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专有权利,需不断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本文探讨了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剖析了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通过分析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旨在为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 大数据; 知识产权; 优化策略; 大数据技术;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利人,通过其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标记、信誉等,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特定有效期内的专有权利[1]。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形式多样,如各种发明设计、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经营标记则是指在商业中使用的名称、标志或图像等。随着大数据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受到冲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保护产权人的专有权利,需不断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才能顺应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创新创造力量的不断发展。
1、 大数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1.1、 大数据的特征
大数据所涉及的资讯信息规模已超过市场主流软件工具的能力范畴,而大数据技术可在合理时间内对大数据进行信息检索、分析和处理,为企业、组织或个人决策提供有效的精准信息。因而,大数据技术的核心在于,从庞大的信息数据库中快速获取精准信息。
大数据具有数据种类多、数据容量大、数据价值高和处理速度快四大特性,与传统数据相比其应用范围更为广泛。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渗透到各行各业的职能领域,对海量数据信息的挖掘及运用已经成为企业、组织及个人重要的决策助力。预示着比如在医疗健康领域中,“新冠肺炎疫情趋势”项目可搜索分析全球范围的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情况,追踪疫情的精准度高达97%;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百度与乐视合作开发的国内首家新媒体板块检测平台CPM1Live,采用30台数据服务器,可同时处理1000小时以上的视频或音频文件信息[2];在政府的社会监管领域中,通过民生经济大数据的统计分析,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实践数据支持,有助于实现社会监管的精细化和高效性。
1.2、 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促进
1.2.1、 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避免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
在专利技术的研发阶段,产权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深入挖掘专利数据库中知识产权信息,再做出投入资金和申请专利的决定。而在专利技术的申请阶段,产权人则可利用大数据技术,预测分析专利申请的顺序。此外,在专利技术的许可或销售过程中,产权人可利用大数据技术,明确知识产权的保留及出售项,从而实现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果需要购买外部专利技术,可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所需购买专利的覆盖范围进行比对,尽可能节省专利技术的购买成本。
1.2.2、 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变革,实现知识产权自动化管理
企业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主要分为知识产权注册申请、知识产权分析和知识产权的许可交易三大模块,采用大数据技术,能够减少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重复性高的操作,从而实现企业知识产权的自动化管理。企业只需要聘请资深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结合大数据分析工具,便能高效管理企业知识产权,可减少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人才资源的配置,从而节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力成本。
1.3、 大数据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1.3.1、 数据信息的指数级增长,加大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
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更新飞快,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量每18个月就能实现翻倍,比如部分发达国家在过去50年时间内,专利数量翻了整整3倍,会使得知识产权所要求的新颖性难以达标[3]。在大数据信息以指数级增长的形势下,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越来越高。
1.3.2、 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工具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侵权等违法行为提供了便捷的工具,比如在互联网社交网络中,企业、组织及个人的隐私信息很容易被用于谋取非法利益。在大数据时代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具隐蔽性,大量的数据信息被用于各行各业各领域,极容易产生信息的交叉重叠,可能侵权人在无意中侵犯他人产权而不自知,使得产权人陷入维权的两难境地,而且产权人通过信息的传播追溯侵权人,并获取侵权证据的难度都非常大。而且,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侵权行为也难以界定。比如利用大数据技术提炼信息,再对信息进行分析整合,从而创造出全新的产品注册申请知识产权,这就可能会侵害与该产品相似的原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再比如,企业采用大数据技术分析竞争对手企业发布的网络信息,了解到竞争对手企业的产品技术研发成果或动态进展,领先注册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会直接侵害到竞争对手企业的经济利益。这类侵权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数据的获取比较容易,而且利用大数据的运算技术会增加侵权的发生概率。
1.3.3 、大数据的开发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冲突
大数据的发展依赖于已有数据不断融合新数据,进而扩充数据库的信息量,不断增加数据库中信息的价值。只有通过信息的广泛传播,才能使得数据库的经济效益最大化。但在大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不可避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因为产权人对自身知识产权产品具有垄断权,并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与大数据的开放共享具有一定的冲突性。
2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为此国家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尤其是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竞争力的文化创意产业,如果创作者的创造价值即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和保护,无法获得其在研究、创作和生产中应有的投资回报,被他人侵犯其知识产权而蒙受经济损失,将严重削弱创作者们的创新积极性。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产业的生存根基,如若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即使国家出台再多鼓励投资等优惠政策,也将难以调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积极性,导致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无论是文化创意产业,还是制造行业,知识产权对于行业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
3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3.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意识,还有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良性的尊重知识产权氛围,全社会才会更加尊崇创新创造精神,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文明和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各行各业中占比较大,缺乏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更谈不上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因而中小企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只重视对创新产品的研究、设计和开发,却往往忽视对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的保护。此外,因为部分中小企业人力和财力资源有限,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可能会抄袭或篡改竞争对手企业的创新成果,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还有部分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因维权程序复杂、耗时长及成本高而放弃起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不良风气,尤其是在广告、建筑、设计、时尚、影视等创意行业中抄袭侵权现象更是频繁发生[4]。
3.2、 知识产权保护法不完善
3.2.1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发展需求
尽管我国已出台并修订了《专利法》《着作权法》和《商标法》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也公布多项具体司法解释,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未做到切实有效,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法律还不够体系化,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的具体维权方法尚不明确,而且知识产权针对的客体范围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当下新型技术快速发展,不断涌现如基因工程、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的形势下,现有的知识产权法难以满足科技发展的需求。
3.2.2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混乱,行政司法机关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包括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不同法律对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规定不同,因而使得不同的知识产权无法得以统一管理,甚至对待不同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管理和打击力度也存在较大差异[5]。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过程中,行政监督与司法审查相脱离,并未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进行明确衔接,导致实际案例与可参照的法律条文之间存在差异,从而无法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与此同时,当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产生民事纠纷或行政诉讼时,案件将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但由于对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未加以协调,容易导致司法审判结果缺乏统一性。而且,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司法机关缺乏统筹能力,各部门间无法高效协调合作,导致知识产权的整体管理机制较为混乱,甚至出现产权维护人因维权程序复杂、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现象。
4 、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
4.1、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
4.1.1、 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
要想完善大数据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必须先完善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更新和修订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主体制度,使得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有针对性;拓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范畴,给地方级别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赋予相应的行政执法权责,以便及时做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行为,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比如,2001年我国《商标法》中强调了对商标的行政保护,一旦发生商标盗用或侵仅等情况,侵犯主体将接受相应处罚[6]。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也应如此,需修订“专利法”制定侵犯专利的法规条文,尽可能减少侵犯专利状况的发生,将专利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中。
4.1.2 、健全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制度
健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修订完善,比如如何界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如何对待申请注册的知识产权与原产权人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产权权益;如何弥补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经济损失等。在完善这些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时,不仅要有效保障知识产权原产权人的权益,还要结合科技发展需求,给予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衍生品的发展空间。对于目前暂时无法给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相关的法律条文时,可先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效解决实际生活中发生的侵权纠纷。
4.2 、采用大数据技术,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畴
4.2.1、 大数据信息检索技术
我国传统的专利检索比对方式多为IPC检索和字段检索,无法对知识产权信息中的关键字段进行模糊性关联检测,可能会使得知识产权申请人在产权信息检索比对环节中,因无法检测到所有信息发生信息遗漏,导致侵犯他人产权的行为,不仅会浪费产权申请人的时间成本,还会使得产权申请人面临被起诉的风险[7]。而采用大数据技术,产权申请人对知识产权中的关键信息与专利数据库进行强关联分析,避免发生信息遗漏而导致侵犯他人产权。
4.2.2、 大数据图像识别技术
在产权人申请商标和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时,常常需要对知识产权中的图片信息进行提取分析,对比产权申请人的图片设计内容及附属数据与专利数据库中信息的相关性,采用大数据的图像识别技术,比如百度的“识图”搜索功能,能大大提升图片信息搜索比对的效率,从而加速专利产权的速度,减少商标和外观设计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障产权侵犯主体的侵权证据完整性。
4.2.3、 大数据数字水印技术
对于视频、音频、图文及其他多媒体形式的数字作品,可采用大数据数字水印技术,将标志性信息融入到数字作品中,以此判断数字产品的创作者、使用者信息是否遭到篡改等侵权行为,从而保护数字作品的知识产权。
因而,在大数据时代,可利用不同的大数据技术,对不同类型产品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和监管,大大拓展知识产权的保护范畴。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产权人可深入挖掘大数据库中的侵权证据,提交给知识产权管理执法部门,从而避免自己的产品版权受到侵害,遭受经济损失。
4.3 、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及监管系统
4.3.1 、在建立万众创新平台的同时,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
为避免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频频发生,需要建立万众创新平台,以促进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为企业、组织或个人等产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服务,提升产权人管理自身知识产权的能力,从而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此外,还需要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综合市场上现有的各检测软件优势,快速有效追踪数据信息所有人及使用人,避免企业、组织或个人的敏感信息或经济信息泄露,形成一道牢固的知识产权防护墙。
4.3.2、 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9年颁布《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重点强调采用大数据技术,建设国家、地方和区域三级知识产权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广和普及[8]。面对知识产权资源信息量之庞大、种类之多样、分布之广泛等,利用大数据信息深度挖掘分析技术,构建知识产权大数据库服务平台,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数字资源的分析处理整合,为公众提供更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使用系统。
公众受限于自身的知识水平和产权意识,获取信息时难度大,且精准度低,可依托于国家知识产权数字资源,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对专利信息、着作版权信息、商标信息、外观设计信息等知识产权资源进行统筹整合,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服务标准,为公众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并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满意度。比如,工商部门可建议商标咨询服务中心,帮助企业、组织及个人解决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协助他们快速取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以免因注册时机的延误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建立海量知识产权信息的数据库,对数据库中专利、着作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各类基础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和最新研究动态、前言科技内容进行分类整理,引导企业、组织及个人根据所申请注册知识产权的需求,使用对应的知识产权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提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比如知识产权创新性的检索比对服务,帮助产权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知识产权前,了解自己所申报注册的知识产权是否已被注册授权,从而确认自己的知识产权产品是否符合创新性要求,以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在构建知识产权数据库的同时,可将知识产权数据库与专利、着作版权、商标、外观设计等知识产权申报及监管平台对接,集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产权保护、产权交易及防侵权监控于一身的信息化数字平台,便于满足公众对知识产权服务的综合性需求。
构建知识产权公众服务体系后,加强宣传,让更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强化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提升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意识,减少知识产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众服务质量,加强不同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有效分类,针对企业、组织及个体提供个性化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使得公众获取知识产权信息更高效更精准;构建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平台,为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提供个性化的应用服务,形成集知识产权生产转化再生产的良性循环系统,从而促进产权人的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最大化。
4.4 、优化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4.4.1 、着作权保护
虽然着作权保护模式对保护主体的标准要求较低,受着作权保护的权力客体范围广,且着作权的保护手续便捷高效,便于产权人利用已获得的着作权产品继续开发创造新产品。但着作权保护模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着作权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仅仅局限在禁止他人未经授权擅自抄袭产权人采用特定语言编写的源程序,而只要对原产权人编写的源程序语言稍加修改便能生产新的软件。
4.4.2、 专利权保护
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中,专利权的保护力度最强。专利权对产品的保护非常全面,并不同于着作权局限在对产品表现形式的保护。但专利权保护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专利的申请必须同时满足实用性、创造性和新颖性等实质性条件才能获批,而且专利申请的手续相当复杂,还需要缴纳专利维护费。此外,专利不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算法公式和逻辑推理等运算方法与规则。
4.4.3、 商标权保护
将专利与商标相结合,能够更好地实现创意成果的市场化。利用商标可续展的特点,可以帮助企业在其专利权有效期届满后,凭借商标的品牌影响力,保持其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商标保护是对专利保护的有效延伸,不仅可以延长保护时间,还能扩展保护范畴,使得超过有效期的专利权产品,或是不具备申请专利条件的创新产品,都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5、 结语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大数据技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一方面应用大数据技术可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充分挖掘知识产权信息,可避免侵犯产权行为的发生;还能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变革,实现知识产权自动化管理。同时大数据技术也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如数据信息的指数级增长,加大知识产权的创新开发难度;大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工具;大数据的开发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冲突。但创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激发全民的创新意识,并对创新成果即知识产权加以有效保护,才能保障公众创新创造的积极性。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如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难以满足科技发展需求;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混乱,行政司法机关管理能力有待提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化策略,如完善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采用大数据信息检索技术、图像识别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扩展知识产权保护范畴;建立万众创新平台,同时构建知识产权监控体系和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优化着作权、专利权及商标权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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