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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2)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12-28 共5278字

  二是合理分析交易各方的贡献程度。在运用利润分割法时,经常需要考虑的一个现实情况是,当关联交易各参与方对某一无形资产的经济成果都做出贡献时如何分割利润。

  下面是利润分割法的一个案例,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利润分割法的一般思路。

  S 公司是一家设立于美国从事声卡生产和销售的公司,同时也负责声卡的产品设计;K 公司是一家设立于英国专门为 S 公司从事声卡软件开发的关联公司,S 公司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向 K 公司补偿其软件开发支出。2005 年 S 公司实现销售收入 120 万美元,其中研发支出 11 万美元,而 K 公司研发支出 20 万美元,两公司合并利润为 20 万美元。

  由于声卡属于电子产品,其更新换代较快,因此产品设计与软件开发对于公司声卡产品成功与否非常重要。两家公司都有研发活动和支出,而 S 公司还承担生产和销售等常规功能。鉴于两家关联企业处于高度整合交易中,除了常规功能之外,两家公司各自的研发活动对企业合并利润也形成相应贡献,所以本案例采用利润分割法作为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具体步骤和计算过程如下表所示:

  三、其它方法(Other Methods)。

  在很多情况下,跨国公司之所以进行内部无形资产转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无形资产本身的获利能力。此时,交易双方关注的重心集中在了无形资产的功能上,以此来确定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已经明显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要求,这时就应选择与无形资产功能特征相适应的收益现值法。无形资产的收益现值法是从未来预期收益的视角来计量无形资产的现在价值,它对确认无形资产在未来某一时期的价值非常有效,特别是在跨国公司在转让无形资产的过程当中。但收益现值法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上的价值判断,在当前情况下,计量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是该方法的主要应用价值。

  下面介绍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482 节第四部分的内容,该内容阐述了如何以一次性支付使用费的方式确定转让无形资产时的正常交易价格。并且详尽介绍了美国学者易得那多(Ednaldo A.Silva)建立的收益现值模型,以期提供一种可供借鉴的方法,为我国税务机关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纳税调整上提供一条有效的解决思路。

  美国 482 规则规定,在关联交易中,如果无形资产是以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被转让,该支付数额必须和归属于该无形资产的所得相吻合。如果该纳税年度计算出来的相当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独立交易条件下的特许权使用费相等,则一次总付数额和应税年度所得相吻合。因此,在计算现值时,要依据合适的折现率、一次性总付额以及相关期间的预期收益来确定,这样才能得到相等金额的特许权使用费。

  按转让的期间来划分,无形资产转让可分为有限期间转让和无限期间转让。

  第一,有限期间无形资产转让的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模型如下:

  下面以美国 482 规则中的例子来阐述一次性支付的原理:

  B 公司是 A 公司的外国子公司,A 公司授权 B 公司生产和销售一种新型厨具,该厨具已经注册了专利。许可协议的有效期间为五年,支付形式为在协议生效之初一次性支付 50 万元。通过计算 A 公司在许可协议有效期内预期收益的净现值,根据一次性支付的特许权费用和收入净现值得出相当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最终换算出纳税年度相当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考虑到经营风险等因素,我们假设适当的折现率为 10%.A 公司在许可协议期内每年的预期收益及折现计算如下表所示:

  根据预期收益和折现率数据,可以计算出预期收益的净现值约为 1000 万元。

  用一次性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50 万元除以 5 年的预期收益净现值 1000 万元,可以得出其相对于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为 5%.因此,各纳税年度换算出的相当数额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下表所示:

 

  如果无形资产有效期为无限长,同时假设 g=2.5%,初始收益 S0=2440000.B公 司 必 须 一 次 性 支 付 特 许 权 使 用 费 约 为1789333(2440000×[(1+10%)/(10%-7.5%)]×5%),这个金额相当于正常交易的金额。

  需要说明的是,每种方法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的条件,传统的方法不一定劣于新的方法,新的方法也并不绝对优于传统的方法。比如,成本加成法适用于生产成本容易核算的情形,利润分割法适用于交易双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情形,而收益现值法适用于无形资产运用后收益比较肯定的情形。在选择时,应遵循最优法原则,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尽可能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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