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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防失衡的治理结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4 共2826字

  4.2 打防失衡的治理结构

  英国审计委员会曾研究了传统警察、法院和矫正手段对青少年犯罪的效果,考察了政府资源是否得到了最佳运用,该委员会于 1996 年完成了一个被称之为《荒废的清楚》报告,该报告的观点是:应对犯罪,不能仅仅依赖于增加警力、监狱和法官,而应该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着手解决导致犯罪的诱因。

  事实上,这个结论说起来是很简单的,这就是防患于未然,但是这恰恰反映了当前在治理毒品犯罪效果不佳的问题所在。而犯罪学家沃勒领导联合国下设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也同样给出了他们的见解,与前述报告类似,他们的结论是:不论是增加还是减少多少传统警察、法官和矫正手段,对犯罪都没有重大影响,但针对犯罪的预防措施却能有效地减少犯罪。找出犯罪诱因,动员包括社区在内的所有部门,共同协作,综合治理才是长久之计。

  尽管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降低犯罪诱因等预防工作的重要性,但很不幸的是,从目前世界各国的应对包括毒品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的组织架构上看,大量的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无不被应用到建立强大的警察队伍、更加完备的法院以及监狱上来,而对于降低风险诱因方面不论是政府相应组织机构的建设,还是资金的投入,相比较而言都显得相当薄弱。事实上,查清各种犯罪的诱因并不复杂,问题的关键是社会应该把有限的资源投入到减低风险诱因上来。在谢尔曼等人所着的《哪些有效、哪些无效、哪些可能有效》一文中已经明确地指出,如果能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减低、铲除风险诱因,这对应对犯罪是一个十分有效的做法。

  此外,还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通过降低风险诱因来治理犯罪,相对于传统做法,从降低危险诱因上加大资源的投入力度更是一件成本低、收益高的事情。

  众所周知,传统打击犯罪的做法是依赖于司法和警方进行事后执法或者说是一种被动式执法,这种事后或被动式做法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或者说危害已经产生才能介入。尽管在应对毒品犯罪时,警方可以提前介入,包括控制下交付、诱惑侦查等等,但是这类手段往往需要相当多的条件作为辅助支撑,而且相对于日益猖獗的毒品犯罪而言,这种执法上的供给无疑显得单薄而稀缺,单纯依靠侦查手段来控制毒品犯罪如此凶猛的势头其效果可想而知。尤其是目前新型合成毒品的犯罪,使得制毒更加容易和低廉,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来进行治理,毒品泛滥之势很难得到扭转。此外,在应对毒品犯罪上,习惯性的做法是打击毒品供给,即制毒和贩毒,很少有人从减少毒品需求上解决问题。诱发吸毒的原因无外乎贫困和绝望、家庭的不幸、就业挫折、空虚、从众心理、追求刺激、交友不慎、社会压力、叛逆心理等等,如果能从毒品的需求上进行预防,对于挤压毒品市场的空间会大有裨益。

  此外,从减低毒品的社会危害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也是一个被证明十分有效的做法。吸毒不仅造成吸食者身体、心理的损害和扭曲,而且会诱发刑事犯罪以及传播疾病等,但如果能有效地降低其危害性,也同样不失为一个好的办法。正如糖尿病一样,其可怕之处并不仅仅在于糖尿病自身,而是其带来的并发症,这个并发症恰恰是置人于死地的主要因素。在降低毒品危害性方面,德国法兰克福市提供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并因此而举世闻名。该市为了降低毒品的社会危害性,阻止艾滋病和丙型肝炎的传播和蔓延,他们为吸食者提供了免费针,让注射者使用消毒过的针头,同时还有相应的医疗结构进行监督,以防止吸毒过量和诱发并发症等。当然这种虽然能够有效地降低毒品危害性的做法同样也带来的一些争议,尤其是对毒品的态度的争论上。不过这种做法也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青少年对新型毒品的神秘感,毒品由于被剥去了神秘、刺激、时髦等亚文化的面纱,其吸引力被大大地降低了。

  为了避免单纯依赖打击惩罚毒品犯罪而其效果不佳的尴尬境地以及打防失衡的问题,加拿大温哥华市则提出了应对毒品的四大组合策略:降低危害、预防、干预和执法,这无疑是一个综合治理的思路。通过十年的实践,该市死于非法吸毒死亡的人数从 150 下降到 50 人,这同样也证明了综合地运用预防和执法可以有效地降低犯罪风险诱因,从而达到降低犯罪的目标。此外,哥伦比亚大学的吸毒成瘾和药物滥用国家中心也指出,如果家庭能有效地“干预”孩子生活的话,就可以极大地降低这些青少年滥用毒品的风险。相对于传统的应对犯罪相比,通过降低和铲除犯罪诱因来治理犯罪,不仅仅可以有效地挤压犯罪的空间、时间等,而且是一种投入低效应高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长效机制。

  4.3 打防并举的治理理论。

  作为我国犯罪预防的总体指导思想的综合治理方针,是在 1979 年 6 月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中首先提出的,其宗旨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犯罪问题。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不断恶化和犯罪率的不断上升,1981 年 5 月,中央召开了京、津、沪、穗、汉五大城市社会治安座谈会,进一步明确地提出,要“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必须各级党委来抓,全党动手,实行全面综合治理”,第一次提出将“综合治理”作为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并在以后的会议中多次强调其重要性,进而成为犯罪预防工作的基本方针。

  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合作,紧密配合,全面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各种手段,打击犯罪,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人,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犯罪的各种因素,以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上述定义我们不难看出,综合治理的思想由最初预防单一的青少年犯罪,不断完善和发展,到今天成为预防所有犯罪的重要手段,并上升为国家预防犯罪的总体思想。但其前提必须是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方法是各部门相互配合,而不是各自为战,实现途径是运用各种手段,而非单一的手段,目的是打击犯罪,铲除犯罪土壤,最终达到减少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随着综合治理手段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作用,我们把其又称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并在我国预防犯罪理论体系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亦可说是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理论体系。综合治理预防犯罪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预防观的确立;二是预防战略的选择与组合;三是建立预防关系。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形成以来,不仅促进了我国对犯罪预防理论的认识和完善,同时对犯罪的预防切实体现了积极的作用。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予以了充分肯定,并赋予了其在新时期下的新的内涵,即: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进入新世纪以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功能和作用又在更高的程度上得到了重视。正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改进社会管理,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因此,在我国逐步向现代化、工业化发展的过程中,如何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不断完善为基础,调整、充实、建构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理论体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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