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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一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6-11-21 共3977字
  2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一般理论
  
  2.1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相关概念的界定(The Related Definesabout Legal System of Work safety Training )
  
  2.1.1 安全生产的概念
  
  1994 年版的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 Occupationalsafety and health glossary)将“安全生产”( work safety)的含义界定为“消除或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障生产顺利进行。”可见,“安全生产”起初的概念专指“生产安全”,是指经济增长下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时期的“安全生产”和该时期的社会导向相同,强调的是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伴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安全意识的增强,“安全生产”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更加强调经济增长下的“安全”.例如,2008 年版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在 1994 年版的基础之上,对“安全生产”的概念进一步进行了修订,突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加注重保护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其含义包括“安全”和“卫生”两个方面。新版《职业安全卫生术语》将安全生产的概念界定为: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
  
  2.1.2 安全生产培训的概念
  
  当前我国国内学者普遍认可的是广义的安全生产培训的含义,即安全生产培训是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的活动。其培训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目的是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在安全生产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的弱势群体,故而本文将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将培训的范围限定在安全生产领域,具体内容包括“安全”与“卫生”两方面。
  
  综上,在本文中,“安全生产培训”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专门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理念传递,保障从业人员自身健康、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技能的教育行为。”其中,安全生产培训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是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增加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具体内容包括“安全”与“卫生”两方面。
  
  2.1.3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概念
  
  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不受侵害而设立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通过立法形式保障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视。
  
  综合以上规定,本文将“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界定为“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安全生产培训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不受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侵害的制度”.安全生产培训法律制度的目标是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不受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侵害。
  
  2.2 安全生产培训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厘清( The ClarificationAbout the Work safety Training and Other Related Concepts )
  
  2.2.1 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安全培训
  
  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明确了职业安全(occupational safety)的概念,即“以防止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各种伤亡事故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由此可见,当前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的“职业安全”仅指生命安全,不包含生命健康。
  
  而安全生产则是 “通过人-机-环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其包含“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两方面。在此基础上,职业安全培训仅指“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安全生产培训则指“以实现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由此可见,安全生产培训的范围要大于职业安全。
  
  2.2.2 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安全健康培训”是西方国家职业安全领域通用的术语,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安全”,另一个是“健康”.“安全”指从业人员在工作时不受机械设备和危险因素的伤害。由于机械设备的损害和危险因素损害是不可逆转的,具有速度快、损害大等特点,故而它是一种急性损害。“健康”是指从业人员不受职业病的侵害。由于职业病具有一定的潜伏期,是一个慢性病,在短时期难以发现,故而它是一种慢性损害。各国对“安全健康法”的称呼各有不同,有的叫“职业安全健康法”,有的叫“劳动安全健康法”,有的叫“劳工健康安全法”.虽然称呼不同,但都要求雇主实行安全健康培训,这与我国的安全生产培训内涵一致。
  
  2.2.3 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健康教育
  
  培训是教育的延伸意义。培训和教育有着明显的区别。培训主要是指传授工作知识、工作技巧或技能的过程,其中 80%是在职培训。培训的对象主要是成年人,培训的目的在于改善员工的工作技能,使得员工能够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培训重视技能训练。而教育的对象一般是指学校的学生(包括在校学生和脱产接受教育的在职人员),教育的目的是通过传递知识技能,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让受教育者有一定的生存能力和生活能力。职业健康教育作为一种长期行为,其教育目的在于帮助员工提高的安全意识,引导员工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从而保护从业人员在在从业过程中不受到危险因素的伤害。安全生产培训是短期教育行为,主要是教会从业人员技术知识,使得从业人员能够及时上岗作业。
  
  2.2.4 安全生产培训与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管理学概念。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相比,职业培训的首要目的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次要目的是使得从业人员有足够的能力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获得称心的工作岗位。而安全生产培训的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次要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
  
  综合来看,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健康”两方面的技能,范围大于“职业安全培训”,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类似;“安全生产培训”是一个短期培训行为,不同于“职业健康教育”这样一个长期教育行为;“安全生产培训”是以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生命健康、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技能的培训行为,不同于“职业培训”这样一个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为主要目的的培训。据此,本文将“安全生产培训”界定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专门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理念传递,使从业人员保障自身健康、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技能的教育行为。”
  
  2.3 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的法理基础(The Legal Basis about Worksafety Training System )
  
  2.3.1 生命权
  
  生命权是人格权之一,其目的在于维持自然人的生命,保障自然人的安全。生命权是第一位权利,一切权利都是以生命权为基础,没有生命权,就没有其他人格权。安全生产培训作为从业人员的一种权利,和生命权息息相关。
  
  维护人的生命安全是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培训来确认和维护从业人员的生命权。通过培训,让从业人员知悉自己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知悉在从事危险作业过程中如何规避风险,知悉若发生侵权责任应该如何维权,从而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得到及时的救济。因此,保障从业人员的受训权就是保障从业人员生命权。
  
  2.3.2 健康权
  
  《世界卫生组织法》将健康权规定为包括确保劳动者获得卫生服务,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条件,舒适的住房和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的权利。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健康维护权,第二是劳动能力保持权,第三是健康利益支配权。
  
  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培训的主要作用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从而达到保护从业人员生命健康的目的。
  
  我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术语》中,规定了安全生产培训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生命”,另一个就是“健康”.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业人员的健康问题最直接地表现为职业病伤害。尤其在采矿、冶金、煤炭、危险品等行业中,由于工作环境恶劣导致从业人员职业病发病率较高。这就需要通过安全生产培训让从业人员了解工作环境、知悉劳动保护条件,让从业人员知晓如何预防职业病,以及发生职业病后采用何种手段进行维权,从而对从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
  
  2.3.3 职业安全卫生权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国外普遍称呼,职业安全卫生权的保护对象是雇员,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目的是保护雇员的生命健康,使其不受到职业伤害,并且在受到侵害后能够获得有效的救济。故而,本文将采用学者普遍认同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定义:职业安全卫生权是雇员享有或应该享有的不受工作场所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遭受侵害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权利。
  
  在职业卫生权利体系中,受训权是其子权利。英国的《安全代表和安全委员会条例》就明确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权包括受训权。所谓受训权,就是指雇员有权获得安全教育培训,免费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并且享受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的权利,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有权拒绝上岗的权利。
  
  对于从业人员而言,享有职业安全卫生权,就代表从业人员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提要求,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对自己进行培训,要求加强监察监管工作,来避免或减少职业伤害。
  
  2.3.4 知情权
  
  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性的权利,它是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人格权的一部分。1949 年实施的联邦德国基本法律率先在宪法中明确了公民的知情权,该法第 5 条规定:人人享有语言、文字和自由发表传播其言论的权利并无阻碍的依通常途径了解的信息的权利。在安全生产过程中,让从业人员知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悉从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是享有知情权的体现之一。当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的时候,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这也是从业人员享有的知情权之二。而安全生产培训主要是通过教育教学的方式,告知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风险因素的存在及规避手段、告知具体的维权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从业人权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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