摘要:近年来,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 我国公民对网络购物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快递行业的发展也因此愈加迅猛。但随之而来的在快递服务过程中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等负面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我国快递行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和制度的缺失。新颁布的《快递暂行条例》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此背景下, 如何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安全经营快递业务, 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快递行业; 用户信息; 法律保护;
一、用户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
随着快递与人们生活关系的日益密切, 给广大民众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 关于用户信息的安全问题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也逐渐引人深思。快递行业的高速发展一方面让用户享受到了快速便捷的服务, 另一方面因经营快递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因自身的优势地位掌握了大量的用户信息, 当用户信息完全处于开放状态时, 用户信息泄露的风险程度也大大提升, 另有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用户信息并非法出售, 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这些安全隐患也加深了公民的普遍忧虑。
2018年3月国务院公布《快递暂行条例》, 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专门规定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明确了对用户信息安全进行保护, 明确了企业搜集用户信息的边界和使用方式, 规定了信息泄露时的补救义务, 强化电子数据管理。通过对《快递暂行条例》的分析, 不难发现它的两大特色:首先是强调, 从事快递经营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 一定要对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详细核查并进行登记;其次是规定除法律法规特有的情形外, 其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检查用户的快件以及非法向他人提供、出售、泄露其所掌握的用户个人信息。国家和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表明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高度重视, 公民的个人信息权也应当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在当前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 用户个人信息安全更应当得到有效保障。
二、我国快递行业用户信息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 非法出售用户信息
非法出售用户信息, 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为满足自己的私利而向他人非法出卖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由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完全掌握用户个人详细信息, 当不法分子为达成自己的非法目的而以金钱或者其他相关利益对其进行引诱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便会向不法分子兜售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 用户常常会被各行各业的垃圾信息骚扰, 有的甚至遭遇电话诈骗, 这其中主要是由于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所造成。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 公民个人信息极其透明化, 这也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出售等乱象频频发生, 而不法分子则利用这种未经法律允许和用户同意购买来的用户信息实施犯罪诈骗行为, 给用户的日常生活甚至是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二) 擅自泄露用户信息
擅自泄露用户信息, 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未获法律授权、未经用户本人的许可或者超出必要限度地向他人披露快递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用户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的后果十分严重,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有不法分子利用自己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用户信息进行诈骗活动, 给用户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此外, 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也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其他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预防个人信息的泄露。而在《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也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进行了规定, 但它们大都内容过于概括, 原则性强, 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这些都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未起到实际效果。
(三) 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是指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未经法律授权或者用户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将在快递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用户信息提供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共享。由于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快递服务过程中极其便利地掌握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倘若其将这些详细的信息在不被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或者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或者与他人共享, 对用户而言显然是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用户的个人信息理所当然地不能被非法利用, 这涉及到用户的个人隐私甚至是他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快递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能利用工作之便和职位之便超出所办理业务的需要, 大量收集非必要或完全无关的用户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非法提供给他人或与他人共享。即使是基于业务需要对用户信息进行登记和收集, 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而不能非法提供用户信息。在现今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时代, 一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经法律授权或者用户本人许可向他人非法提供用户信息, 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难以估量。
三、我国快递行业用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对策分析
(一) 加快制订《个人信息保护法》
迄今为止, 我国尚未制订出一部专门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而现有的关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相关法律条款大都十分零散现于各条款规定中, 且规定过于原则, 内容概括, 缺乏实际可操作性。面对这种现实情况, 十分有必要加强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制订出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个人信息权进行立法确认, 对用户个人信息的内容范围作出详尽的规定,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不法行为根据情节情节的严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时常是大家讨论的热点, 由于其涉及公民个人的隐私且又及其遭受侵害, 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的信息泄露、非法兜售以及被非法利用等现象也使用户常常投诉无门。尽早制订出台出我国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对于规范以上乱象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支撑, 同时也能为用户在享受快递服务过程中遭受个人信息被出售、泄露以及被非法提供给不法分子等情况时提供现实的法律救济渠道, 保障自身的个人信息权。
(二) 建立用户快递信息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在新出台的《快递暂行条例》中, 为了切实保障用户在快递服务中的个人信息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全面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要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 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由此可见, 针对目前我国当下迅速发展的快递行业中存在的用户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出售和泄露等乱象, 政府也开始高度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完善的制度是法律得以有效践行的关键,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用户快递信息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才能切实使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得以有效实施, 从理论过渡到实践。建立该制度的目的在于使用户个人信息能够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得以安全保存, 及时用户个人信息遭受侵犯时, 也能够通过及时有效的补救手段挽回损失。此外, 建立该制度的目的还在于促使快递行业自身加强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 提升快递服务质量。
(三) 加强用户个人信息意识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保护离不开公民自身的努力, 在快速发展的快递行业亦是如此。用户应当拥有个人信息权利意识, 当自身信息在快递服务过程中遭受泄露、出售和非法提供等行为时, 应当对此有高度的警觉性和清醒的认识。用户个人也应当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增强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 合理控制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 努力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当有侵害个人信息行为发生时, 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和制度维护自身利益, 捍卫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利。
参考文献
[1]陶茂丽, 王泽成.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研究[J].情报探索, 2016.
[2] 杨晓娇.网络实名制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合同法保护[D].华中科技大学, 2015.
[3]齐强军, 齐爱民, 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J].青海社会科学, 2010.
[4]何培育.电子商务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保护对策探析[J].河北法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