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甚至歪曲黑格尔哲学之于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影响,是造成马克思主义庸俗化的直接原因。
这集中体现为,以非反思的形式解读马克思对黑格尔逻辑学的批判。而后者毋宁是在理论思维缺席的情况下,对哲学基本问题采取常识性理解的后果。如此一来,“黑格尔的全部遗产不过是可以用来套在任何论题上的刻板公式,不过是可以用来在缺乏思想和实证知识的时候及时搪塞一下的词汇语录。”[1]40于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蕴含的辩证属性,就沦为经验直观的附庸,从而丧失积极的批判能力。
对此,孙正聿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必须把辩证法同哲学基本问题统一起来,从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去定义和解释辩证法理论,真正揭示辩证法理论的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
[2]33不难看出,就如何理解马克思的辩证法而言,孙教授提出了互相关联的两方面要求。其一,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是黑格尔有关哲学基本问题讨论的继续,因而它是自觉反思思存关系的理论思维; 其二,从辩证逻辑与本体论、认识论之间的统一来看,又意味着辩证法同逻辑学、认识论之间三者一致的关系。鉴于此,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可视为对黑格尔逻辑学的直接继承。二者唯一的差别在于,马克思实现了辩证法的起点由抽象概念向具体实践的颠倒。
此外,作为理论思维的辩证法,又蕴含着通晓思维历史和成就的能力。
[3]284这就在逻辑与现实两个层面,分别赋予以实践为基础的辩证运动以历史性的内涵。如此一来,具有反思特质的实践性、与理论思维自身的历史性,在自觉回答哲学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共同构成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指向。立足于哲学史的维度,这无疑是马克思继承并超越黑格尔思辨体系的关键所在。因此,以思存关系为切入点,凭借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的话语互动,对唯物辩证法的解读,就具有确证马克思主义先进性的奠基意义。一、概念、实践、反思: 作为理论思维的唯物辩证法**重温并再现黑格尔哲学对马克思的巨大影响,是能否准确界定唯物辩证法性质的关键。因此,必须回到问题的源头,从黑格尔思辨体系的语境中,找到马克思主义哲学得以发轫的契机。而作为精神辩证法基石的抽象概念,以其特有的反思内涵,恰好成为介入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必要起点。这表明,只有从概念性反思入手,才能把握马克思辩证法的核心特征。于是,后者与黑格尔哲学之间的关系,就体现为以下三个层次:
首先,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思辨体系的超越,必须达到哲学反思的高度。这构成辩证逻辑自身性质的内在要求。对此,黑格尔指出,反思“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在这种方式中,思维成为认识,成为把握对象的概念式的认识。”它“以思想自身为内容,力求自觉其为思想。”[4]56 -57换言之,哲学的反思意味着,通过概念实现思维的理论自觉。而概念本身在黑格尔看来,则是被意识到的自在自为的存在。[5]
这表明,哲学通过反思实现了概念对现实的积极把握。黑格尔试图证明,“现实不能在自己的视域中完全揭示自身,因此就要求运用思维去把握作为现实基质的理念存在( idealentities) .”
[6]73可见,哲学的反思,毋宁是把事物的本质逐渐纳入概念的过程。黑格尔将之称为自我意识对精神的把握。并进一步指出,作为现实本质的精神,其“内在核心则是思想,并且只有精神才能认识精神。”
[4]82由概念的反思所引发的自我意识对精神的认识,无疑突显出黑格尔哲学的两个基本维度。一方面,事物的本质只能是为概念所表征的精神; 另一方面,对精神的理解惟有依托自我意识对概念的反思。因此,思维对现实本质的把握,本身就是概念由自我意识的形式向绝对精神辩证运动的结果。故而,黑格尔思辨体系的实质,就是以反思为出发点的概念辩证法对现实整体性的统摄。它认为“有限的存在缺乏稳定的、完全的、绝对的本质。这就要求,它将以绝对的总体性为基础。”又由于总体性的概念是“自我规定、自我认识的结构……故而,它不依靠任何有限性的东西。”[7]
显而易见,概念的总体性意味着辩证逻辑自身的自足性。当直接的现实被反思为纯粹的概念,前者就成为“只依赖于自身纯粹规定性”[8]273的纯粹自我意识( 或精神) .对黑格尔反思性概念的强调,正是为了突显辩证法的立脚点不是直接的表象,而毋宁是隐藏在表象背后的现实。鉴于此,纯粹概念的辩证运动,就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事物本质的逻辑学。它又“可以叫做客观思想,……因此逻辑学便与形而上学合流了。”
[4]92 -93虽然黑格尔对事物的本质采取了概念式的思辨理解,但他无疑为我们解读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确立了最低的限度。即不能以非反思的方式,理解马克思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颠倒。
其次,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思辨体系的超越,理应出自概念逻辑的框架。按照黑格尔的理解,既然“现实性,是概念的内在发展”,那么通过追求“自诠释之路成为科学”的哲学[9]246,就是脱胎于概念运动的辩证逻辑。后者作为事物的本质,把现实存在径直纳入自身自足的体系,并以抽象的逻辑规定取而代之。于是,现实以及对现实的认识,就转变为纯粹的概念。它通过范畴的内在性,呈现为自我意识向绝对精神的发展。显然,“概念的发展的根本内在性和这种发展的规定性……即一种自规定性的( self - determining) 概念结构,这一结构的规定内容可被理解为构成现实',而不仅仅构成可思考者.”
[9]333不难看出,黑格尔将现实与对现实的认识,一并置于概念的逻辑体系中,恰好意味着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在概念辩证法的维度实现了统一。对此,孙教授专门指出,“黑格尔哲学的最突出和最重大的价值,就在于它实现了辩证法从自发到自觉的理论形态的根本性转换,把辩证法展现为本体论、认识论和逻辑学相统一的人类思想运动的逻辑。”
[2]46逻辑学对本体论与认识论的统摄,之所以是辩证法从自发到自觉的标志。原因在于,由概念所蕴含的自我意识,赋予外部现实以本质性的意义。并且,当后者发展成为一个自身自由的具体实存时,它就是自我或纯粹的自我意识。[10]
这无疑突显了思维主体的能动性。另外,既然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与形而上学实现了合流。那么,外部存在自然就成为,绝对精神利用自我意识所做的规定。并且,“它的发展通过纯粹的概念而被思考,后者组成它全部的内容。进而,绝对精神通过反思由自身所变现的自然或精神的纯粹本质,”[11]250 -251就为现实的存在确定了发展的样式( mode) .
毫无疑问,与本体论、认识论相统一的逻辑学,突显了人类的主观能动性。只不过后者以抽象的方式,表现为思辨的自我意识。通过概念式的自觉反思,它将现实的存在,归结为普遍理性的世界图景( word - picture) .[12]17 -18从此,外在事物的发展,在自觉的思维层面,就获得了辩证运动的意义。即自我意识通过揭示反映事物本质的概念的辩证运动,从而在主观层面,赋予客观现实以辩证的内涵。对此,孙教授强调,“正是基于辩证法必须是逻辑学的上述理解,也就是基于必须以思维的逻辑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 去把握和描述事物的逻辑( 存在的辩证法) 才能实现思维和存在的一致的上述理解。”
[2]119可见,只有先从逻辑层面,理解有关概念的辩证运动,才能真正掌握反映现实存在的唯物辩证法。
再次,唯物辩证法对黑格尔体系的超越,只能视为人类实践的结果。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逻辑学,是“以纯粹的思辨的思想开始,而以绝对知识,以自我意识的、理解自身的哲学的或绝对的即超人的抽象精神结束,所以……不过是哲学精神的展开的本质,是哲学精神的自我对象化”.[13]98因此,要达到对现实的真正理解,必须实现由概念向现实的转向。
鉴于此,马克思指出,辩证法的出发点,是依托一定社会关系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14]15并且,只有在“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现实生活面前,才能终止思辨。[14]17这就涉及两方面内容: 第一,辩证法的主体由抽象的自我意识,转变为具体的个人; 第二,辩证法的动力,从概念的反思,演化成现实的实践。对此,列宁专门强调,“只有当概念成为在实践意义上的自为存在的时候,人的概念才能最终地抓住、把握、通晓认识的这个客观真理。”
[15]138但是,现实实践对概念反思的扬弃,应当立足于对精神辩证法自身合理性的肯定。这意味着,实践应从思辨体系内部,突破纯粹逻辑的藩篱。换言之,唯物辩证法应充分接受抽象概念所蕴含的积极意义。这是由于,“( 抽象的) 概念的形成及其运用,已经包含着关于世界客观联系的规律性的看法、见解、意识……即使是最简单的概括,即使是概念( 判断、推理等等) 的最初的和最简单的形成,已经意味着人在认识世界的日益深刻的客观联系。”[15]136至于实践对概念抽象性的否定,则是以肯定其中的客观联系为基础的现实,对逻辑的替代。因此,马克思对概念辩证法的批判,毋宁是以实践的形式,尝试为后者确立唯物主义的前提。
进而,通过保留反思的能动性,将概念的辩证运动,改造成人类实践的辩证过程。“这就要求,必须把被黑格尔哲学神秘化了的概念辩证法扬弃为实践辩证法的内在环节,不是用概念的辩证运动去说明人类的实践活动,而是用人类的实践活动去解释概念的辩证发展。”
[2]60显而易见,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对现实客观性与反思能动性的双重自觉。鉴于此,它可被视为对概念辩证法祛魅的理论思维。
二、逻辑、现实、历史: 具有历史内涵的唯物辩证法
在黑格尔看来,通过自我意识( 精神) 的反思而形成的抽象概念,必然以运动的方式为逻辑体系所体现。这是因为,“精神自在地就是运动……由实体转变为主体,由意识的对象转变为自我意识的对象……或者能变为概念的运动。”[8]268其中,精神由实体向主体的转变,意味着整个概念体系将获得能动的性质。值得一提的是,能动的“精神必然表现在时间中……这个必然性意味着使自我意识在意识中具有的部分充实起来,使自在存在的直接性……运动起来。”[8]268可见,一旦精神介入时间的范畴,概念的能动性就会获得相应的历史性内涵。
因此,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解读,必须结合它所蕴含的历史意义。原因在于,“只有在精神( 即存在) 按其本质是时间的、即历史的情况下,概念或知识才有可能; ……精神只有作为一种时间中的历史性存在,才能通过概念被揭示出来。”
[16]46黑格尔赋予概念相应的历史性,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他试图将历史理解为逻辑自身演进的过程。即凭借概念的辩证运动,实现逻辑与历史之间的统一。从此,理性成为世界的主宰,世界历史也变为受逻辑规约的合理性过程。
[17]8当概念的必然性剔除所有的偶然性之后,现实的历史就以反思的形式,脱离了直接经验的局限性,并被冠以绝对知识的特征。后者“作为真正的知识,从经验意识和接受性的知觉中解脱出来。并且在战胜抽象性之后,又能动地规定自身。”[11]249需要强调的是,成为绝对知识的历史,本身又呈现出相应的具体性。换言之,它“是一种具体的总体性,这种总体性与直接的客观性相同一.”[9]349当经验被反思为抽象的概念,历史被内化成思辨的逻辑之后,具体的总体性意味着概念体系自身的完善。这表明,抽象的逻辑范畴经历了所有的环节,并最终成为统摄思维与存在的绝对理念( 或绝对精神) .原本内在的概念范畴,也因此成为构建外部事物的“客观逻辑”,从而具有相应的现实意义。在此,“黑格尔拒绝了内在的实在主义( realism as incoherent) ……并抵达了绝对精神的维度。所有的现实都变为超个体的主体( supra - individual subject) 经验。之后,黑格尔将世界视为,依托绝对理念( mind - dependent) 之下的精神性存在。”[6]55而具体的总体性,毋宁是具体概念的总体性。归根结底,黑格尔对辩证法当中历史意义的考察,就是为了在纯粹逻辑的层面,实现对历史必然性与运动无限性的理解。于是,现实的历史就成为“精神关于自己的知识的形式向前开展的运动”.[8]269鉴于此,马克思对概念辩证法的改造,自然包含着对黑格尔历史观的批判。与后者将历史内化为逻辑的思路截然相反,马克思认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每一代一方面在完全改变了的环境下继续从事所继承的活动,另一方面又通过完全改变了的活动来变更旧的环境。”
[14]32这就在唯物主义层面,颠覆了将历史理解为纯粹逻辑的唯心史观。于是,对历史必然性具有佐证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就成为反映历史现实运动的客观规律。它立足于人类实践,并通过现实的变革获得真正的能动性。
马克思指出,推动黑格尔辩证体系能动发展的,是“抽象的精神的劳动”,[13]101即纯粹的思辨。因此,现实的历史将以逻辑的形式,被纳入反思的自我意识。进而,成为精神“表现它自身最具体的现实”.[17]16这表明,与形式逻辑大相径庭的概念辩证法,以与历史相结合的方式,获得了客观的形而上学意义。[18]
但是,作为一种历史观,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同黑格尔的概念逻辑截然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14]36要言之,就辩证法所蕴含的历史意义来看,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改造,实际上完成了由逻辑向现实的颠倒。即把抽象的概念运动规律,还原为具体的事物发展进程。
值得一提的是,在唯物主义框架下,对历史进行的辩证理解,同样以哲学反思的形式实现。这是因为,“在哲学历史上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也同样是哲学本身里所表述的思维进展的过程,不过在哲学本身里,它是摆脱了那历史的外在性或偶然性,而纯粹从思维的 本质去发挥思维进展的逻辑过程罢了。”[4]71因此,马克思对概念与现实间关系的重置,只是强调了历史对逻辑的决定作用。至于概念辩证法所具有的历史性,只是它对真实历史进程的反映罢了。换言之,马克思将概念辩证法视为,能够认识历史辩证运动的客观规律。故而,“在马克思这里,辩证法不是对规律的否定,而是规律本身,亦即以历史为内容的存在论、认识论和辩证法相统一的历史的内涵逻辑.”[2]82只不过,马克思所谓的内涵逻辑,以现实的历史发展为基础。它在确证自身唯物主义前提的同时,进一步肯定了源自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积极意义: 即以思辨形式突显的历史能动性。
只有认识到,在科学中( 绝对理念中---笔者注) 被完全揭示和充分实现、且作为绝对知识的历史,[16]43完成了由概念向现实的转向,才能真正理解唯物辩证法的历史内涵。凭借对逻辑与历史关系的重塑,马克思实现了辩证法的能动性与客观性,在历史维度的统一。
三、思维、存在、统一: 重释思存关系的唯物辩证法
对黑格尔来说,辩证法自身所蕴含的反思性与历史性,分别构成把握思维与存在的两维。因此,逻辑与历史在概念层面的统一,意味着以思存关系为主要内容的哲学基本问题[3]223,将获得抽象思辨的解答。一方面,“思想不仅仅是单纯的思想,而是把握永恒和绝对存在的最高方式”,它“是思想的自身又是思想的对方,思想统摄其对方,绝不让对方逃出其范围。”[4]82、86这说明,存在的本质与发展( 历史) 只能作为概念体系的一部分,被逻辑的必然性所规约。另一方面,“只有当合理性在世界的存在中开始表现它自己的时候,而且是当它不仅是一种自身可能性,而且是在一种现有事物状态中,将自己现实为意识、意志和行动的时候,历史的研究才能开始。”[17]59不难看出,历史不过是概念( 精神) 展开自身的方式。思想自身的合理性,只有外化成能动的现实,才能获得自身的客观性。
黑格尔以思辨的方式,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反思,隐含着他将本体论与认识论进行统一的尝试。
对此,列宁专门指出,“如果一切都发展着,那么这是否也同思维的最一般的概念和范畴有关? ……如果有关,那就是说,存在着具有客观意义的概念辩证法和认识辩证法。”[15]142通过列宁对黑格尔逻辑学的解读,可知: 就存在与概念和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来看,由概念辩证法所彰显的逻辑体系,具有统摄存在的本体论意义。后者毋宁是“客观逻辑”发生形变( metamorphosis) 后,从本体论层面对存在自身发展的强调。[19]
此外,自我意识对存在的本质性认识,在黑格尔那里同样表现为,“一个连贯的此在概念……依据它们的内在存在( insichsein) ……理解为思想对直接现象背后被中介的本质的规定。”[9]280质言之,辩证法在认识论层面,呈现出同它作为本体论时完全一致的状态。即都表现为概念自身的辩证运动。于是,通过共享相同的逻辑体系,本体论与认识论达成了统一。
毋庸置疑,上述统一的实现,是黑格尔以思辨的形式,把握思存关系的结果。在他看来,思维对存在的认知,表现为精神发现、并克服自己的二元化( 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分立---笔者注) ,从而回复自己的过程。[20]
其中,作为存在本质的理性,被能动的思维“唤醒”( awake)[12]11 -12,最终一并纳入自我意识的框架中。因此,可将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视为,以抽象形式实现的思维与存在的统一。当他赋予思维认识存在的逻辑,以形而上的本体论意义时,也就进一步在概念辩证法的维度,实现了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三者一致。
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进行批判的重要一维,就是重新诠释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三者一致。而后者得以实现的前提,正是以唯物主义的方式,重构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对此,马克思也以思维的客观性为切入点,展开论述。他指出,“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21]
显然,马克思对思维客观性的界定,蕴含着对黑格尔哲学的双重超越。一方面,思维客观性的获得,不是以抽象的形式,赋予概念逻辑以形而上的意义。而是通过实践,将之转化为现实的物质力量。另一方面,应立足于客观的现实,从存在的此岸性出发,确证思维的能动性与正确性。这就分别从能动与受动、思维与存在两个维度,批判了黑格尔运用逻辑对历史进行规约的尝试。显然,“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是透过黑格尔的形而上学的思辨,致力于批判构成这种思辨的形而上学的抽象的存在.”[2]70于是,马克思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回答,就落脚于实践所表征的现实的物质力量。
对此,孙教授总结道,“在马克思的意义上,抽象理性是根源于抽象存在的抽象,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就远不止于对抽象理性的批判,而是通过对抽象理性和抽象存在的双重批判,达到思想的和实践的双重批判。”[2]76这说明,马克思对思存关系的重构,毋宁是通过赋予思维的能动性以客观的物质基础,从而实现它对现实的积极改造。而前者物质力量的获得,就在于人类实践的介入。因此,在唯物辩证法的框架中,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就呈现为以实践为基础的动态统一。
如此一来,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三者一致的基础,就从抽象的概念体系,转变为具体的人类实践。这无疑从内部瓦解了黑格尔逻辑学的神秘性,从而使辩证法突破了自身最后一块形而上学壁垒。一旦逻辑的思辨体系被能动的实践所取代,辩证法就成为真正的批判性力量。正是以此为前提,马克思才认为,“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112换言之,对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之间三者一致的理解,必须落实到人的层面。只有“使人自觉到自己的思维本性,”并以实践的方式,“按照思维的本性去实现思维和存在的现实统一”,[2]57才能真正从唯物主义的角度,理解“三者一致”与哲学基本问题的内在关联。
不难看出,唯物辩证法的形成,是马克思自觉回答并重新建构哲学基本问题的逻辑必然。作为具有历史内涵的反思性理论思维,它的核心指向与内在意蕴,同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密不可分。因此,对它的理解,就是从哲学史的高度,通过梳理马克思与黑格尔之间承继关系,展现逻辑学、认识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2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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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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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黑格尔。 逻辑学: 上卷[M].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