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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科学时代民间科技创新的现状、意义及发展策略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02 共10433字
论文摘要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政府开始大规模介入科技发展,政府的规划与投入对促进科技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大科学时代的到来已成共识。然而, 这并不意味着民间科技创新的存在可有可无。 作为一种自发力量,民间科技创新是社会创新活力的重要源泉, 是形成社会创新体系的重要基础。 在我国,民间科技力量的培育有利于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提升,有利于创新型社会的构建。
  
  但不可忽视的是,现今的民间科技创新面临的是大科学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 大科学时代的科技创新越来越具有综合性与复杂性, 科学理论体系极为庞大,技术体系极为复杂,科学与技术一体化的局面已经呈现。 科技发展中学科融合与交叉日益突出,新学科新领域不断涌现,人类知识的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科技知识呈爆炸式的增长,总量每 5 年就翻一番。 民间科技创新要不被科技的快速发展所抛弃,就要跟踪了解科技的越进与突破。 现今民间科技创新与近代社会小科学时代科技活动不同。 那时,科学技术还没有如此分化与体系化,整个科技领域可以说是一望无际的原野,科学发现者与技术发明者就是科技原野中的耕耘者,播下去的每一粒种子都有可能长成硕果累累的参天大树;而在科技集团化作业的今天,民间科技创新更像是森林中的探险者, 探险中一定要明确所处的位置与走向,要有一个“指南针”才可不迷失方向,这就是政府与社会对民间科技的支持与指导,这样,民间科技创新才可能找到适合自己扎根生存的沃土,才能与大科学交融互补,共同促进国家整体科技创新的形成与发展。
  
  一、我国民间科技创新发展的基本状况
  
  民间科技创新,如果从行为主体身份行政归属的意义上界定,仅仅指那些在国有所属机构的科学共同体外的个人或群体凭借自身的兴趣或从工作需要出发、自筹资金进行的科技创新活动。 但这个界定没有包括国家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完成的、与本职工作任务不相关的科技创新[1]. 因此,从民间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征视角界定更为合适,即无论是国有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科技创新人员,只要他们的科技研发活动没有得到来自国有机构的资金、设备、人员方面的支持,其发明创新活动是自由选题、自主筹集研究经费、依靠个人或自由组合力量独立完成,都应归属于民间科技创新。 和大科学中科技创新人员的专业性、研究领域的国家规划、研究资金的国家投入相比,民间科技创新就具有典型的研究人员的非职业性或非专业性、研究领域的自主性、研究资金的自有性等特点。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在科技成果的专利统计中没有对称谓为“民间科技发明”做专门统计。 一般地把在国有科研体制资助下完成的隶属于本职工作的科技发明与创新专利称为职务专利,除此之外的所有发明创新都是非职务专利,这正与我们对民间科技创新界定相对应。我国民间科技创新的现实状况是,大多完成了科技创新的第一步:形成方案或样品。 有调查统计显示[2],民间创新成果中处于方案阶段的占 48.5%,处于样品阶段占 33.4%,合计为 82% (如表 1) . 说明我国民间科技只是获得了科技创新的初步成果。
  
  此调查另外数据表明, 民间科技的专利拥有量为45%,著 作权拥有量为 55%,说 明我国民间科技创新大多获得一定知识产权。 我国民间科技创新活动中,大部分是从生活兴趣或工作实际出发,受生活或工作启发,一旦有某种创意设想,往往致力于将其专利化或知识产权化。
  
表 1:民间科技创新的成果形式
  
  另外,我国民间科技创新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主,原创性的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较低。 吉林省科技信息研究所调查的 5000 人中有专利 6280项,其中发明专利 942 项,仅占 15%,实用新型 4208项,占 67%,外观设计 1130 项,占 18%[3]。 从以下近10 年非职务的发明情况的统计也突显这种情况(如表 2), 发明专利所占比重较低而且数据连年下滑,实用新型专利所占比重较高,但也有逐年下滑的趋势,外观设计专利一占有 50%上下的比重,民间科技创新中的“含金量”不足,创新层次亟待提高。
  
表 2:2001—2011 年我国非职务发明三种专利授权状况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统计数据,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专利申请授权总量呈跳跃式发展(如表 3),从 1990 年到 2011 年,我国授权的专利申请量由 19304 件达到 883861 件,增长了 45 倍,增长速度位居世界榜首, 尤其是在 2000 年之后这种飞跃式发展更为明显。
  
表 3:1990-2010 年国内三种专利申请授权量
  
  自 1990 年以后,我国民间科技创新活跃,科技创新成果数量增加突出。 国内非职务专利授权量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在 2008 年以前,在申请和授权总量中一度居主体地位。
  
表 4:1990-2011 年国内职务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 申请授权量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曾经作为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授权主力军的非职务发明,现在则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如表 4), 从 1994 年占总量的 71%跌至 2011 年的36.7%. 这当然有其合理的一面,说明我国科技创新大环境良好,科技体制日趋完善,大学、科研院所等国家体制中主力科研人员不断壮大,科技投入增加显著,此类科技成果增长呈直线上升之势,表明大科学态势在我国已经呈现。 发明创新需要以科学理论与实验技术为基础, 要有经费与实验条件为保障,作为国家体制下的职务发明创新成为主导力量是必然。 需要思考的是,非职务专利授权量的比重在下降的同时, 民间科技创新活力也同时在锐减。
  
  国有职务专利申请数量近五年一直以每年数十万件的速度在增长,我国非职务专利申请数量却一直维持在每年五万件左右的增速。 国有职务专利获得数量每年以十几万件的速度在增长,非职务专利获得数量却由每年增长数万件下降到数千件。 民间科技创新前景令人担忧。
  
  二、大科学时代我国民间科技创新面临的问题
  
  大科学的社会化、复杂化与集约化发展势必对民间科技创新方式与创新难度带来冲击与影响,我国的民间科技创新大多又局限于各自的 “独立王国”之中,也就必然陷入自身难以摆脱的困境。
  
  其一,我国民间科技创新的封闭性导致创新活动孤立无援。我国民间科技创新由于缺乏为之有效服务的公共组织平台,其非职业性与非专业性,就意味着研究方式一定程度上的封闭性,造成民间创新人员与周围群体“没有共同语言”而孤立无援。 有调查显示[4], 民间科技中 40.7%的人反映缺少交流渠道,39.7%的人反映寻求指导困难。
  
  我国民间科技处于自我探索状态,与当今时代科技创新交叉融合的网络化发展不相适宜。 当代科技创新无论是建立于科学理论基础之上的原始科技创新,还是在整合各学科各领域科技成果基础上实现的综合科技创新,无论是借鉴其他领域的科技成果实现的跨越式科技转移创新, 还是在引进、消化与吸收基础上的科技转移创新,无论是建立于信息数字化基础上的科技创新,还是基于系统化网络化的整体科技创新, 都需要有宽广的知识视野,了解多领域发展状况, 掌握多学科的科技创新方法,敏锐把握市场趋势,这是当代科技创新的前提。 民间科技创新虽然不在国家科技规划之列,却要置身于这片沃土之中,从中汲取营养,寻找民间科技的立足点与创新空间。
  
  因此各类科技学会组织的存在就至关重要。 这些学会可以为民间科技创新提供有关社会需求、科技发展信息、研发创新咨询、各种困难辅助解决等活动场所与平台。 小科学时代都产生了如英国皇家学会等民间科学组织,现时代,这种民间科技学会的存在就更为必要。 而我国恰恰缺乏这类服务于民间科技创新的学会组织。 虽然我国有一些各类协会团体,但它们大多是在政府扶持下开展工作,管理上是行政化的金字塔型的层级体制, 从业人员少,缺乏专业性,工作不够主动和积极,经费短缺,况且它们往往是以单位为会员主体,缺乏对民间创新个体的服务。 我国民间科技创新遭遇瓶颈、质量不高数量下滑,也就实属必然了。
  
  其二,民间科技创新缺乏资金支持。任何科技研发活动都需要一定经费支持,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科技创新更是如此。 科技创新已不再是凭借工匠般的经验积累就可以完成的系统工程。 科学发现要有技术手段的支持,技术创新要有科学理论的指导。 具体而言,任何研发活动都要有基本的科研实验装置、 基本的制造材料、以及相关研究场地等硬件条件的支撑,需要科技发展理论、战略与开发、推广咨询等软件条件的支持。 在科技发明创新的各个环节,从资料搜集、文献检索、原理实验、样品试制、生产中试、产品生产、以及宣传营销推广等,都需要很多的经费开支。 国有科研院所等科研创新有国家资金作保障,而对于民间科技创新,要依靠自有自筹资金,来承担这么多的开支是不可能的。 而且,任何创新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一旦创新成果无缘市场,投入就无法收回,发明致贫也就不可避免了。有调查统计显示[2],民间创新的经费来源中自有资金占 79.7%, (如表 5),民间科技创新寻找资金途径有限,这显然不能支撑其创新的持续发展。
  
表 5:民间科技创新资金来源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民间科技创新自身原因在于, 其发明性的原创性成果较少,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居多,这类成果本身较易被模仿被替代,而且更新换代周期短,不易被市场看好,没有市场就无法吸引到资金支持;也有创新成果技术的完善性、安全性等方面的后续问题解决缺乏有效规划与具体实施,导致吸引资金困难。 需要重视的外在原因,就是国家缺乏对民间科技创新成果的客观评价,无法鉴定其价值,即便对于发明性创新,同样难以吸引资金; 还有我国科技中介组织缺乏,服务不够专业,难以为民间科技创新寻找资金。 民间科技创新必然陷入资金困局。
  
  其三,民间创新成果转化困难。  这是我国民间科技创新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有对 5000 位非职务发明人的调查显示, 他们的专利转化率极低,2003 年转化率是 3%,2004 年是5% ,2005 年 是 7% ,2006 年 是 8% ,2007 年 是 9% ,2008 年是 10%. 因此专利转化收入就难以奢望了,2003 年 5000 位发明人中, 有 4300 余人手头拮据,有近 3500 人债台高筑,占 70%.[3]
  
  发明成果不转化为产品, 投资就无法收回,更谈不上收益。 因此,在我国有一个令人痛心的现象,就是发明不但不致富反而致贫。 安徽、甘肃、武汉等各地都有关于发明人致贫消息的[5]报道。如今“科技界丐帮”、“专利流浪汉”成了民间发明人的代名词。
  
  据调查[1], 拥有 3 项以上专利成果的非职务发明人,总体负债率达 55%以上, 85%的人生活赶不上周围其他人的平均水平。
  
  这种现象值得我们反思,一方面说明我国缺乏辅助发明人成果转化的规范的科技中介机构,另一方面说明发明人不可盲目地将发明专利化。 创意的独特性与产品的市场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两个不同领域要解决的问题,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只要发明还没有得到实际上的应用, 那么在经济上就是不起作用的。 而实行任何改善并使之有效,这同它的发明是一完全不同的任务,而且这个任务要求具有完全不同的才能。 ”[6]
  
  现今的民间科技创新是在市场机制主导下的科技活动,一定要遵从市场规律, 对创意的市场前景做充分的考察论证,实现创新与市场的有机结合,才可能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产品,只有获得经济效益才算达到创新的目的。 因此,在专利化一个新颖独特的创意之前,要充分考察其市场前景与商业化的可能性,这恰恰是我国民间科技创新所特别缺乏的。
  
  三、大科学时代民间科技创新的现实意义
  
  解决我国民间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需要正视大科学时代中民间科技创新依然是国家整体创新力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科技创新对于国家整体创新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民间科技创新的自发性与广泛性可以弥补大科学计划性之不足,可以打破大科学组织合作创新所遭遇的边际效益递减困扰,提升社会创新活力与实力。 众所周知,大科学的发展模式,是国家政府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任务采取的大量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科技行动和规划,带有明显的政治性、功利性。 “大科学往往对‘标新立异’的一些表现加以限制。 ……它们似乎是施以一种压力, 使科学的前进方向直指那些目标。 ”[7]94政府制定的科技政策与规划必然无法囊括科学技术发展的所有方面。 另外,大科学的合作创新是以科技活动中分工与协作为前提,通过组织效应与规模效应,即通过科研机构数量增长、研究合作规模增长以及科研经费增长,实现提高科技创新的速度与质量以及提升整体合作创新能力之目标。
  
  然而,这种增长并不能持续地带来科研创新数量的增长。普莱斯在上世纪 60 年代的研究就有发现 “在10 年里虽然经费总额增加到 4.5 倍,但研究与发展的成果输出仅增加了一倍多”[7]82,大科学的发展最终会受到资金与人力高投入的限制而出现饱和,产生边际效应递减趋势。 民间科技创新中研究目的以生活与生产需要为主,科技创新的切入点可以灵活选择,科技创新的研究方向可以自主主导,研究内容多种多样,这些创新往往是国家创新计划无暇顾及无法涵盖的内容,对于解决生产难题,节约科研成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提高生产效率都有积极意义。 而且,民间科技创新来自于广大社会成员,其创新力量激发于他们内在强烈的好奇心和旺盛的求知欲、激发于他们敏锐的洞察力与创造力,激发于他们对生产与市场现状的不满,激发于他们本性上的自由和勇于探索的意志,这是来自于人类进化的本能力量,更具生命力,是任何依靠物质力量维持的创新所无法比拟的。 调动、保护与协调发展民间科技创新能够形成社会科技创新活力,形成国家整体性创新。 像我国的山西省民间科技研发者王衡攻克的“地下工程水害防治”这一世界性难题,其研究成果被广泛应用到葛洲坝、 小浪底等重大工程中, 这就是民间科技创新的大应用, 该发明获得2004 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 青岛港工人许振超自2002 年开始从节能与方便生产出发做出了给轮胎吊增加小型发动机等一系列创造性改进,每年节约数亿元,民间科技创新同样可以带来大收益。 来自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的调查数据表明,65 项对美国以及世界有过重要影响的发明创新,大到喷气发动机、个人电脑、DNA 指纹技术、小到圆珠笔,玻璃纸、步速器、拉链等都首先是由个人发明的,最终成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所以不可无视民间科技创新的存在。
  
  第二,民间科技创新作为独立型创新,是整个创新链中的重要一环, 可以带动创新产业的发展。
  
  熊彼特提出科技创新是一个由纯粹独立型创新到纯粹合作型创新由低到高的阶梯式系列过程[8]. 在这个创新序列中,低层次的独立型创新是处于金字塔尖的高端合作型创新的基础,后者必须要依赖于前者的支持,而且在这个系列中科技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是有改进与发展的必要与可能的。 这种改进有可能就具有了瓦特改进发明蒸汽机般的意义。 实际上“就连工匠们也没要意识到,他们导入的小小改进措施有多么深远的意义。 为了满足眼下的需要,他们往往在无意中就促进了技术的进步。”[9]民间科技创新人员多样、领域多样,层次多样,其中就蕴含有价值的创新项目,甚至就有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变整个社会发展的创新研究。 众所周知,20 世纪的个人电脑的发明与应用,开创了一个崭新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域。 随着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发展,形成了以网络、 信息为代表的新兴产业的兴起,促进了信息社会的到来。 不可避免地,在带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改变社会生产方式的同时,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与社会交往方式。 而个人电脑的发明甚至信息产业的发展最初都是由来自于民间的科技力量完成的。
  
  第三,民间科技创新同样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带动国家创新繁荣局面的形成。 依据哈肯的协同学理论,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外界环境条件的调控下,可以使各个子系统之间相互协同关联引起协调运动,系统整体会在某一个关节点上表现出高度有序的结构,凸显其整体性。 那么,民间科技创新与国家组织创新在国家各种法律法规、政策与组织管理等外界环境的调控下就会走向协调互动,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轨道。 美国中小企业管理局研究显示 , 从 20 世纪初期到 20 世纪 70 年代,美国的民间独立发明人完成了科技创新项目的一半以上,独立发明人成立的小企业人均发明是大企业的两倍。
  
  这个比例在 80 年后提高到大约 70%以上。 在生物技术等一些新兴工业领域中,民间科技创新往往起着先导作用。 现今看来已经具有实力规模庞大的企业,最初都是由众多民间独立发明人创业、竞争,失败、成功经历一番艰苦努力,产业发展不断成熟,个别企业逐步壮大,最终完成了产业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 在 IT 行业中,闻名于世的美国几大著名大公司如英特尔、微软、康柏、苹果等都是由基于个体创新的小企业发展起来的。 尤其是苹果公司的发展几经沉浮,又几次引领电脑与手机领域潮流都与其以不断的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的创造性工作分不开。 这些民间科技或者能够敏锐察觉市场先机,或者能够以创新开创市场, 从投资小应用广的产品入手,以创新为生命,带动了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创造了较多的就业机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
  
  第四,民间科技创新对于弘扬科学精神打破科学社会体制化的束缚有重要意义。 默顿虽然为人们描绘了一幅科学特有的精神气质---科学体制发展的“理想状态”---“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条理的怀疑精神”,但他也不得不承认,“由于社会中的不同组织在不同程度上互相依存,因而在经济和宗教领域里所发生的情况,势必同发生在科学领域里的某些情况具有一些可察觉的联系,反之亦然。 ”[10]不可否认的是,“社会信念和个人信念有时可以扭曲研究人员的工作”……而且“一门心思地相信一种新现象, 有时可能掩盖了对坚实的、有良好控制证据的要求。 ”[11]
  
  信念与利益的倾向性会对研究者有不可避免的影响,科学精神在现实社会中的贯彻相当困难。 除此之外,现行科研体制中科技人员的社会分层,不断造就着各个科技领域的权威,他们会“对科学发现施以阻力和对于自己和他人所发现的东西产生象着了疯魔般的联想,也导致了认为别人总是错误的那种感情。 ”为避免此种状况发生,“或许需要有积极的努力以支持没有目标的研究;给没有立项的科研提供经费;对某一特定目标不承担义务的科研提供研究手段及地位;”[7]94-95因此, 科学进步需要有更多体制外的人员参与到科技创新中,打破科学体制的有限性。 民间科技力量的融入对科学共同体的发展无疑是一种有益的激励。
  
  四、对我国民间科技创新发展策略的思考我国民间科技创新仅仅依靠自有力量难以展现活跃的生命力,难以实现对经济与科技发展的竞争优势。 发挥政府与社会在民间科技创新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 是提升我国民间科技创新能力的有力保障。
  
  首先,加强科学普及与终身教育,为民间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公众科学素养的提高是民间科技创新活跃水平提升的基础。 科学素养主要是对科学知识的掌握,对科学方法的理解与运用,对科学精神的领会。
  
  除了基本的学校教育,广泛持久地对社会公众进行科学基本知识与基本理念教育的渠道就是科学普及。 科普不仅能向人们讲授科技知识,更能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精神,进而提升民众的科学素养,培育民间力量,激发民间对科技创新的热情, 最终培育出适合科学技术健康发展的科学文化。 这在我国尤为重要。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伪科学和非科学在民众中还有市场,“我国传统文化中过分侧重内省和直觉, 轻视社会实践的思维方式,容易导致神秘主义,给愚昧迷信活动留下了发展的余地,它与现代科学精神有比较大的差距。 ”[12]
  
  我国第8 次公民科学素养调查结果表明[13],2010 年中国只有 3.27%的公民具备基本的科学素养。 这比 2005年的数据 1.6%提高了 1.67 个百分点, 但它只相当于加拿大(1989 年 4%)、日本(1991 年 3%)和欧盟(1994 年 5%)等发达国家上上世纪 80 年代末 90 年代初的水平。 可见,科普工作对我国来说显得非常迫切和重要。
  
  另外面对科技知识爆炸式增长的现实,有必要强化全民终身教育。 国家不仅要大力提倡公民学习的自觉性,还要通过政策与立法鼓励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开创网络教育等各种教育形式为社会人员的终身教育提供服务,进行知识更新;注重创新教育,注重建立各种培训模式,搭建各种平台,使社会人员都能够持续不断的接受各种层次各种领域的教育培训。 实行教育开发与培训是夯实民间科技创新的坚实基础与取得民间科技创新丰硕成果的基本途径与有效手段。
  
  其次,政府与社会为民间科技创新营造发展空间。政府与社会要将开发民间科技创新提高到战略地位来研究。 民间科技创新是科技市场需求多样化的体现,是国家科技繁荣的要求。 对民间科技创新的管理要遵从市场经济规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民间科技人员分属于不同的领域与专业,层次多样,水平不一,政府无法用行政手段统一管理。 要调动民间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培育民间创新的活力与生命力,同样要借助于民间力量,这就是鼓励建立各种自治性与公益性的各种民间科技学会,社会各级组织与有志从事此类事业的各类人员积极投入学会工作,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可靠性。 这类学会为民间科技人员提供信息咨询与职业教育等服务,使其了解所属领域科技发展状况,提供各种社会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为其科研水平的提升提供必要的帮助指导。 民间科技学会的非营利性和志愿性可以克服政府的低效率和高成本, 提升服务的质量,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民间科技学会可以直接与民间科技互动,增强服务的及时性与专业性,可以弥补政府机构庞大运作不力的弱点,从而提高民间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
  
  为此,政府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如降低民间各种科技学会成立的条件标准,准许有志愿服务意识的各类人员尤其是科技人员成立民间学会,准许民间科研人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各种学会组织。 另外,要健全法律法规,以法律而不是行政化手段制约监督这类学会的活动,对于同领域同类型的科技学会取消对其数目的限制,鼓励进行竞争,只要是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就可自行组织建立。 让民间研究人员在科技学会中找到自己的兴趣与研究的组织归属。 美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学习。 美国有各种非盈利性的地方性专业团体组织十多万,美国七成以上的人都参加了各种各样的学会团体,有四分之一的人同时参加四个以上的学会团体,这也是美国民间科技繁荣的重要保证。
  
  再次,政府与社会应建立适合国情促进民间科技创新发展的评价体系。在政府主导下,提倡各类科研院所与大学等机构积极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能够促进我国民间科技创新发展的评价体系,这是摆脱民间科技创新资金瓶颈与成果转化率低困境的前提。 目前,我国对民间科技创新成果只有专利评价。 专利评价更多注重的是新颖性和独特性,民间科技创新评价还要兼顾实用性与商业性,尤其要注重商业前景。评价结果可以说是创新成果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和有效的凭据。 政府主导的各个部门因立场中立,构建的评价体系就具有公信力,容易被民间科技创新主体和接受成果市场化的企业主体双方接受。 通过评价,发明创新主体能够掌握创新成果的价值评估、商业前景、风险要素等他们作为创新个体难以了解的情况,使创新人员对自己的创新活动与成果有客观的认识,对于有问题的创新成果或市场前景不乐观的成果尽快终止研发投入,避免盲目自行闯入市场致使转化失败,最终浪费精力财力;对于有前景的成果可以吸引资金与生产主体。 通过评介也会使创新成果供需双方合作时观念分歧与差异逐步缩小,对于企业和投资人来说可以尽快找到适合自身理念的先进性生产产品和经营方向,以致最终达成合同的履行与创新成果的推广,对民间创新主体而言可以避免转化中或因过分看重成果而漫天要价,或因不了解市场而转让价格过低利益受损;也会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创新人员素质限制不愿放手转让而导致的自行转化有市场前景成果的失败悲剧。
  
  最后,加强服务于民间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的科技中介的规范化建设。以法律规范鼓励各种科技中介组织服务于民间科技成果的转化,是走出民间科技创新困境的有效措施。 民间科技成果的研发主体与成果需求的生产主体分属于不同的领域,要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就要在二者之间搭建桥梁与纽带,这就是科技中介组织。 目前,我国科技中介组织行政属性突出,服务功能不足,数量较少,有些民间中介组织又不规范,欺诈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科技中介的信誉和效益。 为此,政府要以法律规范科技中介组织的责任与权利,运用法律法规与政策规范各种科技中介组织在服务中所处的地位、业务范围,并对此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便取信于民。
  
  科技中介在促使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不可替代。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科技创新数量众多,同样生产主体层出不穷,而且他们各自结构需求不同,政府无法完全实现他们之间的信息沟通。 民间的科技中介组织则以其专业的分工优势,为供求双方提供信息, 减少了双方寻找信息的时间成本、资金成本,弥补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沟通不畅甚至难以合作的局面。 科技中介组织可以为民间科技研发提供市场与技术可行性研究, 寻找商业伙伴,实现科技与生产的结合;可以为民间科技创新成果寻找风险投资,提供成果转化资金,实现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可以其特色专业的功能性服务,通过促使供需双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监督双方履行合同,加速技术成果的商业化,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由此带动我国民间科技创新的活跃发展。
  
  总之,政府加强全民科学教育,建立各类民间科技学会与民间科技创新评价体系,规范科技中介服务,是提升民间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为我国科技发展带来生机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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