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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中的问题及破解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2437字
论文摘要


  森林保险作为增强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而且可减少林业投融资的风险,有利于改善林业投融资环境,促进林业持续经营。因此,开展森林保险对实现林业、保险业与银行业互惠共赢,共促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

  1阜新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现状

  1.1阜新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投保现状

  阜新市从2010年开始实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森林保险的险种为综合险,2010—2013年2个保险期内,阜新市63个乡镇,14个国有林场参保,签订保险合同98份,每个保险期投保面积11.37万hm2,保险费率为4‰,保额为6 000元·hm-2,保费为1.6元·hm-2;2013—2014年度,63个乡镇、14个国有林场参保,参保面积为11.53万hm2,保险费率为4‰,保额为6 000元·hm-2,保费为24元·hm-2;2014—2015年度,全市65个乡镇、14个国有林场参保,森林投保面积为14.18万hm2,保险费率为3‰,保额为7 500元·hm-2,保费为22.5元·hm-2。从参保的森林类型来看全部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商品林暂时未参保。

  1.2阜新市政策性森林保险理赔现状

  2011—2012年度,阜新市共发生2起旱灾、7起火灾、2起 风 灾,理 赔 金 额 共 计102.158万 元;2012—2013年度,阜新市共发生6起森林火灾、2起风灾、3起旱灾以及1起水灾,理赔金额共计136.17万元;2013—2014年度,阜蒙县发生了风灾、火灾等共计23次自然灾害,彰武县和阜矿集团林业处发生了冰冻、旱灾、火灾等共计11次自然灾害。从理赔额度来看,2013—2014年度人保公司的森林保险保费总额为174.4万元,森林保险理赔额度约为130万元,赔付率约为74%,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森林保险保费总额为134.06万元,理赔额度为104.27万元,赔付率约为78%。

  2阜新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

  2.1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森林范围小

  阜新市森林保险开展的范围仅限于公益林,包括全部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少部分的地方公益林,商品林未参保。阜新市地处辽西生态脆弱地区,干旱、冰冻以及病虫害等灾害时有发生,林权主体以及农户主观方面愿意参加森林保险,但由于森林保险有一定政策性,国家、省、市(县)均有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而阜新市所辖阜蒙县和彰武县并未将县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因此,在申请增加森林保险参保范围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阻力。

  2.2森林保险理赔资金的使用缺乏监管督察的标准

  同时,由于农户的林地资源较为分散,面积较小,在投保时工作量较大。因此,现有的乡(镇)林业站投保的森林多数都是乡(镇)林业站统一支付林权主体所承担的5%保费,投保人基本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因此当发生森林险情时,理赔资金是发放到乡(镇)人民政府的账户,没有设立专门的森林保险账户。部分森林保险理赔资金并未按照要求做到用于灾后植被恢复。出现这种问题主要原因是:①各级政府及林业部门没有出台具体的森林保险理赔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没有建立专业的理赔资金账户,也没有理赔资金的监督管理机制;②林农缺乏恢复植被的积极性,认为生态建设效益低,改变林地用途效益高,因此不愿意在灾后的林地里恢复植被进行林业生产经营活动[2]。

  2.3对森林险情的查勘定损缺乏统一标准,定损评估不够规范

  由于我国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开始的较晚,尚未对森林险情的查勘定损制定出统一的标准。目前,阜新市在投保的森林出现损害时,多由保险公司和林业部门技术人员勘验认定,由林业部门出具灾害损失鉴定报告,在灾害损失鉴定时,没有统一的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作为鉴定标准。

  3破解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引导

  由于森林保险对于林农来说属于新鲜事物,受以往传统意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林农对于政策性森林保险的概念比较陌生,各级政府以及林业部门应该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向林农普及宣传林业风险的特点以及政策性森林保险的作用,提高林农风险意识。同时,在配套资金方面,建议省级财政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引导,促进完善本地区的市县两级财政配套方案,从而拓宽全市森林保险投保范围。

  3.2加强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和理赔资金的使用管理

  森林具有其特有的功能,特别是生态公益林,全社会及每个公民都是受益者,与所产生的综合效益相比,对林木所有者个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不明显,因此建议森林保险的保费应由各级财政全额负担,而不应由林木所有权者负担部分保费;而商品林因其经济效益明显,则应适当提高保险金额,激发林农投保积极性[3]。同时,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必须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林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债〔2010〕66号)文件要求执行,确保及时足额拨付,不得违规滞留、挪作他用。

  森林保险理赔资金必须用于灾后森林植被的恢复,市财政、林业部门应出台关于森林保险 理赔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部门要对理赔款进行实时跟踪监管,实行专款专用单记账,对挪作它用以及违规使用理赔资金的林权主体及个人要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

  3.3制定统一规范的查勘定损标准,严肃查勘、科学定损

  针对阜新市查勘定损方面存在的问题,阜新市森林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小组应加大对森林险情查勘、定损的学习和培训,并针对森林灾害类型、灾害等级、林龄、树种、灾害损失程度和规模,做到在今后的查勘定损中有章可循。同时由市林业部门和保险公司联合对受灾林地进行二次复查,确保对灾害损失鉴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钱星月.我国森林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4(2):114

  [2]谢晓丽.朝阳市森林保险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辽宁林业科技,2014(1):55-56

  [3]林因鸿.开展森林综合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群言堂,2014(3):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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