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的韦伯,对当代社会科学和学术思想做出了无以伦比的贡献,而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他的方法论学说.我们重温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著述,不是找出某些现成答案,而是要从中寻找启迪.
一、与功能社会学和还原社会学相区分的理解社会学.
韦伯把他的社会学理论称作理解社会学,从而与社会学的两大派别,即功能社会学与还原社会学分开.韦伯吸收了狄尔泰关于意义和理解的学说,使之与李凯尔特价值学说的特殊性和个别性结合起来,形成他自己关于社会科学的观点.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目的不是要找出社会发展的规律而是要对社会中人们的个别行为进行理解.韦伯把重点放到个性而非群体或集团的理由在于:唯有个体才使“有意义的”社会行动成为可能.韦伯认为社会学属于人文科学,他和自然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自然科学是对客观存在的自然界的事物运动的研究,它的目的是要找出其中的规律性的东西,从而对事物的未来发展做出科学的预测.而社会学研究的对象与自然科学的对象不同,它是以社会事物为研究对象的,而社会现象是人的活动的结果,人是带着自己的目的和动机去进行活动的.因此,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不能像自然现象的研究那样去发现什么规律性的东西,而是要对社会现象做出理解和解释.
理解对于韦伯来说是认识社会的首要方法和任务.韦伯指出理解的首要内容是对社会上单个人的活动的理解.韦伯认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个体的“社会行动”.社会行动“总是仅仅作为一个或若干单个人的举止”,“而且只有当行动者用一种主观的意向与它联系的时候”,才可能存在.国家、工业组织等与集体性有关的概念虽然对社会科学研究是必要的,但“它们仅仅是单个人的特有行为的结果和相互关系”,因而它们的性质只能由个体的行动来决定,并且对于研究来说,“它们是以意向为取向的行为的易于理解的承担者”.因而韦伯与迪尔凯姆一样,也在社会结构层次和文化进行研究,但他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个体的行动,而不是外在于个体行动的“社会事实”.社会学的研究起点应该是进行活动的个人,而不是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因为只有单个的个人才是社会现象中最基本的不可再分的要素.
韦伯把个人的主观意图当作社会探讨出发点体现于理解的方法的提倡过程.这就是说,对于观察者来说,是企图通过一种对行动者的移情联系,去理解社会行动.对于调查者来说,这种策略是试图使行动者和他的动机一致起来,并且通过行动者的眼睛而不是他自己的眼睛去观察行动过程.韦伯认为狄尔泰将理解视为描述性、心理学的移情理解和将理解和解释对立起来是错误的.他将理解分为两大类:直接的观察性理解与解释性理解.前者如只要观察一个人的面部表情就可以知道这个人是否生气,只要观察一个樵夫或猎人的动作,就可以知道他是在砍柴还是在猎取动物;后者是要在前者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去找出一个人之所以这样行动的动机和主观意图.这就牵涉到对个人活动的意义的理解.在社会活动中,某个人的个人活动总是指向他人的活动,这就使个人之间的活动有了一种有机的联系,因此个人的活动就通过这种关系变成了一种社会活动.社会组织、社会机构都是在这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
因此社会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对个人活动的理解而达到对某个社会事件的过程及其后果的理解,亦即对社会事件做出因果性的解释.
这种个体主义方法论使韦伯放弃了功能分析.他认为,功能分析强调社会系统的需要而不是个体赋予意义的行动将不可避免的发展成一般理论,这种理论与自然科学中的理论是相似的;功能分析所必须指向的重点也不能理解行动中的主观意义.韦伯虽然肯定功能概念可以使用,但认为它只是为理解行动做“初步的工作”.
二、“价值中立”与“价值相关”
价值问题在社会学和其它社会科学研究中一直是个难题,因为它关系到能否发现“客观的有效真理”.韦伯是这样回答的:第一,研究者的价值和物质利益不应该影响科学分析的过程,即研究必须是“价值中立”的;第二,研究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个问题上而不是其它,说明研究者的价值不可避免地要作为研究的潜在基础,是“价值关联”的.可以看出,韦伯在这里一方面反对实证主义者的完全排除价值因素,另一方面又反对狄尔泰等人的价值是不可能排除的观点.他试图避免各执一端的态度,力图缩小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提出的实际上是相对程度地祛除价值.
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只有价值中立,才能获得对社会行动的科学理解,才能获得客观的和可检验的知识,才能使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统一起来.要做到价值中立,只有使用“理性方法”,即:按照系统的概念对经验材料进行分类,采用恰当的论证规则进行逻辑推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所有的科学必须保证逻辑和方法的规则是有效的”.
为此,必须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不能从“忠实的陈述”推导出“应该的陈述”.
所谓价值判断就是人们根据伦理原则、文化观念或哲学信仰而对事物所做的判断或评价.这是人们基于情感或特定观念等主观的东西对客观事物的性质所做的评价.而事实判断是人们对现实事物或经济实事的认识,它不应带有任何主观的感情或功利的色彩.事实判断是关于一切既存事物的知识,它要回答的是此物是什么的问题;而价值判断是规范知识,它要回答的是事物应该如何的问题.这是完全不同的.例如我们说此物是白的,这属于事实判断,我们说此物是好的,这就属于价值判断了.事实判断不能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而只教给人们能够做什么,或者在特定的环境下他希望能做什么.而价值判断则教给人们应该做什么,至于能不能做或做了以后的结果如何是在所不计的.因此,科学的任务不是提出实践活动的模式和理想,而是提供客观知识,使人做到“头脑的清明”.对于教师来说,讲台不是先知的煽动家呆的地方,他不应去充当精神领袖进行信仰灌输,而是尽力做到“知识上的诚实”.
在韦伯看来,事实判断能够对价值判断加以检验:(一)决定价值判断的内在一致性;(二)揭示它们可能的实际后果;(三)考察它们的前提;(四)论证行动和思想的价值假设;(五)揭示某些目标和达到这些目标之间的最理想的目的---手段关系.但事实判断仍是有局限性,它不能在绝对意义上证实价值判断的真或假,因为价值范畴是不能证实的,对价值判断只能持中立的态度,因而无须祛除无法证实为真为假的价值判断,即价值祛除.
韦伯将价值中立限制在研究过程中,而研究课题的选择和目标的确定是与价值相关的,研究者的宗教信仰、物质利益和其它偏见促使他们选择某个研究领域并确定某个研究目标.韦伯的这种“价值相关”来源于李凯尔特,但又有不同之处.李凯尔特认为全人类存在共同的文化价值观,研究对象的选择是因为它们体现着普遍承认的文化价值观,个人的价值影响是不可排除的;而韦伯认为对象的选择不仅因为他们身上有共同的东西,研究者个人的价值还要影响他的选择,即价值是有层次的,这样祛除价值才成为可能.这的确比李凯尔特前进了一步.
“价值中立”本身就是一种规范要求,从广义来说,也是一种价值判断,因此它在韦伯这里是一种原则,而非方法.他要求不将自己的理论意图强加在研究对象上,而是根据客观实际去解释它们;要求研究过程中祛除价值,排除个人好恶和利益的影响.单就这一点来说,它对我们是有启迪的.作为研究者,是不可能没有情感、没有价值地去研究社会问题,完全的价值祛除是不可能的,但相对地做到这一点,即避免自己的价值偏见影响对社会现象的客观观察,避免放任各种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妨碍正确理解和认识客观发生的事情,则不仅是必须,也是可能的.
三、理想类型.
理想类型是韦伯试图为社会学研究奠定坚实的逻辑基础而建立的.这与康德以来德国哲学关注知识建构的传统是一致的.
韦伯说,“为了透视实在的因果关系,我们构造非实在的因果关系”.理想型是概念的抽象,可以用它来力求掌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行为模式以及资本主义、新教、官僚政治这样的形式,各自都由大量的内部因素组成,它们可能是规范性的,也可能是结构性的.为了了解这类机制或社会结构,就必须将其归结为问题的核心部分.通过选择和强调所讨论的问题的核心或根本的特点,抑制和贬低那相对来说可被认为是边缘的特点,由此完成归结的任务.理想类型作为分析工具,“通过片面强调一个或几个观点,通过综合许多散乱的、不连贯的、时有时无的个别现象”可以获得.理想型仅仅近似于社会现实,没有也不可能如实地反映它,但正因为它与现实具有相似性,这种相似性使之比较成为可能,从而使它能起到认识现实的作用;理想型与现实的行动有差距,正是差距的存在使得只有通过比较才能更好地获得对现实的认识.
这种差距的产生是由于现实中行动的一切特征不可能被包括在理想类型之中,包含在内的特征又表现为理想的纯粹的形式,并且并不是理想类型的所有物征都体现在它的每一个具体实例之中.以“官僚制”为例,它的理想型包括等级化的权力结构,专门化的功能,严格的职责,按照规则行事等特点.世界各个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历史时代都存在过或存在着官僚制这种社会组织形式,但是没有一种具体的官僚制组织完全与这种理想型相符合.建构理想类型需要选择现象的某些特征作为典型,挑选和强调什么,忽略什么,这在某种程度上为所要调查的类型和所设定的问题所影响,换句话说,价值是难以祛除的;但它只是表示一种类型,为比较不同背景下的经验现实提供统一的尺度,它的使用能够保证价值中立.关于这一点人们有不同的看法,因为分析工具的使用者本身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的.
韦伯的终生兴趣都在于现代资本主义为什么首先在西方出现这一重大的经验问题上,他的方法论和经验研究都是围绕着这一问题的,其理想类型也不例外.试以行动四类型分析这一特点.根据韦伯对合理性所定的标准得出,人的行动趋势是由不合理向合理性尤其是向目的合理性发展.他将分析个体社会行动的范畴体系,发展成为复杂的概念体系,借以说明这种趋势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如社会组织形式乃至西方音乐的发展过程中.这种理性化过程是形式的合理化代替了实质的合理化,导致传统的消失,造成非人化经济势力的统治,使得人的选择越来越受到“铁牢笼”的限制.尽管韦伯已经认识到这种合理化所造成的结果,但他仍然坚持价值中立,力图客观研究这一合理化过程.至于解救的方式,那是他的信念问题.事实上,行动四类型的建立已体现了他的价值倾向,如他对合理性的定义;但他仍试图以自己的研究说明可以保证价值中立.既然类型本身就有价值倾向,又如何保证它的使用没有倾向呢?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对当代社会科学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当代社会科学提出了一系列含有争论却仍被广泛引用的方法和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被称为现代社会学之父.
参考资料:
1、《社会科学方法论》(德)马克斯.韦伯“著 韩水法 莫茜”译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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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斯.韦伯》(英)弗兰克.帕金”著 刘东 谢维和“译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4、《韦伯传》姬金铎”著 河北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