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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2)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9-27 共69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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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研究
【第2部分】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3部分】 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4部分】改革我国现行行政审批制度的意义及主要路径
【第5部分】行政审批制度中的问题与对策结语与参考文献

  2.3.3 告知的对象不全面,往往忽略利害关系人

  告知对象的全面性的界定,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应该要让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涉及审批各个环节的信息;第二,应该要穷尽一切可能的告知渠道,确保行政审批所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有获得相关信息的权利,利害关系人能在第一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行政许可领域,对于利害关系人知情权的保障在《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中有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我国的行政审批中,部分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对审批事项可能发生的后果预见性不足,对利害关系人的告知义务往往不能落实到位。

  2.4 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导致行政审批中的权利失衡

  目前,在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政府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完全和行政审批的申请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在我国绝大多数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中,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有关政府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制定具体、详细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在法制不健全和体制弊端的影响下,各级政府部门都站在有利于本部门利益,便于发挥审批权力大棒的角度制定具体的“游戏规则”,尽可能地把审批的权力放大,减轻自身的责任,挤压行政审批申请人应有的权利。由此充分说明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中是处于绝对主导地位的,换句话说,一个行政审批事项能否批准,最终还是行政机关说了算。

  其次,我国行政审批的权力大多集中在少部分行政机关审批人员,审批者一支笔的现象普遍,尤其是权益越大的事项,审批级别越高。在审批实施过程中,权力并未关进制度的笼子,自由度、随意性较大。行政审批人员主观主义和官僚作风较重,一般形成的审批意见,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是难有发言权的。对行政审批条件的认可,基本上以政府部门的意见为准,双方有分歧时,行政审批申请人仅能去适应和完善,难得有辩解的机会,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2.5 行政审批的时效性较低,严重影响审批效率

  政府部门对行政审批是否准予,重要的环节在于对申请审批事项的审查和决定,而这个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时效对于保障审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项目有关法定时限的要求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中有详尽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从此条可以看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即时审查和决定。《行政许可法》还在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各类行政许可在不同情形下的不同时限规定。

  以上原则并不适应所有的审批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期限并无相关法律标准。各个行政审批机关需要根据地区差异、审批事项性质、申请人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结合有关规定和工作惯例,通过政府部门内部规定的形式,确定行政审批的完成时限。在行政审批制度不断公开、透明的今天,大多数政府部门均能在规定的或承诺的期限内完成行政审批,但在大部分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领域,由于没有法定期限,少部分的政府部门时效意识淡薄,不能在规定的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结审批手续,或受理审批事项时对审批申请人关于审批时间的咨询或请求不能给予明确、可靠的回复,致使申请人对何时得以审批没有把握,耽误待审批事项的前期部署。

  笔者在省内某一家政法单位调研后的结果显示,该单位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中,有近 7 成的审批申请人认为,除当场可以审批的事项外,大部分审批的事项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但基本上均是在审批期限结束的边缘才能得到是否通过审批的消息。甚至有部分行政许可的事项都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碍于该单位的权力,抱着能忍则忍的心态,虽未采取投诉、信访等措施,但对不能兑现时限的行为是不满意的。部分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不能按时完成,却又不解释不能按时完成的原因和延期的情况,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引发了诸多矛盾。此外,几乎所有被调查的申请人都表示,审批的事项办得快不快,与是否能通过“关系”找到该单位的有关领导或负责人有关。为加快审批时间,申请人办理业务时首先就会想到熟人好办事,想方设法托熟人、找关系、开后门,认为可以缩短办事时间,甚至还可以简化程序,此举对行政审批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公平性造成不好的影响。

  2.6 现行行政审批程序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缺乏完善的程序约束。《行政许可法》在形式上仍是一部实体和程序兼顾的法律,且内容更具实体法的特点,其程序性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的特殊法进行规范。比如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申领程序除依据《行政许可法》之外,还需要《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行详细规定。

  此外,还要考虑到《行政许可法》仅仅规范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对大量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规定,目前暂无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进行指导。我省2008 年 10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对我省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行政行为起到了规范性作用,在全国范围却缺乏一部类似国外《行政程序法》的法律。《行政程序法》立法设想已有 20 多年,多次纳入立法计划,难产的背后,是天性嗜好扩张的权力不愿意自缚手脚,是“无限政府”和“有限政府”的路径较量。

  2.7 行政审批经办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素质不强

  熟练掌握和准确运用行政审批所涉及的法律、政策规定,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较强,会做群众工作,不怀私心,这是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一线服务窗口的人员应该具备的条件,是一个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效率的可靠保证。笔者在省内某一家政法单位调查后发现,大多数行政审批申请人对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是满意的,但基本上都在如何提高审批效率方面提出了建议。比如,部分工作人员专业知识匮乏,业务水平偏低;对审批事项的内容、标准、规范和程序掌握不准;对申请人提供的审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把握不到位,不能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还有部分工作人员在与申请人的交流中解释不够,态度生硬,尤其是不能对不予批准的事项充分说明理由,造成双方的对立和不信任,引发投诉、信访甚至诉讼。此外,部分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在审批的环节人为设置障碍,提高审批台阶,增加审批难度,还通过欺骗、隐瞒、敷衍等违法、违纪手段,明知不可为而有意为之,严重侵害了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正当权益,对行政审批制度的权威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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