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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检查权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4-18 共810字

  3.1.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检查权限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指的是隶属于食品安全行政机关的我国各类食品检验机构。

  3.1.2.1 食品药品检验所食品药品检验所
  
  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食品药品检验所的主要检查权限是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和风险监测,监督抽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并发布餐饮服务日常监督管理有关信息。
  
  3.1.2.2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是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的主要检查权限是在食品的生产和加工环节开展对食品质量的强制检验.据统计,目前全国食品检验机构已接近6000家。①
  
  3.1.2.3 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食品安全检测中心是由工商管理部门主管的直属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食品安全检测中心主要负责超市、城乡集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企业等流通领域食品的快速检测工作.

  3.1.2.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是隶属于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正处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其主要检查权限是承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并且进行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检测和评价,准确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3.1.2.5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此机构隶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检查任务是主要对包括食物中毒在内的食源性疾病的事先预防控制和事后调查和控制工作.目前“卫生部有国家、省、市、县四级检测机构,在全国有10万人的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和20万人的检测技术队伍,且已在全国部分城市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②
  
  总的来讲,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检查采用“分段检查为主、品种检查为辅”的体制.即食品的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阶段分别由不同的食品安全行政机关负责,食品中农产品的检查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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