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对赌协议的类型
“对赌协议”能够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原因是目标公司将来获益能力具有无法明确的特点,以“对赌协议”中协商的具体调整对象为基础,可以把“对赌协议”分成下文列举的几大类别:现金补偿型。现金补偿型对赌协议的双方主体是PE与融资方的管理层。在现金补偿型协议中,一般情况下,PE与融资方主要约定,如果目标企业没有按期达到对赌协议中的业绩目标,则融资方就必须给予PE-定数量的货币,用以补偿其投资的损失,此时股权比例一般并不改变。近年来广泛受到法律学界与金融投资实践领域关注的“中国对赌协议第一案” 一一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之间投资合同中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案件就是此种类型对赌协议应用的典型。最终甘肃世恒因受经济危机打击,在2008年仅获得2. 69万净利润,与二者约定的3000万相去甚远,又不肯履行约定,才使双方对簿公堂。
股权转让型。在股权转让型对赌协议中,一般情况下,PE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企业最终未能达到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那么其必须无偿或是以极低的象征性价格向新股东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以此对其投资损失进行弥补。
股权转移型。股权转移型对赌协议看似与股权转让型十分相似,实则二者有实质性差别。
此种类型的对赌协议同样要求在目标企业未达到约定目标时,必须低价或是象征性价格转让股权给新股东,但其本质是为了实现目标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太子奶与高盛、英联、摩根士丹利的对赌就是由于其未达到受到注资后前三年业绩增长30%-50%的目标而导致转让全部股权,控制权变更,创始人李纯途骑然下课。
股权稀释型。在股权稀释型对赌协议中,PE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到期未能实现约定的经营目标,则PE有权以象征性的低廉价格增资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
股权优先型。在股权优先型对赌协议中,PE与融资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最终无法达到预定的业绩目标,如此一来,新股东就可以获得诸如超比例表决权、一票否定权、禾!J润划分优先权、剩余资金划分优先权等特权。
股权回购型。在股权回购型对赌协议当中,融、投资双方约定,如果目标公司到期没有实现约定经营的绩效目标,那么,老股东就必须以高于投资款的价格回购新股东手中的股份,以此保证新股东得以安全退市。
综合型。即将上述列举的两个以及上条款集中到同一个对赌协议中。5年前被披露曝光的大众公用投资与中交通力集团的对赌协议即是这种综合型的对赌协议典型代表。采用了股东向投资机构无偿转让股份和公司及其股东赎回投资机构的股权两种方式。
1.3对赌协议法律关系
根据着名的历史派法学家萨维尼观点,我们所说的法律关系就是“盖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纽带”.其实,法律关系就是经法律所规范、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关系。想从学理上深入探讨法律关系的法律内涵,一般就从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要素入手。对赌关系概莫能外,本文亦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对赌法律关系进行分析。
1.3.1对赌法律关系的主体
对赌协议是融资方与PE之间签订的特殊投资契约,根据我国《合同法》总则有关合同主体的规定,主体适格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因此,作为对赌协议双方的融资方和PE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由于对赌协议一般涉及标的金额大、期限长,因此对赌的融资方一般是诸如蒙牛、永乐这类处于黄金发展期、潜力巨大,但由于缺乏资金而发展受限的民营中小企业,或是如无锡尚德这样具备行业领先优势的技术型民营创业企业。总而言之,因为我国相关政府机关对于企业融资的层层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繁琐,而在企业融资中民营企业占据绝大比例,因此像徐工机械这样在对赌协议中以国有资产作为“赌资”的情形实属罕见。
对于PE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从实践上看,对赌协议中的投资方PE的性质无外乎公司、有限合伙和信托三种。而其中又以公司居多.在实践中,形成了作为战略投资者的公司与目标公司、投资者与实际控制人、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投资者或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的关联方以及混合结构的多种合作模式。企业中的管理层一般由创始人或者大股东所担任,而且他们对于对赌协议这一新兴的投资工具都还不太熟悉,认识不足,因此缺乏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在对赌中处于劣势。
站在法律人的角度进行考量分析,我国法律体制中并没有对对赌协议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的明确约束,像普通的民事契约一样,仅仅是要求契约双方也就是对赌主体具备法律所称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实践中,在我国签订对赌协议的筹码通常是公司的股权,而正如前文中所提到的,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一般也会是公司的大股东,他们与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可以以自己拥有的股份作为筹码,从而不会涉及到企业增发股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