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职务犯罪心理良性转化
职务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主要是指职务犯罪心理形成后,在各种主客观积极因素的作用下,逐渐减弱或消除;即在犯罪预备或实行过程中,行为人因受积极因素的影响而终止或被迫放弃犯罪,或者犯罪既遂后行为人经过教育改造或者内生后悔过自新,不再犯罪的心理活动过程。
一、思想政治教育
职务犯罪人员一般都是原本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但是在其个体社会化的过程中受到影响,从而思想发生转变,产生了犯罪心理。所以,在职务犯罪心理生成之初,若能适时地通过思想政治教育的潜移默化方式,使职务犯罪人员从内在提高自身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以达到自身放弃犯罪的想法,那么职务犯罪就可以被扼杀在摇篮里。
建国之初的 20 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职务犯罪发案率很低,卓有成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后,社会思潮的多元化致使传统的道德控制有所削弱,出现了所谓“道德滑坡”的现象。与此同时,反腐败斗争中有一种倾向认为,相对于法治背后的国家强制力这种“硬约束”,道德只是一种“软约束”,其作用不如“硬约束”来得快,来得明显。而实际上,虽然道德教化的作用显现的比较慢,但是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可替代也是不容忽视的。从国外来看,反腐工作搞得好的国家莫不重视道德教育,有的国家甚至将从政道德法制化,如美国在 1978 年通过的《从政道德法》。同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非常重视职务犯罪的教育预防措施,强调要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
笔者认为,促进职务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机制少不了“软硬兼施”,即把道德的“软约束”同法制的“硬约束”有机结合起来,在国家机关和单位不定期地开展廉政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先进模范事迹,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违法犯罪者悔恨的心声来唤醒思想防线不牢固,在职务犯罪边缘的人,从而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将从业道德铭记于心。
二、加强制度建设
除了通过内在转化的方式,外在因素的促进对于职务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机制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完善监督体系
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否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对于能否有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防止权力腐败和职务犯罪,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最基本的职能和权力是立法权和监督权,但是,由于各级人大没有建立以反腐败为首要任务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力机构,致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反腐败及监督方面力度十分有限,对权力滥用的制约作用显得非常薄弱。因此,必须从制度上强化人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其次,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权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属法定职权之一。但不容忽视的是,传统的检察理论及法学界主流声音均认为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于法无据。目前而言,实践界及理论界相对统一的共识为,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的,只是以中央的有关文件精神和高检下发的通知来开展工作。因此,预防工作无法可依,缺乏法律的强制力和保障。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致命弱点。
第三,社会监督是最普遍存在的监督方式,也是最公正、终极的监督。这种通过群众来监督职务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多样化,如何积极拓宽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监督渠道,建立健全群众监督的有效机制,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和新闻舆论保障制度,强化群众监督对职务犯罪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二)加强经济制度建设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导致腐败现象不断滋生,不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谋取一己私利,利用行政干预市场运行活动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或者利用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制度漏洞,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以违法违纪行为公然牟取暴利。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其原因就在于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导致一些人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钻制度的空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济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要培育和发展健康的市场体系。就目前来看,市场体系发育不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行为没有得到切实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内部经济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机构重叠、职能混乱、权利不清,造成政出多门、互相推诿,甚至执法犯法以权谋私。因此,要促进市场体系的健康发展,抓紧政府机构的改革至关重要。
第二,要整顿经济秩序,强化各种管理职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过分重视微观调控,忽视了对社会经济领域中方方面面的总体规范,从而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部门管理松散,漏洞百出,为大量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防止职务犯罪人员钻经济制度的空子,就需要从生产、建设、流通、金融等多个领域入手,整顿秩序,加强管理,严禁不正当竞争,净化市场环境。
(三)健全法律法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针,预防职务犯罪离不开完善法治保障。法治保障包含立法保障和司法保障。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显滞后,使得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缺乏从严惩处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是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立法不明确,三是法定刑设置存在不足。所以,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做到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的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完善法定刑的设置,加强治理腐败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工作和活动的立法,明确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主体的法定地位、具体职权和工作程序,丰富资格刑的内容、扩大适用面,进一步明确资格刑的适用对象,是廉政建设法治化的重要部分。
司法保障方面,应当秉持从严惩处、零容忍的原则,采取剥夺人身自由和经济制裁“双管齐下”的方法,真正地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威吓功能。此外,要加强反腐败机构建设,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智力保障。
要实现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是一个十分艰难而漫长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一种合力。不仅需要通过思想政治教育使职务犯罪人对自身的行为出现内疚感,从而抑制其非法欲望和错误观念,还需要在其产生内部矛盾心理时,通过外界各种动因的综合作用,来彻底打消犯罪人的恶性心理,从而推动犯罪心理的良性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