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美保险行业概况。
我国的保险行业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得以逐步发展.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宣告了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大型综合国有保险公司的诞生。1958年国内保险业务全面停办,直到1980年才开始恢复。1978年到2008年,是中国现代史上具有非凡意义的30年。30年来,中国保险业的年保费收入从2.8亿元人民币,增加到2007年的7035亿元,年均增长速度接近30%.今天,中国保险业已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发展最快、重要性程度不断提高的行业之一。相比之下,美国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其保费规模约占世界总保费规模的三分之一,雄踞世界保险业之首。早在1759年,美国就有了第一家寿险组织,1792年成立了第一家寿险公司。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走过了200多年没有间断的历史。保险以其特有的经济杠杆功能,深深地渗透到美国人的生活当中,对美国经济产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中,我国保险行业遇到了种种的问题与瓶颈,这有待于保险业内部的不断改革完善以及学者们的探究。对于保险行业的垄断问题,我们有必要在此进行一些探讨,并从保险业发展较为完善的美国市场得到一些启示。
二、市场集中度。
市 场 集 中 度 描 述 特 定 市 场 中 卖 者 或 买 者 的 规 模 结构。在不同产业或者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同一产业内部,企业数量以及企业的相对规模并不相同。这里我们通过绝对集中度指标、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A.Hirschman-O. C. Herfindahl Index)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加以定量分析。
(一)绝对集中度指标
规模上处于前几位企业的生产、销售、资产或职工的累计数量占整个市场的生产销售、资产、职工总量的比重来表示。
CRn表示市场上规模最大的前n位企业的市场集中度(n一般在4~8之间), CRn接近于0意味着最大的n个企业仅供应了市场很小的部分;相反的,CRn接近于1意味着非常高的集中程度。因为财产险和人身险在财务核算和管理上有显着区别,我们分别对2002-2012年我国保险行业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进行统计并得出行业集中CRn指数的趋势图。(见图1)通过对数据的整理与分析,我们可以从图1中看出:我国保险行业市场集中度极高,近十年绝对集中度指标CR4与CR8几乎都在70%以上,而CR1也高达30%以上,甚至在十年前财产保险CR1接近于80%.产业组织经济学之父乔·贝恩(Joe S. Bain)将产业几种类型分为六个等级,如表2.从保费收入方面看,可见我国的保险行业属于极高寡占型产业,主要由人保股份、平安财、国寿股份、平安寿、新华等几家大型保险公司主导,虽然我国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数量从2002年的36家增加到2012年的121家,但仍然很难打破这种市场集中度过高的格局。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的有效调控使得市场集中度表现为下降态势,随着保险行业内部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一个竞争性的行业结构将会是大势所趋。
(二)HHI指数
HHI即H指数,也称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A. O.Hirschman-O. C. Herfindahl Index),通过对我国保险行业保费收入的统计得出2002年-2012年保险行业HHI(10000倍)指数,如图2.可以看出近十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高集中度还是得到了一定的改善,HHI指数从5000水平合并指南规定:只有HHI低于1000的市场,政府才不会对合并进行干预。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产业结构优化是重中之重的任务,相比于西方国家,我们的市场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见图2)三、美国保险业市场集中度。
相比于我国2012年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数量的121家,美国有1000多家人身保险公司和2700多家财产保险公司。2012年全年人身保险保费规模为6450亿美元,财产保险保费规模为4600亿美元,共计11050亿美元。
2012年美国的保险市场的相对集中度在人身保险方面CR4与CR8分别为38.39%与52.40%,而我国高达66.37%与86.87%;在财产保险方面美国的CR4与CR8分别为25.63%与40.80%,而我国高达71.88%与83.78%.这主要是由于美国保险市场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竞争是非常激烈的:
1、价格竞争:为了吸引顾客,保险公司可能会愿意减少一些利润、降低价格,或者放松承保要求、接受更多的顾客,这将导致整个行业的利润下降,但一段时间后一些保险公司会由于难以承受巨大的财务压力而尝试提价。这将导致其他公司会也陆续跟进,使得保险价格上升。因此美国保险行业一直保持着价格方面的激烈竞争。
2、服务竞争:美国消费者不仅关心价格,而且关心服务,保险公司在努力减低价格的同时,都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美国保险公司在个性化服务方面十分周到,充分满足客户需求,以服务质量提高公司竞争力。
四、结论与建议
(一)影响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的主要因素。
1.法规政策因素
造成我国保险行业市场集中度过高的法规政策因素主要是国有保险公司在资产税收方面的优势,以及一定程度上的法规政策壁垒,例如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同时国家为了维护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设立也制定了许多政策上的限制,削弱国外竞争者对国内市场的争夺。
而美国在保险市场准入和经营许可方面,除了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和WTO各成员国之间的承诺之外,是没有对境外保险机构进入本国保险市场做出过多的限制的。
2.产业技术经济特征
保险公司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它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要求很大,而这个行业专业性强、技术复杂、从业人员能力要求高使得新企业进入后无法短期内获得规模报酬递增的有利条件而无法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3.市场需求特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市场扩大会降低市场集中度。我国的保险消费市场仍然处于较低状态,虽然保费收入从2002年的3054亿增长到2012年的15488亿,但是从保险深度来看,占国内全年GDP的比重仍然不高,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
这意味着,我国的保险买方市场规模较小,并没有能够达到应有的水平。保险行业内部应该加强改革的力度和产品的创新,扩大市场容量从而改善过高市场集中度的问题。这里要重点提到的是,政府应该对产业改革提供良好的引导作用,鼓励中小保险公司的创新,而不是让创新得来的市场容量仍然在大规模保险公司的分额内。
(二)改善我国保险行业集中度过高的几点建议
1.鼓励市场主体多样化发展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样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规范上市。鼓励发展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和农业等专业保险公司。在政策方面积极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努力促进形成具有特色的中小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并使其不断壮大。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保险公司稳步开展金融综合经营试点,强化创新服务和风险控制能力,通过与银行业、证券业开展广泛深入合作,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
2.加大保险创新力度,提升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的提升,标志着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在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市场未来存在着巨大、尚未释放出来的潜在需求。保险行业应该抓住这个契机,加大保险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保险行业产品创新,在拓展新营销渠道的同时,不断探索传统的专属保险代理人管理和激励模式创新,通过拉动保险消费市场需求从而扩大市场容量,降低我国目前保险行业过高的集中度。
3.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美国从三十年代起,就开展了农业保险业务, 通过几次改革,使农业保险逐步趋于完善。我国政府应不断完善制度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和林业等农业保险保障范围和覆盖区域,各地应认真落实国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新农村建设有着很大的保险市场发展潜力,中小型保险公司可以适时紧跟国家的领导政策扩宽这方面保险业务,获取市场份额,同时也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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