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集一:
英美法系国家素来有重视程序的传统,其法律中相应的程序制度也很发达。实质性正当程序正是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如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法院在政治体制中的特殊地位等等。与传统意义上的“程序”注重过程的正当性不同,实质性正当程序更注重政府行为目的的正当性。正是实质性正当程序的这一特征才使得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对权力的限制更加全面和深入,进而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才更加彻底。不仅如此,从宪政的角度来说,实质性正当程序使分权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得到进一步地落实,加强了对宪法实施的监督,从而增强了宪法的活力。反观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现存的程序制度却存在许多缺陷--程序不仅难以有效地制约权力、保障权利而且“程序正当”、“程序合法”还成为官员搪塞群众质疑违法事件的口头禅。虽然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的产生和运行离不开美国特定的政治体制,盲目移植发源于美国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并非完善我国法制的可行之计,但是作为美国宪政体制中极具影响力的实质性正当程序所包含的一些普适性价值对我国法制建设尤其是程序制度的建设却有着重大启示作用。正因为如此,本文首先着重对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进行详细介绍,然后,再论述其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启示。
文章第一部分介绍了正当法律程序的发展历史,讲述了正当法律程序是如何在英国形成的,在其传入美国后又是如何从程序性正当程序发展成即包含程序性正当程序又包含实质性正当程序。
文章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的含义和判断标准。简而言之,实质性正当程序就是指政府行为目的正当。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形成了判断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实质性正当程序的标准。
文章第三部分介绍了实质性正当程序自产生以来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实质性正当程序最初被用于制约立法权的专横、恣意,之后其又被法院用于制约行政权和司法权。
文章第四部分介绍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在发展过程中所遭遇的批评以及其所具有的价值。实质性正当程序在美国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其曾遭受广泛的批评和争议。即便如此,它所具有的价值还是不可否认的。
文章第五、第六部分在前文对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进行详细介绍的基础上,论述了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制度与我国的关联性以及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对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启示。美国实质性正当程序着眼于政府行为目的的正当性,从而使程序性正当程序的目的价值和自身的独立价值相统一,有效地制约了政府权力、切实保障了公民权利。
这些对于弥补我国程序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自然正义;正当法律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实质性正当程序;启示
论文摘要集二:
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准许或不准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审批制度的实质是政府对资源的一种配置,是公权力直接干预私权利的一种手段。通过审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相对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能力等,从而加强市场管制,弥补市场缺陷。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已不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不仅如此,行政机关通过对行政审批权的滥用,强制限制市场交易、强制限制市场竞争,强制限制市场准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垄断,阻碍了市场竞争,破坏了自由市场秩序。
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审批权力实施行政垄断的原因归咎为:政府本位、权力寻租、分权改革、经济转轨和法制不健全等。反垄断法被誉为“自由经济的大宪章”,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基础性法律规范。2008 年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其立法目的就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借助反垄断法。此外,《反垄断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形式,包括:1.不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
2.不得妨害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进入本地。5.不得强制限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6.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指定限制竞争的抽象行政行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现阶段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紧紧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核心就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从原先的“基础性”调整到“决定性”的作用,重新激活市场活力。
未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路径应以反垄断法作为基础,以防范滥用行政审批权力实施行政垄断为内容。具体如下:第一、可以从尊重市场规律,促进有效竞争和加强政府服务,提高经济效率两方面来提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反垄断价值,其中在原则上需要明确指出政府干预市场的原则,应该局限于政府服务于市场,市场第一,政府第二;第二、可以从行政权力内部控制和行政权力外部控制两方面强化对利用行政审批权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其中内部控制可以从行政机关自身规制好行政垄断的类型化工作和充分发挥好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执法作用;第三、可以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的配套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建立权力清单,行政机关以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每个行政机关单位,每个行政岗位的权责,给行政权力划定边界。
在清单之外,行政机关无权干预行政相对人,从而真正达到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法治社会。其次,围绕着中央事务和地方性事务,可以行政审批权具体划分中央和地方行政审批权限。最后规范行政审批权力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审批;市场;改革
论文摘要集三:
2013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通过第 55 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法、侵权法两大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从名称上看,人们很容易将它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联系起来。我国学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也事实上充分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成果。相较而言,学者们对于我国的立法实践则未给予充分的关注,学理研究与立法实践的匹配度有待提升。由于我国立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散见于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而不同部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在目的和功能上存在差异,本文仅将讨论的范畴限定在民法领域。
本文将以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司法成果,对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梳理和总结,并针对其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本文主体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介绍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研究现状并做出评析。一方面,从惩罚性赔偿的起源与发展这一角度,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对他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加以介绍。另一方面,从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这一角度,总结我国学者的研究成果,并从惩罚性赔偿的含义、性质、目的、功能等四个方面指出现有理论的不足,为下文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对学理研究现状进行重新审视做出铺垫。
第二章梳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并做出评析。首先,分合同法、侵权法两个领域,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并分别总结上述两个领域中惩罚性赔偿的特点及其构成要件。其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学理研究,分析我国立法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第三章对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首先,从含义、性质、目的、构成要件等四个方面对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基本理论提出完善建议。其次,探讨惩罚性赔偿适用领域扩张应受到的限制。再次,针对法律规定分散带来的法条竞合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思路。最后,对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机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补偿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欺诈行为、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