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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哲学中两种因果理论的关联性探析(2)

来源:学术堂 作者:胥帆
发布于:2016-02-14 共6282字

  关于诺顿的质料归纳理论,简而言之,首先,归纳的有效性是来自相关问题中的事实材料而非普遍框架〔9〕650. 以上述两个因果理论为例,之所以可以从反事实的概率依赖或某些机制过程中归纳出某种因果关系,这在于所处理的社会现象是一种概率数据的形式或是一种机制的构成,而不在于所有的因果关系都应该从反事实概率依赖或机制推得。 第二,因此,所有的归纳都是局部性的〔9〕651,也就是说,特定的归纳只对其所关注的特定局部事实材料有效。 这就免除了一种对其事实材料有效的证据形式也要对其他事实材料有效的要求。 第三,质料归纳理论可以转移归纳风险〔9〕664-665,也就是说,由新的现象不符合某一解释这一现象的假设或理论带来的风险,不再对原假设的归纳框架造成威胁,而是转移到了形成原假设的事实材料上。

  从质料归纳理论来看,无论是可操控的概率依赖还是机制过程,就其所处理事实材料的局部性上都是支持相关因果假设的合理证据,并不会由于它们不能涵盖社会科学中复杂多样的因果关系而丧失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然而,进一步的问题仍没有解决:它们是如何支持和保证相关因果假设的呢?

  四、两种证据的融贯

  赖斯为回答上述问题提出了一种实用主义的证据理论(pragmatist theory of evidence)。这里的“实用主义”是相对证据理论的实验范式而言的,实验范式的证据理论以随机控制试验 (randomized con-ducted trial,简称 RCT)的方法作为证据的 “黄金标准”. RCT 通过控制组和实验组的对比来获得反事实依赖关系,并且通过随机化过程来获得表征这种依赖的概率分布,可以说,可操控性因果理论就是一种典型的实验范式证据理论。 赖斯认为不存在一种唯一有效或具有优先地位的证据,他的实用主义证据理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首先,赖斯指出通常我们容易混淆两种证据,一种是支持性证据(sup-porting evidence), 另一种是保证性证据(warrantingevidence)〔10〕284. 简而言之,支持性证据是其所支持假设的“迹象”或“症状”,也就是说,目标假设可以说明支持性证据,但也存在其他的(与目标假设不相容的)假设可以说明该支持性证据;而保证性证据是能够或强或弱地证明目标假设成立的一系列证据。 第二,从支持性证据到保证性证据,需要排除许多替代性假设。 举例来说,概率相关性是因果关系的支持性证据,而这一证据与其他可以排除(elimi-nate)共因关系、虚假相关、不稳定时间序列相关等等替代假设的证据共同构成了对该因果关系的保证性证据。 第三,对于什么样的证据可以是支持性证据,存在什么样的说明这一支持性证据的替代假设,要排除哪些替代性假设这些考虑由所涉问题的语境决定。 这种语境包括所涉问题的背景知识以及具体科学实践的目标。

  综上所述,赖斯的实用主义证据理论需要考虑(1)可以说明证据的多种假设,(2)排除一些替代假设,并且(3)这一过程是由语境所决定的,因此,结合这三个特点,赖斯又称他的证据理论为“取消主义的假设语境论”框架(the Eliminativist hypotheti-co-Contextualist(EMC)Framework)〔7〕344.在赖斯证据理论的意义上,反事实的概率依赖证据和机制证据都是合理的支持性证据。 由于社会科学的复杂性,说明或预测某一社会现象时,社会科学家们会获得来自各种渠道的事实材料或数据,具体获得什么样的事实材料和数据形式是由所探求问题的背景知识和实践目标也就是语境所决定的。 这些不同的事实材料或数据形式有的为反事实概率依赖证据提供合理性,有的为机制证据提供合理性,这两种证据本身并不必然互相排斥,在排除掉说明这些证据的替代性假设后,这两种证据可以共同构成对原因果假设的保证性证据。 当然,这两种证据对同一因果假设是支持还是反对也可能是不相同的,那么要判定哪种证据应该被采纳或被排除,也要由语境来决定。

  在这种证据理论的视野下,可操控性理论和机制论是融贯的,它们互补地支持和保证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假设。 然而,仍然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虽然在放弃原来两种理论对因果性的形而上学承诺后,可以使两种因果证据相容,但是这种相容的因果证据所支持和保证的因果关系是一种怎样的因果性概念呢? 这仍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因果性形而上学问题。

  五、认识论与形而上学

  赖斯认同诺顿的质料归纳理论,这体现在他认为语境中包含所涉问题的具体事实材料,而语境又决定支持因果假设的证据,因此,这种因果关系也是局部性的。 更一般地来说,赖斯和诺顿是在强调因果证据的认知语境,这意味着在认识论层面定义因果关系,避免可操控性或机制性的绝对因果性形而上学定义。 这契合休谟做出定义 1 和定义 2 的立场。 然而,也可以再推进一步:既然不能从认识论层面的因果特征来做出一种绝对的因果性形而上学规定,那么就直接在认识论上定义因果性。 威廉姆森(John Williamson)就提出了这样一种“认知因果性”(epistemic causality)理论。

  首先,认知因果性理论在合理因果信念的意义上来理解因果关系。 先要阐明一个主体的证据是如何决定她应该采用哪种因果信念,然后将因果关系分析成一个主体根据总体证据所应采纳的一组因果信念。〔11〕168一个主体的证据可以是反事实的概率依赖性证据,也可以是机制性证据,这些证据决定了有哪些合理的因果信念,而这些证据的总体组成了一组应该被采纳的合理的因果信念,这组因果信念就是因果关系本身。

  其次,具体而言,证据对因果信念的决定在于要使用因果关系做什么。 反事实的概率性证据适合于因果关系的推理性或预测性的使用,机制性证据适合于因果关系的说明性使用,这两者都是合理的因果信念。 一个全知的理性主体所拥有的因果信念图就是因果关系本身,因此,反事实的概率性证据不会改变说明性使用因果关系的因果信念,机制性证据也不会改变预测性使用因果关系的因果信念,它们共同构成了因果性的一种形而上学规定。〔12〕77-78
  
  再次,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在合理因果信念的意义上定义因果性, 那么因果关系就会丧失客观性,必须诉诸全知的理性主体来保证客观性,但全知的理性主体可能是不存在的。 威廉姆森认为认知因果性理论类似于客观贝叶斯概率理论,概率信念由一个主体的证据决定,而概率本身只是一个全知主体应该采用的信念。〔11〕169合理的是,我们知道的越多,我们的合理因果信念就越符合因果事实,全知理性主体就是将这种合理的情况推向极致的假设。

  认知因果性理论对因果性形而上学问题做出回答,这种回答以认识论层面的因果关系特征为出发点, 这与可操控性理论以及机制论的做法相同。

  而不同的是,后两个理论将认识论特征中的非认知因素作为因果性形而上学的规定,使得其与因果关系的其他认知特征---其他证据不相融贯;而认知因果性理论则是将因果关系的认知特征本身---关于使用因果关系的合理信念作为因果性形而上学的规定, 从而使得各种因果关系的证据得以融贯。

  结 论

  从证据理论的视野来看,社会科学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获得了更为广阔的讨论空间:其一,各种因果理论在证据理论视野下是融贯的;其二,强调因果证据的认知特性,将更多的能影响认知的非认知价值考虑进了社会科学因果关系问题的探求中。 赖斯就认为,对于间接支持性证据,一定程度上是从非认知价值的方面来考虑的,如科学家是倾向于工业企业的因果决策,还是倾向于民众健康的因果决策就是从非认知价值方面的考虑。 其三,不足之处在于, 认识论和形而上学毕竟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简单地将形而上学归结为认识论是不能令人完全满意的。 正如贝叶斯方法的概率信念从何而来的难题一样,因果信念也只能诉诸全知的理性主体。 其四,近二十多年来社会科学中因果关系问题的热烈讨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了社会科学具体研究实践中取得的新成果的激励。 因此,要从认识论上推进因果性形而上学研究,还需要紧密联系社会科学的具体实践。 可操控性的因果定义与机制论因果定义在形而上学层面的融贯,或许取决于社会科学研究是否能进一步克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使得反事实依赖关系以某种方式直接呈现为社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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