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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存在的版权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5-13 共60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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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全媒体出版下图书版权问题探析 
【绪论】全媒体环境下图书版权保护探究绪论 
【第一章】图书全媒体出版与版权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存在的版权问题 
【第三章】解决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问题的对策  
【结语/参考文献】新媒体背景下图书版权困境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二、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存在的版权问题

  图书全媒体出版和版权之间关系密切,相互支持,版权对图书全媒体出版起着举重轻重的作用。图书全媒体出版的顺利展开必须保证版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图书全媒体出版面临的版权问题主要表现在版权的获取和保护上。

  (一)版权获取问题

  版权获取是图书全媒体出版的先决条件,不能获取合适的版权,出版活动就无法展开。目前,在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获取的过程中,主要存在获取的权利内容偏少和获取渠道单一的问题。

  1. 版权权利内容偏少

  版权权利内容偏少是指目前我国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中涉及全媒体出版的版权规定太少,部分相关的权利内容又不够详细,不能覆盖出版活动中的产生的侵权行为,对很多实际出版活动中遇到的问题没有解答。

  版权中的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无经济内容的权利,指作者对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各国的版权法对人身权利的规定相对统一和稳定。人身权主要包括:(1)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开发表以及发表的时间、地点、方式等。(2)署名权,即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禁止未参与创作作品的人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指作者自己有权或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篡改、歪曲的权利[1].

  版权中的财产权则主要是通过指行使版权而获得经济利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的财产权内容也不尽相同,且随着出版传播形式的不断发展,财产权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充变化着,因此不能一一列举。复制权和发行权,即将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和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权利,是最主要的两项财产权,因为复制和发行是任何形式的出版活动的核心和基础。除了对出版活动起决定性作用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还有一些可以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如连载权、翻译权、复印权、汇编权、播放权等等。这些附属权利主要针对图书出版商使用,在签订出版合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此外,当需要对原作品进行深度开发改编后出版时,就涉及到相关版权的衍生权利。例如将图书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等传播作品时需要获得图书的影视改编权;当商家需要使用图书中描写的人物、物品形象时需要获得图书的形象使用权;另外,将图书进行数字化改编和在网络上进行传播需要获得图书的数字及信息网络传播权。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这些原本不受重视的衍生权利逐渐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以往传统图书出版商对于图书的数字版权不够重视,只签订包括纸质图书出版版权的出版合同,导致大量图书的数字版权被新兴的数字技术人员获得,掀起一股数字出版潮流,在较大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纸质出版,并造成国内长期存在的图书数字版权与纸质版权分属不同出版商的混乱局面。可见,版权的权利内容对出版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出版活动中,获取全面的版权内容是出版顺利进行的保障。

  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内容比较缺乏,还没有专门的数字版权法律出台,关于数字版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仅有 1990 年颁布,2010 年第二次修正的《着作权法》和 2006 年 5 月 18 日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传统出版不同,大容量、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使数字出版难以有效监控。而在我国《着作权法》中对复制行为的法律列举中没有提及出版物的数字化这一行为,只是列举了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一般我们将数字出版列入“等”字的含义之内,作为复制的外延[1].同时,数字出版容易复制和传播的特点扩大了复制概念的范围,但法律规定却显得过于模糊,从而造成数字出版缺乏确切的法律依据,使得诸多的数字侵权行为无法可依。因此国家在 2006 年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专门对数字化信息网络传播中涉及的版权权利进行了规定,但是法律的制定依然落后于技术的发展[2].条例内容对于数字出版以及全媒体出版中可能产生的版权问题没有详细全面的解释,只是比较模糊、笼统、概括的规定了常见的权利,远远不能覆盖数字出版过程中层出不穷的版权纠纷。法律规定的缺失,版权权利内容偏少等问题是造成全媒体出版产生版权问题的根本原因。

  2. 版权获取渠道单一

  目前我国图书版权的获取主要有四种途径:直接通过图书作者获得版权,通过出版社授权获得图书的版权,通过其他形式出版物获得图书出版的版权,通过版权代理获得版权。

  出版企业通过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而直接获取图书版权是大多数出版企业采用的版权获取方式。出版物的质量是出版社的生存和发展的保障,而优秀的作者则是高质量作品的来源。出版社积极维护和开发优质的作者资源并与之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是其得高品质版权资源的重要手段。对于传统出版社而言,与作者一对一地签订出版合同有利于保障出版物质量,同时更加快速地抢占市场。然而,全媒体出版涉及到图书的数字出版。由于诸多因素影响,直接与作者签订数字出版合获得数字出版授权的难度较大。一方面是由于数字版权的法规过于模糊不够全面,导致签订数字出版合同的难度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在图书数字出版中,数字出版商垄断数字出版平台和技术,作者作为出版内容的提供者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导致利益分配不均,绝大部分利益流入数字运营商的口袋,许多作家纸质版权收入颇高但数字版权收益却微乎其微;另外,数字盗版的风险更大造成的危害更广泛,甚至会影响到纸质出版的收益,这些都导致作者对于数字版权授予的积极性不高。因此,想要通过作者直接获得全媒体出版版权的授予难度较大。

  第二种是出版社授权图书的版权。这是指出版社拥有图书版权后将版权的部分内容或全部版权进行转让。例如,纸质出版社获得图书的数字版权后,由于不掌握数字化技术和数字出版平台,便将其转让给数字运营商进行出版。这种出版商之间的授权方式有利于版权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具体到图书全媒体出版,由于国内没有能够独自进行全媒体出版的企业,不能实现一家企业对图书的版权进行综合开发,往往需要数个出版社分工合作对一本书进行全媒体出版,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出版企业间进行版权的相互授权,以合理分配实现版权资源开发的最大化。但是,由于在全媒体出版中涉及不同企业的利益分配,相互授权合同的签订也就更为复杂和细化。

  第三种是由其他形式的出版物授权的改编成图书的版权。优秀的影像、广播、网络文学作品等改编成图书进行出版也会有良好的市场前景,例如中央电视台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改编成同名图书进行出版,并取得了良好的销量。改编的图书进行出版就需要获得图书版权的授予。这种形式的版权资源往往有着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可度,使图书无形中拥有了较大的读者基础,给图书销量以一定保障。图书全媒体出版具有类似的功能,即通过对图书全方位出版,实现版权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市场效益最大化。然而,这种版权资源由于已具备一种被大众所熟知和喜欢的出版方式,进行图书出版已是版权资源的深度开发,读者往往是出于深入阅读研究和保存的目的购买图书,因此不太具备进行全媒体出版的必要。

  第四种方式是通过版权代理获得版权。版权代理实际上是版权中介,既可以是代理人,也可以是一个机构。版权代理受到版权人的委托,以版权人的名义处理版权的相关事务,在版权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的佣金。正规的版权代理通常具有专业的合同知识、法律知识、市场认知能力和丰富的贸易资源。对于出版社而言,通过成熟的版权代理可以获得正规、稳定、有市场保障的版权资源;对于作者而言,通过版权代理可以免除版权授予过程中因缺乏合同、法律知识带来隐患,且省去许多因费力寻找何适的出版社的无用功,从而安心进行创作;版权代理为版权交易双发提供一个诚信的平台,并以专业的眼光在版权资源和出版社之间相互匹配,是一种安全、高效率的版权交易方式。在国外,版权代理有着几百年的发展历史,是一种非常成熟的产业,在版权交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国内,版权代理却只有 20 多年的发展历史,还面临着经营范围窄、不规范、机制僵硬不适应市场和代理人才的缺乏等问题,发展的不成熟使其无法充分发挥优势。

  以上四种版权获取渠道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不足,不能充分地满足全媒体出版版权获取的需求,全媒体出版要想免除发展的后顾之忧,必须适当地拓宽版权的获取渠道。

  (二)版权保护问题

  在获取版权后进行图书全媒体出版过程中,需要采取一定的版权保护措施以避免产生版权纠纷给全媒体出版活动带来阻碍和损失。然而当前,我国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过程中还存在着侵权风险意识差、纠纷应对反应慢、维权手段单一的问题。

  1. 侵权风险意识差

  侵权风险意识差一方面表现在国民的版权意识薄弱,存在“窃书不是盗”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是表现在出版企业“拿来主义”观念盛行,对侵权的风险认识不够。

  国民版权意识薄弱是我国长期以来版权问题突出的一个重要原因。造成这个问题既有文化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方面的缺失。长期以来,中国文化认可“窃书不是偷”的观点,认为窃书而读只是一种精神上的共享而非物质上的偷盗行为;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有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过度强调集体主义,有形的资产尚且鼓励集体使用,对着作权这种无形的权利人们更无概念;且法律制度方面起步晚,不够完善导致民众对购买盗版图书并不感到可耻,甚至由于我国国民经济在一段时期内长期落后,人们更愿意购买拥有相同精神内容却十分廉价的盗版出版物。因此我国盗版市场需求强大,曾经是世界盗版出版物购买率第一大国。

  出版企业对侵权风险的防范意识同样显得过于薄弱。“拿来主义”是我国出版业长期存在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也使得许多出版企业在无意中发生侵权行为而不自知。例如央视着名纪录片《舌尖上的中国》宣传海报为一幅水墨山水画与一片夹在筷子上的腊肉形象的巧妙糅合,既体现出中国元素,又贴切饮食主题,十分有意境。然而正是这样一幅意境俱佳的宣传海报侵犯了原作山水画《岭南带雨》的版权。原来,海报设计者在进行创作时随机在网络上搜索与创意相符的图片,最终选定《岭南带雨》这幅山水画,并以为是该画是一幅古画并不涉及版权问题,于是便随意下载改编使用,直到画作作者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使用提出申述后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这种侵权事件在我国并不是个案,长期以来,出版企业版权意识同样薄弱,对版权归属模糊或找不到版权所有者的作品、名着等实行“拿来主义”,随意使用改编的做法风行,这些做法反应了出版商的侵权风险意识太差,也是侵权事件屡发的原因之一。

  在图书全媒体出版中,无论是受众的对盗版侵权意识淡薄导致的盗版市场需求大,还是出版侵权风险意识差导致的出版物存在侵权嫌疑,都将是图书全媒体出版版权保护的重大隐患。

  2. 纠纷应对反应慢

  图书全媒体出版由于出版方式的复杂和多样,在出版过程中将更容易产生版权纠纷。一方面是作者与出版社的纠纷,常见为出版社未经作者同意便将只拥有一种版权的作品以多种形式进行出版,例如将只获得纸质版权的作品以数字形式或全媒体形式进行出版;作者作品含有侵权行为仍被出版社出版;出版社还有出版社与作者签订合同不完善、支付作者版税时间过长等等,都是容易导致出版社与作者发生纠纷的诱因[1].另一方面,出版社与出版社之间也会因为一方出版社未经允许擅自出版另一方出版社拥有独家出版权的作品等情况而产生侵权纠纷。

  然而目前我国出版社应对版权纠纷的普遍做法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仲裁机构仲裁、向版权管理部门投诉或纠纷双方进行和解等。这些应对纠纷的手段虽然在不同程度上能够给予问题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这些方法普遍解决问题的速度过慢,从而导致纠纷产生的危害延续,造成的损失不能及时弥补。

  客观上是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出版法,只有相关的行政条例和规章,且条例规章的规定太过概括,导致出现出版方面的纠纷问题时可参照解决的规定太少,纠纷处理缺乏强有力的依据而降低处理效率。主观上则是由于出版社本身没有建立起一个应对相关版权纠纷的快速反应机制。出版行业内部缺乏良好的版权文化氛围,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不强,对版权问题的处理就会有所不足;在出版社内部有关版权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相应的处理版权纠纷的工作效率就会低下;企业有关版权管理的技术手段还不完善导致耗费更多的时间人力成本等。

  3. 维权手段较单一

  目前我国发生版权纠纷后主要的维权手段主要有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市场手段等四种。

  法律手段是指纠纷双方将案件交由法院通过法律途径判决解决侵权问题。但是目前我国的出版方式日新月异,涉及的版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和多样,但相关的版权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却太缓慢。例如我国的数字出版已经发展了很多年,并且发展速度十分惊人,甚至发展到现在的全媒体出版,但是关于数字出版的法律却只仍然有一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且条例的内容规定的太过粗略概括,内容的更新也跟不上出版发展情况,在实际的版权纠纷的应用中略显不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版权纠纷通常会对侵权方具有较强的震慑力,问题的解决也会较为彻底,且法律案件得到公正严肃的解决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版权保护工作的展开。但同时,法律案件的审理程序较复杂,解决纠纷的时间较长,维权方往往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精力在维权上,一些资质较小的出版商会考虑到成本和收效的关系而慎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行政手段是指维权方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侵权方的侵权行为。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擅自传播其作品的侵权行为,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力进行查处。例如被侵权方可向新闻出版总署投诉侵权行为,请求新闻出版总署对盗版侵权事件进行处理,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这种方法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相比速度较快,解决问题的效率较高,但是问题解决的不彻底。行政处罚对于侵权行为的震慑力不够,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治标不治本。

  技术手段是指通过反盗版技术手段对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这需要出版企业建立起一个强大的版权信息管理系统[1].内容上能够涵盖出版企业所拥有的所有版权,同时要有强大的检索功能和安全性能,以便对企业内部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控制。这种方法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开发和维护成本,但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规划,较大程度上解放了人力资源投入,管理版全效率高,维权效果较好。

  市场手段即经济手段,是指将作品的正版版权通过较低的市场价格进行授权使用。以较低的价格优势抢占市场,彻底消灭了盗版物的廉价优势,对盗版物起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这种方法可以在杜绝盗版行为的同时给作品赢得市场,获得较好的宣传效益,但是这种效益是以牺牲掉相当一部分的版权收益换取的,长期来看并不适合出版企业的发展。

  以上四种维权手段都各有优势和缺陷,并不完美,即使综合使用也不够理想。在图书全媒体出版过程中,这些维权手段显得过于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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