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完备的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和制约,才能使新的经济体制改革健康正常地发展,反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难以建立起来.就算建立起来,也难以正常运转.因此,当务之急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
(一)
为了使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能够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四大精神,在党中央的建议下,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修改了宪法条文,对市场经济予以法制化、定型化.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一般的市场经济.从整体上来说,完备的法律制约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的规范和保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没有完善的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法制对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都起着保护神的作用;同时也起着制约的作用.从这个角度上说,宪法条文的修改,其意义就更显得重大了.在宪法上有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二个字,这不仅对市场经济给予法条上的充分肯定,而且为市场经济立法创造了母体,明确了依据,使执法、守法有所遵循,使全国人民吃了定心丸.它强化了市场经济的法制意义:一是,宪法条文的修改,充分表达了全国人民改革的决心和信心.用宪法来肯定市场经济,谁也不能随意更改,否则就是违反宪法.二是,修改宪法有利于解除思想观念上的压力和束缚,人们再也不必为市场经济姓"社"、姓"资"而争论不休和忧心忡忡.人们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生产力,一心一意地大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三是,修改宪法有利于我们拓展国际市场,更有利于扩大开放,大力开展与境外的经贸活动,促进国内的现代化建设.四是,宪法确立了市场经济的地位,为经济立法创造了依据,从而有利于以宪法为核心把市场经济纳人法制轨道,为市场经济向着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上也是如此.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基础,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证.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首先要强调有法可依.因为我国经济立法的滞后性较突出,至于规范和制约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机制,还远远没有建立起来.原有的经济法律,从制定的指导思想和立法观念上,基本上是维护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对市场经济显然是不适应的.
原有的《企业法》,是规范、制约国有企业的法律,对大批的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还有各类公司则是不适用的.可见,在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中,立法是关键.
第一,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自主化的经济,需要法律来保护和制约.市场经济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经济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多头的产权关系、交换关系、利益关系和各自独立经营的关系.而在目前的法律机制中,恰好就缺乏了规范和制约这些关系的法律.譬如:目前,公司林立,但迄今尚没有一部公司法,"三角债"是全国性的问题,但至今还没有法律来制约它.所以抓紧立法,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关键.只有加强了立法,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要用法律规范和保护市场主体企业法人的权、责、利,使市场经济运行沿着法制轨道前进;另一方面,也需要用法律来制约市场主体企业法人,使其履行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并依法经营.如依法缴税,目前就很不正常.这都同我国的税法、海关法不完善和弹性过大、刚性不足有很大的关系.另外,文化市场上黄色、淫秽的音像制品、出版物禁而不止,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同法律不完备,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干预也有很大的关系.这使国家和人民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因此,加强市场经济立法对于市场主体企业法人来说,一是保护、二是制约.这是市场经济中加强法律建设的前提,也是基础.
第二,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完善和加强,需要法制手段.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国家机关的作用,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要看到市场经济自身有它的弱点和消极的方面,如在竞争中某些地方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出现的"房地产热"、"圈地热"、"开发区热"、"重复立项"等;在金融活动中,出现的"集资热"、"债券热"、"股票热"和"乱摊派"等;在经营上,不顾人民和国家利益,粗制滥造,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都要通过立法,在宏观上实行调整和控制.
在调控中要使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在货币投放、资源配置上,要正确地运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同时把它纳人法制的轨道.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和职权,以及使用行政手段的界限,以防止计划经济体制的回复和市场出现混乱,造成国家的损失和人民生活的困难.
第三,对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契约关系、信用关系、国际经贸关系和裁判及仲裁等,都需要纳人法制轨道.从此着眼,国家在立法取向上和指导思想上,要来一个转变,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要发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两个积极性,抓紧立法工作,促使投资法、证券法、票据法、担保抵押法、房地产法、银行法、信贷法、质量法、劳动法、保险法、仲裁法、农业法等早日出台施行.
(三)
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上,除了有法可依占首要地位外,还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里,主体经济法人的有法必依是基础;行政和司法机关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保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则是依法决定和监督的主体和核心.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重要:
第一,必须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就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在执法监督上,要发挥国家政权机关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并明确执法责任制.在对经济主体守法监督上,主要是发挥行政和司法有关部门的作用.他们对主体经济法人的守法,负有直接监督实施的责任.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则要在高层次上,对"一府(政府)两院(检察院和法院)"的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贯彻执行.目前,有法不知,知而不行,行而不严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在实际生活中,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拘私枉法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因此,在法制建设上,《监督法》应尽快出台.这是当务之急.有了《监督法芳,对明确监督机制和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就有了法律保证.另外,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实行公务员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是提高执法水平的组织保证.同时,纠正不正之风,加强反腐败斗争,是提高执法水平的作风保证.这样,有了市场经济的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才能保证有法要知道,知道要执行,执行要严格,违法要追究.
第二,抓紧普法教育,增强守法、执法意识.要加强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是十分重要的措施.党中央和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实施第二个五年普法教育的规划中指出,普法教育的重点是干部和执法人员.而学习的重点内容则是以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为重点,坚持学用结合,特别是领导千部要带头学、带头用.有鉴于此,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按全国人大的要求,积极参与普法领导,监督和督促政府和司法部门,尤其是普法办公室和司法局要把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列为普法规划.而且,对于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及企业法人要先学一步,学深一些,学好一些,并注意学用结合,提高执法水平,做守法执法的模范.
第三,明确人大职权,把执法监督落到实处.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和法律赋予它的决定权和监督权以及任免权,应在市场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对"一府两院"的执法部门要认真地进行高层次的监督和做出必要的决定.对在市场经济中违宪违法、以权凌法者进行人事的监督,必要时也可行使质询权和罢免权,以正国法政纪.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检查,以进行法律监督;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听取汇报,进行视察和检查,以进行工作监督;对于执法中重大事项,也可以做出必要的决定.对清查"三乱"和"扫黄"等必要的行政干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态度鲜明地给予支持,需要时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抽查,以使市场经济中的执法监督落到实处.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问题,这是人大工作遇到的新课题,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监督都处于起步阶段,这就需要人大工作者不断探索,勇于实践,为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中的法制建设,开创一个新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