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盐文化的概念与其城市符号意义
海盐文化作为江苏省盐城市的特色文化,至今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 盐城海岸线漫长,是我国海盐的重要生产基地,盐城的海盐文化可以说是中国海盐文化的一个缩影,故而本文选取盐城市海盐文化为对象,分析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海盐文化的概念
英国文化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曾经指出文化是包括人类知识、信仰、风俗、习惯、法律道德和艺术以及人们所获得的各种能力、习惯在内的一种复合体。 而这种复合体的本质即是与生存、生活相关联的整个生活方式的集合,是某个人类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
海盐文化是传统行业文化与特定地域历史文化相融合形成的特色文化,就盐城而言,海盐文化是盐阜人民在进行海盐生产、运销、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创造的的特色地方文化,盐民们用滩涂的茅草燃起熊熊烈火,把取之不尽的海水煮成盐, 并在长期与自然和命运的抗争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孕育了独特的海盐文化底蕴,逐步形成了极具盐城地方特色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人文风情和民俗民风,也就是盐民群体的“生存样式”. 盐城海盐文化非物质遗产是指反映本地海盐生产变革、运销形式的发展、管理政策的变化以及通过文字、口传等方式流传至今的历史事件、历史资料、民间文学艺术、民俗风情和哲学思想等。
(二)海盐文化于盐城的符号意义
盐城因“盐”得名,海盐业贯穿于盐城历史全过程。 汉武帝元狩四年(公元前 119 年)设置盐渎县,东晋安熙七年(411年)更名为盐城县。 唐宝应年间,全国设“四场十监”,其中盐城境内就有海陵、盐城两监,至此盐城成为东南沿海重要的盐业生产中心。 清乾隆年间修撰的《盐城县志》记载:“为民生利,乃城海上,环城皆盐场,故名盐城。 ”盐城地处江苏沿海中部,南有吴越文化,北有楚汉文化,盐城在南北文化过渡带上,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使其兼容并蓄又极具地方特色,“海盐文化” 作为开放式的地域文化便自然成为盐城的地方历史文化特色,盐城的发展史就可以说是中国海盐的发展史盐阜人民认为盐城有三张城市色彩名片:“白”-海盐文化,“红”-新四军文化,“绿”-生态文化(盐城境内有射阳丹顶鹤和大丰麋鹿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而于 2008 年建成的中国海盐博物馆更是为最为主流的海盐文化在盐阜大地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其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座国家级盐类博物馆落户盐城, 为盐城地方的海盐文化提供了一个可视化意义上的家园。海盐文化是盐城城市之魄,在新时期发展潮流中, 以海盐文化为支撑的人文情怀在盐阜大地上不断深化和彰显,在国家沿海大开发战略中,盐城市的定位是建成实力较强的江苏沿海特大中心城市、现代海滨城市,其依靠的城市形象特色就是海盐文化, 把海盐文化融入城市建设中使得海盐文化产业化成为区域经济新增长点,海盐文化历史遗迹、海盐文学作品、制作工艺,乃至淮剧,海盐民俗等海盐文化衍生产品已然成为盐城对外交流的亮丽名片。
盐城海盐文化遗址众多,很多以“仓”、“团”、“垛”、“滩”、“荡”、“灶”、“堰”、“冈” 的地名, 就是海盐文化在地域上的表现,更是盐城海盐文化非物质遗产最为显着的符号。 可以说,海盐文化是盐城文化最为重要的一部分, 这座海滨城市视海盐文化为城市文化精髓和人文砥柱。所谓“一方水土养育一方人”,海盐文化赋予了世代生长在黄海之滨的盐城人民勤劳淳朴、粗犷果决、节俭坚韧和互帮互助的性格特征,可以说海盐文化在每个盐阜人的身体里都留下了烙印。
二、海盐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海盐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对海盐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实现文化多样性。
文化多样性是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形式,其是社会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海盐文化就是维护地方文化的多样性。《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第 7 条规定:文化遗产是创作的源泉,每项创作都来源于有关的文化传统,但也在同其他文化传统的交流中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各种形式的文化遗产都应当作为人类的经历和期望的见证得到保护、 开发利用和代代相传,以支持各种创作和建立各种文化之间的真正对话。因此可以说保护海盐文化知识产权是维护文化多样性的需要。
近些年来, 盐城地方成立了不少有关海盐文化的研究会,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等都参与了海盐文化的研究和开发。和谐发展海盐文化,不仅有关文化传承,更于盐城地方经济发展和城市人文建设息息相关,对海盐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弘扬盐城精神,展现盐城城市特色,也有利于城市发展,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是文化的第三个层次的表现,文化保护离不开经济支持,同样知识产权战略也有利城市经济增长。保护海盐文化意识逐步增强的同时,为海盐文化寻求法律保护的理念也已深入人心。
(二)海盐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行性
首先,海盐文化遗产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特征。 知识产权的本质是对人的脑力劳动的确认和保护,海盐文化中无论说是歇后语:如卤水点豆腐-一物降一物;咸菜焖豆腐-有言(盐)在先(鲜),还是地方淮剧杂技的剧本、唱腔、舞台设计,无一不是“人”的智力成果,从产生到发展的今天凝聚的是盐阜人民代代口传心授的心血。
其次,海盐文化外在特征上表现符合知识产权客体的无体性特征,知识产权客体是一种看不清摸不着,只能借助某一特定媒介才能显现出来的信息,海盐文化中很多便是需要特定文化展现形式才能表达的。
最为显着的是海盐文化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其本身具有显着的经济价值,可以进行商业性利用和开发。 作为海盐文化衍生品的淮剧,深受苏北地区和上海观众的欢迎,其艺术表演作品是需要人们付费才可以欣赏的,包括刻成音像制品或是成为教材,也许向版权方付费。 再如作为中国杂技两个半发源地中的“半个”的十八团(古称,现在的建湖庆丰镇)杂技,在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带来的创意价值无疑是巨大的,但其因为没有完全的权利主体,导致很多成果没有得到相应的物质回报,重复使用或摹临动作的其他表演主体并没有向盐城市杂技团这一集体单位支付过一分钱。
(三)海盐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的主体包括个人主体、法人主体和在一定条件下的非法人单位和国家。 就海盐文化整体来看,其是盐阜地区人民集体性的传统的共同创造成果,但其中不乏一些特定传承人的智慧成果。 因此在传统知识利用的惠益分享机制下,给予特定传承人一定利益倾斜,以地区政府相关部门作为公权利主体和特定传承人作为私权利主体的综合考量不失为一种适宜的选择。
三、海盐文化知识产权特别法保护模式的制度设计
所谓的“特别法保护模式”最先应用于日本、韩国,其是以登录制度与扶持继承人制度来实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文化本身、立法目的和保护措施方面看,对海盐文化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对基于其生产方式而生的文化或形式的保护,更是针对创造这种形式的能力及其运用这种能力的生存方式本身的保护。
首先在对以淮剧、杂技为代表的海盐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传承精神价值和信仰是其极为关键的因素。 淮剧、杂技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利用地方方言或特色活动,在社会实践、礼仪和节庆活动中被广泛应用,获得了盐城人民的广泛认同感和喜爱。其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是依附于个体的人、群体或盐城这一特定区域、空间而存在的,是一种活态文化。 由于自然和社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以自然人为载体的传承活动受到巨大挑战。 由此看来传承人之一特定法律主体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对这一类的知识产权保护难点在传承性问题上,我们应当意识到不必拘泥于静态的原生态, 主要保有核心内容和信仰价值不变即可,并且在这方面应当推崇“私权保护说”,即正视私权性,保障传承人的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 与此同时,注重创造性保护,充分创造条件,加快教育培养新的文化继承人,在更大范围内不断发挥海盐文化的社会效益。
其次,在对文化旅游行业中涉及的海盐文化特定景点、地域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考虑“公权保护说”,即以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公权利的主体,由他们进行主动管制,采取行政保护行为,政府部门应重视行政保护职能的有效执行,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全方位普查、识别、整理、研究和保护海盐文化已有成果,加大力度宣传弘扬海盐文化,建立地方知识产权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等, 当然这就有点偏向于行政法类别了。 但需要强调的是,在对这一类别实施“公权保护”时,毋庸置疑的是其精神权利仍有盐城地区有贡献的群众集体所拥有,且这一权利不具有可转让性,其财产权利归特定只能部门所有,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和投入经济建设中去。在对这一类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注重原生地保护,建立文化生态区, 如大丰已建成的江苏古盐运集散保护区和以中国海盐博物馆为中心的串场河景观带;同时实施开发性保护,将零散的民俗景点整理打包,整体规划,明确知识产权保护主体。 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如录影录像,图片文字、修缮等方式抢救性保护受损和濒危海盐文化遗址。
最后,“综合保护说”也是备受推崇的,即将私法与公法相融合,明确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特点在于在保障族群利益优先的情况下做到了利益的均衡,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的界定还是权利主体利益分配方式、 权利义务内涵都需作出明确规定。 但这种模式于目前海盐文化法律规制和保护不健全的情况下并不是十分适用, 其具体执行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商榷。
知识产权制度如今已然成为一种与文化、 社会科技和经济相关联的极具效应的重要政策工具, 对海盐文化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是维护盐阜地区文化独创性和多样性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在经济不断腾飞和国家沿海大开发战略深入实施的今天,对其的保护显得格外迫切。我们应该在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指导下, 尽快制定符合地方海盐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章制度,切实保护好海盐文化知识产权,为盐阜人民营造永久的精神家园和文化物质财富。
参考文献:
[1] 王玉叶 ,葛翔。关于民间非物质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思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2] 王登佐。盐城海盐文化遗产保护探析[J].盐城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2,(2)。
[3] 李秀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M].法律出版社:2010[4] 杨建斌。知识产权体系下非物质传统资源权利保护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
[5] 蒋万来。从现代性和文化多样性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15,(2)。
[6] 毛克盾。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别法保护模式研究[J].知识产权 ,2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