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章 毒品犯罪防控战略及其完善
3.1 毒品犯罪防控概述
所谓毒品犯罪的防控,即是指毒品犯罪的防范与控制。对广义的犯罪预防措施进行分类,“犯罪防范和犯罪控制被认为是对付犯罪的两种基本的策略和反应模式。”本部分所论述的即作为犯罪预防的两种基本策略与反应模式。当然,以下所述的毒品犯罪预防指的是毒品犯罪防控这种狭义上的犯罪预防而言的。
3.1.1 毒品犯罪预防
3.1.1.1 犯罪预防理论
预防犯罪的内在规律性决定了预防者只有发现这些规律、运用这些规律,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预防犯罪之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对预防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则成为各个国家的一项重要课题,由此也形成了许多不同的理论观点和运行模式。在一些着述中,我国的理论界曾对国内外的预防犯罪理论进行了描述,概括为八种模式,即:法律预防理论、心理学-生物学预防理论、共同体体制理论、打防并举理论、社会预防理论、综合预防理论、前苏联的预防理论、综合治理理论。其中,综合预防论是目前世界上比较流行的一种理论体系。综合预防论的核心是,由于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预防手段也应多方面,且要相互配合。
前苏联的预防理论基本以综合预防论为代表。
在相关的犯罪预防理论指导下,会产生一国的犯罪预防模式。所谓犯罪预防模式,是指“犯罪预防标准化、制度化的基本实践形式。从结构上看,它表现为特定的犯罪预防主体、策略和措施的综合配置和具体运作。”
每一个国家或地区都会根据其经济社会状况、文化传统以及当时的犯罪状况采取一定的犯罪预防模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也趋于恶化。基于这一现状,并且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对预防犯罪的研究是逐步趋于深化的,由此形成了当前以综合治理预防论为主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犯罪理论体系。
综合治理的犯罪预防方针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标本兼治,对违法犯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3.1.1.2 预防理论在毒品犯罪防控中的运用
预防犯罪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预防观的确立;二是预防战略的选择与组合;三是建立预防关系。
首先,应建立正确的预防观。即,借鉴各国毒品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经验,使理论并非仅停留在完美的状态,而忽视了适合本国国情及操作的可行性。因此,一方面应符合预防对象,即潜在吸毒、贩毒人员的利益需求,使其在品德、私利等方面权衡利弊并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自觉减少以犯罪为指向的行为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在外部环境中设置主要以法治体系为依托的预防对象的犯罪障碍,迫使其在选择满足利益方式的过程中放弃犯罪的手段。以此为前提,制定符合并有利于实现效果的思想战略及行动方案。当然,在具体时间和空间中,预防者的具体行动方案是处在变化之中的。但是,这些诸多的具体预防行动方案的背后却是以一种总体的预防战略规则为基础的。总体预防战略模式的不同,对犯罪的预防效果也不同。就我国而言,综合治理预防论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也利于整合各方面资源全面开展禁毒工作,因此,我国确定了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导的防控思路。
其次,鉴于预防对象——潜在吸毒、贩毒人员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况且,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犯罪的智能化和隐蔽性更增大了预防者对有关信息的获取难度。所以,一种单一的预防战略模式不可能适应预防犯罪的要求,因为它不符合预防者预防犯罪的偏好。对于预防者来讲,在不能完全准确预知预防对象的战略及行动方向以前,所要做的并不是等待犯罪是否出现和如何出现,而是着眼于有更大的可能选择不同的预防战略及其组合形式。
因此,应对预防对象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分析总结规律性,细分预防对象的不同类别,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战略及实施方案。例如,我国部分学者及禁毒工作人员以省份作为毒品犯罪研究对象,专题研讨青少年毒品问题等。
最后,确定预防关系。即在毒品犯罪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各个阶段,将各方面的关系建立起有效的链接,形成立体的防控网络。毒品犯罪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尽管需要司法部门对其予以惩治。但是由于毒品巨大的危害也会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因此,这就决定了毒品犯罪的有效预防必然是国家各个部分、社会各个方面通力合作的结果。在毒品犯罪的预防过程中,既要注重对于毒品来源的打击,减少毒品流入社会的数量,保障社会成员减少接触毒品的机会;另一方面,也要通过社会力量减少毒品的消费源。这不仅包括对于吸毒人员的强制戒毒,还包括通过社会的文化、教育等部门加大毒品危害的宣传,使民众自觉远离毒品。
总之,对于毒品犯罪的预防模式是一个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
3.1.2 毒品犯罪控制
3.1.2.1 毒品犯罪控制概述
犯罪控制就是使犯罪不超出一定范围或使犯罪处于自己的影响之下,即将犯罪状况限制在正常度以内。所谓犯罪正常度是指具体时空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犯罪状况可以容忍的限度。
有学者认为,犯罪控制(crime control)是指刑事司法系统对犯罪的事后干预和介入,它试图通过对犯罪和犯罪人的惩罚、报应、威慑或矫正来防止犯罪人继续犯罪和重新犯罪。
但是笔者认为,将犯罪控制仅仅限制于刑罚的特殊预防效果的发挥是片面的。即使是对于已经犯罪的犯罪人进行矫正,也需要社会控制内容作用的发挥。因此,本文认为,犯罪控制的首要选择是社会控制,即通过对影响犯罪生成的各种社会因素的控制把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组织尽可能带进持续发展的有序状态。犯罪控制的次级方案是法律控制,包括刑事立法控制与刑事司法控制两个方面。应当说,司法控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犯罪控制的策略重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控制作为一个完整的控制系统,其组成要素中的施控者、受控者和控制作用的传递者都具有特定的功能,同时犯罪控制是一个处于始终不断的信息变换和反馈状态中的动态过程。
毒品犯罪的控制则是指采用各项合理方法或手段,使毒品犯罪处于一定的限度之内。控制手段可包括行政、司法等多种手段。
3.1.2.2 毒品犯罪的控制模式
广泛地说,反毒品的基本策略可分为两种,第一种即为以司法惩治模式,由于“毒品犯罪市场也是由供应和需求关系组成。按照经济学的原理,对毒品的供应实施严厉的查禁和惩处措施,将会造成犯罪成本的增加,提高毒品的价格,带来消费的缩减;相应的对毒品的消费行为实施严厉的控制,会造成需求的减少,降低毒品的价格,从而减少毒品犯罪的数量。”
因此,司法惩治模式其具体方略包括削减供应与减少需求,不同国家各有侧重,或采用兼顾双方的平衡策略;第二种则为当前引起很大争议的毒品合法化模式,此种反毒品策略在少数国家已开始实践,而其部分方略也容纳于一些以司法惩治为导向的国家的反毒品政策之中。
3.2 我国毒品犯罪整体防控战略
目前,我国既面临境外毒品渗透加剧和国内毒品来源增多的双重压力,也面临传统毒品继续发展和新型毒品迅速蔓延的双重压力,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毒品问题的发展蔓延,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危害。当今世界预防和控制毒品的主要战略为降低毒品非法需求和减少毒品非法供应,我国禁毒工作也是从这些方面展开的。
3.2.1 减少需求措施
3.2.1.1 实行综合的禁毒战略
首先,政府部门重视,加强宣传引导。中国政府历来重视禁毒工作,历届中央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禁毒工作汇报,并作出重要指示,逐级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禁毒工作责任制,以期禁毒工作常抓不懈。各级政府部门把禁毒工作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的战略任务,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和医疗等多种手段,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
各地禁毒部门与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历年“6.8”林则徐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为载体,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都开展了各类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毒宣传的高潮;在历年“12.1”世界艾滋病日,卫生部都开展以“拒绝毒品,防止艾滋病”为内容的宣传活动。
1995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和中央电视台摄制并播出了8集纪实电视片《中华之剑》,引起观众强烈反响;1998 年举行“珍爱生命、拒绝毒品”为题的全国禁毒展览,是禁毒宣传上的重大突破,当时参观的人数达到 160 万余人,创下了我国展览会期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影响最大的纪录;2010 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公安部宣传局、中国禁毒基金会、上海北弋影视有限公司,在“虎门销烟”纪念日当天举办禁毒警示教育电影《明天》首映式。
其次,确立禁毒工作的方针。1991 年 6 月,国家禁毒委员会主持召开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制定了禁毒工作方针:三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三禁”是指禁种、禁吸、禁贩。禁种能减少毒品的非法生产,禁吸可减少对毒品的非法需求,而禁贩切断了“种”和“吸”的联系。
1999 年 8 月,随着新型毒品的出现和泛滥,国家禁毒委员会把“三禁并举”发展为“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
2004 年 5 月,由国家禁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2004—2008 年禁毒工作规划》,把“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调整为“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禁毒法》在肯定这“16 字方针”的同时,对此作了进一步完善:将预防放在首位,将综合治理提前,将“四禁”顺序作了调整。《禁毒法》最终确定的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发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以法律形式固定由禁毒宣传教育、堵源截流和缉毒执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禁毒国际合作等构成的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禁毒框架。
3.2.1.2 推行毒品三级预防措施
毒品的三级预防是我国减少毒品需求的主要策略。
一级预防的对象是正常人群和易染人群,通过各种渠道的宣传、教育、引导让人们不要去错用、误用和试用毒品,其目的是保护正常人群,防止他们染上吸毒恶习;二级预防是对处于毒品高度影响下的人群(即高危人群)使用毒品的情况进行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防止他们发展成为毒品成瘾者。我国毒品滥用的高危人群包括青少年、无业人员、个体商户、餐饮娱乐行业从业人员、出租车司机及其它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针对这类人群要区别对待:对于尚未沾染毒品的人群,加强宣传教育,一方面防止其陷入吸毒的泥潭,另一方面使之成为对成瘾者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教育者,扩大宣传教育层面;对已经处于吸毒初级阶段但还未形成依赖的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进行早期干预,采取治疗或康复手段,减少滥用对个人及社会的危害;三级预防的对象是吸毒成瘾者,通过思想引导、行为矫正、身体治疗和康复,对成瘾者进行多方面的支持和引导,帮助他们脱离毒瘾,重新回归社会。
毒品三级预防体系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新的吸毒人员的产生,降低了复吸率,萎缩了毒品需求市场。
3.2.1.3 完善综合戒毒治疗康复措施
首先,建立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制度。我国高度重视并大力开展禁吸戒毒工作,采取强制戒毒与社会帮教相结合的综合戒毒康复措施,努力教育挽救吸毒人员。
为此,全国各地建立了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制度,每年都开展吸毒人员调查登记工作,建立药物滥用监测网络,定期搜集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吸毒人员情况。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数据,截至 2009 年底,登记在册吸毒人员累计已达 133.5万人,2010 年新登记 21.4 万人,2011 年新发现吸毒人员 23.5 万名,合计 178.4万人。
其次,加强戒毒所建设,认真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国务院制定了《强制戒毒办法》,对强制戒毒所的建设、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政府每年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建设专门的戒毒场所。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统计数据,截至 2010 年底,全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建成戒毒康复场所 93 个,全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在戒人员达 21.6 万余名,比上年同期增长 46%。
最后,扩大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覆盖面。截至 2010 年底,全国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扩展到 27 个省(区、市)588 个区县的 700 个门诊及 200 多个延伸服药点,配备流动服药车 28 辆,累计治疗病人 29 万名,在治人数 13 万名,97% 登记吸毒人数达 500 人以上区县开展了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巩固了戒毒成果,降低了毒品危害。据统计,参加维持治疗一年后,吸毒人员一个月内有注射吸毒行为的比例从高峰期的 78% 降至 7%,全国累计发现艾滋病毒感染者中经吸毒传播的比例从 2009 年的 32.2% 降至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