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弊端
一、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阻碍创业投资的发展
首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设定较高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是一个社会贫富差距大,地区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国家。若规定全国适用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标准,其结果通常会左右犯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标准降低对于经济发达地区而言又体现不出它的价值和作用,调高最低注册资本额度而对经济落后区域是沉重的包祯,不利于公司的设立和提高就业率。相对大中城市或东部经济区,特别是些沿海城市,成立一间公司所需要的三万元或十万元注册资本,仅是某公司股东或高管几日的薪酬,而对中西部贫困区域,却相当于某些经营规模较小的公司的所有资产。
其次,对新企业的进入构成障碍。在对比其他国家,我国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较严荀。高昂的注册成本将一些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或投资者排除在外,限制他们成立公司的机会,让设立股份制公司成为富豪的专利,变相鼓励垄断的产生。依相关数据统计表明,我国截止至2010年,己成立的公司数量总共有3849417家,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为3840000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为9417家。通过比较,现阶段国内之所以出现如此少的股份有限公司,究其原因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达到五百万元如此高昂的注册资本所造成的,让不少投资人员望而生畏,打消成立股份制公司的念头。虽然发达国家或地区有限公司的数量也是比股份有限公司多,但是绝对没有中国的比例这么悬殊。例如,对台湾地区2004年已成立的公司的调查到的数量总共有584732户,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数量为159223,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为422744.
最后,较高的注册资本金额也不利于科技人才的投资创业。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兴国是我们基本国策。特别是某些公司属于科技服务类型的,公司的履约能力不在于其账面上的注册资本,公司履行债务能力是取决于员工的专业的专业水平及技术创新。
由于顾及到对商业机密的保护问题,一般创业人员会更愿意自己进行创业,可是一人创业就面临巨额注册资金的问题,导致个人创业的美梦破灭。同时,不同公司及产业间所出现的待遇差异化,如在国家一些规章制度中,规定技术型中小规模公司的注册资本须达到规定的数额方可享受政府无偿资助专项基金其通常额度是一百万元以内,若是少数重要项目则在两百万元以内,这使得许多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因过少的注册资本而无法取得政府资金贷款,而这些公司又往往是最迫切需要资金的。
二、公司资本信用的缺陷
(一)出资有瑕疲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商业实践证明,过度推崇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所产生的问题愈加突出。公司的运营能力和资信都参差不齐,股东为了能够顺利成立公司但又苦于资金不足,从而导致大量的瑕疵出资的情况发生。在前面的章节中笔者也通过案例论述过,由于市场准入的门槛过高,致使很多投资人者无法成立公司,而他们为达成公司成立之愿望,通常会先将法律所要求的最低资本金额凑齐,待公司成立后再将出资抽回以规避法律的限制。还有许多公司,其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非常高,实际上可能分文没有。
(二)公司资本担保功能的局限性
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制度对公司债务担保作用的局限性。经过血一般的教训让债权人认识到注册资本是静态不动的,而公司资产随着公司规模的发展壮大而发生变化。这让许多债权人不再盲目依赖该制度对其债权的保障。债权人债权能否得到有效实现与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充裕没有很大联系。对于公司资本实质的认识,笔者非常赞同赵旭东教授观点:从公司的履约角度来看,公司注册资数额本只是毫无法律意义的一个固定不变的数字而已,公司的信用体系主要依靠注册资本来维持是既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无法保障市场交易的安全。因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担保功能也在逐渐消失。
三、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能充分保障债权人
(一)最低资本额的制度标准没有科学依据
目前任何国家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标准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可否认都带有强烈的主观臆断。国内一些法学专家都提出过质疑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得出依据是什么?是通过什么方式计算出来的?若规定过大的资本最低额,便会使得缺少资金者无法成立公司,若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过低则无法起到蹄选作用,即避免皮包公司滥设、确保安全交易、债权者利益得到维护,便会违背建立此机制时最初的目的。第二、法律对所有行业都适用同一注册资本最低额,无法顺应不同产业的需求。企业所涵盖的运营幅度较广,各个产业所需资本额截然不同,若运用固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来作为不同行业的公司设立的条件,无异于缘木求鱼,事与愿违。
第三、资本最低额的固定不变,无法顺应经济进展程度。货币的价值是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发生变化,货币可能升值也可能会p乏值。目前注册资本最低额为十万元,对于二十年以前来说,是一笔巨额资金,但是现在对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十万元不足挂齿,一个小数额而己。显然,经济在不断发展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却固定不变是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最低资本额有时候还向债权人传递错误的资本信息
出于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登记的权威信赖,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过程中主要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额而忽略公司运营中资产的动向,公司章程中记载的注册资本往往与实际中的公司总资产是不相符的,因而就会产生信息误差。投资者面对高昂的注册资金也面临着艰难抉择,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东要么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骗取债权人或监管部门的信任因此获得投资、贷款使得公司能够成立经营下去,要么就选择被淘汰出局,在利益的驱使下,股东选择了前者,先不择手段达到成立公司的目的,再想方设法抽逃出资或财务会计造假,因此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毫无疑问已形同虚设。第四节取消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后面临的新问题取消公司法定最低出资限额,实行认缴制度,取消验资程序,简化公司登记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认缴虽然意味着无须任何资金成本就能注册公司,但并不代表着无须承担任何出资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其承担责任的界限,股东必须在其认缴额度范围内承担责任。新公司法修改前后的区别只不过是:以前必须一次性缴纳或者部分缴纳出资额来设立公司,而现在不用实际缴清出资额就可以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但依然在认缴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尤其是在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时候。应该注意到的是,公司法之所以有法定资本,是因为公司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需要…定的资本作为其信用担保以便维护交易安全,取消最低出资限额,容易导致企业信用危机和市场交易安全度的降低,很多空壳公司应运而生,而其他市场主体根本无法辨别其实力如何,这样交易很容易处在不确定状态,或者换句话说,如果股东足额出资,那么交易风险是由股东承担的,如果股东只是认缴,那么交易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到债权人这边,但是这个修正案只修7改了注册资本,并没有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对公司而言,与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外部关系,这个修正案对这些外部关系的影响在于以下两点:首先是与市场监管者之间,从管理为主转向监督服务为主。政府逐步转为守夜人的角色,当然,这需要时间,因为现在的市场还不够成熟,政府只能一点点放手。其次是与其他公司之间的关系,这个修正案对其他交易主体的影响就是交易安全感下降,如何克服这种现象,就是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