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益的最后一步,民事执行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息息相关。民事执行的顺利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树立法律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但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来看,“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完成绩效的最大障碍。目前能够完成结案任务的执行案件为数不多,造成“执行难”问题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不足。债务人作为理性人,在知道自己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执行环节并不能给债务人带来任何益处或威胁,那么债务人显然缺乏积极地参与执行程序的动力。确切地说,由于信息不对称与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关,信息不足将削弱社会控制,带来执行难问题,最终可能导致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实施。
针对债务人消极参与执行程序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应用能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高效地查到被执行人的行为信息和被执行财产信息,最终实现民事权利,提升民事执行效率。但是新的工具、方法的利用,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还存在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比如民事执行信息平台应该要求哪些部门、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获得的程序应该如何规定;无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解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迫在眉睫。仅仅克服执行信息化带来的这几个问题,除了健全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之外,还要进一步规定数据查阅的范围和程序,以及数据利用的具体规则。这不仅是司法机关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权威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手段。
【关键词】: 民事执行;大数据;法律制度完善。
Abstract。
Civil execution is the last step to realize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Civil execution is closely related to the effective civil judgment.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civilexecu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credibili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authority. But looking at the achievements of the whole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in our country,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execution" has always been the biggest obstacle for people's courts at all levels to complete their performance. At present, there are only a few execution cases that can complete the task of closing cases, and there are many reasons why the problem of "difficult execution" can not be solved, among which the most fundamental reason is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about the execute. As a rationalperson, the debtor does not bring any benefits or threats to the debtor in the execution process when he knows that hi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have been determined, so thedebtor obviously lacks the motivation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execution process. To be exact, because information asymmetry is related to the dishonest executor's evasionof execution, the lack of information will weaken social control, bring about the difficult problem of execution, and eventually lead to the in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the execution system.
In view of the debtor's passive participation in the execution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can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the court's enforcement agency and the enforced person, efficiently find out the information of the enforced person's behavior and the enforced property, and finally realize civil right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ivil execution. However, the use of new tools and methods, while solving the original problems, still has new problems to be solved, such as which departments, institutions and enterprises should be required to provide information by the civil execution information platform; how to stipulate the procedures for data acquisition; unable to guarantee the privacy of the parties, so it is urgent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ublic rights and private rights. Only to overcome these problems brought by the implement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addition to improving civil enforce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we need to further regulate the scope and procedures of data access, as well as the specific rules of data utilization. This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judicial organs to improve work efficiency and establish authority, but also a necessary means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hole social credit system.
【Key words】 : Civil enforcement; Big data; Legal system improvement。
引言
2019 年“王思聪欠钱事件”被闹的沸沸扬扬、满城风雨。2019 年 11 月 4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了对申请执行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申请执行王思聪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案号为(2019)京 02 执 1325 号)。在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过程中,北京市中院先对王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财产报告令。之后王某并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内容履行确定的法定义务,申报其财产状况。随后,北京二中院利用司法大数据平台,调查王思聪名下所有财产,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该案通过双方。进行协商后,在 2019 年 12 月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向二中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因此北京二中院对该案作结案处理,并且逐步解除已对被执行人实施的强制执行措施。
此案例是我国司法领域运用大数据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题的一个典型案例。大数据的引入与利用,有效地缓解了我国司法领域长期存着的“执行难”问题。大数据作为在民事执行中使用的一种技术工具,主要解决民事执行中的信息提供和披露问题,比如信息化的结果就能让执行人员不出办公门就可轻松获得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实现了法院机构内部的信息互通;以及法院与外部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在尽可能多的掌握被执行人信息的基础上,有效缓解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执行收益的最大化,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人难寻,物难找的矛盾,提升执行效率。但是新的工具、方法的利用,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还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比如民事执行信息平台应该要求哪些部门、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获得的程序应该如何规定;无法保障被执行人的隐私权,解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迫在眉睫。单单克服执行信息化带来的这几个问题,就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而言就是十分困难的问题。
近段时间以来,很多研究者都逐步认识到了大数据和司法的重要关系,在调查有关司法问题的过程中,方研认为司法信息化的建设是迎合时代的必然要求。2翟全军、李明睿认为当前我国司法信息统计系统不成熟,司法电算化各地区的发展不均衡,数据传输难度大。3周蔚应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司法信息考察其是否具有证据功能。4何盼盼认为司法数据属于公共数据,作为公共数据一部分的司法数据进行交流,其可以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促进法律公正,深化法律改革,促进立法,参与社会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基本作用。5其他法律机构相关的经验也通过很多数据进行整理,例如:吴俊明、高丽在大数据问题背景上总结了建立检查信息平台的经验和相关问题,提出了加强检察信息平台建设的措施,考虑到司法数据对于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人员则认为利用大数据提升司法公信力才是我国法律体系改革的新目标。6卢荣荣主张完善司法信息化的建设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力。7运用司法大数据能维护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同时也能保障司法的权威性,稳定社会的持久发展。但是,大数据的利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同时,存在其他弊端。本文将尝试从探讨民事执行制度困境出发、讲述在民事执行领域内引入大数据的使用效果,并对利用有效民事执行信息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展开,在这一过程中对民事执行大数据应用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笔者的文章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和基本思路而展开的,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为我国执行立法尽微薄之力。
一、我国民事执行制度的实施困境——有效民事执行信息不足。
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本文假设被执行人是理性的人,他们明白自己的行为与行为后果是什么,并且清楚自己行为的影响效果,他们通常愿意以最小的行为成本博得最大的行为利益。因此当被执行人的失信收益远高于其成本时,其最优的选择是不执行民事判决,其次是有能力履行民事判决而不履行。换句话说,出于被执行人理性的劣根性考虑,被执行人不会主动阐明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产信息。那么造成执行难的直接原因就在于法院执行机构缺少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因为信息不对称与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有关,信息不足将削弱社会控制,带来执行难问题,最终可能导致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实施。民事执行制度失效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效率低,很多债权人难以实现自己的利益,这种普遍现象不仅影响债权人对司法正义的信任,也影响了国民对自由行使权的影响。动摇国家民事执行权威的基础,挑战全社会的司法救济体制。
(一)民事执行制度及实施概况。
1、民事执行行为性质。
对于民事执行的性质是属于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的讨论,这在司法学界内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8首先,虽然在一些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执行行为是由法院以外的机构实施,但是执行行为依据的审判书却是由法院裁决。法院的审判行为是被动实施的,且符合司法行为的特征。在分析民事审判行为的性质是什么时,其性质是由审判行为的主体决定的,还有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特点。故最后我们判断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是司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时,也应该符合这两个特征。即民事执行权主体是法院的执行机构,且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因此,民事执行符合司法行为特征。
其次,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具体的执行行为。即执行者根据行为内容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是确定帮助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实施依据。权力行为类型主要发生在经营者与债务人之间,根据职权主义的原则,充分展现了国家强势机关的主动干预特点,体现被执行人的弱势地位。这一类行为具有强烈的行政性,强制执行和主动执行的特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程序一经申请立案,法院的执行机构必然要积极主动地为被执行人争取合法权益,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内容,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执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包括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其次就是在开展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执行救济行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了不能继续进行的事件影响,如我国规定的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根据当事人的程序原则:当事人或利益相关者要求开始执行程序,当事人一般会通过提出异议的方式来表达对被执行人行为的反对与抗议,目的在于开启执行救济的请求程序。但是法院执行机构的承办法官只能依当事人被动启用执行救济程序,无法自行主张执行救济行为,因为执行救济所强调的是执行主体的被动特点,要求执行主体对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和评价,且必须保持主观中立。所以,民事执行救济的程序启动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才适用。但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应该采取何种执行措施,则是由执行机构的承办法官决定,并且该救济行为的实施也是在执行申请人主动要求立案,申请救济后才能适用。因此,我们判断民事执行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被动的,与此不同的是,民事执行行为非本质属性是主动的,非本质属性由本质属性决定,故民事执行行为的性质取决于本质属性。
最后,根据国家权力的分工不同,国家权力的活动可以在司法、行政层面上进行划分,人民法院既属于审判机关,又属于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作用不同,审判程序是对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判定,然而执行程序则是对被执行人与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司法和行政双方是相互相依的关系,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都属于司法救济程序的范畴,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依据的文件是已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因此民事执行行为其最终的性质是由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决定,而非由行政行为的性质决定。一整个司法行为体系是囊括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所以执行行为也属于司法行为。总之,民事执行行为性质显而易见,即民事执行行为是带有部分行政特征的司法行为。
2、民事执行制度概况。
建国初期,民事诉讼件数较少,强制执行制度的需求不高,并且法院在民众心中享有很高的权威。欠债还钱等自然正义理念守着民众的道德基础,鼓励人民自发履行支付义务。如果出现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的人,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一般会实行说服教育,当事人通常对说服教育的方式普遍接受程度高。债务人对有效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的意识很强,因此大多数债务人自觉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义务,人们对强制执行制度的需求还尚不明显。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市场经济体制,由于过多追求对市场的控制,导致市场运转的自主性降低,经济纠纷自然也少之又少。比如 1950 年 12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此草案中第七十二条款正式对执行程序进行了规范,内容包括制定由当事人申请为主,法院依职权执行为辅作为启动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以及在进行民事执行过程中可应用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的措施。1956 年 10 月在最高院发布《各级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总结》中,对相关的民事执行程序进行了小结。1957 年,最高法院草拟《民事案件审判程序》一稿,主要对最高院之前所作出的小结进行条文化。1979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对执行程序简单地作了一些具体描述。
以上有关民事执行的规定数量少且幅度较短,随着改革开放的政策实施,张卫平教授说,开放市场带来的最直接的变化就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9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特点就是市场竞争,而市场竞争常常会诱发经济纠纷。因此,自改革开放之后,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高、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扩大,民事诉讼案件增多,因为败诉而延迟履行、躲避履行的被执行人增多,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民事案件数量也增多了。个人躲避债务履行的方式各种各样,对强制执行程序相关规定的出台也是迫在眉睫。在此背景下,1982 年 3 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版本的民诉法与过去法条相比较而言,对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作的更为详细。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 1982 年《民事诉讼法》不能应对的新局面,经济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为了更好的适应改革开放的步伐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界人士纷纷呼吁对 1982 年《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丰富。在以说服教育为原则的司法时代,逐步因案件增多而降低效率,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已经成为民事权益保护的主要问题。比如债务人欠债不还,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躲避执法行动,此外还存在有关单位拒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民事诉讼法》在 1991 年的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如何预防和应对“执行难”的相关措施,比如诉前财产保全制度、赋予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搜查权力的规定、强制执行保证制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制度、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制度。
最高审判委员会于 1992 年 7 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民事执行程序进一步的规范化。但是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经济迅速蔓延开来,因经济纠纷而立的案件也逐渐增多,司法实务中的执行难问题也变得尤为明显。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便通过颁布司法解释来应对强制执行程序法缺位的不足。这些司法解释或者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由最高人民法院单方面制定的司法规则对其他公权力机关的约束力较为薄弱,司法规范不具有凝聚力,很难形成高效的法律体系。所以各界人士都纷纷呼吁立法机关能制定属于我国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但此时与民事执行法相关的理论研究背景不够成熟,该项计划仍处于搁置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2007 年 10 月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虽然在该决定中已对强制执行程序进行了部分的调整与更改,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然难以破解执行难的局面。此外,我国也正式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在此期间迸发出各种各样的价值观,受部分西方不良媒体价值观输入的影响,使得我国某些被执行人以规避司法执行为光荣。除此之外,还有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其非法目的滥用申请执行权,执行主体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问题也十突出。因此除了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减少“执行难”案件数量之外,还要建立完善的执行规则体系,解决执行乱的困境。为了有效解决执行难以及执行乱的局面,满足各界人士对立法需求的呼吁。2012 年 8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有:明确了检察院对强制执行程序的监督权;完善了协助执行主体的法律制度;健全了司法拍卖体制等法律规定,但此时立法机关的立法计划任务中并没有有关强制执行法的规定。2016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指出要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计划,在这段时间内,最高人民法院也逐步多次发布了许多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例如《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但此时,我国依旧没有将单独制定的民事执行法纳入到立法计划中去。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规范只占《民事诉讼法》篇章的 35 个条文,因此强制执行程序的立法供给问题仍是老大难问题,执行实践的需求难以真正得到解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目的为了解决强制执行法律长期缺位的现状。例如 2017 年 1 月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颁布《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
因此,这些有关强制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颁布,也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单独制定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另外,在实务界对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强烈呼吁下,2019 年 8 月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由专职委员公开表示《民事强制执行法》正式被列入立法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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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执行信息的需求
1、债务人财产阐明
2、债务人行为监.
(三)民事执行制度不能有效实施的影响
1、理性债务人困境
2、损害债权人利益.
3、破坏司法公信力
4、危害社会诚信建设
二、民事执行引入大数据一-一有效民事执行信息的供应.
(一)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司法利用
1、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
2、个人信息的存储与利用.
(二)大数据可提供民事执行信息的范围
1、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的行为信息.
(三)民事执行引入大数据的预期效果
1、民事权利的最终实现
2、提升民事执行力.
3、提高民事执行效率
三、民事执行中大数据的应用及问题
(一)民事执行信息化的措施
1、系统管理阶段
2、现场执行阶段.
3、司法拍卖阶段.
4、终本管理阶段
(二)民事执行信息化的问题.
1、民事执行法律不健全
2、协助执行主体不明确
3、失信人隐私保护不足
四、民事执行大数据应用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事执行信息化的法律依据
1、健全民事执行法律法规
2、完善协助执行责任体系
(二)数据查阅范围和程序
1、查阅范围.
2、查阅程序
(三)数据利用的具体规则
1、公民隐私权保护规则.
2、民事执行信息公开规则
3、被执行人合法权利保护规则.
结 语
由于司法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这些改变也影响了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改善了人民的生活水平,推进了社会的全面发展。在信息化的普及下,各级法院也积极响应最高院提出的政策目标,出台了与强制执行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条例,促进了执行信息化水平的发展,取得司法领域内的重大进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益的最后一步,民事执行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息息相关。民事执行的顺利实施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树立法律公信力,确立司法权威。但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来看,“执行难”问题一直都是困扰各级人民法院完成绩效的最大障碍。目前能够完成结案任务的执行案件为数不多,造成“执行难”问题迟迟无法解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对被执行人信息的掌握不足。
针对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大数据技术应用能有效地缓解法院执行机构与被执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高效地查到被执行人的行为信息和被执行财产信息,最终实现民事权利,提升民事执行效率。但是新的工具、方法的利用,在解决原有问题的同时,还存在需要解决的新问题,比如民事执行信息平台应该要求哪些部门、机构、企业提供信息;数据获得的程序应该如何规定;无法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权,解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迫在眉睫。作为法院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执行信息是保护执行申请人权益的重要前提,提倡执行信息化的普及也是解决目前我国执行领域内执行困难的渠道。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