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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路径探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师老师
发布于:2019-07-16 共5520字

  摘要:在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的背景下, 国家法治建设在战略布局、推进路径上必然进行重大调整, 重心是针对法治“供给侧”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突出问题, 采取靶向性举措推进法治“供给侧”结构性改, 以谋求我国法治的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和精准发展。

  关键词:社会主要矛盾转化; 法治建设; 路径;

  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判断, 即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直接影响包括法治建设在内的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 必须重新审视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 深刻剖析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客观因素, 并审时度势以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背景准确及时地调整我国法治建设推进路径, 制定以“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重心的法治建设长远战略规划, 以谋求我国法治的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和精准发展。

法律毕业论文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与我国法治建设的辩证关系

  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判断是执政党基于新时代我国国情的基本判断作出的新的主观评估结论, 这样的判断必将直接影响执政党的施政方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看, 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准确判断必将决定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

  (一) 对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是法治建设有序推进的先决条件

  回顾我国六十多年法治建设的历史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凡是执政党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的判断,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就能相对有序高效的推进, 反之, 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会遭受严重挫折。正如毛泽东在《矛盾论》中讲的“研究任何过程, 如果是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 就要用全力去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 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 不懂得这种方法, 结果如堕烟海, 找不到中心, 也找不到解决矛盾的方法”。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就的取得与各个时期国家对社会主要矛盾的准确把握和判断密不可分。1956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首次对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判断, 明确提出:“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 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求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是符合当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因此极大地促进了“五四宪法”及相关法律法令的制定和实施, 这一时期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成果丰硕[1]。遗憾的是1957以后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认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正是因为执政党对这一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错误判断, 导致国家不再重视法治, 以至文革中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遭到严重破坏。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正式明确:“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 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 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个判断是符合当时社会发展实际的正确判断,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也重新启航并取得了丰硕成果。从党的十六大到十八大, 对主要矛盾的认识基本定位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时期, 我国法治建设成就辉煌, 集中体现在对现行1982年宪法的五次修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新法治十六字方针的提出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明确等。

  (二) 社会主要矛盾新论断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重点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同时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 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其中“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本身就是民主法治要素, 另外两方面“安全、环境”也与法治紧密相关。法治建设作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基本方式, 应当围绕“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要素来谋划法治建设的重点领域[2]。审视十九大报告中法治建设内容的结构安排可以看出, 未来一段时间我国法治建设应立足现代化新两步走, 着眼长远, 坚定不移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分别设计法治建设第一步走, 也就是到2035年, 第二步走, 也就是到本世纪中叶有关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具体举措, 紧紧扭住“新法治十六字方针”不放松, 分阶段实现我国法治建设目标。

  (三) 法治现代化是实现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根本保障

  人们对美好生活需要的重中之重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美好生活的表述是:“新时代, 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 总体上实现小康, 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 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 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我们要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 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 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3]。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所包涵的基本人权、自由需要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一方面通过法治建设的推进来确认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证人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法治建设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达到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 要求国家公职人员严格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有权不可任性。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和保障作用, 以满足人们自由全面发展的需求, 确保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从法治的“供给侧”审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领域存在结构性问题, 需要从供给侧寻求改革新路径。同样在法治领域也存在“供给侧”改革的问题, 这里的“供给侧”改革笔者将其限定为“从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出发, 从立法、执法、司法及法律监督等‘供给侧’的多个环节进行改革, 以提高法治的发展活力”。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丰硕成果, 但是还存在法治供给不充分和发展不平衡问题, 所以要从法治的“供给侧”寻求破解问题的新路, 为法治建设提供新的思路和举措, 从“供给侧”入手优化法治要素的配置, 提升法治供给的质量。

  (一) 法治供给的不充分问题

  1. 立法上, 法治产品的供给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整个法治建设大厦的基石。新时代人们对立法的需求是体现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权的良法。我国已经在2011年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 但是立法体制及质量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立法体制问题更加突出, 主要是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程度不高。

  2. 执法领域, 执法和服务水平不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离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还有差距。有体制方面的也有方式方法方面的。主要有权责不清、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钓鱼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以及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软作为的问题。具体来讲, 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利益冲突”设定问题;二是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突出;三是执法方式还存在简单粗暴现象;四是行政执法程序问题突出;五是执法队伍建设有待提高。

  3. 司法领域, 司法公正还离人民群众的要求有很大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能力的体制机制问题深入展开, 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司法体制改革的四梁八柱总体框架已基本搭成, 司法体制领域重大的改革已经完成, 但并不意味着已经全部落地见效。司法公正大厦的主体已经完工, 但是还缺内部精装修, 这个精装修就是司法体制精细化配套改革, 对于整个司法体制改革而言这一点是更重要的。一是与第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一体推进的司法体制精细化配套改革有待跟进, 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性、协调性和整体性有待加强;二是现代科学技术运用与司法体制机制创新整合不够, 一些司法人员运用现代科技破解司法难题的意识和能力较弱。

  4. 法律监督上, 制度建设尚需要持续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完成, 监察法的出台是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的最高成就, 实现了对公权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全覆盖。但是反腐败的目标是取得压倒性胜利, 所以对权力的监督永无止境。特别是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如何实现顺畅高效运转仍然是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一是各级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后人员能否高度融合的问题;二是权力监督机关自我监督能否到位的问题;三是对基层权力监督机关长期面临地方熟人社会的“人情关”问题。

  (二) 法治发展的不平衡问题

  一是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差别较大, 主要是法治建设力量及法治服务水平上的差距, 经济发达地区比如东南沿海地区法治发展水平普遍较高, 西部欠发达的老少边穷地区相对落后;二是城乡发展不平衡。就法治建设而言乡村明显落后于城市, 还存在城乡法治二元化问题, 法治建设力量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基层。主要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关农业方面的立法只有包括《农业法》在内的二十多项, 仅占整个法律体系的十分之一左右, 造成包括农民利益、农业投入和保护等重大事项缺乏足够的法律保障;法律适用上乡村仍然是薄弱环节;法律服务上乡村明显弱于城市;三是法律体系发展不平衡。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三、以人民为中心构建我国法治建设新格局

  在人民为中心的语境下, 要求法治必须回归本位, 无论从立法、执法、司法还是守法上都要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人民利益至上的品质, 在充分认识制约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症结的前提下, 探索解决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中国路径, 构建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重心的法治建设新格局。

  (一)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各方面领导

  党的十九大创造性地提出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的领导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 在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中都有具体定位。怎样使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落到实处, 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必须依托一定的载体和机构来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部分提出了一项加强党对法治中国建设领导的创新性举措, 即“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2018年3月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提出要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标志着全面依法治国委员工作的正式启动。

  (二)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2011年我国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立法数量上已经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在执法、监督、保障及党内法规建设方面还存在巨大差距[4]。党的十八届四中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法律”到“法治”一字之差, 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代表静态制度体系的“法律”实现了向动态的法治实践为表征的“法治”的飞跃。这个飞跃意义重大, 一是概念层面上内涵更加丰富、完整, 更具时代性, 形成了4+1体系, 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体系。同时也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加艰巨的任务, 只有法治体系蕴含的五个体系都建成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真正建成。二是实践层面上法治体系建设是由良法达善治的高度契合。这个体系中必须立法先行, 着力解决立法体制问题, 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法治的实现必须是良好的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的状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需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统筹推进、全面落实。

  (三)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切实保证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法律有效实施重点在行政执法。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问题, 导致行政执法领域问题重重, 离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还有很大差距, 必须下大力气推进改革, 构建人民满意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在执法模式、执法理念、执法效率层面实现质的突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以问题为导向, 指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 目标是“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原则和路径。《决定》和《方案》明确的以机构调整推进职能整合, 探索组建执法主体多元、执法机制共享联动的综合执法为具体抓手的改革方略必将引发执法方式的转变。而转变观念、解放思想是重中之重。

  (四)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

  改革开放四十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顽疾,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 司法责任制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深入推进, 使司法职权配置不断优化。但是这并意味着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全面完成, 如果党的十九大之前的司法体制改革是首轮顶层设计, 那十九大后的改革则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第二轮顶层设计, 这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重点在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为司法体制改革提供精细化配套, 重在整合各项改革措施, 使司法资源形成配套、联动机制。

  (五) 加大普法力度, 培育公民的法治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我国普法工作从1986年到现在已经推进到第七个五年规划, “七五”普法正在全面深入展开。普法工作也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 那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普法产品的供给同样不平衡不充分, 问题的破解重在通过普法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进而提升对法治的认同感, 最终引导人们形成行为习惯, 实现全民守法。因此, 普法工作需要在着力培育法治文化, 深化农村基层普法实践, 形成“三治”结合新局面, 夯实普法责任制, 努力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等方面取得突破。

  参考文献
  [1]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6:91.
  [2]莫纪宏.党内法规体系建设重在实效[J].东方法学, 2017, (4) .
  [3]***.***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 2017:83.
  [4]宋功德.坚持依规治党[J], 中国法学, 201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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