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带来了科技的不断繁荣,促进了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随之而来的,使各类作品的网络传播变得越来越方便迅速,而网络作品也是应用而生。虽然网络技术带来了各类作品的新发展方向,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特性,导致了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日益严重,侵权行为日渐增多,但是维权方式却不能合理的保护作者的知识产权。
在这样的社会现状之下,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变得很有必要,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一、我国现阶段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传统的知识产权作品也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扩散,随之而来的,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
( 一) 网络作品传播行为缺失。
传统的知识产权,因为传播速度和广度的限制,具有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等特点。但是在网络传媒平台的冲击之下,不具备这些传统知识产权特点的网络知识产权产生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并且以保护现实的知识产权为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没有明确的规范,甚至是有部分的法律缺失。在没有适合的法律进行保护的情况下,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给网络知识产权者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 二) 道德约束难度大。
传统社会是一个群居社会,可以依靠现实道德对于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法律作为道德底线,在道德不能进行约束的时候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但是现在的网络社会却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网络之上的大部分人互相并不认识,这就导致了采用网络道德维护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着很大的难度。网络道德的缺失,让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几乎成为了一种全民行为。
( 三) 立法难题没有解决。
通过网络道德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方法,由于网络道德的缺失而变得难以实施,所以法律成为了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最有效途径。但是在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之中,很多的立法难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从而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进程。
首先,我国立法对于网络数据库等新兴的受保护主体并不是现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对象,而且我国立法对于法律保护对象的调研也没有深入开展,这就造成了立法对象之上的不明确,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难以确认。其次,我国现在的知识产权法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界定十分不清晰,而现实的知识产权法的侵权界定并不能应用在网络知识产权之中,这也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对策。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加强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通过道德、法制等多种途径,为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多方途径,完善我国的法制体系。
( 一) 接轨国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而且多为借鉴外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所以在已经落后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之上,我国应该尽快的和国际接轨。国际上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经开始,尤其是英德等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较为完善。我国现阶段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调研难度较大,借鉴外国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情况进行立法,是较为合理的一种立法措施。
( 二) 构建网络道德。
现阶段,我国网络道德严重缺失,这也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难以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道德是法律的来源,法律是道德底线,如果道德缺失,那么立法的难度也是被提升了。现阶段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并不是现实社会之中的个别人进行的,而是全网都在有意识无意识的进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这也是网络道德缺失的表现之一。所以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网络道德的作用不容忽视,要依靠道德的力量,对于现在风行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进行打击。
( 三) 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立法。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最后的途径,也是最为有效的途径。要通过法律来完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首先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将现在网络之上的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都尽可能的保护起来,将应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体明确在法律条文之中,让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能够依法享有和现实知识产权相一致的网络知识产权。其次,要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另外,建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机制,通过第三方的介入,依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知识产权从现实向网络转移,是未来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以网络道德为基础,以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为底线,建立起合理、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仅需要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进行监督,还需要广大网民自觉的抵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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