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技师论文第四篇:遮蔽航区客船无线电设备配备问题
船舶无线电通信由船舶电台和海岸电台实现。根据缔约国在国际公约框架下的履约义务,不少国家在沿海适当地点设置数个大型海岸电台,配有大功率发信机、高灵敏度收信机、有线或无线转接设备以及庞大的天线群等,及时检测来自船舶的遇险报警并能迅速将报警转至有关的搜救协调中心或发射岸对船舶的遇险报警、播发航行警告、气象预报和其他海上紧急和安全信息等。2009年10月9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09年第5号公告《关于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中发布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全国共有33个海岸电台,其中A2海区岸台15座,A1海区岸台30座。
案例
国内某辖区两艘岛际营运的遮蔽客船接受海事部门船旗国监督检查,在进行证书检查时,发现证书显示两船为A1海区,实际船舶无线电也仅配备带DSC功能的VHF,无MF或MF/HF、SES等设备。
田大春舟山海事局首席安检员,从事PSC检查和公约跟踪,累计检查各类外轮4 5 0 余艘次,滞留50余艘次。
两船基本情况:一艘为2014年建造的普通客船,遮蔽航区,营运范围国内某岛南部;另一艘为2011年建造的高速客船,航区与营运范围与第一艘普通客船类似。
这与两船实际航行海区A1+A2不符,通过与客运公司管理人员交流,发现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船舶证书海区A1或A1+A2两种标注都有,这种情况是否正常呢,引起了安检员的关注和思考。
案例分析
根据11海船法规追溯性条款,所有遮蔽航区航行的客船均应在2012年3月1日之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以下配备要求:(1)A1海区,1台VHF(带DSC功能)、2只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和1只搜救定位装置;(2)A2海区,1台VHF(带DSC功能)、MF或MF/HF或SES(任选一种)、3只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和2只搜救定位装置。因其航行在遮蔽航区,NAVITEX和EPIRB不需要配备。对于营运限制为遮蔽航区和平静水域的高速船,只要求配甚高频无线电话、1只搜救定位装置和2只救生艇筏双向无线电话。
根据我国沿海A1、A2海区覆盖范围的公告,两艘客船航行水域海岸电台的覆盖主要由宁波、上海两地,共4个海岸电台覆盖:
(1)以上海海岸电台横沙台(地理坐标31°19′N/121°50′E)为圆心,半径2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为A1海区。
(2)以上海海岸电台芦潮港台(地理坐标30°51′N/121°50′E)为圆心,半径2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为A1海区。
(3)以上海海岸电台周浦台(地理坐标31°07′N/121°33′E)为圆心,半径100海里圆弧内A1海区以外的水域为A2海区。
(4)以宁波海岸电台(地理坐标30°02′N/121°36′E)为圆心,半径2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为A1海区;半径100海里圆弧内A1海区以外的水域为A2海区。
其中宁波海岸电台具有A1、A2覆盖功能,上海海岸电台横沙台、芦潮港台为A1海区覆盖功能,上海海岸电台周浦台为A2海区覆盖功能。以各岸台地理坐标,不同岸台功能画圈,半径2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为A1海区,半径100海里圆弧内A1海区以外的水域为A2海区。这两艘客船实际运营的航行区域,均处于A1+A2海区。
两艘客船均处于A1+A2海区,同为遮蔽航区营运。两艘客船无线电设备功能相同,目标也是一样的,但根据国内海船法规要求,普通客船不满足,高速客船满足要求。按照现有法规体系,普通客船还应增加A2海区覆盖的中频或中高频、SES中一种,满足对A1+A2海区的覆盖。
在SOLAS公约中,无线电设备的配备本质上与船舶航区是没有关系的,其配备要求与对应营运海区A1\A2\A3有关,国内在引用和消化SOLAS公约时,也考虑船舶航区的变化,尤其是遮蔽航区对无线电设备的减免,以高速船章节尤为突出,这造成了一种不合理的结果:高速客船和其他客船同样在遮蔽航区条件下,设备配备要求差别很大。
图2 EPIRB
图1 C站操作界面
图3 营运海区覆盖范围
无线电海区定义
在SOLAS公约和国内海船法规无线电通信设备的章节,规定了无线电设备具备的功能和设备应根据船舶实际航行海区配备,无线电海区根据沿海岸台和卫星覆盖范围分为:A1、A2、A3海区(A4海区不作讨论)(见图3),他们的定义如下:
A1海区系指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甚高频(VH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该区域可由各缔约国政府规定。
A2海区系指除A1海区以外,至少由一个具有连续DSC报警能力的中频(MF)海岸电台的无线电话所覆盖的区域。
A3海区系指除A1和A2海区以外,由具有连续报警能力的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所覆盖的区域。
相关建议
船舶无线电的发展是缓慢的,目前船舶无线电设备配备标准和性能还是沿用SOLAS 88修正案,该修正案1992年实施至今已近三十年,通讯的方式和有效性对远洋船舶上还是有效的,但已经收到卫星网络通讯技术的挑战,对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尤其是遮蔽航区,与现代通讯技术相比,显得陈旧和难用,在遮蔽航区航行的客船,移动通讯4G甚至5G的信号覆盖范围和全面性已经满足整个航程需求,船员日常通信、客运公司船舶CATV系统应用等均能够在船舶遇险时发挥作用。法规对遮蔽航区航行高速客船无线电设备配备减免是合理和可行的,我认为法规完全可以考虑对遮蔽航区客船无线电配备与高速船章节一致。
应注意,目前已批准的遮蔽航区包括山东胶州湾、浙江舟山部分地区和温州沿海部分地区。遮蔽航区的具体划分,需由船舶检验机构,根据水文、气象资料和航行经验,按规定提出具体划分方案报部海事局审批。原相当遮蔽航区的应用,部海事局也明文取消。客船营运航线需批准并在适航证书中批注,建议对客船增加“客船可根据船舶营运区域,评估其遮蔽条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参考遮蔽航区船舶配备”。
除定期维护、测试保持无线电设备功能,船员对无线电设备的操作技能和紧急情况下安全通信能力是无线电设备有效应用的关键。因地制宜发展现代通讯技术在船舶的应用确保船舶能以最有效的方式将遇险信息传递给搜救中心。以现代通讯技术在遮蔽航区成为船舶无线电设备的补充甚至替代,还是可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