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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不足及现实中的公共产品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3 共6801字
论文摘要

  一、西方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是西方公共经济学的核心概念,离开了这一概念,西方经济学家就无法将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套用到政治领域,西方公共选择理论也就失去了根基。更为重要的是,为了解释市场失灵的现象,同时又不能妨碍西方经济学对市场的崇拜,西方经济学家必须借助公共产品这一概念。因此,西方经济学家历来十分重视对公共产品概念的研究。借助这一概念,他们得以解释公共产品提供上的市场失灵现象和政府存在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应当将政府的职能局限于仅仅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政府的理念。

  在西方公共经济学中,公共产品一般是指那些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产品。而所谓非排他性是指:产品一旦被提供出来,就不可能排除任何人对它的不付代价的消费。它包含三层含义:(1)任何人都不可能不让别人消费它,即使有些人有心独占对它的消费,但(或者)在技术上是不可行的,或者在技术上可行但成本却过高,因而是不值得的;(2)任何人自己都不得不消费它,即使有些人可能不情愿,但却无法对它加以拒绝;(3)任何人都可以恰好消费相同的数量。所谓非竞争性是指:一旦公共产品被提供出来,增加一个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他任何消费者的受益;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其新增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边际成本为零。而国防被视为就是这样的公共产品。

  二、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

  就国防而论,迈尔斯认为国防支出“最终具有竞争性,排他性也有可能”,尽管他没有明确举出相应的例子。事实上,当张学良把他的军队撤进关内时,当年中国国民党政府的国防对关外的东三省民众来说就是具有排他性的。海曼认为,“只要我们保卫了一个人,我们也就保卫了所有人。”

  但事实并非如此。而要让收复失地,让敌占区的人民也享有国防,而不是割让土地,谋求“和平”,那就要增加国防支出即增加社会成本,把敌人打败,从这个角度来看,国防同样是具有竞争性的。这样一来,国防还能算是公共产品吗?如果它不是,那么西方公共经济学若不是要让政府放弃国防这一重要职能,就只得承认需要政府去提供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产品,而这样的产品按照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它只能是私人产品。事实上,“在某些场合下,人们认为,保健服务和住房就是两个由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的例子。”

  当然,政府(公共部门)不会去提供任意的私人产品,它之所以提供住房而不提供私家轿车,是因为住房和私家轿车相比虽然同样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但前者更具有公共意义。例如,新加坡的政府领导人曾经意识到,为了让军队和士兵保卫国家,就得让他们有自己的不动产,以便驱使他们至少为保卫自己的财产而战。“于是,‘居者有其屋’、公共住房、公积金、全面防卫等政策一脉相承、一气呵成。”

  另一方面,梁小民等指出“,某一种公共产品只可以使很小的团体,比如包括两个人的小团体受益,而另外一些公共产品却可以使很大的团体甚至全世界的人都受益。”

  虽然情侣套餐使两个情侣受益,但它无疑不能被归入公共产品,否则任何非单个人独享独用之物,如一个多人口家庭的私家轿车,都成了公共产品。最关键的是,这里其实承认,许多公共产品的覆盖面是十分有限的,从而未被这些公共产品覆盖到的人就被排除在公共产品的消费之外了,这也是排他性。所以,非排他性并不能作为公共产品的本质特征。西方公共经济学将有排他性无竞争性的产品称为俱乐部产品;将无排他性有竞争的产品称为公共资源。

  按照上述理论,一条道路,如果收费即交费才能通过,那就是排他性的;如果人员和车辆来往过多导致拥挤就是竞争性的;而如果它既不收费,又不拥挤,那它就符合公共产品的属性。然而,道路是否收费,与道路本身没有任何关系,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一条道路是否是公共产品呢?在古代,土匪的两把板斧,就能使一条道路从不收费变成收费的。难道这条道路就因此而不再是公共产品了吗?如果是这样,古代政府就没有必要剿匪来恢复道路的不收费了。如今在西班牙,有一女子将太阳登记为她的财产,要求所有使用太阳的人都必须付费给她。

  难道人们就应当屈从于所谓的法律而付费给她吗?

  此外,如果一条不收费的道路在高峰期拥堵,那它就成了公共资源,而它在非高峰期不拥堵时,又成了公共产品。那么,我们又如何就一条道路本身来说它是公共产品还是非公共产品呢?其实拥挤最多只不过表明公共产品供给不足,而不应当就此改变产品的公共产品属性。另一方面,一些生产厂家的虚假广告和实验室里制造出来的病毒以及网络上的电脑病毒,在传播上倒也是非排他和非竞争的,难道它们就能算是公共产品,并要由公共部门来提供吗?

  西方公共产品理论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是从消费的角度来规定的,与其说定义的是公共产品,不如说定义的是公共消费品。西方公共经济学如此定义公共产品的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统治阶级都是剥削者,其消费者的属性远大于生产者的属性。西方经济学自然要站在他们的角度来看待问题。而对于有钱人来说,消费本身的成本不是问题,因此,西方经济学也忽略了这个问题,并避免了因此而陷入阶级分析的风险。事实上,消费本身的成本对于消费有着巨大的影响。例如,对于城市里一条免费开放又不拥挤的供汽车行驶的道路,显然私家车主的消费要比没有私家车的穷人消费得多,而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的消费又比私家车主多。同样地,美国石油大亨与美国贫民对美国政府提供的攻占伊拉克的所谓国防消费也不是一样的。

  萨缪尔森等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摆出一副让被统治阶级占了便宜的施舍面孔强调,“公共产品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然而,这种“好处”的散布却有强买强卖和强制消费之嫌。朱柏铭也指出“,任何人也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将与其消费偏好不一致的公共产品排除在他的消费范围之外。”

  其实,这种公共产品消费上的不可逃避性,恰恰是公共产品区别于私人产品的最重要的特性,它表明,对于不同的人,尤其是不同阶级的人来说,公共产品带来的并非只有好处,也有可能带来的是坏处。比如英国的国防军曾经奉命驱赶公有土地上的农民,并烧死了拒绝离开小屋的老太婆,对于这些被驱赶的人来说,他们显然不愿意这样来消费国防。如果说,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反映的是西方经济学的分析公共产品时的经济视角,那么,不可逃避性则反映的是西方经济学所看不到的政治视角。它不仅隐隐地揭示出了西方经济学力图回避的公共产品的阶级性,而且它也昭示了西方公共经济学和公共财政学几乎都回避了的否决预算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当然,也有西方学者从生产的角度来定义公共产品,例如,布坎南关于公共产品的定义是:“任何集团或社团因为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将被定义为公共产品。”

  但是,作为公共产品理论,恰恰要说明的是被布坎南所回避了的“任何原因”,说明为什么这样的原因会导致需要通过集体组织来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由私人来提供。而且,布坎南的这个定义意味着,私人是不会提供公共产品的,或者说,私人提供的都不是公共产品。但是,在历史上的确存在私人提供公共产品的例子。例如,恩格斯曾经指出,英国早期的运河“也像铁路和公路一样,几乎全部是私人和公司修筑的。”

  西方经济学家把公共产品视为正外部性的极端情况。但是,公共产品的生产本身也会具有负外部性。例如,对于城市居民来说,垃圾的处理就是公共产品,尽管它具有明显的竞争性,也就是说,垃圾越多,垃圾处理的成本越高。正因为垃圾处理是公共产品,所以当清洁工们参加游行时,法国军队才会被派到街头去清理街头垃圾。

  然而,垃圾最终处理,无论是焚烧还是填埋都会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产生负外部性,以至于垃圾焚烧厂或垃圾填埋场周边的居民会反对建造这些设施。而最具有正外部性的知识,本身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是说,本不具有排他性。但是,就像土地所有权剥夺了原始社会以来土地的公有性质一样,随着知识产权的出现,知识的公共产品性质也被剥夺了,知识成为少数垄断者私有的私人产品了。当然,这并不排除知识在小范围内是公共产品。例如,列宁曾经指出:“帝国主义的大银行设立了各种专门的技术研究会,研究成果当然只能由‘友好的’工业企业来享用。这一类机构有电气铁路问题研究会、中央科学技术研究所等等。”

  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帝国主义剥削发展中国家和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利器。从这个角度说,它也是欧美帝国主义的一种公共产品。

  最后,西方公共产品理论还忽略了公共产品的不可或缺性(至少对某些人如此)。如果公共产品不是不可或缺的,那么,尽管它可以非排他性地给某些人带来一些好处,人们也可以不去消费它,从而也就不需要政府,更不需要西方公共经济学了。

  三、现实中的公共产品

  马克思曾经指出:“在亚洲,从远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就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说,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战争部门,或者说,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无论在埃及和印度,或是在美索不达米亚、波斯以及其他地区,都利用河水的泛滥来肥田,利用河流的涨水来充注灌溉水渠。节省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这种要求,在西方,例如在佛兰德和意大利,曾促使私人企业结成自愿的联合;但是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所以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壤肥沃程度的设施归中央政府管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会废置,这就可以说明一件否则无法解释的事实,即大片先前耕种得很好的地区现在都荒芜不毛,例如巴尔米拉、佩特拉、也门废墟以及埃及、波斯、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广大地区就是这样。同时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一次毁灭性的战争就能够使一个国家在几百年内人烟萧条,并且使它失去自己的全部文明。现在,不列颠人在东印度从他们的前人那里接收了财政部门和战争部门,但是却完全忽略了公共工程部门。因此,不能按照不列颠的自由竞争原则———自由放任原则———行事的农业便衰败下来。但是我们在一些亚洲帝国经常可以看到,农业在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败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在那里收成取决于政府的好坏,正像在欧洲随时令的好坏而变化一样。”

  在这里,马克思提到了三个公共部门:财政部门、战争部门和公共工程部门。其中,前两个部门主要是为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服务的,后一个部门虽然也有利于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但更多的是为全社会提供服务的。对于亚洲古代的统治阶级来说,这三个部门都提供公共产品;而对于那时那里的被统治阶级来说,第三个部门提供的才是主要的公共产品。其实,西欧各国虽然国土面积不大,没有大江大河的水利工程需要治理,但是,对于跨越多国的河流也有保持其航行通畅的需要,例如,维也纳条约就规定:“每个国家都应出资维修纤路和进行一些必要工作,以便使航行通畅无阻。”

  显然,在存在剥削阶级的社会里,每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除了完成帮助统治阶级进行剥削的职责外,也要完成一些对所有国民都有一些益处的更广泛的公共事务。这是因为,“要能够掠夺,就要有可以掠夺的东西,因此就要有生产。”

  也就要有服务于生产的公共产品的提供。

  马克思还指出,“曼彻斯特学派的信徒们认为,旧英国的每一种制度都是既昂贵又无用的机器,它的唯一的作用就是阻碍国家以最低的生产费用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和自由地交换自己的产品。他们最终的要求必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在资产阶级共和国里,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处在自由竞争的无限的统治之下,总共只留下一个必需的最低限度的行政管理,以便在对内对外政策上保障资产阶级的共同阶级利益并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而且就连这个最低限度的行政管理也必须组织得尽可能合理而经济。”

  由此可见,“在对内对外政策上保障资产阶级的共同阶级利益并管理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就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所提供给资产阶级的公共产品。不仅如此,国家和政府本身就是公共产品,尤其是对于统治阶级来说。恩格斯指出:“社会创立一个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免遭内部和外部的侵犯。这种机关就是国家政权。它刚一产生,对社会来说就是独立的,而且它越是成为某个阶级的机关,越是直接地实现这一阶级的统治,它就越独立。”

  而对于不同的阶级来说,其所倚靠的国家机器即相应的公共产品也有所不同。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指出“: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奴役他们的政治工具不能当成解放他们的政治工具来使用。”

  而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机器这样的公共产品也会消亡,或者更严格地说,是被另一种公共产品所取代。

  “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也表明,在未来消灭了阶级的社会里,公共产品的性质将是普遍性,即不会把任何一个人排除在公共产品的受益者之外。

  对于人类社会来讲,语言是最典型的公共产品,它不可能是单个人的产物。语言本身是一定共同体的产物,同样从另一方面说,语言本身就是这个共同体的存在,而且是它的不言而喻的存在。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在一个共同体内语言也不一定是共同的了。这其中,下层阶级的俗语与上层阶级的雅语差别也日益显现出来。而有些殖民地,也被殖民者强行用外来的语言取代了本地的语言。科学及其研究、知识和教育也是公共产品。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里,这些公共产品垄断并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成为他们奴役被统治阶级的一个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它们仍然是统治阶级奴役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也多少开始向被统治阶级普及,以便这些具有一定知识水平的被统治者能够在生产上为统治阶级所利用。当然,资产阶级是极其吝啬的,他们只会安排工人阶级受他们所许可的基本技能教育和带有统治阶级意识形态的奴役教育,提防教育导致工人阶级觉醒。我们在前面还指出,私有化的知识产权妨碍了这些公共产品的公共性。

  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也是一项重要的公共产品。恩格斯曾经指出:“现在我们来看看资产阶级如何作为政党、甚至作为国家政权来反对无产阶级的种种情况。整个立法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反对无产者,这是显而易见的。只是因为有了无产者,所以才必须有法律。这一点虽然只是在少数法律条文里直接表现出来,例如取缔漂泊流浪和露宿街头行为的法律就宣布无产阶级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敌视无产阶级却是法律的重要基础,因此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是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立刻就会看出法律本身所包含的这种意图。如果富人被传唤,或者更确切些说,被请到法庭上来,法官便会为打搅了这位富人而向他深致歉意,并且尽力使案件变得对他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么法官又要为此表示极大的歉意,如此等等,判决的结果是让他交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于是资产者轻蔑地把钱往桌上一扔,就扬长而去。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唤到治安法官那里去,那么他几乎总是被带到拘留所,和其他许多这样的人一起过一夜,他一开始就被看做罪犯,受人叱骂,他的辩护被一声轻蔑的‘啊,我们懂得这些借口’制止,最后被处以罚款,他付不出这一笔钱,于是只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役来抵罪。即使不能给他加上任何罪名,他还是会被当做流氓和流浪汉(a rogue anda vagabond———这两个词几乎总是连在一起用) 送去做苦役。”

  西方公共经济学常常举对外的国防作为公共产品的例子,而少提或不提对内的治安尤其是对工人运动的镇压作为公共产品的例子,是因为后者比较容易引导出关于人群对立进而阶级对立的分析。而社会稳定或者说有秩序通常也是一种公共产品。邓小平曾经提到,当年千里跃进大别山之后“,人民对我们第一件要求是‘安政治’,因为人民最怕紊乱,怕无政府,要求有秩序。”

  四、公共产品的定义

  综上所述,现实中公共产品的种类十分丰富,要给它下一个定义并不容易。受马克思关于知识是没有交换价值的说法的启发,再根据《资本论》中关于“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以及“一个物可以是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在这个物并不是以劳动为中介而对人有用的情况下就是这样。例如,空气、处女地、天然草地、野生林等等”的说法,我们给公共产品下的定义是:公共产品是以人的活动为中介的没有交换价值或不是价值的使用价值。这个定义在一定程度上吻合西方公共经济学关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的说法。因为所谓的非排他性的特点就是无法排除搭便车的人,无法向企图搭便车的人索取报酬,也就是无法获得交换价值。同时,这个定义还说明了西方公共产品理论中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所没有明确涵盖的公共产品的有用性。这个定义还摆脱了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不可逃避性和不可或缺性,使公共产品不再是对所有阶级和人群,尤其是排斥它的人,是普适的。这个定义使公共产品只对那些认为它对自己有用的人来说才是公共产品,从而适用于阶级分析。这个定义还使虚假广告和人造病毒难以混进公共产品的概念中。总之,这个定义很好地克服了西方公共产品理论的局限性。需要加以明确的只是,正如服务有时也像物品一样是使用价值,这个定义中的“使用价值”不仅仅是指具体的物品,也包括语言、法律、政府、科学、教育等客观存在的东西和行为。有了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来定义的公共产品,就使得马克思主义公共经济学的研究成为可能。这就是本文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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