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市场与政府的关系,中央的思路是“放”
1.1 放宽市场准入
如推行“负面清单管理”,即“法无禁止皆可为”.以后不列入清单的内容完全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列入清单的,管理程序、办法和制度高度公开透明运行,政府不再干预企业和微观经济,而是在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现在上海自贸区正在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今年中央把上海自贸区的范围由原来的 28.78 平方公里扩大至 120.72 平方公里,并增设广东、天津、福建三个自贸试验区,与上海经验形成互补试验和对比试验。试验成果成型之后,会以自贸区为样本,逐渐向内地推广,进而扩展到全国。
1.2 放手政府干预
如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今年工作重点是推行“证照合一”,工商、税务、质检三证三号合并为一证一号,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要随机摇号,避免权力腐败;企业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而且第一笔支付可以为零。不仅可以“一分钱不拿”,还可以“一个局不跑”,广东、长春等地已经开始推行电子化登记管理;取消年度检验和验照制度,由市场主体自行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对于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或有隐瞒作假的企业,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屡教不改者,列入“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永久不得恢复正常。
1.3 放松政府管制
如最大限度的减少行政审批。近几年,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未来的工作重点是解决“最后一公里”和“肠梗阻”的问题。采取“放管结合”,今后取消下放审批事项都要求同步提出具体可行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且同步跟进、同步落实。今后所有部门行政职权都要列出清单,“法无授权不可为”.
1.4 放开市场价格
原则是能够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原则上都要放开。2014 年发改委先后放开了 26 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中央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缩减到13种(类),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今年价改的力度会更大,涉及到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基本公共服务收费定价权、输配电价、农业水价、天然气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居民生活用气等等领域。
2 对于国有企业,中央的思路是“合”
2.1“适合”,国有企业为主导是适合中国的
在稳定经济、稳定社会、引领新技术、参与大国竞争、贯彻落实国家的海外投资战略和资源保护战略等等方面,国有企业功不可没。因此,中央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思路一直以来明确而坚定。90 年代“抓大放小,有所为有所不为”;2003 年国资委成立之后,思路变成“做大做强”,先甩掉包袱,把不良资产剥离给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然后通过并购重组壮大实力。从2011 年开始,思路又变成“做强做优”,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来“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2.2“混合”,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
通过混合所有制,进行“温柔改革”,在保证国有企业控制战略部门、核心领域的同时,改善国企的业绩,允许有限竞争,让其中一部分企业接受适度的竞争,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使他们变得更有竞争力更强大。中央把国企分成四类: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参股或者全部退出,相应的国有股比重是不一样的。今后除了国有独资的领域,其他领域都可以混改。原则是“先易后难”,最容易推行的是竞争性领域,这个领域内大概有 70 多家央企,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与一般商业企业一样其完全取决于市场竞争,在这些领域鼓励非公有资本控股。
2.3“配合”,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配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委从拥有、管理和控制国企转向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控制权要下放给各级政府组建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由它们负责国有股权的买卖和转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根据在国有企业中的股权结构派出董事会成员,享有相应的投票权,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国有资产管理三层体制中,第一层次与第二层次之间是委托授权的关系,第二层次与第三层次之间是控参股的关系。
3 对于体制机制,中央的思路是“铺”
3.1 铺平政治地位之路
从1988年非公经济获得合法地位开始,中央对其不断认可,十二大提出提升到“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五大提升到“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二者同等重要、各有优势,应当共同发展。
3.2 铺平经济地位之路
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同时,主动放开一些垄断领域,比如金融、石油、电力、铁路、资源开发、公用事业、宽带市场等等;扩大民营银行试点范围。2014 年有 67 家民营银行获得预核准,有 5 家获准开业,两家正式开业,2015 年开始,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的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不设限额。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偿付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为整个金融体系布下“安全网”,保证整个金融秩序的稳定;特许经营领域,今后要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城市公用事业,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的具体办法。
3.3 铺平法律地位之路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以前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拉平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十八届四中全会对这个问题进一步具体化,“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2014 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今后,非公有制经济在交易、融资、知识产权方面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会得到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