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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知识产权法教学改革问题的探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11-17 共4659字
摘要

  知识产权法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阶段的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且作为一种较为新兴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具有诸多有别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过程中应相应地调整教学思路,采取适合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关于如何进一步提升、加强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学界与教育界提出了许多改革思路与具体方案,但不可否认在教学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这其中有的是法学教育的共有问题,也有知识产权法教学的特有问题。笔者选取了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三对较为典型的矛盾,即理论学习与案例应用之间的矛盾,简单化知识点与复杂性思考之间的矛盾,围绕现行制度与面向未来制度之间的矛盾,在分析基础上,提出对这些教学问题的再认识,以期推进知识产权法的教学改革。

  一、理论学习与案例应用之间的矛盾与再认识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学界与教育界对知识产权法课程如何运用案例教学法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事实上案例教学法也已被广泛地引入到课堂教学当中,就案例教学对知识产权法教学的促进作用形成了一定共识。不过,也有学者指出案例教学法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主要是无法让学生建构起对一门学科的系统全面的知识体系,知识产权法课程不能单纯采用案例教学法。应当说,法学教育中如何协调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也是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常见问题之一。案例教学法作为教学方法的一种在训练学生思维能力与操作能力上自有其独特价值,教师在发挥其教学优势的同时也需明确案例教学、应用教学的适用条件,把握运用的限度。

  从总体上看,知识产权法本科阶段教学的基本任务仍需侧重在理论方面,知识产权法体系宏大、结构复杂、内容丰富、理论精深,学生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原理的掌握程度直接决定了其着手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与能力,对知识产权法所在的一定社会中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环境的认知则决定了其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深刻性。传统教材的编排体例提供了比较完整的理论框架,从概念、特征与性质到主体、客体、权利内容与限制以及权利的利用、保护与管理等并辅之以一定的知识背景,形成了一套相对稳定的理论体系。教师按照清晰的理论线索将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方面串联起来,进而形成系统化的知识网,应当说是帮助学生研习知识产权法的必由途径。这也就意味着,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案例及应用教学是具有辅助性质的,或者说是为更准确、深刻地理解相关理论而服务的,而不一定要以现实性乃至应用性与实践性为指向。如,在对知识产权主体的讲授中主体的范围和特点以及同所有权制度的对比属重点内容,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国家,这些必须讲授的理论内容其实对学生而言并没有什么"新鲜感".在此处教学中引入美国着名的"猴子自拍案"便可以引导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主体这个看似简单明了的问题进行纵深思考。猴子自拍了一张照片,其着作权归猴子,归器材所有者,还是归公共领域?每一种观点都有支持的理据,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对比分析,可以深化学生对知识产权的主体范围规定,不仅将讨论放置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中,还应扩展到域外的司法实践中,甚至更进一步,就问题本身做出理论上的分析。由此可见,在教学中针对特别是具有较强抽象性与理论性的知识点时,引入案例教学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如上文所述,笔者将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定位在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相关理论,以理论为基本指向且为最终归宿,并不以知识的实践性为根本目的。这一方面是由本科阶段教学的主要目的所决定的,也是传统课堂教学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就知识产权法的教学而言,要审慎对待知识产权法的实践性问题。如,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教学中包括权利要求书的基本要求与格式,撰写方法与步骤等一系列问题,其中涉及相当比重的技术性内容与规范,其中发明的技术方案及其区别特征便难以在课堂教学中用实际案例的方式进行教学。关于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内容撰写(诸如典型的发动机油缸、内燃机气缸活塞密封气环、轴密封装置以及浇铸阀门等案例),学生一般因缺乏相应的技术背景而难于在个案中理解且内容较为枯燥,课堂效果不佳。

  值得注意的是,在普遍强调知识产权法学科应用性的背景下,仍要谨慎地引入以实践应用为指向的教学安排,特别是在对技术性有较高要求的知识产权法领域,在教学过程中一味地靠向实践,而疏于考虑学生的接受能力,忽视对学生思维的培育与训练,教学效果将会适得其反。

  二、简单化知识点与复杂性思考之间的矛盾与再认识

  从一般的知识产权法教材体例来看,除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这三大法之外,一般还涉及其他可归于知识产权法范畴之内的法律法规与权利类型(如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以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应当说,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庞杂内容在课程相对较少课时量的情况下,只能采取将一部分内容予以简单化的教学策略。这里所说的"简单化"是指把一些内容(特别是偏技术性内容)作为常识知识予以简略介绍,侧重于原理层面,而不宜详细展开。对于一些较为细碎的小知识点(如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况等)在总体上应以司法考试所要求的掌握程度为导向,即引导学生准确掌握基础性知识点并使其能在此基础上对简单的事实性案例进行判断。

  简单化知识点的优势在于,提炼出知识点的最核心部分便于学生对"死"知识的准确把握与简单应用,属于在"器"的层面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而在"道"的层面,则是在掌握"死"知识的基础上,对一些典型性的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引入复杂性思考。

  这里所谓的复杂性思考,是指突破在一般案例中对案件事实的简单化、格式化处理方式,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案件事实本身的可能性以及法律对这种可能性所做出的(或应做出的)应对策略;或者针对一条明确的法律规范本身导入现实维度引导学生对之进行深度思考。换言之,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要适当引导学生在事实层面和规范层面进行复杂性的思维训练。

  举例来说,在规范层面的复杂性思考方面,《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因无使用而撤销"的情形之一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

  以简单化知识点的角度来看,该条文规定十分清晰明确,而以复杂性思维来重新看待这八个字,则可以延展并涉及诸多商标法的相关知识点,在教学中可组织学生进一步讨论。如,何为"使用"大体说来是指"公开、真实、规范的商业使用",而后又涉及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如,"公开使用"是否包含内部使用,前期准备?"真实使用"是否包含象征性使用以及象征使用一定排除在善意使用之外吗?如何认定属于"商业使用",只宣传商标未宣传商品,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注册的商标不一致等情况还算不算商业使用?

  "规范使用"中的如何确定起算点和止算点的时间问题,定牌加工涉及的地域问题,等等。可以看到,面对一条看似十分确切的法律规范,无论在理论推演还是司法实务上都存在诸多的可能性(或者说模糊性),有待在理论和实践层面的进一步的阐释与澄清,在教学过程中引入适当的复杂性思维,可以帮助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对法律常识性知识的惯常学习方式,思考法律和事实的可能性与复杂性,以更成熟与审慎的态度看待制定法以及法律现象。

  三、围绕现行制度与面向未来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再认识
  
  面对知识产权领域不断涌现出来的新局面、新现象与新问题,我国以三大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变动相对频繁,实施条例、细则以及司法解释占有很大比重。就2015年而言,《着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已报送国务院,《专利法》正进入第四次全面修改阶段,本年也是新《商标法》实施的一周年,呼吁继续修改完善立法的议案层出不穷。

  与知识产权现行法的频繁变动相呼应,知识产权法教材也在不断地做出修订与调整,不过传统教材相对于立法活动、司法实践以及新事物难以避免地呈现出总体性滞后的局面。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势必要与一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照应,从知识产权法教材的通常体例来看基本也是按照现行法规制度进行归纳与设计的,但较为频繁的立法变动使得知识产权法的知识更新速度变快,教师必须在围绕现行制度的教学与面向未来制度的教学之间寻求平衡,或者说在搭建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基本原理的框架之下兼容进理论与实务界最新的变化与探索。如,目前的《着作权法》草案中引入了一项崭新的财产权,即追续权,人身权与相关权中的一些权利内容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如表演者权中增加出租权等。这些基本权利类型的变化实际上反映出立法者、从业者与社会公众对着作权理解的变化以及各方利益之间的博弈,并且可以肯定的是权利的内容与边界仍会变化,而从目前社会各方争议来看,即便草案最终定稿通过,也要面对司法实务界的实践与相关行业、组织和个人的适应乃至反拨。由此可见,对一项权利内容的讲授,不应局限在现行制度框架之内,而应将权利内容的讲解放置在一个动态发展的维度之上,解析其内在发展规律(一项权利因何产生,为何变化,有何局限,往何处发展),建立起对一项权利的综合性认识。如,《着作权法》草案中将人身权四权变为三权,删掉了修改权。此处要引导学生思考的是,修改权在原有人身权体系中起什么作用?有什么独特价值?它的适用性体现在何处?为何会删掉修改权?在何种条件下修改权会复归?等等。应当说,体现在立法中的权利规定只是认识该种权利的一个层面,本科阶段的知识产权法教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且必然是)主要围绕现行制度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以司法考试为参照对象的),但若仅着眼于现实制度而忽视了对历史的,未来的考量,不仅不能充分地理解现实制度本身,而且也沦为一种工匠型的法律教育。

  这里面也许存在对本科阶段教学的基本定位问题。应当承认,相对于拓展性与创造性教学,针对本科生而言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完成基础性教学。但做好基础性教学并不意味着仅局限于现行制度或者学理化的抽象理论体系(不变的原理),实际上如果教学缺失对当下的关照以及对未来的指向,不仅使教授的知识难以适用于现实的新变化,更重要的是与鲜活的生活体验相背离,难以让学生对知识产生代入感与亲切感,更不用说发挥研习的主动性了。

  如,一般教材中有关网络时代背景下的着作权法所呈现出来诸多新特点与新问题往往涉及较少,相对于传统的传媒手段(书籍、电视、广播与影像制品等)而言,所占比重很低,而学生日常生活中更易接触到的有关着作权的一些法律现象多与网络相关(如微信、微博的转发转载,网络中常见的对经典动漫人物的二次创作等问题),一些传统知识产权下的老问题在网络条件下又会呈现出新的面相(如网络汇编,对经典人物形象的戏仿与传播等).在教学中尤其要注意在知识传授的过程中,引导学生将所学原理运用到更为熟悉的新兴媒体领域,思考现行制度的利弊及发展方向,事实上对新兴媒体的立法及相应的司法实践依然在探索与完善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介入到其中,甚至贡献出自己的知识与经验。

  另外也应指出,学生比较关注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的社会问题与现象在一般的传统教材中是缺席的,如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面对目前我国一些优秀的传统文化遗产(如中国传统节日申遗问题,中医古方被国外抢注问题等),学生们有愿望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以法律视角来理解、分析这些社会热点现象。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第六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刘远山。知识产权法教学若干问题思考[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3]张宇庆。知识产权法教学理念与方法探究---以区分不同教学对象为路径[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5)
  [4]孔祥俊。商标法适用的基本问题(增订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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