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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25 共5294字
摘要

  2015 年 8 月 12 日晚 11 时许,天津市塘沽开发区一带发生爆炸事故,现场火光冲天,经调查发现,爆炸的原因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天津港大爆炸事件目前已处于善后处理状态。

  对死者、伤者、破坏的楼宇、烧毁的汽车、变形的集装箱、污染的水质和狼藉的港区环境正在加紧安置、处理、修复。截至 2015 年 9 月 11 日下午 3 点,天津港"8·12"爆炸共发现遇难者总人数升至 165 人,仍有 8 人失联。其中公安消防人员 24 人,天津港消防人员 75 人,民警 11 人,其他人员 55人。被媒体重点关注的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和相关责任的职能部门负责人,也在依法被追究其责任的过程中。日前,德国财经媒体给出一个大体评估值,5 000 多辆烧毁的汽车和报废的楼宇等等,直接经济损失达 700 亿人民币。

  人们都说天灾难免,人祸必须要进行追责。那么导致这场灾难的人为因素究竟是什么?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积极介入调查,很显然,这场人祸是由于瑞海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造成的。同时,当地政府监管职能的缺失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有关责任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违规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监管不利。由此,应引起各级政府职能监管部门和企业的双重反省,该如何履行各自的责任?我们发现,表面上该事故是由于政府层面监管不力,实质上更深层是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所致。

  爆炸所造成的社会损失远远大于瑞海公司的损失,对社会造成了更大的伤害。所以,在当今社会,政府和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显得至关重要。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内涵

  (一)经济法中责任的含义

  对于经济法中的"责任",我们通常做以下两种理解。

  第一,责任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具有一定社会角色的主体份内应该做的事情,也就是本来意义上的责任,分为公权力和私权利两种,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混合体。对于公权力的理解,比如《立法法》中规定的"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此处的责任就是指的是岗位责任,职责;再比如《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这里的责任就可以做两方面的理解:比如企业向国家进行交税,这时的责任就具有公法性质;再比如,政府进行采购,和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履行该合同,这时的责任就具有私法性质。我们可以看出此时的责任主体处于一种主动状态。

  第二,责任是指主体没有履行好份内义务,而被强制要求承担的惩罚或补偿措施,很显然,这是一种事后追究的责任,此时的责任主体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之中,显而易见,第二种经济法上的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当前,我国法学界对责任的定义侧重于第二种责任,也就是法律课责。法律课责是对指控或控诉作为回应,这些指控或控诉一旦成立,就会产生承担惩罚、谴责或其他不利后果的课责,制裁是责任的核心。[1]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责任,是指广义上的责任---"义务";第二种责任,是指狭义上的责任---"后果".事实上,在经济法领域,法律责任都可做广义和狭义理解,尤其针对不同场合。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涵义

  20 世纪 20 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变化,逐步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日益加深了企业与社会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1924 年,美国着名学者谢尔顿针对社会的巨变在专着《经营者的社会责任》中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和诠释,该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在社会中的再定位,要求企业要面向公共服务。但时至今日,学者们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有着不同的认知。古典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他进而认为违反利润最大化原则,就会淡化使命,缺乏技能,缺乏明确规定的责任。[2]

  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宗旨是,企业作为社会重要的实体单位,得益于本身合理的经营结构和经营理念,是时候为社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是又由于企业为片面追求最大利润,会最大限度的降低生产成本,这本身就会造成社会财富严重不均的现象,所以我们应号召企业多做公益事业,主动将部分生产利润返还给社会。
  
  又如,1999年,在世界经济论坛峰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曾对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提出意见。该意见也成为"全球契约",内容共包括四个方面十项原则,具体是指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的四个方面,迄今为止有 100 多个国家的企业和社会机构加入了该全球契约。

  二、我国经济全面改革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自我国 1978 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治民主程度也得到显着提高,从"穿衣要布票、吃饭要粮票"的计划经济时代跨越发展到 GDP 总量突破万亿的市场经济时代,我国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然而我国社会多重复杂性,现今也出现了诸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失灵等诸多不和谐的声音。社会矛盾逐步加深,比如说,我国现今经济增长的方式仍然是以粗放为主,这必然造成我国资源和能源过渡地消耗。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城乡发展差距加大,形成"城市像欧洲,农村又像非洲"的局面。

  如何应对社会失灵,成为国家执政者和学者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并试图从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三个方面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重新定义。鉴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在我国引入的时间较短,法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相关的研究和论着并不多。相反,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也有了比较清晰的理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在自己的专着《公司的社会责任》中指出,"所谓公司(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成为股东们盈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4]

  2002 年的制定的《科学技术普及法》、2005 年修正的《公司法》、尤其是 2005 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论坛制定了国内第一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标准》、2006 年中国企业第一部社会责任报告《国家电网公司 2005 年社会责任报告》、2007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2008 年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 年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工业企业社会责任指引》。

  2014 年 1 月 18 日,国务院参事特约研究员姚景源在第六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峰会暨第三届《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发布会上明确指出,中国全面改革能否扎实推进在各行各业的企业家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意识。他认为,企业盈利利润并不是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强大和有担当的唯一依据,一个企业除了对生产成本、对企业利润负责,它最重要的是应当对全社会负责。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造就了企业的茁壮成长,企业由小做大,由弱至强,这与全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企业家们一边享受改革开放红利的同时,更应该更多的承担社会责任,减少一些不平衡发展的因素。尤其是当下社会,我国资源过度浪费、环境遭到破坏,企业应积极调整生产经营结构,转变粗放的经营方式为循环经济。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现状及分析

  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的引入,势必会对经济法中企业责任的理念和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经济法是一部国家调节经济的法,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法律依据。这就要求国家公权力介入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进行有必要的调控,适度的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协调和解决市场在保护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上的失灵。

  英国学者施米托夫认为,经济法"发展了公共利益这个核心的概念".[5]

  根据漆多俊教授的"市场三缺陷"理论,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由于当事人地位实质上或事实上的不平等,企业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必然会运用各种手段,其中也包括一些不正当的经济行为,比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欺行霸市、超标准排污、扰乱市场秩序、一切向钱看、不讲职业道德等这些不负责任生产经营行为,若没有国家、政府、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以及社会大众的有效制约,则将会使有关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而经济法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了纠正这一现象的发生。

  (一)企业社会责任认识上的局限性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激励,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新生概念,没有深刻的认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形成偏差。而大部分企业经营者更是缺乏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态度,主要表现为两点:

  第一,企业片面的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生产和经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从而追求企业更大的经济利润,最终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的。这种观念导致企业将企业生产的成本转移到社会身上,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发展不均衡。具体表现为:企业对员工的生活不负责任,让员工在高污染、高危险的环境中进行工作;对环境保护不负责,将生产污水和生活垃圾随意排放等,尤其是将生产污染排放在地下水层。这都是由于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度相当低下。

  第二,有些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识有偏差,把社会责任始终理解为对社会、对弱势群体的施舍,认为进行捐款就完成对社会承担了责任,这是不正确的。单纯从是否捐款,或者是捐款的多少,并不是判断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如果一个企业是血汗工厂,追求更高利润,污染环境、压榨克扣员工赚取利润,捐款是为了获得企业更好的名声,这样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就很差。

  (二)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不均衡,存在搭便车现象

  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不均衡,从地域结构和经济发展状况来分析。

  首先,从地域上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有着相同的分布,南方发展优于北方发展,海滨城市优于内陆城市的现状。这是由于,跨国公司大多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较早和国际经济接轨,对企业社会的责任概念接触和接受较早,认识较深,而内陆地区,外企较少,大多是本土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会相对滞后。

  其次,从企业发展规模上来看,央企、国企和大型国企在国家和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上,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优于中小本土企业,从每年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个数看,仅仅局限在央企和极少数大型民营企业中,大比例的大、中、小企业还在边外。我国有四千万企业,每年只有几百个企业在做社会责任报告;从行业性质来看,差距较明显,纺织企业已领先其他行业走向前列。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纺织行业的发展现状,中国纺织工业协会在 2005 年 6 月制定了CSC9000T,也就是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从法律层次来分析:为了规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法律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1993 年制定了《公司法》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79 年的《环境保护法》。但是,这些法律存在严重的漏洞亟待完善,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其中《公司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化、抽象化,并没有可实践操作的具体规定,也没有规定如何保护更多利益相关者。而《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对企业的违法行为的制约,仅仅规定违法企业对消费者进行双倍的赔偿,由此可见,对比消费者所承受的人身伤害,对企业的这点惩罚是远远不够的。

  我们参考 2008 年的"三鹿毒奶粉"事件,我们可以看出针对当年的社会影响,这样的违法赔偿制度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作为当年震惊中国的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事件,"三鹿毒奶粉"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导致数百名婴幼儿患上尿路结石,多名婴儿死亡,甘肃上报 59 例死亡 1 例。陕甘宁 6 例。南京 10 例,国家政府和相关部门也纷纷起动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认定该事件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三鹿"集团直接破产。事实上,整个奶产品行业,"三鹿毒奶粉"只是个事故典型,其他蒙牛、伊利等名牌和金牌产品都不堪一"测",或多或少填加了三聚氰胺。从 2003 年的安徽"大头娃娃"奶粉、2005 年郑州的光明"回炉奶"、2005 年"雀巢"碘超标,由此可以看出,整个奶制品行业行业监管不力,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

  其次,企业社会责任的引导机构或相关的组织机构,呈各自为政的散珠状态,缺乏集中性的引导机构。企业的组织和引导机构有三种:行业协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目前,除了国务院国资委出台相关的社会责任引导措施,有序规范。其他行业协会和地方政府的社会责任标准就形同虚设,显得苍白无力。

  四、结语

  结合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构建企业社会责任的保障机制对我国来说依旧任重而道远。在法律层面,要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在政府层面,更需要政府机关发挥宣传功能,并进行监督和引导,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撑,在社会层面,需要各行业协会及早制定行业标准,也需要社会大众进行监督,多层面的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与完善。

  参考文献:
  [1] [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M].罗李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 [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M].黄卫伟,孙建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3] [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 董毅涛。经济法视野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制度的完善[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2(2)。
  [5]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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