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控制论需要揭示影响社会调控决策过程的文化因素。在这些影响因素中,权利和利益分配具有根本性,权利极差和利益统筹是影响社会调控决策过程的具体文化变量因素。权利极差、不确定因素的规避以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筹在不同的文化形态下表现各不相同,这些构成了社会调控过程中的文化变量因素。之所以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分析维度,原因在于它们所反映的是一种权利与利益的分配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基本关系。然而,不确定因素的规避正是对某些权利与利益分配关系的积极的回应,如恐怖威胁反映的是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且是比较尖锐的冲突。对恐怖威胁的预警和应对机制正是为了规避这种可能的极端的利益斗争。因此,不确定因素的规避也可以划入权利与利益的分析关系中,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分析维度。
一、权利极差的调节
( 1) 权利极差是权利不平等的状态,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
极差指一个变量的取值范围的大小,变量的最大取值与最小取值之间的差距即指极差。权利极差意指权利大小的差距,换言之,权利极差言说的是一种权利的不平等状态及其差距程度。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权利极差所反映的是权利的不平等状态,而权利的不平等本身蕴含着这种差距的程度。在社会环境中,权利相差悬殊是权利极差的一种表现,而在动荡社会环境中,权利极差容易表现出来。在社会秩序相对良好的情况下,人们倾向于追求权利平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即权利极差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从长期的社会历史活动来看,人们倾向于改变权利极差的状态,以实现权利的平等。
从权利极差的差距来看,可以把权利的不平等状态进行划分,权利平等状态只是其中一个点的状态,也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即权利平等的状态容易被打破,以造成新的不平等。从这个角度来看,权利的平等与不平等状态都是暂时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这个过程来看,社会的发展趋势是逐渐缩小权利的不平等状态,控制权利极差的大幅度变动情况,以逐渐改变权利的不平等状态,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保持必要的张力或活力。
( 2) 权利极差与社会调控
权利极差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状况,在不同的文化中权利极差与社会调控存在着纷繁复杂的关系,是影响社会调控的重要因素。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权利极差违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是有违公平的。因此,探讨权利极差并不是孤立地探讨权利分配关系问题。权利极差是社会公平问题的突出表现。当个体之间存在权利极差时,即便履行相同的义务也是不公平的。
权利所包含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一种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其中公民政治权利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中心,是公民作为政治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与公民权利联系紧密的是人权。权利极差是否尖锐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实际公民和政治生活中,权利极差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存在一定的隐蔽性。不同的人权或公民权利,其权利极差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不同的文化、国家,权利极差存在众多表现形式。简而言之,公民权利的主体性因其是否为公民而不同,除此之外,公民权利和人权都具有社会性和形式性。这是解释权利极差的重要因素。
在公民诉求最终被认可、合法化之前,权利极差一般是比较突出的,它表现为一部分群体暂时处于权利极差中的不利地位,而且这种不利地位需要得到进一步缓和以规避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法律废止、修改以及新法出台等都是重新定义权利内容,以维护权利的平等状态,减少社会冲突。美国历史上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也即争取妇女权利平等、合法化的过程,它的意义在于妇女所享有的平等权利被社会广泛认可,性别歧视的现象正在逐步缓和、消失。我国近些年大力发展基础教育,改善医疗条件,改善民生,为此出台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社会权利的平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这一缓和社会矛盾的过程也体现为不断减少权利极差现象,维护权利平等,真正惠及民生,解决民生问题。
权利极差是在权利分配中一种不对等的关系,也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在公民生活中,权利极差现象广泛存在,有的甚至十分隐蔽,这种不对等状态都可能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的威胁。从社会民主化的趋势来看,权利极差还会长期存在,消除权利极差现象还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与权利极差现象的斗争也会成为社会民主发展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撇开权利极差的各种具体表现,权利极差所反映的是社会关系尤其是利益分配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各国政治改革的出发点和着眼点,其目的在于逐渐消除这种状态,以维持社会的良好运转秩序。
二、不确定因素的规避
在历史上,战争因素是危及社会统治的重要因素之一,各种类型的战争都可能使一个国家或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抉择。宗教、资源争夺、政治等因素引发的战争在历史上曾一度决定着社会的走向。战争这种不确定因素是国家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围绕侵略和被侵略问题,社会调控手段也是层出不穷,国与国之间的交涉也变得更加复杂化。除了战争因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瘟疫等也曾给人类的历史带来了黑暗的一页。在与自然灾害抗争的过程中,人们的实践经验不断丰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对一些自然灾害的控制能力显着增强,如人类对天花的控制。战争和自然灾害仍然是现代社会所需面临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中的两种。
尽管人类的控制能力大大增强,战争和自然灾害仍是造成社会秩序大动荡的主要原因。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影响社会调控的不确定因素日益增多。随着国家摩擦日益频繁,种族宗教问题冲突依然比较严峻,地区之间的局部战争频频上演。公共生活变得更加复杂,这也大大增强了战争和自然灾害因素对社会所造成的潜在危害。技术性风险和自然灾害,公共生活领域中的不确定因素已成为社会调控的焦点。
在社会危机日益凸显的今天,不确定因素逐渐成为危及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核危机、恐怖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安全、金融风险以及重要的社会政治事件等都有可能在短时间里危及社会安全。这些不确定因素爆发时间快、影响力大且传播速度快,它对社会的影响作用很难得到迅速控制。这已成为当今社会共同面临的话题。这些不确定因素暴露了当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包括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以及不同国家、地域之间的矛盾。不确定因素的规避,已成为危机干预、危机防范的重要内容。
( 1) 技术性风险
对于技术风险,如核泄露、转基因食品风险,各个国家对此都比较谨慎。对于转基因食品,各个国家的控制途径有所不同,这意味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一些转基因食品可以被推广,而在另一些国家或地区则受到限制。这表明不同社会对技术风险的认识程度是不同的。技术风险与政治利益容易相互制约,更增加了对技术风险的管控难度。日本福岛核泄漏事件、黄金大米事件都是技术风险的表现,这些危及公共安全的不确定因素显示出国家对其进行合理监控的必要。
技术风险只有在制度管理的约束下才能够不断规避问题的出现。在历史上,一些国家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对技术风险的把控也成为社会调控的一部分。在我国,对一些技术风险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整个社会的责任意识还需加强。国家的社会调控手段需要履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谨慎地对待技术本身以及技术背后所潜藏的依附控制关系。
对于那些尚不成熟的技术,尤其不能大范围地推广,以免沦为“试验品”。同时,也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应对能力,以便在必要时遏制或挽回损失。因此,社会调控在这种情况下显得尤为必要。为了防范技术风险,需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全面评估技术风险,同时还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在科学面前倡导尊重事实、实事求是,把技术问题与意识形态问题合理区分。
( 2) 公共领域安全风险
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间,公共安全也是一个重要的话题,它包含食品安全、信息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交通安全和社会犯罪等。社会和谐发展需要有效的公共安全保障机制。对于公共安全事故,除了要建立相应的惩处和保障机制外,还要分析造成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以从根本上控制和保障社会安全。在社会体制转型期内,价值观日益多元化,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加剧了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给社会调控增加了困难。收入差距的拉大导致利益冲突更加严重。大规模人口流动为社会管理增加了难度,政府职能水平还有待提高,处理公共安全的能力还有待加强。国家的社会意识形态冲突、利益冲突也增加了公共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经济发展、就业、医疗与教育体制问题还需进一步完善。
现阶段公共生活领域的不确定风险已成为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它所造成的潜在风险具有强大的震撼力量,足以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大部分国家都比较注重此类社会风险的防控,以避免对社会秩序带来可能的强大的震动。在具体防控机制方面,受意识形态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对不确定风险的防控也呈现一定的差异。不确定风险的防控能力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执政党的执政水平、社会凝聚力等社会调控指标的衡量标准。
现代社会对不确定风险的防控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能力的指标。社会治理能力是综合性的能力,集中反映协调社会矛盾、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现阶段,执政党的执政水平也通过对不确定风险的防控能力展现出来。
社会对不确定风险的认识程度高,在社会危机发生时就更容易采取应对措施,这就大大减少了社会秩序出现混乱局面的可能。社会危机的蔓延过程随着网络的普及而变得更加迅速,对不确定风险的认识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秩序可能出现的局面。随着现代社会的民主程度越来越高,社会风险很容易暴露在公众视野中。公众的足够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缓解社会危机所造成的恐慌心理的作用。公众缺乏相应的认识则会使得公众暴露在可能的风险之中,这种“蒙蔽”公众的做法只会带来更严重的社会危机,丧失社会治理威望和信心。总之,对社会风险的足够的认识是一种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它使得公众的行为更加理智。社会理性是应对不确定风险因素的重要抗衡力量。
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可能诱发公共安全的因素比较多,社会矛盾还比较突出,应对公共安全的机制还需要得到健全。在西方国家,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在一定历史时期仍然会面临具体的公共安全问题。经济危机对西方国家的冲击也是巨大的。经济危机诱发的就业危机也在加剧社会犯罪的可能。对于这些问题,各个国家都在采取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这也需要进行价值引导,树立核心价值观念,增强社会幸福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生态环境,以调节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稳定。
( 3) 个人因素和制度风险
个人因素和制度风险根源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处于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个体其行为随时都面临着个人和社会抉择之间的冲突。良好社会秩序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体的社会化,使个体表达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目的、作出符合社会需要的行动。然而这种耦合是不完美的,存在一定的缺陷,造成个人行为风险和制度风险。
中西方众多哲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对人性都进行过探讨。人性到底是善还是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探讨人性问题其意在揭示人的某些本能行为特征或固定行为模式。
这些本能行为特征或固定行为模式具有普遍性,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外界条件,不受外界条件差异的影响。基于这种想法和思路,人们对人性问题给出了不同的答案。在倾向于保护自身利益时,人们容易作出利己行为,规避不利己的行为,甚至做出有损他人利益的行为。利己主义也往往被用来作为人性恶的一个证据。相反,同情心往往被作为人性善的一个证据。对人的本性的善恶问题,由于缺乏比较全面的科学依据,对这一问题的回答还仅停留在思辨阶段。王海明指出: “人性是人的普遍和不变的属性,是人生而固有的本性,是人的特性与人的动物性之和。”[1]因此,人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人的社会属性充满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社会文明发展的角度来看,教育、政治等活动出于培养良好社会公民的目的不断促使个体社会化,引导和调节社会个体的行为,以符合一定社会的治理理念和要求。在维持共同社会秩序的要求下,大多数社会成员趋向于认同符合维持共同社会秩序的要求的行为规范。这体现了社会调控和个体行为的有序性和可控性。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当旧的社会秩序无法满足需要时,也会出现一部分社会成员反对旧的社会秩序要求而认同新的社会秩序要求的现象。这共同反映了社会行为的整体特征即有序性和可控性,也即历史的洪流不是某个人可以阻挡的,社会行为朝向整合趋势发展。
对于非理性因素,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非理性因素,是指主体心理结构上的本能意识以及在认识过程中出现的非逻辑的思维形式。前者实际上是一种精神力量,它渗透到主体的认识和实践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主动性,包括人的感觉、情感、意志、信念和欲望; 后者实际上是以后总不自觉的认识能力,包括直觉、幻想、想象、灵感、顿悟等,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和非逻辑性……”[2]可见,人的非理性因素是众多而复杂的,各种非理性因素交互作用则可能产生难以控制的结果。
个人的非理性因素是影响社会调控的重要因素,一些非理性因素通过影响社会管理者或社会大众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极端利己行为可能危及社会秩序。这种行为背后潜藏着一定的非理性因素,比如欲望的膨胀,同时这种行为中还掺杂着一些认知成分,这使得一些非理性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目的性。
因此,影响社会调控的个人因素有消极因素和积极因素。由于行动背后隐藏着动机,加之某些理性因素的作用,这使得影响社会调控的个人因素变得十分复杂。人性中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融合使得个体行为的真正动机难以被察觉。欲望在理性认知的作用下更可能做出理性行为,反之欲望不加引导则导致非理性行为。因此,影响社会调控的人的因素实际上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综合因素。
个人因素反映在社会制度上就可能导致制度风险。制度风险本质上是人的风险,是人的行为决策的风险。制度风险使得制度下的决策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并且增加了制度下人的行为的不确定性及其风险。“制度自身存在着由于其功能出现偏差而产生的制度风险,它以制度与相关的其他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冲突为存在基础。制度风险的客观根源在于随现实变化而出现的制度变革以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3]这说明制度风险的本质是制度所出现的功能偏差,应对制度风险也需要提高风险意识,不断调整制度以适应社会生活变化。同时,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也增加了制度风险的可能,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制度本身就是非理性行为的结果,譬如未经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所形成的制度。在现代社会,民主和科学决策已成为制度制定过程中的必要环节,这对于保障制度的理性精神是十分关键的。
总的来说,不确定因素中的个人因素和制度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社会犯罪。欲望、私利的膨胀与认知因素的结合导致非理性行为的错综复杂性,具体表现为隐蔽性、根源复杂性和易扩散性; 其二,制度风险。不经过民主、科学的程序制定制度以及制度僵化,导致制度中潜藏着风险,出现功能偏差或负向功能。民主、科学的程序是保障制度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前提,个人独断式的决策是民主社会所要警惕的。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即便是进过民主、科学程序的决策也仍然只具有有限理性,因此规避制度风险也需要广泛的民主和科学的决策,并适时地应对社会生活的变化。僵化的制度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也同样蕴藏着影响社会秩序的不确定因素; 其三,制度风险下隐藏的个人非理性行为。在民主决策的基础还需要得到扩大,制度风险还难以规避时,社会管理者尤其需要提防自身的非理性行为,钻“制度的空子”是对制度本身的最大破坏; 其四,制度风险下的集体行为。制度风险以现有制度与其他正式制度或非正式制度的冲突为存在前提,利用其他制度所造成的集体行为以抵制和约束存在功能偏差的制度是突破制度缺陷的一种常见方式。
个人因素和制度风险因素的结合可能导致以上四种不确定风险因素,可以归结为社会犯罪、制度风险、渎职腐败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这里主要涉及个人因素和制度风险因素所可能造成的影响社会调控的负面因素。对于社会个体而言,社会犯罪和渎职腐败风险反映了个体的认知偏差和个体行为的出轨,制度风险和社会信任危机主要反映制度问题和群体决策问题。这些不确定因素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是影响社会调控的主要因素。
其实,防范技术风险和公共领域安全风险也需要制度的保障。制度风险也可能导致公共领域的安全事故。合理的社会调控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各种社会风险的发生,它通过作用于人的行为和目的而影响个体或群体的行为。一些社会行为在缺乏相应制度及其监管的情况下就可能违背社会意愿,危害社会安全。这些人为因素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方面。
现代法治社会从根本上区别于“人治”,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从根本上影响社会行为的方向和结果。社会调控通过合理的制度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规避社会代价,通过培养公民意识,健全法律法规,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从根本上来讲,个人因素和制度因素也蕴含着一定的正向作用。
在社会调控决策过程中,发挥正向作用、规避负向作用的目的是发挥个人和制度中的合理因素,规避不合理因素,从社会代价中汲取经验和教训,从而形成逐步完善的社会调控制度,以调节制度下的个体行为。
社会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见不确定风险因素,并提前形成预警和防范机制。这是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待不确定因素的规避问题。具体地讲,就是要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以形成预见性和解决方案。
社会调控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是现代社会的鲜明特点。它代表着人们的社会理性行为。所谓社会理性行为指的是符合社会和个体利益的行为。民主性主要侧重于社会调控决策的过程和形式,它要求社会调控决策不是某些人的独断行为,也不能仅仅代表部分人的利益诉求。科学性指社会调控决策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社会调控决策要反映现实问题及其状况,从中探讨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在社会生活中,社会调控决策需要应对复杂的价值观差异,并且从中协调各种利益矛盾。这就需要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坚持整体大于部分的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同时照顾到具体的差异,不损害个体的利益。这是现代社会决策的基本要求和保障。在西方国家,社会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都比较高,这并不意味着西方国家的不确定因素的规避方案要优于其他国家。只是说在现阶段,西方国家的科学决策的过程值得我们学习。
从根本上来讲,诱发社会安全危机的因素主要是价值观冲突、利益冲突和公平正义失衡等。这些社会层面的因素容易诱发社会危机。这些因素的扩散乃至扩大而缺乏必要的引导和约束将在社会层面上危及社会安全。为此,尤其要注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意统筹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利益,重视法治建设,实现社会的均衡发展,提升幸福指数,从而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安全。
三、个人行为与整体利益的统筹
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都需要统筹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个人主义与国家主义并不矛盾,即便是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仍然高于个人利益。高度重视国家利益是民族心理的表现,它也是统筹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表现。由此可见,利益统筹是社会调控的需要。西方发达国家也注意强化国家利益,然而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基础仍然是利己主义。强化国家利益不仅仅是道德调节作用的需要,也是社会调控的需要。这里个人和整体利益的统筹主要是探讨社会调控层面的需要。
在社会转型期间,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筹方面,社会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实现创造了更好的条件,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和谐一致,整体幸福感不断提升。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统筹方面,还有一些协调不到位的地方,政府的社会职能还需得到进一步加强,转变政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已成为公众参与政治生活的呼声。
在社会调控决策过程中,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不能摆在相互对立的位置上,否则社会调控决策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它本身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对立起来,激化了社会关系中存在的矛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一致的,在实现集体利益的同时不能损害个人利益,这是集体主义原则的具体要求。在社会调控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程序不当、决策科学水平不高,决策可能危及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损害了个人利益,也最终难以达成社会调控决策的目的。因此,在社会调控决策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做到决策程序公正、决策科学程度高,反对滥用职权和脱离实际。社会调控决策本身就是调节权利与利益分配关系,由于社会调控决策的调节对象十分复杂,可能涉及不同的群体,这就需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发现问题,坚持集体主义原则,统筹各种利益关系,逐步实现不同群体之间的权利平等和利益公平。一直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成为社会公平公正问题的一个“窗口”,它容易造成养老金缺口,损害企业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积极性。因此,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备受诟病,成为养老保险改革的绊脚石。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牵扯面比较广,牵动了多方的利益,折射出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社会养老保险双轨制的改革也逐步得以开展。在改革的过程中,双轨制合并将在双方利益制衡点上展开,机关事业单位也需要同企业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金,在短时间里它可能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这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能够消除将来可能危及社会安全的风险。双轨制合并是对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尊重,是历史发展趋势,也是科学决策的表现之一。
科学的决策是求同存异的结果,是在不一致意见基础上达成的共识。这是利益平衡的制约点。社会调控决策总会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制约关系,必要的制约是社会调控决策过程的基础,这些文化变量构成了影响因素,是一种必要的制约条件。社会调控决策过程基于这些变量而作出相应的行为及反馈,推动着社会调控决策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海明. 人性是什么[J].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3( 5) .
[2]庄惠娟. 论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J]. 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 5) .
[3]李文祥. 论制度风险[J].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8(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