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引入“极端主义”.在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之四、之五中都涉及到了“极端主义”的概念。某种类型的极端主义行为可能是某种恐怖主义犯罪的初始形态,但经过一定路径的演变后,极端主义行为有可能发展成为恐怖主义犯罪。虽然恐怖主义犯罪与极端主义行为在行为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客体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但二者仍然是具有差异的。因此,依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刑法条文必须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对极端主义行为这样的新概念进行规范化解释,只有明确二者的内在联系与各自的界限,才能清楚的认定与之相关的行为,司法机关才能走出模糊二者概念并类推适用有关法律条文的实践误区。
分析极端主义分为两个层次,首先是何为“极端”,其次是何为“极端主义”.极端是指思想或行为出了格,“物极必反,走向了反面。”22“极端主义”,应该是指将 “极端” 消极层次的含义加以体系化、系统化的一种主义, 当然更应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反对。理论界认为极端主义属于政治概念,并将极端主义划归为一类非常规的政治现象。极端排他的思想认知和暴力冲动行为引发极端主义。在我国,当前极端主义行为集中表现为对当下政治框架的暴力反对。因此,我们可以把极端主义行为视为一种以激进行动为外形,以反社会、反政府为内核的政治现象。23《上海公约》中规定的极端主义是指旨在使用暴力夺取政权、执掌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法体制,通过暴力手段侵犯公共安全,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组织或参加非法武装团伙,并且依各方国内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任何行为。24该定义明确表明了极端主义犯罪应具有政治目的,《上海公约》是各成员国在打击本国“三股势力”过程中所积累的共性经验的集中体现。但是当今,在文化、宗教、经济等领域存在的一些激进思潮也有极端化发展倾向,并或多或少与政治产生交集,因此,极端主义的外延也呈现了不断扩大的趋势。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有学者提出了刑事犯罪型极端主义的概念。刑事犯罪型极端主义是指区别于政治性的极端主义的个人或者组织旨在通过制造极端思想、实施极端行为、为了达到某种非政治目的(经济目的或纯粹为了满足心理需要)或社会目的服务的反社会、反人类的各种刑事犯罪性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和极端主义活动。
无论基于政治目的的极端主义行为还是非政治目的的刑事犯罪型极端主义行为,它们都具有两个共同点:一是思想偏激;二是行为极端。首先,所谓的思想偏激是指对某种思想观点的绝对无条件认同,并坚决抵触与之不同的观点。25极端主义秉承一元的唯我主义思想,往往这种思想又是与社会主流价值相悖的,有违一般伦理道德与人类正常情感。其次,行为的极端性主要体现在极端主义犯罪分子往往不择手段,采取暴力的、极其残忍甚至是泯灭人性的方式,严重侵害了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笔者认为,作为刑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行为概念,一方面应体现出极端主义行为的核心特征,即思想的偏激性与行为的极端性。另一方面,面对表现形式趋于多样化的极端主义行为与恐怖主义犯罪,为了使刑法成为有力的打击这类犯罪的法律武器,也不应将极端主义行为只限制在政治性极端主义行为范围。所以,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极端主义行为是指:任何个人或组织为实现某种极端偏激的,有悖于社会主流价值,违反伦理道德或人类正常感情的价值观,任何理念,而针对自身或第三者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暴力的手段,造成严重结果的行为。
根据不同的区分标准,可以将极端主义行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政治性的极端主义行为和非政治性的极端主义行为。
以极端主义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否具政治上的诉求,可以将极端主义行为区分为通过实施极端主义行为以最终实现政治诉求的政治性极端主义行为和不具有政治诉求,追求实现除政治性诉求之外目标的非政治性极端主义行为。其中政治性的极端主义行为又可细分为民族极端主义行为、宗教极端主义行为、狭义的政治极端主义行为。民族极端主义行为是指民族极端主义分子实施的脱离主权国家统治,在民族聚居区域自行建立以本民族为主体的新国家的行为。因此,民族极端主义本质上是一种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行为是指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实施的以宗教活动为幌,旨在实现自己非法目的的极端主义活动。宗教极端主义不同于合法宗教,宗教极端主义实质上背离、歪曲了宗教教义,其与合法宗教所倡导积极精神相悖。宗教极端主义分子利用宗教,从事破坏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的活动。狭义的政治极端主义行为是旨在将极端的政治理念在国家政治决策中予以贯彻实施而从事的极端主义活动。非政治性的极端主义行为不涉及政治方面的诉求,例如生态极端主义、种族极端主义等。
2.个人极端主义行为与有组织的极端主义行为。
以极端主义行为是由个人实施还是由极端主义组织实施,可以把极端主义行为划分为个人极端主义行为和有组织的极端主义行为。绝大部分极端主义行为是由极端主义组织实施的,是有组织的行为。例如俄罗斯活动最猖獗、危害最大的极端主义组织“光头党”.但是,并非所有的极端主义组织均具有严密的组织形式,有些极端主义组织的内部结构较为松散,没有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例如某些生态极端主义犯罪组织,而某些极端主义组织有着非常严密的内部组织体系,内部分工明确、等级森严、人员数量具有一定规模,这类的极端主义组织有发展成为恐怖主义组织的趋势。当然,个人也可以成为极端主义行为的实施主体。
四、恐怖主义犯罪与极端主义行为的辨析
在分别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与极端主义行为的概念之后,不难发现恐怖主义犯罪与极端主义行为二者是具有共性与联系的。极端主义行为是恐怖主义犯罪的萌芽,恐怖主义犯罪是极端主义行为的发展形态。二者在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目标的层次性上具有共性,但在行为对象、组织化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
恐怖主义犯罪与极端主义行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不同。恐怖主义犯罪直接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无辜的第三者。被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具有无辜性的特点,无论是出于政治动机、还是出于社会动机、宗教动机,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对象都是无辜者。26相比而言,极端主义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通常也是无辜的第三者,但在有的极端主义行为类型中,存在行为人采用自我侵害的手段达到极端的目的。例如,震惊世界的“1·23”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邪教极端主义分子采用自焚的方式,追求极端的价值目标,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二是恐怖主义组织与极端主义组织具有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二者的组织化程度上。绝大部分恐怖主义犯罪均是有组织的犯罪。并且恐怖主义组织内部组织体系结构完善,领导、策划、宣传、沟通等方面分工清晰明确,并且恐怖主义组织具有军队般严厉的内部纪律和作战技能,恐怖主义组织成员经过了长期的战斗考验和训练,协同作战能力有了很大提高,可以有预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正因为组织化程度高、实战能力强,许多恐怖主义组织甚至发展成为能与政府军抗衡的反对派军事力量。对比之下,极端主义组织较为涣散,没有一个组织架构,并且内部成员分工不明确,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对成员进行约束,极端主义组织远远未达到恐怖主义组织的组织化、体系化程度。
总之,相比于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行为的限制条件较少,所以应具有比恐怖主义犯罪更大的外延和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