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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哲学基础的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3-27 共76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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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价值中立”的方法论思想探究  
【第一章】马克斯·韦伯的价值中立学说探析绪论 
【第二章】韦伯“价值中立”说的理论背景  
【第三章】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哲学基础的分析 
【第四章】科学研究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第五章】课堂教学领域中的“价值中立” 
【第六章】韦伯“价值中立”对于中国学者的启示 
【结语/参考文献】价值中立理论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3对韦伯“价值中立”思想哲学基础的分析

  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是特定的时代环境下的产物,不但如此,这一思想也同样有着久远的文化基础和哲学底蕴。哲学史上事实与价值的分离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从休谟的事实判断和道德判断,再到康德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划分,又到近代实证主义的追求的脱价值化的研究方法。事实与价值一步步地越走越远,以至于出现了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韦伯的价值中立的观点就是在这样的哲学基础上诞生的,他企图调和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观点,批判地继承二者的理论,寻找出一条新的道路,提出了“价值中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也企图对以往的关于事实与价值的理论做一个梳理,价值中立的思想到韦伯这里得到了系统化的阐述。

  3.1事实与价值的分离及关联

  在这里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事实与价值的涵义是什么,马克思这样定义“事实”:“事实是能够被人的认识和实践活动所把握的外部世界的客观存在状态”1.所以说事实与客观事物并不是等同的关系,而是可以被人所把握的客观存在。

  而价值又是如何定义呢?马克思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求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2.所以说价值是一种关系,不仅要考虑到主体的需要,也要考虑到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性质,价值的哲学内涵既离不开主体这个尺度,也离不开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只能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中,即实践中。

  现如今我国的价值论研究者对价值的看法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价值是事物的属性,存在于客观事物之中;第二类,认为价值只取决于人的需要,是人的指向性决定了价值的存在;第三类,则认为价值存在于主体的需要与客体满足其需要的关系之中。其中第三类“关系说”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赞同。《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对价值做了这样的规定:“价值在本质上是现实的人同满足其客体的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

  而在此之前,事实与价值的概念与分离的过程在哲学上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的,在西方社会,科学主义的迅猛发展,导致人们极度崇拜科学,在科学追求真理性追求客观性的精神的影响下,人们对待所有事物都倾向于像论证数学问题一样,期望得到精确的论证及答案,其中包括对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的研究,也一贯如此。比如,笛卡尔,自然科学的一大奠基人,就企图把自然科学的精确性引入到社会道德领域。他认为如果哲学能发现像数学一样的不证自明的真理,那么许多争议与问题就都能够迎刃而解。斯宾诺莎也把几何学用于证明伦理学问题。洛克也认为道德与数学一样是可以证明的,是有其真实的确定性的。这些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延续下来用于社会道德领域的观点,都是受科学至尊的理论的极大影响,从而企图用相同的方法来证明社会道德领域学科的科学性。但事实证明,这些尝试都失败了,其原因在于,“价值世界具有数学和经验方法无法适用于它的特殊性质,否则,伦理学便会成为一门自然学科”1.

  在科学主义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用于道德领域的背景下,休谟提出了所谓的“休谟法则”.他在道德领域下区分了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首次试图把价值分离出事实领域,认为不能从事实判断直接推论出价值判断。

  他在《人性论》中有这么一段话:“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接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然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对外一些关系推出来,也应当举例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不是这样谨慎行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体系”1.休谟在上文中明确提出从“是”与“不是”的命题无法直接推论出“应该”

  与“不应该”的命题,他认为事实判断与道德判断是截然不同的,事实判断对应的是精确的科学的领域,指的是观念与事实的相符或不符,而与道德判断相对应的则是内心的情感、意志、动机。在休谟看来,“人类的知识领域分为两类:一种是关于事实的知识这种知识的命题只关心事实的真相是怎样的,其不是真就是假,即‘是’与‘不是’的命题”2.“另一种是关于价值的知识,这种知识命题与事实无关,其关心事情应该是怎样的”3.休谟法则在哲学史上引起了一定风波,因为他动摇了科学与道德领域的基石,一改人们统一的方法原则,在事实与价值之间划了一道鸿沟,有力地说明了二者的不可通约性。

  德国哲学家康德继休谟之后又进一步拉开了事实与价值的距离。他把世界分为现象世界和本体世界两个部分,现象世界是关于事实的知识,是自然哲学研究的领域,而本体世界是事实之外的价值世界,是与道德哲学相对应的领域。他认为人类的理性也可以相应的分为自然法则和道德法则:把求真的问题,科学的领域归为“纯粹理性”;而把关于美和善的问题,艺术、道德和宗教的领域归为“实践理性”.康德认为人类的理性能力只能认识关于事实的现象世界,而关于价值的本体世界是人的理性所无法到达的领域。相应地,康德把哲学划分为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康德认为与自然哲学相关的是“是什么”的问题,而与道德哲学相关的是“应该怎样”的问题4.但康德又认为人类同时具有这两种力量,“人既是经验世界的人,要受到因果规律的支配,又是具有自由的道德力量的人,能够在善恶之间做出选择,为了解决自然科学的理性和道德生活实践的理性之间的矛盾,康德设想以事实为目标的‘理论理性’和以价值为目标的‘实践理性’的统一”1.

  康德限定“纯粹理性”,为信仰留出空间,想要统一“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但他最终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泥潭,求助于上帝来解决两者的统一问题,康德的这种二分世界,为以后事实与价值的彻底分裂埋下了种子。

  在这样的事实与价值已然分离的状况下,对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问题却发展出两种完全不同的派别。实证主义者为了追求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和科学性而把价值直接排除出科学的“事实”的领域。而新康德主义在二者的区分下却认识到正是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同的领域,而社会科学的研究恰恰是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是关于“价值”的研究。

  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正是在继承和批判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关于事实与价值的哲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他既想要保持实证主义赋予“价值中立”的客观性,又认识到完全脱价值化的缺陷,所以又吸取了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关联”的概念,韦伯企图调和二者思想,建立社会科学的独特的方法论思想。

  3.2客观性::“价值中立”的内在诉求

  关于“客观性”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科学领域所关注的焦点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社会科学研究的客体是与人类自身相关的一些现象,这些社会文化范畴内的研究对象往往是事实与价值的结合体;另外社会科学研究的主体是人类,特定的主体都有不同的价值态度与观点。由于每个主体所经历的成长背景和知识结构的差异导致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一套价值评判标准,往往对相同的社会现象会产生各不相同的因人而异的评价。如果每个社会科学家都按照自己的价值尺度来进行社会科学的研究,就会使社会科学陷入一种混乱局面,会因为没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各执一词。韦伯看到了这一点,他认为为了保证社会科学研究的客观性,社会科学工作者应用“价值中立”的原则来要求自己,排除个人主观的价值评判。这样来看的话,韦伯的“价值中立”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可以说“价值中立”不仅仅可以作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也是规范社会科学家进行工作研究的“工作法则”.

  逻辑实证主义在事实与价值已然明确划分的情况下,直接彻底地把“价值”驱逐出事实领域。实证主义者认为价值是“主观”的,与客观事实的判断是毫无关系的,“价值问题完全是在知识的范围以外。那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1.实证主义思想家把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完全照搬到社会科学的领域,这些思想家们仿照自然科学领域的模式,把社会现象当做是所要研究的“实物”,认为这个“实物”是同自然科学领域的自然现象是可以等同的,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归纳、提炼,也可以找到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一样的属于社会现象的一般性规律。

  实证主义者基于这样的一个观念就建立了一套在社会科学领域的追求客观性消灭主观性的模式,主张把关于价值问题的研究从科学中排除出去。在实证主义者那里,所有与价值相关的因素都是不属于科学的领域的,这点在前面章节中关于实证主义的诞生已经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到韦伯的时代,形成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互相对立的时期。韦伯既反对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也不赞成新康德主义的主观主义历史观。而是批判地继承了两者的思想,提出了“价值中立”的观点,试图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需要说明的是,“价值中立”这个词语本身是实证主义创造出来的为了说明排除价值因素的概念,但是韦伯赋予了它更加确切的涵义。如前所述,实证主义把社会科学完全等同于自然科学,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原封不动地移植到社会科学的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模仿自然科学领域而一味地追求精确性,企图把关于价值的因素完全驱逐出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虽然韦伯从他那里引用了价值中立的概念,但是对于这种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是持反对意见的。

  但是不得不承认韦伯“价值中立”思想的提出是受到了实证主义的影响。本文前面已有说明,实证主义原则最早的提倡者是孔德,虽然他没有直接使用“价值中立”的概念,但是他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原则可以说是“价值中立”原则创设所必须的前提条件。

  迪尔凯姆则在此后继承了孔德的思想,将孔德关于实证主义的原则运用到了具体的科学研究中,他认为在学术研究中必须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在研究中,禁止使用不是为科学所需要的科学之外制造出来的概念,必须排除所有个人成见,必须排除感情的介入,因为‘感情是科学研究的对象,而不是科学真理的标准'.

  (2)研究的重要前提条件,是从外在的特点去对所需要研究的对象进行定义,以目前科学发展的阶段来看我们很难认识暗藏着的内部结构。

  (3)在考察社会时,必须从与个人言行价值无关的侧面去观察实际情况,不能掺杂进主观的个人想象,否则是无法了解社会的真相的。”1许多实证主义者都赞同迪尔凯姆的这种观点,而罗素的“科学知识的目的在于去掉一切个人的因素,说出人类集体智慧的发现”也正是持此看法,认定了社会文化领域想要真正成为科学,建立自己的学科,就必须摆脱掉个人主观偏见,驱逐出价值判断才行。

  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虽然源于实证主义,但与实证主义的“脱价值化”的价值中立显然已不是同一个概念,所说以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来源于实证主义,但并不等同与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是纯粹的“事实科学”是自然科学的延续,在实证主义者的眼里,关于价值的因素及价值判断是不允许出现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的,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是一种全面的彻底的价值无涉,是完全脱价值化的价值中立。但韦伯显然并不赞同这种观点,韦伯认为社会科学是不可能脱离价值问题的,在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中,不会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的是纯粹的事实,比如说像如何选择研究对象、如何确定研究的主题,这些都是与特定的价值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科学在本质上是“价值关联”的。韦伯在他的着作中表示了,他不接受实证主义的那种认为所有的价值因素都应该从科学研究中完全排除的看法1.

  韦伯的价值中立与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是不同的,它不认为应该把价值因素完全从社会科学领域中祛除,他所说的“价值中立”不是完全的“脱价值化”的社会科学方法论。“脱价值化”概念,也就是说所有与价值有关的因素,包括所有的价值判断、价值评价、价值讨论、价值思考等等关于价值的研究,都不属于科学的研究范围,因为实证主义的立场是:价值问题不是科学所能把握的,它仅仅与人类的情绪、情感、态度等这些主观因素有关,而科学的领域是要求精确性与客观性的,所以说实证主义者认为有关价值因素的所有命题是“伪命题”.

  而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概念,是指社会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的过程中必须不做评价,与实证主义者不同的是他认为价值问题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家在对社会事件或者是社会事件的价值问题的研究过程中,要做到禁止自己的个人的主观偏见或利益立场影响到客观的研究,要做到符合科学本身价值判断或价值评价对于科学研究的客观性的影响,总之韦伯的“价值中立”是对社会科学研究客观性的追求的一个结果。

  3.3在区分实然和应然中保持“价值中立”

  韦伯的思想里所具有的反对实证主义的倾向是在受到新康德主义的影响后而形成的,新康德主义者强调社会科学无论是在研究对象还是在研究方法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自然世界,自然的事件都有一定的可重复性,是一个有规律可循的生成变化过程,可以用“综合思维”的形式通过归纳综合寻找出一般规律,进而解释事物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它的研究的对象是人类的社会现象和历史事件,而社会历史事件是不可重复的,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偶然的因素在里面,而这种偶然性的因素通常是无法总结出普遍规律的,所以自然科学的方法是不适用于用来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的。由此新康德主义者指出自然科学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在大量的共性中归纳总结出个性的部分,而社会科学则注重个性的特征和涵义强调的是每个个体或单独时间的特殊性意义。

  这即是新康德主义者强调的价值关联,这个概念指出了价值因素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特殊地位,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实证主义的唯科学主义倾向,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结果是在这条相反的道路上,新康德主义者走到了另一个绝对极端的尽头。他们认为社会现象领域内的价值因素是只与主体相关的,没有一个可以把握的客观的存在标准,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哲学观和价值观,基于这个基础上的单独个体的各种观点与评价是不同的,甚至是同一个个体在具体环境不同的情况下也会产生不同甚至对立的评价,基于这个立场上的新康德主义者的社会科学方法论陷入了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但是仅仅这样还不是尽头,新康德主义在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他们甚至完全否认社会历史有客观的规律可以遵循,认为历史是完全凭借个人主观的意志和观点而建构起来的,至此新康德主义者已经走向了非理性主义的道路。

  马克斯·韦伯深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但是又对他们的关于价值的主观主义和非理性主义的解释表示不满。他在《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客观性”》一文中明确提出,在社会科学领域,也应该去寻找“在什么意义上存在着’客观的有效真理‘”1.也就是说,虽然社会科学涉及主观的因素,但也要客观地去研究。但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韦伯认为要把“实然”世界和“应然”世界的界限明确,科学所研究的是“实然”世界,排斥“应该存在”的评价态度,因为“实然”是只能认识而不能给予评价的。所以社会科学想要成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独立的一门学科或者说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是必须要保持价值中立的。

  我们知道新康德主义者所宣扬的口号是回到康德去,他们继承的是康德的哲学思想,康德把哲学分为自然领域和道德领域两个部分,关于“是什么”的问题是属于自然哲学的领域的,而关于诸如“应该怎样”的问题是属于道德哲学领域的。新康德主义者继承康德的关于哲学两个领域的划分,在这个基础上把人类所认识的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文化世界。他们将康德的“实践理性”赋予新的意义,承担起了挽救理性危机的重任,企图使理性再度成为科学的基础。新康德主义的两个代表人物是文德尔班和李凯尔特。

  到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这里,“是什么”和“应该怎样”的标准把我们所生活的世界分为自然世界和文化世界,又根据同样的标准把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依次对应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就是自然世界而社会科学研究的对象就是文化世界。这两个不同的科学领域又同样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法,自然科学以存在为对象,采用的是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在于寻求其中的恒常不变的规律,社会科学以价值世界为其研究对象,是不可重复的特殊历史事件,用表意化的描述的方法研究。文德尔班认为与事实相关的自然世界是现象的世界,表象的世界,是理论世界,所要研究的领域就是客观现象,所要做的任务就是对这些客观的存在进行客观的陈述与描述或从其中找寻出存在的客观规律;而与价值相关的文化世界是本体的世界,“实践”的世界,它不像自然世界那样是纯客观的与价值无关的,它所对应的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恰恰就是价值的世界,而研究的任务是要理解社会历史事件的具体意义,而对意义的解释是必须要通过价值判断来进行的。

  在文德尔班之后,新康德主义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李凯尔特在他的思想的基础上进而对价值联系和价值评价作了区分。李凯尔特指出价值评价与价值联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价值评价是主观意义上的,同一人对同一事物的评价要么是褒义要么是贬义,不同的人对同一事件会有不同的观点,而甚至同一人对同一事物也会随具体情境而改变。而价值联系则是客观的,是共同的,所以人们能够对社会历史中比较重要的事件保持基本一致的看法,这就是因为有客观的价值联系在起作用,所以对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是离不开价值联系的。

  综上,新康德主义的这种依据康德两个世界的划分来作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分离的基础的做法,虽然说后来走向了非理性主义,但是也有效地纠正了当时盛行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实证主义的绝对唯科学主义的混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界限的观点,所以可以说是对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韦伯受新康德主义的影响也是很大的,比如说韦伯的价值中立是建立在“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一原则就来自于康德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划分。再比如说韦伯关于大学教师的使命与任务时讲到的当一个学者作为教师的角色在讲堂上面对的是学生时,要保持价值中立避免自己的主观价值态度和政治意识形态出现在课堂上,但是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现实中的人是有血有肉的有价值态度的,所以在课堂之外的场合可以自由地讨论自己的价值立场与政治观点。这也是继承了康德的关于理性的两个运用形式的思想也就是“公开运用”和“私下运用”的概念,“公开运用”指的是作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人可以在任何公开场合进行的那种运用,也就是韦伯所说的公开场合的言论自由;“私下运用”是指一个人在其特定的岗位或职位上所能使用特定理性的那种运用,就是韦伯所要求的教师和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做到“事实与价值”相分离,这是两个不同的领域。

  分析可以看出,韦伯的“价值中立”思想的涵义主要是在两个领域内的运用,一个是在科学研究领域对学术工作者的要求,另一个是在课堂上对教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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