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申请人的事中查询引入行政审批流程。对行政审批事项进度的查询,不仅包括申请人在申请审批前,通过各种告知渠道对审批信息的了解,还应建立相应的事中查询机制,方便申请人随时掌握审批的进度。目前,行政审批流程的信息公开程度仅局限在受理审批申请之前,一旦提交了审批材料,进入政府部门的审批环节后,申请人对审批流程的进度就无从而知了,完全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申请人不知道审批的进展,就不能自主对审批各个环节进行查漏补缺和有效的监督,失去了提高审批效率的主动权。物流行业当前建立的完善的网络或电话查询进度的服务功能,便于物流行业的服务对象能够随时掌握物件派送进度和所在地点,这是行政审批引入事中查询,实现政务公开,提高审批效率的效仿方式,建议各个政府部门可以学习借鉴。
3.2.4 加强行政审批的跟踪监督,规范审批权力
事中查询引入行政审批流程,也是行政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跟踪管理审批进度,对整个审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的有力途径。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予以指导解决,受理申请人提出的意见、举报和投诉,及时停访息诉。还可通过随时调阅审批进展,发现并要求审批工作人员说明审批过程中的异常现象,查纠纰漏,规范审批权力,预防职务违法、违纪行为。在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时,可以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协调衔接。此外,通过跟踪监督,可以从出现的问题和申请人反馈的意见上分析原因,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审批流程。
3.2.5 通过流程设计的优化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的流程优化是提高审批效率的关键。我国行政审批流程的完善目标应该是实现行政审批流程的便捷化、规范化、人性化和标准统一化,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程序保证。
第一、完善审批环节。对违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审批环节要精简或撤销;通过市场手段可以解决的以及事中、事后均可控的审批环节都要撤销;与该项审批事项不相关的以及可要可不要的审批材料一律予以取消。不限形式的审批材料要充分尊重审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形式。对同一类型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视情况制定同一种审批流程,统筹、合并内容相似的环节。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在同一个审批流程中,对无疑义的内容,后一个部门应以前一个部门的审核意见为准,仅需对深化审核的内容进行复审,对于申请人已经提供的审批材料,应一并进入流程,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
第二,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当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时,各个政府部门相互要密切沟通,建立协调联系机制,应大力倡导和推广联审制度。目前我国各地方政府都成立了行政(政务)服务中心,整合各政府部门的资源集中进行办公,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审批申请人,申请人再也不需要在各个政府部门之间来回奔波。但是,联审制度目前推广的范围有限,大部分行政审批事项还不能在一个大厅办结完毕,需要采取现场审核等措施的审批事项还很多,联审制度还有进一步创新的空间。
有序推行电子政务系统①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目前,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实施行政审批,已经是各国政府部门通行的做法,我国很多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已成功地引入电子政务来设计审批流程。电子政务系统可对行政审批各环节的信息进行公示,方便审批申请人的查询。更为便捷的是,审批申请人还可以直接在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上进行注册、变更、注销、中止、年检、登记备案、网银缴费等各类操作,比传统、低效的领表、排队、找人签字、现金交费等审批程序更有优势。但在我国,全面推广电子政务系统办理行政审批仍存在以下困难:第一,受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影响,政府部门更外看重纸质材料和手载笔写的形式,通过无纸化的电子系统办理政务,认为不便于划分责任;第二,无法完全保证信息的安全;第三,各地信息化水平不平衡,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建设和维护;第四,部分审批环节仍要实地调查或查看原始资料,无法进入电子系统流程。我国电子政务行政审批仍处于试验阶段,但全面推行是一种趋势。笔者建议在目前条件允许的地区,可有序推行电子政务系统行政审批,并可通过部门规章的规定,明确可进入电子政务系统流程的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完善硬件的优化设计,通过秘钥、口令卡、U 盾等载体进行审批,可以明确责任和确保信息安全。
此外,针对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不同特点,鼓励各个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推出更多先进的、科学的审批方式。创新的审批方式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不断完善,便于推广。
第三,进一步严格行政审批的时限。《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节中,对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进行了详细规定,所有的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这一时限规定,但何种行政许可是当场可以作出的,法律并未详细规定。此外,不同行政许可的期限规定并未具体区别对待,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例如“20天之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 45 天”等。笔者对行政许可期限的规定有以下两点建议:1、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应该要规定可以当场予以许可的事项种类,不但可以更加提高效率,而且避免了审批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可能性;2、以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性质和许可种类为标准,在法定的期限内,采取更灵活的“阶梯式”时限规定。例如,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审查时限可以长于个体利益,涉及国家安全的许可审查时限可以长于企业的主体资格确定。
关于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在通过立法举措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法定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期限。在目前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需要政府部门内部规定或对外承诺审批期限的条件下,应强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人员的时效意识,引入考评、追责、惩罚机制,对行政审批过程中故意拖延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训诫,情节严重导致群众投诉及重大公私利益受损的,应该要给予行政处分,视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2.6 制定统一的保障行政审批程序规制的法律规范
在目前实际条件基本成熟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出台期盼已久、众望所归的《行政程序法》。首先可以规范包括行政审批在内的所有行政行为的程序;其次可以降低不同地区、行业和领域的分散立法、单行立法的成本;第三,可以确保行政程序的法制统一;第四,有利于对各类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此外,为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的透明度,国家还应制定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现行政审批的公开原则,可借鉴国外的《情报自由法》①等立法经验,接受社会监督。有了法制保障的优良程序规则和公开原则,相信行政审批领域的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快捷。
3.2.7 行政审批人员要转变观念,提高素质
电子政务系统等便捷载体的推广使用,仅仅只能提高行政审批程序的效率,最终是否批准还是要由行政审批人员来决定。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行政审批人员的特权思想、主观主义、先入为主等观念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审批权力和利益的抱紧不放,已经束缚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阻碍了审批效率。建议将行政审批人员的义务和职业操守写入相关法律,各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人员的教育培训、廉政建设、业务学习、日常考核等制度,促使审批人员改进作风、转变观念,更好地为行政审批工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