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1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的纳税筹划案例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的指示,电网企业自今年开始凡是新建的符合国家减免税规定的项目,会暂时用资产比例法来计算该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适用三免三减半的规定。关于此优惠政策,我们下面举例进行筹划运用:
ZY 电力公司新增项目能够独立核算该项目收入:
案例 8:ZY 电力公司旗下有一个子公司 W 是一个供电公司,W 公司在 2013 年 1月份新建一个符合税收减免规定条件的项目,该项目投入运营的时间是于 2013 年 5月底,并在本年度获得盈利。整个 W 公司在 2013 年取得的业务收入达到 189803 万元,该公司发生的全部成本是 54749 万元,所有税金及附加额为 683 万元;而 W 公司当年新建的交流输变电项目在当年获得了 95240 万元的运营收入,与之相匹配的运营成本的实际发生额为 24031 万元,税金及附加的支出为 289 万元。与此同时,W 公司还发生了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额合计为 722 万元,这些费用既包含新建项目发生使用的,也包含非该新建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其中包括财务费用 340 万元,管理费用 218 万元,销售费用 164 万元,新建项目应该按照其所占的资产比例来分担各项费用支出。倘若 W 供电公司期初的总资产原价为 18 个亿,新建项目的资产原值是 6 个亿,那么我们来计算一下 W 供电公司 2013 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多少?
在不运用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会计利润总额=189803+95240-54749-683-722-24031-289=204569(万元);
应纳所得税=204569×25%=51142.25(万元);
W 供电公司 2013 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18÷〔(18+24)÷2〕×(7÷12)×722=361(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189803-95240)-(54749-24031)-(683-289)-361=63090(万元)
应纳所得税:
63090×25%=15772.5(万元)。
筹划结果: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获得节税额=51142.25-15772.5=35369.75(万元)
如果 W 供电公司 2014 年的营业状况和 2013 年一模一样,而唯一的区别就在于2014 年没有该新项目的设立。也就是等同于计算假如 2013 发生的新建业务但是没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话该如何交税。那么,W 供电公司 2014 年以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为:
应税项目分摊的期间费用:
18÷〔(18+24)÷2〕×722=618.86(万元);
应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
94563-30718-394-618.86=62832.14(万元);
应税所得税:
62832.14×25%=15708.04(万元)。
对比可见,若新建项目不利用优惠政策来进行纳税筹划,将会多支出 15708.04万元的企业所得税款。
ZY 电力公司新增项目不能够独立核算该项目收入:
案例 9:ZY 电力公司有一个下属 B 供电公司,且该供电公司在 2013 年最新建设了一个符合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输变电工程,该项目于 2013 年 5 月 31 日正式步入生产过程。B 供电公司期初的输变电资产原值为 18000 万元,假设 2008 年新增资产原值 100 万元,2009 年新增资产原值 200 万元,2010 年新增资产原值 300万元,2011 年新增资产原值 400 万元,2012 年新增资产原值 500 万元,2013 年新增资产原值 600 万元,B 供电公司 2013 年共实现了 189803 万元的营业收入,所有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 683 万元,全部营业成本达到 54749 万元;B 供电公司还发生税法允许扣除的各项费用合计 722 万元,其中主要包括财务费用 340 万元,管理费用 218 万元,销售费用 164 万元。现计算 ZY 电力公司 2013 年以及以后年度实际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600÷[(19500+20100)/2]×1/2+(500+400)÷[(19500+20100)/2]
+(300+200+100)÷[(19500+20100)/2]=7.58%
2013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89803-54749-683-722)×(1-7.58%)×25%=30879.6 万元;
节约所得税额:
(189803-54749-683-722)×7.58%×25%=2532.65 万元;
2.5.2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纳税筹划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到管理费用中扣除,不受扣除比例的限制。该项费用主要包括新产品设计费、产品试验费、设备调整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以及研究人员的工资等。
技术开发费一般在大型国有企业、集体所有企业的成本中占据很大的比重,因为只有规模比较大的公司才会有自己的研发团队,才支付的其高昂的研究成本。因此开发支出对企业所得税额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于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如果增加额能够达到上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10%,那么本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减除以外,还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额,如果增长额没有达到上年技术开发费用发生额的 10%的不得抵减。
案例 10:ZY 电力公司 2012 年实际发生了 800 万元的开发费用,用于研制新产品、研究新技术、新工艺,这部分研发费用的确为企业产品、技术的更新做出了贡献,企业也因此增加了企业产品的销量和利润。2013 年 ZY 电力公司再接再厉,投入了更多的资金和人力,继续对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研究开发,2013 年整年投入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费用共计 1000 万元,该研发投资使得 ZY 电力公司获得的盈利是 2012 年的 1.15 倍。
如果没有充分利用国家关于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扣除这项优惠政策,ZY 电力公司 2013 年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只是公司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 1000 万元。
案例分析可知,ZY 电力公司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增加额已经明显超过了2012 年的 10%[(1000-800) ÷800=25%],因此该电力公司 2013 年可以在计算所得税额时,今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以外,还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加计扣除,抵扣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800×(1+50%)=1200 万元。充分利用该项优惠政策之后,该电力公司增大了的税前减免额,节约了纳税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