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科研评价制度是荷兰高校内部评价的一部分,政府采取 “保持距离的管理”原则,给予高校高度的自治权,以期其可以在充分认识自己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正确的评价与定位[1],通过行政性评价促进作为建制单位的高校科研水平的提升。在该制度下,高校内部的科研评价机构根据本校内部针对研究成果评价所提出的基准,采用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评价。
在荷兰,对高校教师的科研活动进行评价不是为了选拔,而是为了发展。强调评价工作对于教师科研活动的促进作用,实现科研工作者作为雇员的发展需求与学校作为雇主的发展目标的统一和融合。行政性评价标准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科研成果的竞争力,即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能否增强本校在该领域中与其他高校相比时的竞争力,加强本校的科研实力。二是科研成果的荣誉性,即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能否提高在本国高校中的排名,科研成果能否为高校带来足够的声誉与名望,能否作为学校发展晋升的筹码,能否为学校引进更优秀的研究人员。三是研究人员承担的课题或者项目的数量、级别,在同等高校中是否具有绝对的优势; 四是科研成果的经济性,即科研成果能否吸引更多的求学者、接纳更多的外部捐赠,为高校创造经济效益等等。
荷兰的人文社科行政性评价的方式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首先是自我评价,即科研人员根据本校评价标准撰写并提交一份自评报告。其次是同事评议,即高校内部的同行评议。管理部门将本人提交的科研成果交由本校内该领域的其他同行进行评价,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评价指标。最后由高校中负责科研评价的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委会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标准并参考自我评价和同事评议的结果,将最终结果分为不满意、满意、良好、很好和优秀这五个等级[14].
4 荷兰人文社会科学效益性评价
在荷兰,特别重视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产生的集群效应,加速研究成果的经济效益转化。如荷兰历史最为悠久的莱顿大学就与荷兰国内的众多知名企业签订了长期合作计划,将莱顿大学的科研成果与荷兰国内相关企业实现对接,直接将其成果输送到 “生产”的第一线,为荷兰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标准: 一方面是研究工作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其中主要关注研究机构或者项目与利益相关者所产生的互相影响,也可以看作是对社会重大问题的贡献; 另一方面是研究工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主要的评价焦点集中在研究是如何改变或者影响社会上特定的人群及其变化过程,如组织或者个体的行为方式的变化。
评价效益性的证据获得的渠道是多方面的,可以来自有关利益者的调查、会议结论、各种影响分析、案例研究等等[15].在荷兰,人文社科在进行经费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就会有一个社会价值的评估标准,对应用性的研究预期其成果可以为哪些社会问题提供答案、能否为解决社会问题作出重要的贡献、是否可以应用在别的专业领域中。
在成果评价中,同样也会采用五分制的办法,对其经济社会效益进行测评。
5 小结与启示
以上研究表明,荷兰是评价与科研经费不直接关联模式的典型代表,其人文社会科学成果评价起源较早,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具有七个方面的特点。其一,制度化程度高。荷兰的科研评价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活动,使用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过程。其二,由专家组成的评价委员会代表的是高水平的外部评价,也是评价的基本形式。其三,评价过程中以同行评议为主,同时也辅以文献计量,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其四,研究成果的原创性、产生的社会影响、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重要的评价标准。其五,将国际化水平作为参考标准,聘请国外的相应领域的专家广泛参与评价。其六,荷兰高校对其研究人员的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些人员的发展,而不是用于奖惩。第七,通过对科研机构实力进行评级,影响其声誉以实现对科研经费问责。
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与荷兰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比较落后,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荷兰的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工作制度化、国际化程度高,使用在全国统一适用于各个学科的标准评价协议,且会根据各方面不同的建议作出适度的修改和调整,使之越来越合理规范,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并且是由国家主导的评价模式,对中国现阶段人文社会科学评价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基于对荷兰的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对中国人文社科科研评价的启示:
第一,学术性评价方面---统一评价标准,重视成果质量。中国现阶段的人文社科科研评价以行政评价为主导,评价主体通常是各级的科研行政管理部门,其对人文社科的学术性评价标准注重研究论文、奖励、课题等的级别与数量。这些标准看似既重视数量又重视质量,但由于科研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简单化的思路,导致在实际评价中仅仅追求数量化指标,忽视质量指标,导致中国部分研究人员滋生了投机取巧、急功近利的思想,生产了大量的价值不高的 “科研成果”,对促进科学进步的贡献不大。例如: 当前中国在 SCI发表的论文数量虽然位居世界前列,但处于 “零被引区”和 “低被引区”的论文数量就高达 80%.说明中国仅仅是在是在 SCI 上发表了论文而已,但其学术价值与学术贡献没有得到同学术界的认可和重视[1].高水平的人文社科科研创新成果绝不是低质量成果的单纯累加,这样不仅不能打造出具有原创价值的学术成果,反而会造成学术资源上的极大浪费。鉴于此,中国应该借鉴荷兰的经验,在全国建立统一学术性评价标准,成立单独的第三方评价委员会,针对不同的学科特点成立不同的评价小组,聘请相关领域的国际专家组成评委会,将学术成果呈现在世界的舞台上,估量出其真实的学术性价值。在进行同行评议时还应该采用文献计量评价方法,做到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使评价结果科学、公正、合理。真正做到既保证数量也能保证质量,规范学术评价。倡导研究成果要以原创性为指标、质量为导向,克服只追求研究成果数量的弊端,杜绝 “学术泡沫”现象。
第二,在行政性评价方面---从考核科研人员到培养科研人员。近些年来,中国一些科研单位对其人员的聘任、职称评定设置了一些硬性指标,比如要求在一定级别的期刊中发表过一定数量的论文、获得过一定级别和数量的项目奖励等,甚至会出现 “不发表论文就走人”的极端现象。当然,对科研人员进行的行政性评价是必要的,通过评价可以对工作绩效突出的人员进行激励,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在竞争中培养建制单位的科研人员逐步走向成熟,推动建制单位快速发展。但长远来看,质量不高的科研成果反倒会危害建制单位的声誉,降低其影响力。因此,在单位内容必须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科研评价体系,改变科研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培养人才为出发点,鼓励科研人员生产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推进建制单位科研实力的提高。
第三,效益性评价方面---注重研究成果的社会及经济效益。当前,中国的科研成果评价忽略了效益评价,对成果的社会转化关注不够。每年诸多获奖的科研 “成果”绝大多数都只是停留“研究”阶段,具有重要商业价值或社会价值不多,仅仅是科研工作者绩效的指标,而不能取得实际的应用效果。荷兰的国家公共资金科研评价系统特别重视科研成果质量,同时也重视科研成果所产生的影响。由于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成果价值显现长期性的特点,荷兰 6 年一轮的科研评价活动,相对客观的可以反映出学术成果的影响力。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荷兰的经验,通过对成果产生的影响的评价来完成对成果价值的衡量。科研活动不仅单纯强调知识的探索与传播,更应该鼓励其为社会提供服务,密切科学研究与社会生产服务之间的联系。当然,也要意识到基础研究的重要性,不能单纯追求应用性价值,否则会破坏基于研究兴趣的自由探索型基础研究的根基。因此,既要注重基于知识发现的基础研究,也不能忽视科学研究的应用价值,这样才能保证科研工作按照自身规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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