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侦查阶段注重相关量刑情节的收集和取证
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常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有的甚至忽略了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在场的规定,只是想办法让其签个字了事,导致案件在审判阶段因程序违法而无法进行下去。侦查机关在收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时,要尽可能多的掌握其犯罪目的和动机、家庭背景、经济来源并积极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配合。在对未成年嫌疑人询问或讯问时要保证口供来源的合法性,尤其是涉及定罪量刑的讯问笔录要有同期录音录像随案件卷宗一起转卷,以利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法院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并尽量降低退侦和补侦率。对于那些没有钱委托辩护律师的未成年犯,应根据司法程序向法律援助中心代其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 在审查起诉阶段注意量刑建议权的规范行使
(1)量刑建议书的制作要依据一定标准
量刑建议书的内容应明确,刑种、刑期要具体,各量刑情节与量刑幅度相符,这种对应还要有一定的标准,即按照一定的顺序一一向法庭提出,这种标准应是统一和规范的。对涉及到与案件有关的量刑事实(如被告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公诉人还应当就量刑建议向法庭举证,同时在举证时接受辩护律师的质问。在量刑程序上,除公诉机关、未成年犯及其监护人、辩护律师和合议庭三方外,被害人以及其他诉讼主体也可以参与到量刑程序中来。当然了要出台统一的量刑法规其困难也是相当多的,有待于立法机关和法学专家的共同努力。
(2)加强与相关各部门的协调与沟通
通过建立联席工作会议等制度逐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方便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非常有必要性。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加强审查职能,适时引导侦查机关尽可能收集涉案事实证据和相关量刑情节,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是否从犯、胁从犯、犯罪目的与动机、未成年被告人有无前科劣亦、是否家庭困难等。起诉阶段对量刑建议进行完善,逐条向合议庭说明并进行说明,对那些辩方争议较大的量刑情节要进行阐述并提出法律依据以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检察官在代表公诉机关依法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同时,还要充分参考和借鉴法《量刑指导意见》和所在省施行的实施细则。
(3)建立未成年人量刑规范监督机制
任何一种制度都是需要接受监督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监督机制的主体应以检察院为重心,当然人民群众、社会团体、网络传媒的监督也是有力的监督力量。当然检察院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是否合法、决定是否批捕、是否移送提起公诉等,而这种监督机制的重点必然在诉讼程序和量刑畸轻或畸重上。而实际上以我国检察院现有编制来说,其人力是远远是做不到这点的,因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方面仍存在着大量的裁量权滥用、量刑不规范的现象,对此,除了要以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及《量刑指导意见》予以规范外,还要加强在立法、司法与组织设置上的保障力度,从而真正实现未成年人量刑的公信力与实质公正性,以促进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及身心成长。
检察机关在实施量刑监督的同时,应当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量刑指导意见,并进行调研和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这种监督贯穿整个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也可以派一线的优秀检察官参与到制定相关量刑规范的工作中。宣判后,检察机关对量刑结果要进行跟进,看是否与量刑建议一致,如差距较大,不能听之任之,要合理审查,从而保证对未成年犯的量刑是适当的。
3. 审判阶段
(1)制定专门文件规范或设专章指导
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相比,在量刑适用方面具有特殊性,而仅仅遵循从轻或者减轻的量刑原则和依赖有限的量刑规范化文件来指导其量刑适用既无针对性,更不具操作性。因此笔者建议在原有《量刑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指导文件从而有针对性地指导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工作。当然这要受很多现有条件的限制,虽然在短期内无法完成,但设专章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文件已经具备可行性:第一, 多年的经验积累和调研工作为这项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第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量刑工作都必须高度重视;第三,我国新《刑诉法》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同时,还增加、修改了证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和解等许多程序问题,最高院也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设立未成年人审判庭,结合一些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征的审判方式,如引进适格成年人、法庭训械等,充分体现未成年庭的教育功能,以更好地挽救和改造未成年被告人,积累丰富经验的同时更是完善了量刑规范化的部分内容;第三,《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了 4 年多,不管外界对其褒还是贬,一线的刑事审判人员对此还是受益颇多的,对于一些常见犯罪和量刑情节的适用,虽不能做到完全适当,仍有章可循,对于一些年轻的刑事审判法官来说将其当成一本刑事审判量刑入门指南还是绰绰有余的。
(2)避免量刑标准绝对化
法官在审判具体案件时,先要确定量刑基准刑,然后再根据其他量刑情节来确定宣告刑,但它决对不能是某个精确的点或数值,而应只是一个量刑的参考范围。每个刑事案件的情况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一些量刑情节更是不具备量化的条件,因此量刑规范文件如制定得过细或过全,其适用度反而下降,漏洞也就越多,难免遭人诟病。要避免量刑标准的绝对化问题,可以参考并借鉴美国《量刑指南》,即在立法方式上应使法官在确定刑罚时有选择的余地。
(3)重视被害人因素
被害人作为受害者,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是勿庸置疑的,有的甚至危及到生命,因此在审理一些涉及敏感人群如强奸罪等案件时,尽管现阶段被告人的经济赔偿是不作为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但如不理不睬或敷衍应付,难免引发他们对公、检、法三机关的不满和对立情绪,甚至以上访或哭闹不休相威胁。因此对被害人在经济和精神上给予一定的补偿,不仅能在最大限度上弥补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伤害,更有利于实现审判的社会效果。
当然只有重视是远远不够的,这种经济补偿是需要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来“买单”的,前面已经提到过他们最关心和最迫切的就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也就是在刑期上要体现出来。审判实践中,未成年犯一般都是既遂犯,因此建议除一些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犯外,在量刑上应分情况在适当的幅度范围内减少基准刑,如积极赔偿的;取得谅解的;全部退赃、退赔或部分退赃、退赔的;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被害人过错较大等等。
(4)将量刑程序纳入法庭审理
量刑程序决定了未成年被告人的最终宣告刑,其也是诉讼各方最关心和重视的一个程序,将其纳入到法庭审理中,会使该程序更加透明与公开。其重要内容就是公诉机关在派出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同时要提出一份制作规范、内容明确的量刑建议书。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不但要就定罪事实,还要就涉及到与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有关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综上,面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适用的诸多实务问题,《量刑指导意见》充当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从刑种到刑期甚至罚金定多少等,都离不开它。最高院和各地省高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为此也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践中,很多从事一线刑事审判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抱着《量刑指导意见》不放,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照搬照抄,思想僵化,不能很好的结合其犯罪的特点和立法思想、原则等进行适度裁量。因此作者通过未成年人量刑规范化适用的几个问题引出原因解析,进而提出改进的基本进路,希望能对解决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适用的相关问题有一定的帮助和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