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发展演进
根据《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白皮书(2014)》统计,2014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达1526份,占该年全球报告总数的15%.中国成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发布的重要阵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中国的发展经历了"从被动到主动、从被迫到自觉"[1]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可以说是"启蒙导入"时期。跨国公司开拓中国市场,给中国企业带来社会责任理念,极大冲击了中国的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中国企业也开始被动地接触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其报告机制。
2000年至2005年作为"关注探索"时期。中国企业、政府、媒体广泛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呼吁构建有效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一连串全国性企业社会责任事故,促使越来越多的媒体、NGO联同政府参与到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行列。且西方的跨国公司纷纷对中国供应商展开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有利于规范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轨道。在此情形下,越来越多企业反思和调整自身的劳动条件、职员权益、工人健康及商业道德等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概念也得以普及。
2006年更是中国全面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节点年,也是中国推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序幕年。企业需"承担社会责任"被明确写入《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成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直接立法[2].贯彻企业社会责任的专业机构强化落实责任的具体原则、实施步骤、各项操作。此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在中国渐显"朝阳".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在认识水平、实践程度、运行模式向着"有目标、有计划、有执行、有评估、有改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系统管理方向发展,体现出涵盖企业、政府、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实践格局。然而,受发展阶段、地域环境、企业性质等因素制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要一分为二地加以分析。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要点解读
(一)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实践解读
一方面,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媒介,监督检验企业"履行诸类社会责任,维持报告满意度"的实践状况。具体而言,即为基本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企业必须履行的基本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实施"提供平价优质产品"、"促进保值增产盈利"、"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等承诺,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前提---企业经营活动[3],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架构基础。与企业发展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确保"创造就业岗位"、"关心职工权益"、"维持职业安全"等有所建树,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子集---员工责任的议题,也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重点内涵[4].与企业发展间接相关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应争取"推行社区义务"、"开展慈善捐助"、"优化公共环境"等取得进展,影响着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效应[5],是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必要外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原则解读
另一方面,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为媒介,归纳明晰企业"规划诸类社会责任,统筹报告协调感"[6]的原则思路。
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不可能无限延展,往往受制于社会发展的阶段特征。表现为特定时期社会对企业承担(义务)责任的具体期望及企业在考虑自身能力基础上对该期望的自愿回应。故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就需权利(能力)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既有所为又有所不为。即,协调权利(能力)与义务(责任),促使企业权、责、利相称。
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企业的权利(能力)与义务(责任)在优化,企业目标也会多元。从"企业公民"的人格化假设角度来看[7],"企业公民"的内在需求现已包含经济、社会和环境需求等多方面。故,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也需协调效益与公益,促使企业经济结果、社会结果、环境结果相称。
"企业公民"兼具"经济人"利己本性和"社会人"、"道德人"利他本性[8].经济学外部性理论[9]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实质是"企业公民"在利己和利他利益间"理性判断、权衡博弈"的过程。"企业公民"以"经济人"开展经营活动,并在创造财富过程中对利益相关者带来外部性影响。最理想情况是: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挥营利措施的正外部性,促进社会整体利益。且在企业的营利措施导致负外部性出现时,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对负外部性予以内部消解。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要协调利己与利他,促使企业逐利机制、竞争机制、可持续机制相称。
三、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制思考
一直以来,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既通过法律、标准等硬性机制来推行,又以"天人合一、和谐共处"的传统理念作为道德约束,兼及"硬法"和"软法"两种规范[10].那么,结合报告多元的受众群体,从报告的监管者、制定者、使用者三方视角,探索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法制建议,就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考量点。
首先,要确保企业善意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承诺",其内容具有正义性。从法律角度理解,报告督促企业去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然所依之"法"会因手段及能力因素而制约"法"的预期效果。故企业不能唯"法无明文规定"而论,以"钻法律空子"的投机立场编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
因此,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要考虑"法律善意履行"的要求。
报告监管者的举措对整个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至关重要,构成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法制化的起点。中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总则均明文规定"企业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该类社会责任条款同样隐含着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的肯定支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连同企业社会责任一起被界定为企业立法的基本准则[4].以上规定显示出了"原则性规制"的硬法思路,故从监管者的法制视角考量,也应尊重既有立法"原则性规制"的特性。笔者认为,可尝试在总则中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及社会责任报告相关的事项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引入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其报告机制的规制中[11],使编制发布报告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防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制定者恶意规避法律,引导制定者善意履行法律,确保报告内容的稳妥完备。
其次,要确保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大致平衡。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学说,任何法律问题均要探讨权利与义务平衡。以法制举措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之所以可行,是因为在某种意义上,编制发布报告可归属于法律问题。即当编制发布报告的企业构成法律主体资格时[12],其涉及法律关系的行为就要求体现权利义务平衡。因此,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还要考虑"权利与义务平衡"的要求。
报告制定者的行为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质量水平。从制定者的法制视角来考量,就要求企业构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社会责任实践,确保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理有据。笔者认为,可尝试创造性运用企业自由裁量治理的具体制度设计来强化报告的编制技巧,落实报告的编制要求和标准。首先可通过公司章程列明企业应履行的主要社会责任,规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框架结构。
再次可成立"企业社会责任会",行使类似监事会职能,下设"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会",负责编制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各项工序,审计评估报告的年度绩效,使报告能实质反映企业社会责任的权利与义务,以报告为载体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权、责、利"的博弈。
最后,要确保国际协同合作。企业社会责任已是各国都无法避免的全球性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化挑战,在法律方面就表现为其履行过程中所涉及到国家间法律法规与国际法共同法律原则规范的冲突协调。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在很多时候也需国际相关方一定程度的"相互磋商",故"国际合作"既是报告的推行背景又是其执行途径。因此,完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还要考虑"国际协同合作"的要求。
报告使用者对报告信息的反馈是报告的价值所在,其接受认可报告的程度影响着报告机制的推广和发展。报告使用者包括消费者、合作伙伴、社区等国内外个人和组织。从使用者的法制视角考量,就是让使用者较多运用"舆论牵引、教育督促、声誉诱导、行业自律"等手段,宣示并明晰一系列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有益"标准"和"守则",共同推广企业社会责任的"软法"规范[13],进而落实至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评估指标体系中。笔者认为,还应关注和适当借鉴国际社会的"软法"经验。尤其是要秉承"尊重主权,国际合作"的价值取向,着力推进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国际化法律进程[14],合理利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15],便利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获取国际资源,吸纳国际信息"的渠道,发挥国际制度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机制中"公共善治,冲突协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企业社会责任项目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6[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基于经济学与法学的视野[M].北京:法律出版社社,2014.
[3]张忠,刘春雷。特定社会责任---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J].现代企业教育,2008,20:156.
[4]韩洪深。企业对职工健康和安全责任的法经济学分析[J].商业文化,2010,8:27.
[5]曾广录,高明华。外部效应、公司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J].公司治理评论,2012,1(4):22-25.
[6]李彦龙。关于矿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若干理论探讨[J].中国矿业,2011,20(8):31.
[7]姜丽群。"企业公民"社会责任观的发展及内涵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1,10:84.
[8]李彦龙。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和责任边界[J].学术交流,201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