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影响农业保险供给的因素
1.1 农业保险经营的风险高
农业风险不仅种类多而且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农业风险主要有因自然灾害带来的自然风险,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供求失衡造成的经济风险,因个人或团体的各种错误行为造成农业损失的社会风险等。农业生产的的高风险,也使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面临着较大的风险,这必然使保险公司通过收取高额的保险费来弥补损失。
1.2 农业保险存在道德风险
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基本都是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保险标的的生长、饲养都需要人的行为作用。农户在购买农业险后,在潜意识中认为自己应该获得相应回报,否则就认为自己“吃亏”了,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为避免农业保险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农业保险条款通常都设有绝对免赔额(或绝对免赔率),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共同分担损失。保险人需要提高免赔额(或免赔率)和提高农业保险价格(费率)来避免道德风险,结果导致参保率不高。
1.3 农业保险的定损理赔复杂
在进行理赔时,通常情况下一般的财产保险的赔款根据损失前财产的价值计算,而农业保险的保险标的十分特殊,是有生命的,价格也不确定,赔款应根据损失发生时的价值计算。可是损失发生时农作物往往还未成熟,要正确估测损失程度、估测未来的产量及未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都不太可能,所以农业保险的理赔难度大,理赔成本高。
2 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实践当中取得成就有目共睹,但是参与主体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以及有关农业保险的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才能使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完善,使我国的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2.1 农民投保意识差
很多农民将农业保险赔偿金与国家给予农民的受灾救助款混淆,导致部分农民过度依赖国家救助,不愿意投保农业保险,拒交保费,认为发生灾难时国家会给予救助。而且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文化教育水平低、保险宣传不足使很多农民对保险相关知识不了解,甚至根本就不清楚什么是农业保险。在对农业保险认识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偏差,想当然的认为只要办理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过程中遭受了损失,保险就会全额的给予理赔,这是很大的认识误区。但真实的理赔情况并非如此,所以农户不愿投保农业保险。
2.2 缺乏健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
在 200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虽然有关于农业保险的规定,但相关的规定却极其简单,不具有实施操作的指导意义。法律制度的欠缺,使得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些理论很难在实践当中应用,作为政策性保险,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主导地位也尚不明确,即使政府积极组织和推动,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实践应用中存在着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的情况,使实际应用过程中农业保险补贴保费率较低,可执行力度较小,这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2.3 政府政策扶持远不到位
由于自然因素对农业的影响较大,而且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也非常大,所以相应的农业保险的风险也较大。农业保险具有政策性、非营利性以及巨大的风险性等特性,所以,通常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或无力进入农业保险市场,因此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扶持是很重要的。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实践经营中基本上是按照商业保险模式在经营,基本上是以国家补贴保费的形式缴费,由政策性保险公司牵头进行保障。政府没有给予保险公司政策性补贴,使商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较大的农业保险责任。并且损失发生后,受灾农户从相关保险公司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过少,因此使很多农民认为农业保险的保障作用十分有限。
3 完善和推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
农民是农业保险的投保人,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投保农业保险对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意义,使农民更新观念,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首先,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的作用,加强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尤其面向养殖大户、种植大户、龙头企业进行宣传,使这项工作家喻户晓;其次,是依靠保险公司的宣传,保险应积极深入乡村和农户发宣传资料,宣传农业保险对转移农业风险的重大意义;最后,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的人员深入乡村开展农业保险知识讲座,具体讲解农业保险的有关知识,增强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识,引导农民自愿参保投保。
3.2 加大资金的投入
为了促进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在实践中,农业保险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政府都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如实行税收优惠政策、补贴保费政策,政府出面制定和落实农业保险计划等。而在这些方面我们国加明显做得不足,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太少,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主要原因。特别在我国,农民是低收入群体,保费对于广大低收入的农民而言负担过大,费率过高加剧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对农业保险投保人进行保费补贴,以减轻农民的投保负担,刺激和增强其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同时,政府还可以对保险人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和再保险支持,实行减免税政策,一方面激励其经营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供给,另一方面,改变农业保险保费过高的现况。
3.3 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
农业保险立法的完善是发展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的保证。农业保险作为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它依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所以,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农业保险法或相关法规,用立法为保护农业保险的发展护航。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权威性提出农业保险的目标。
中国目前还没有规范的农业保险法规,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是建立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关键一环。通过法律规范国家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明确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减少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不确定性,或由于财政问题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通过立法的完善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
4 结束语
农业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农业生产中高风险的存在及相关法规的不健全使把农业保险市场供给不足,使当前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农业保险对农业风险损失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任何方式方法所无法完全替代的,所以,为了保证农村经济的平稳发展,政府应充分发挥其职能,加大农业保险的宣传,健全农业保险的法规,使广大农户自愿投保,让农业保险为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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