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律制度体系中, 知识产权法是近代为了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而做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其主要是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也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 在迎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同时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 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人才和教育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更加凸显, 但是, 在对它的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为此,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法与利益冲突进行分析。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
由于人的行为活动受法律制度的影响, 而通过对人类行为的调整才能够确保实现利益的获取, 从而形成法律规范。因此, 针对法律制度的设计我们必须考虑到利益分配的问题。在当下社会, 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近年来逐渐兴起的法律学科, 它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繁荣, 与其他学科相比而言, 它没有较为深厚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渊源, 但也是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并逐渐形成今日的规模的。随着数字技术不断发展, 在迎来知识经济时代同时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 知识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知识、人才和教育的竞争。在这种背景下, 知识产权及其法律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就更加凸显, 但是, 在对它的保护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
一、知识产权法中的利益冲突
(一) 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的法定的垄断权利, 这个制度让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 而这明显体现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意义。我们不难发现, 现如今知识产权人的私人利益得以有效的表现出来, 完全取决于知识产权制度对权利人专有权力的保驾护航。尽管如此, 当下社会对这种开发性智力结晶仍然是存在着合法的需求, 而这就会与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形成了矛盾。但是, 没有垄断就会影响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研究, 就难以生产出更庞大的信息;从另一方面来看, 一旦拥有了合法的垄断, 就会让大众对于信息的合法需求受到影响。在这个背景下, 知识产权制度的成本被人们所承担了, 他们同样希望通过公共利益的方式来进行独立诉求, 但是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 私人利益中存在的过度膨胀的现象会有损大众的公共利益, 因而会导致知识产权制度的公共目标难以得到实现, 最终不可避免的形成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二) 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冲突
在知识产权中, 个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使用也同样重要。由于知识产权制度对其法定的垄断地位有了制约, 因而使创造者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发生了难以避免的利益冲突。例如, 从我国的《着作权法》中可以发现, 该法的存在既尊重和保护了着作者的利益, 同时又能保护邻接权人的利益, 可谓是一举两得。
分析这个做法能够看出, 它的核心在于严格保护作者的利益, 且格外重视权衡着作权和邻接权这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通过这种方式, 既能够提高优秀作品的创作量, 又能够有效的对作品进行更深层次的传播。《着作权法》之所以能够长期在着作权市场上保持充沛的活力, 是由于该法能巧妙地运用制度设计, 打造出了一个作者与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联系纽带, 使他们能够实现相互的分享和平衡。
(三) 管理者内部之间的利益冲突
知识产权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主要体现在进行管理活动的过程中, 他们侧重于利用各种规章制度来统筹内外两者的相互关系。在制作产权组织管理内部, 也由于管理者之间的职能不用而发生利益上的冲突。政府和社会团体利益的相对化让他们各自只侧重于自身的利益, 两者之间难以得到协调, 最终都会因自身利益而给出反对意见。因此, 如果每一个管理者都想让自己能够获得利益的最大化, 就很容易导致管理者内部之间的矛盾产生。
(四) 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知识产权的体制内, 管理者、创造者、使用者这三者之间的利益有很大差别。管理者实现自身利益的目的是获得管理上的绩效, 进而让国家的竞争力有所提升。而在创造者之中根据不同群体其利益也是不同的, 如高校、科研机构及其各自人员的利益在于获得经费、提升地位等;企业的利益主要是增强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以及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使用者的利益主要是为了获得信息的共享。在这个过程中, 管理者为了能够让知识产权法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 最大程度的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从而会通过行使其行政权和司法权达到目的。知识产权人通过开展合理合法的经营活动, 目的在于能让他们的创造性智力成果获得经济和社会收益的最大化。但在这个情境之下, 管理者往往会更多的权衡整体利益, 从而让其他两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实现, 就会发生利益上的冲突。
二、知识产权法平衡利益冲突的策略
(一) 完善人们对专有权利与对信息成果的再创造机制
虽然知识产权是属于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一项专有的权利, 但是社会仍可对其成果进行加工再创造。因此, 在对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进行制定的过程中, 最关键的制度设计就是要适当地对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进行限制, 同时还应划定知识产权能够合理使用的全部范围, 符合范围规定的人员, 都可以避开所有的审核过程, 同时能够立即拥有产权使用权, 有效保障了人们取得智力成果的权利。另一方面, 能够充分展现出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则是专利法中的充分公开机制。专利技术的公开使得社会公众能够更接近专业发明, 让他们在发明的基础上作出更好的发明。知识的不断创新是推动知识经济发展的动力, 为了将知识产权权力人的专有权和人们对创造性智力结晶的再创造相互平衡并建立起协调的统一战线, 我们只有通过建立起合理有效的平衡机制, 对专有权利进行严格的约束才能实现其目标, 从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二) 完善专有权利的占有与知识的传播、扩散机制
公众对知识进行传播和扩散, 能够快速地使整个社会的知识水平不断上升, 同时源源不断地创造着新的知识。倘若其中缺少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驾护航, 生产者为了维护个人的利益而不愿与社会共享自己的创造性开发产品, 这就会严重影响了知识的传播。由于知识产权法中严格明确了创造者的垄断权, 并用法律的手段来对这个权利进行保障, 从而解决了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忧虑, 维护了其自身的利益。在知识经济时代, 不仅要求知识的大量生产, 而且还要求知识能够进行快速的传播和广泛应用, 从而促进经济的增长。而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机制恰好能够实现这两者的协调与兼顾。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宗旨在于通过尊重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垄断权来激励、号召人们积极参加新知识的生产, 它作为一项激励机制最终能提升社会的总体知识水平。
(三) 构建知识产权经济型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平衡机制
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决定了对权利人经济性法益的保障, 这也能有效推动减少知识产权生产成本的进程, 或让收益得到提高。这两者都能够使知识生产的动力显着增加。除了经济性法益以外, 也有很多非经济性法益对于知识产权生产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如发表权、署名权、荣誉权等。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 如果总是注重权利人的经济性法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也是有弊端的, 它会使社会整体的利益化受到影响。为此, 要合理运用经济性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相互制约所形成的效果, 可以在产权法中对权利人的垄断地位进行适当的约束, 且将非经济性法益巧妙应用来平衡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对权利人的经济学法益进行限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在保障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基础上, 让社会公众更积极地参与到知识生产和再创造的行列中, 提高优秀知识产权的数量, 以此实现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 也为新知识、信息的产生创造良好的条件, 而构建知识产权经济型法益和非经济性法益的平衡机制就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法对于权利人经济学法益限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从而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四) 构建知识产权利益的动态调节机制
在社会经济、科技和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 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利益体之间是无法实现绝对公平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 不同的社会环境或者相同环境中不同的发展阶段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社会观、价值观, 正是如此才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术。社会逐渐发展的每个阶段, 也充分表现了法律利益的权衡决定。例如, 当我们处于社会发展、市场开发的萌芽时期时, 权利人则是法律的重点保护对象, 这种做法能够帮助权利者迅速的掌控市场、占据垄断地位, 用这样的激励机制来让他们的创造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 为经济发展创新出更多更优秀的知识产权。当我们的社会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 之前的一些垄断权利便会被法律所限制, 此时法律的保护对象则由权利人转变为社会公共利益, 以此继续稳定社会的知识再创造的能力。但无论是在哪个阶段, 都不能任由个人独占权肆意扩张或恶意约束, 否则都会使知识的传播和创新难以得到良好的发展, 会直接扼杀创新的源泉。知识产权利益的合理配置是一个动态的配置过程。总之, 我们要时时刻刻尊重和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知识创新作为宗旨, 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才能够在总体上达到平衡, 从而保持整体的创新能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 知识产权法在尊重和保护智力成果权利人的同时, 也产生了利益平衡机制来对知识产权中的利益冲突进行平衡。在知识经济体制中, 知识产权法需要根据社会的经济、科技、传统文化思想等方面作出与之适应的调整, 在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利益平衡机制也是要进行不断的完善的, 这样才能够确保知识产权中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总体上的平衡, 保持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 最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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