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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来源:广西师范大学 作者:陈冠宇
发布于:2020-06-04 共8053字
  中文摘要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有利于促进罪犯更好地接受教育改造,节约诉讼资源,顺利回归社会,近年来受到我国专家学者的广泛研究。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也在试点实践的基础上引入该制度并在全国推广开来。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社区矫正制度的广泛适用,这种执行方式在实践中同样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应当在社区矫正执行中起到检察监督的作用,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分析社矫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希望对今后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所帮助。


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的问题与完善建议
 
  
  全文内容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背景和研究现状,以及研究的主要方法。第二部分从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价值、特征、功能入手,阐述了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发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通过英国、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社区矫正监督制度国外经验来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启示。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建议,包括完善法律监督、沟通协调、配置权限等方面。希望对今后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有所帮助。
  
  关键词: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刑事执行。
  
  Abstract
  
  As a kind of non-imprisonment punishment,community correction is helpful to promote the criminals to accept the education reform,return to society smoothly,and save the lawsuit resources.Our country has also introduced the system on the basis of the pilot practice and has been widely spread in the whole country.It is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lement the social community correction for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Improve social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comprehensively propel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s an important task put forward in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Party Central Committee.In recent years,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has made great progress.However,with the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the wide application of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this enforcement measures have exposed many problems and imperfection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As a legal supervision organ,the procuratorate shoule play a role in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which is to supervise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and community correction.But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in the field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curatorialsupervision,which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its functions.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explore and analyze the problems exposed in the practice of social correct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It might be helpful for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the future.
  
  The whole dissertation consists of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is the introduction,introduce the research background,research status and the resrarch methods in community corrction.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from the concept,constitution,characteristic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curatorialsupervision.The third part talk about the development path and the problems in community correction procuratorialsupervison.The fourth chapter aims to provide enlightenment for further improving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our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abroad experience of the supervisory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Britain,Japan,Russia and other countries.The last chapter addresses the aforementioned issues and implications and proposes suggestions for theimprovemen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 supervision system ,like improving legal supervision,strengthen community correction,as well as the rational allocation of procuratorial organ in the remit of community correction.Itmighe be helpful for the community correction work in the future.
  
  Key words:    Community Correction;Procuratorialsupervison;Criminal Execution。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1.  研究背景。

  
  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源自西方发达国家,体现着刑罚执行社会化理念。主要是指将一些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例如罪行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罪犯有条件的放在社区内进行刑罚改造,并由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并设置定期报到、集体教育、限制迁徙等服刑义务的一种半开放式刑罚执行方式。[1]在我国,社区矫正针对的对象是指对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或者确实具有悔罪表现不会重新危害社会的罪犯,将这四类罪犯集中到社区来进行针对性的改造管理。社区矫正目的是通过相关民间或者社会团体的帮助,使得罪犯纠正其心理或行为上的偏差,从而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凸显了对传统监狱监禁刑监管模式的反思,尤其是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对人类社会性的损害以及禁闭环境中导致的不良交流、传递犯罪方法等缺点的思考,反映了世界各国刑罚制度由严厉到温和逐步轻刑化的发展演变趋势,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对我国来说,虽然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舶来品,但是自从 2003 年开始在一些大城市进行试点工作以来,也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2011 年初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写入国家正式法律文本,宣告一项新的刑事执行制度开始施行;2012 年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细化;2016 年 8 月,两高两部联合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发布实施,该《意见》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机关的职责范围以及相关衔接配合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同年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根据立法计划,《社区矫正法》将会以法律形式颁布出台,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实质性阶段。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检察机关的部分侦查权已经成为历史,对检察机关来说,今后的主要工作重心在于聚焦法律监督主业主责,并进一步加大对侦查、起诉、执行等诉讼阶段的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与侦查监督、公诉等传统检察业务相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属于一项新业务,抓好这项新业务,对检察机关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目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尚处在初步阶段,更需要在现有基础上进行不断的创新与完善,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提供决策参考。
  
  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更加凸显了社区矫正制度在社会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促使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提高,尤其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的提升,不仅要基于“人道”、“文明”的价值理念,更是进一步提高矫正效果的具体体现,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更需要立足自身法律定位,不断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并不是从我国检察权一开始存在就有的监督内容,其产生和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还在不断完善当中。目前,社区矫正的监管归属于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从 2014 年底开始,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内设的监所检察部门陆续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并对职能做出相应调整和优化。[2]原有监所检察部门只对管辖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开展检察监督,即“大墙内”的检察监督工作。更名后,随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职能的增加,对社区矫正的监督纳入了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范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担起对社区矫正这一“大墙外”的刑罚执行的监督工作,各方面工作刚刚走入轨道。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不断完善、不断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同样促进着检察监督法律体系的建设。
  
  本文通过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发展历程的研究,结合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吸收我国学者的一些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并结合作者在检察机关从事刑事执行检察的经历,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对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给出了自己的理解和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贡献一点绵薄之力。
  
  (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  国外的研究现状。
  

  社区矫正的英文名为 Community correction,简而言之就是在社区中来执行刑罚。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过:“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者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须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3]现如今很多国家都比较注重对犯罪人权利的保护,二战后,出现的社会防卫学派也提出了针对犯罪人的人性化及社会化刑罚主义。法国学者安赛尔以人道主义刑事政策为中心,在防卫主义思潮的引领下,提出犯罪人有权重归社会的构想,由此,社区矫正逐渐从理论渗透到立法进而演变为各国的实践。[4]
  
  西方国家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有的学者倡导“服务型”理念。例如加拿大设立了矫正调查员办公室,来专门对犯罪人提供社区矫正服务,在加拿大并非是由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5]加拿大的做法也表明了矫正调查员办公室即是社区矫正的管理者也是社区矫正的监督者,既监督社区矫正又服务社区矫正”。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监督部门同时具有“服务功能”和“同步监督”的双重属性,在这种模式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良好的效果。这种模式一是能让社区服刑人员得到服务、帮助和人文关怀,二是有利于对社区矫正情况进行更好的了解,使犯罪人得到更好的矫正效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加拿大的这种制度使得监督者和管理者同属一体,也容易出现滥用职权等问题。
  
  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倡导“刚性监督”的理念。我们以法国为例,法国法律规定,当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其行为触犯法律时,检察机关即可提出收监请求,可以看出,法国检察官存在监督权。检察机关主要以强势的检察指挥权行使监督职权,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一些重要事项有处置决断权。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外的检察制度与中国的检察机制差异较大,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理论研究方面也存在极大的差异,针对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来说,理论研究者应当对一些外来理论深入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引进那些国外先进的且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督理念加以借鉴,从而达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
  
  2.  国内的研究状况。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确立时间不长,但从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可以看出研究者们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进行了积极的思考,学者们对社区矫正该采取何种监督手段也颇有自己的一番见解,大体上来看,我国学者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来研究。
  
  一方面,是基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来讲,有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是监督社矫机构的,本质上应该地位高于被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应当本着监督者本位的观念来进行监督,检察监督应当也必须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检察监督达到应有的效果。但是有的学者则认为,检察机关应当本着积极与被监督机关沟通和配合的协作理念,处在平等的地位。[6]这里的“协作”是指工作中协调双方配合开展好工作,并不削弱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对于监督理念的差异学界也存在一定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应采用“刚性监督”,而有些学者则不认同这种说法,认为“刚性监督”不利于监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各机构持续性的沟通协调。目前针对社区矫正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检察机关主要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纠正意见的方式让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不当行为,但由于这些监督方式没有强制力,有的被监督机关不重视甚至不执行检察机关的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形同虚设。针对检察监督疲软的状况,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更有力的检察监督权。因此一些学者认为在检察监督过程中要持续性地贯彻“刚性监督”理念,不断彰显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7]然而有的学者提出合理地运用柔性监督方式,甚至能产生比适用刚性监督的所取得的效果。例如对广东省近十年以来发出的检察建议进行统计,共制发 3685 份检察建议书,其中 3500 余份均被采纳,这说明了柔性监督也可以取得刚性监督的效果。[8]
  
  除了理论与实践,刚性与柔性之外,我国学者对社区矫正制度还进行了更加细致的探讨,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还在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各方面还不够成熟,但检察监督实践中还是出现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理念,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立法监督理念。一些学者提出,因为现行法律规定还不太完善,社区矫正法还没有颁布,所以现阶段应全力制定一部法典,从而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方向。立法监督理念这一理念的出发点是好的,从长远来看,对社区矫正的开展大有裨益。有的学者认为,社区矫正是一个涉及多个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乡镇街道等部门的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我国社区矫正还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各个部门配合磨合还不是很顺畅,有的部门可能对自己部门的职责还不是很熟悉,对工作的开展没有什么经验可谈,对立法方面也没有建设性的意见,如果匆忙出台一部法律,那么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现阶段还是应当由各地区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梳理过程中的困难和不足,待时机成熟再进行立法。
  
  二是人权保障理念。例如有学者提出,检察机关应将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上升到另一个高度,不仅仅要保障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被羁押人员的人权,也要将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权加以重视。[9]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虽然失去一定的人身自由,但社区服刑人员仍然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社区矫正参与部门一定要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这种理念与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精神相吻合,也符合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念。
  
  三是确立同步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同步监督机制,使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及时、准确、高效地掌握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效果。[10]检察制度一直都将同步监督视为最佳监督形式,但现实中,部分检察工作都是事后监督,导致监督滞后。检察机关要未雨绸缪而不是亡羊补牢,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等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应以同步监督理念指导我国检察监督工作,确保检察监督工作取得时效和实效。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目前而言,社区矫正的法律化进程已经逐步加快,未来有望出台《社区矫正法》,这将给现阶段的社区矫正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同时也是机遇,要立足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理论,对我国社区矫正监督的困境、国外借鉴、制度重构、原因形成、解决路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从理论与实际的角度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法治建言献策。
  
  本文的研究方法如下:(1)理论研究。充分利用已掌握的理论知识结合公共图书馆、互联网资源、报纸杂志,利用百度、知网,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三级网等搜集与论文主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对基础理论和参考文献加以思考、剖析等加工,并结合现实状况形成自己的观点。(2)比较研究。即对国外的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展开分析、综合归纳、总结经验,为我国完善相关法律监督制度提出建议。(3)实证研究。本文的重点在第三、第五部分,在这两部分中,笔者将自身在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工作的经历与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状况二者相结合,尝试分析并找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最终提出应对办法。
  
  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背景和研究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介绍社区矫正基本概念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基本概述;第三部分是关于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及其监督模式;第五部分是鉴于第三部分的问题分析,结合第四部分国外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提出了一些完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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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概述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特征
  1.检察监督的对象多元化
  2.检察监督业务的广泛性
  3.检察监督方式的特殊性
  4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功能
  1.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得到完整实施
  2.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
  3.有助于维护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5有利于加强司法权力制约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
  (二)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信息数据基础工作薄弱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刚性.
  3.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式陈旧.
  (三)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立法缺位
  2.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四、国外社区矫正及其监督模式
  
  (一)国外部分国家社区矫正及监督情况
  1.英国的社区矫正及监督情况.
  2.美国的社区矫正及监督情况
  3.日本的社区矫正及监督情况
  4.俄罗斯的社区矫正及监督情况
  (二)国外社区矫正监督的启示
  1.制定相关法律来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顺利进行
  2.强化监督手段
  
  五、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措施
  
  (一)通过立法保障检察监督职能
  1.完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衔接程序
  (二)持续加强检察监督信息数据基础建设
  1建立社区矫正网络信息化平台
  2.依托智慧检务加快信息化建设
  3.建立异地信息通报制度
  (三)持续更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模
  1.积极探索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
  3.积极宣传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四)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机制
  1建立健全监督的队伍,配备专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人员
  2.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基础性建设
  3.制定科学的责任追究和绩效考核体系
  (五)优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效果
  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
  2.加强对检察监督权的制约.
  3.强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刚性
    
结  论
 
  随着刑罚体系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理论界更是对监禁刑和非监禁刑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可以看出监禁刑确实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针对一些轻微犯罪的矫正预防难以发挥出应有的效果,而且监禁刑的集中监管还面临着交叉感染的问题。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制度顺应时代发展,既能限制犯罪分子的自由,也不至于使犯罪人长时间脱离社会而出现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局面,而实际情况也确实表明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率比较低。目前来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监督立法方面、信息数据收集方面、监督方式方法和监督模式方面都存在着不足,但是不可否认,社区矫正制度已经在我国生根发芽,必将会有更大的作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在社区矫正制度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开展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就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立法,与其他各部门一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联动机制,不断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加大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自身制度建设,完善检察机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建立健全高效率、全覆盖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从而能够更好地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保障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陈冠宇.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研究[D]. 广西师范大学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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