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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现状及其配套机制的完善

来源: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作者:金保彩;郑义
发布于:2014-03-14 共3831字
  原标题: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政策研究

论文摘要

  本文所称农村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农业以及农村建设的土地,包括农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国特色土地与资本的转换形式,使固化的土地资源得以转化为流动资本,是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基础。

  1、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资产经营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市场化配置,使权利主体获得经济收益,并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
  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具体形式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流转(或称土地征收)等。只有当农村土地能够依法进行流转,才能够体现其作为资产的属性,使得农村土地资产经营活动成为可能。而农村金融和流转平台的建设发展,为土地流转提供了资金和渠道,是农村土地资产经营活动的重要支撑。

  2、开展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实际困难

  2.1 资金扶持力度不够,农村金融产品缺乏

  支持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资金不够主要是供给总量不足和结构期限错配造成的[1].具体表现为:一是农村金融机构从经济利益考虑,吸收农村的大量资金转移输出到收益更高的城市地区;二是农村金融机构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选择特定贷款对象,有很大一部分农户得不到金融支持;三是农地规模化经营需要大额资金,农村金融体系更多地是发放小额贷款;四是农业作为周期性产业需求中长期贷款,农村金融机构一般只对外发放短期贷款。

  2.2 服务平台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

  农地流转平台较快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现实困境[2].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性服务平台数量较少且分布集中在发达地区,很难满足广大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二是服务平台内部存在制度不完善、流程不规范、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三是农户以私下进行农地流转为主,造成了农村土地资产的无序经营;四是缺乏对流转后土地用途的必要监管,出现了实际用途与法定用途不一致的问题,给耕地保护增加了难度。

  3、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有益探索

  3.1 发展农村土地金融

  2001年浙江绍兴出现了土地信托业务,提供信息发布、中介签证等服务。2002年山东诸城开办了“土地信托中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该土地信托中心,并通过中心将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2005年,重庆江津尝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进行贷款。2006年,宁夏石嘴山市平罗县进行了土地信用合作社试点。
  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开始在山东、辽宁等9个省(区)选择部分县(市)作为试点,共同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2009年3月,再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抵押权贷款”.在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农村土地金融创新更加活跃。2009年4月,武汉市在全国率先设立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相继出台了《武汉农村产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办法(试行)》、《武汉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与农村商业银行合作,2009年下半年,抵押4046亩土地经营权及地面附属物,贷款1400万元。

  3.2 建设农地流转平台

  2006年,成都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形成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等“六统一”的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在此基础上,成都进一步探索,建立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获得股权分红收益;成立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动土地规模经营;组建了市场化运作的交易服务所,开展土地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业务。2008年,重庆农地交易所挂牌成立,确立了“地票”交易制度,建立了“地票”交易平台,初步发展了城乡统一的土地要素平台[3].2009年,贵州遵义湄潭县以农业用地、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为切入点,以确立土地财产权和实现农民土地资产价值为核心,构建土地资产流转平台。目前,各地纷纷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所,在农地流转平台上开展创新,推进土地这一最重要的农村资源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流动(表1) .
表1我国各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计表

  4、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政策建议

  4.1 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金融创新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经营,首先要破解融资困难,而造成融资困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缺乏担保品。农村金融创新就是让农民有物可押,让农村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改变现有的无法满足农村土地资产经营对资金需求的模式。

  4.1.1 农村土地资产经营中的金融服务创新

  一是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作为价值比较稳定的财产,是担保的首选。从法律上看,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未有明文禁止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基本原则,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就可以探索。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创新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兼顾农户、土地经营者(合作社)、企业、农村信用社、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主体的利益,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的基础上,设计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流程,充分考虑抵押期限与承包期限,抵押土地面积与承包土地面积等各类关系,合理设定办理贷款的最小土地抵押面积、贷款利率等,科学评估抵押的农地价值,并对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等违约问题做出制度安排。

  二是开展股权质押融资创新。在法律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尚未明确之前,为更好地规避政策风险,可以先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村内企业,然后将其取得的股份质押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进行流转土地的规模经营。

  4.1.2 农村土地资产经营中的金融制度创新

  股权质押融资或者农地经营权直接抵押,仅仅解决了担保品的问题,能不能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更要看农村金融机构是否积极行动。这就需要打破农村信用社独家垄断的局面,开展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建立多元互补的新型农村金融体系。

  一是尝试开办土地银行业务。面对商业银行从成本、风险等角度考虑,不愿意直接在农村开展业务的情况,土地银行应是政策性和商业性相兼容的金融机构。农户将农村土地经营权存入土地银行,以土地的市场价值作为存入本金,获得利息;土地银行对农地进行集中整理后寻找开发项目,进行贷出土地的操作。土地银行还可以结合实际,发行土地债券,募集资金。土地银行介入土地流转,不仅通过提供资金支持提高了农地流转的效率,更重要的是实现了政府对土地流转的有效调控,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改变目前我国农地无序流转的局面。

  二是尝试开办土地资产证券化业务。农村土地证券化是指将土地使用权集中起来,量化未来的收益,进行结构化重组,以证券的形式在市场上进行流通,是一种比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更有效的金融制度创新。作为资产收入导向型的融资方式,土地证券化以流转土地的未来收入能力进行融资,不用考虑对土地本身的控制和处理,还可以对土地资产进行配置重组,分散风险,降低成本,提升资产质量。同时,土地证券化的产品作为收益权利的凭证,具有可拆分性和流通性,为社会小额资金汇入土地流转市场进而扩大农地流转范围创造了机会。

  4.2 进一步加快完善农地流转平台

  农地流转平台,特别是政府性流转平台,缺乏吸引力,关键是平台本身的服务功能不完善。因此,要?取积极措施,制定统一的农地流转管理办法和交易规则,为农地流转双方提高专业化服务,健全平台服务功能。

  4.2.1 将农地流转平台建在基层,实现下沉服务

  面对现阶段大量农地流转业务发生在乡镇及村级的实际情况,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农地流转平台建设,使之成为联系农户和上级流转平台的中心枢纽;另一方面,要构建村级农地流转服务点,建立村级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统计上报制度,以实现将大量的私下流转的土地纳入正规流转平台中来的目标。

  4.2.2 拓展平台服务功能,打造一站式服务

  首先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信息体系,实现信息收集、发布、交易、变更登记、过户等一站式服务;其次,构建土地流转的诚信体系,构建农村信用数据库,并随之开展流转行为信誉担保服务;第三,对流转的农地进行整合,形成统一的转出协议,满足规模化经营对土地的需要;第四,简化操作流程,减少交易要件,在保证流转合法性的前提下,提高流转效率,方便交易双方;第五,对农业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不同类型的农地流转,依据流转过程特点、流转主体特征、土地用途等提供差异化服务。

  5、研究结论和启示

  我国农地流转处于初始阶段,土地流转给农民带来的利益还不足以改变把土地看作“保命田”的习惯性思维,农村土地资产经营的配套机制不完善,还面临体制内和经济上的多种困难。《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指出,要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的问题,设立新型金融组织,针对农业农村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健全流转市场。农村土地金融和农地流转平台的创新都是有风险的,从资金和渠道入手,双管齐下地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经营,需要以非禁即试的态度,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也需要以脚踏实地的态度,积极开发新技术,完善新制度,健全法律法规,规避相关风险,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少国。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发展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1.
  [2]黄宝连。农地产权流转平台及机制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12.
  [3]魏峰,郑义,刘孚文。重庆“地票”制度观察[J].中国土地,2010(5):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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