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涵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源于经济学的企业社会责任观,被引入法学领域后才形成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概念。公司社会责任自其产生伊始,国内外有关讨论就从未间断,我国 2006 年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 5 条第一次引入“社会责任”的概念,引起了学界的广泛讨论。近年来随着企业多起食品安全、环境失责事件的曝光,社会责任又再度成为法学界议论的中心。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它所有社会利益。“报告涵盖了公司概况、社会责任管理、公司治理、经济、环境、员工、供应链、社会等方面的工作,涉及钢铁主业、资源开发与保护、钢铁延伸加工、相关多元产业等业务。”,这是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的《太钢 2012 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关于内容的解读。
正如报告中体现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公司员工、债权人、消费者及其竞争对手等辐射范围相当广的社会利益。尽管学界对于公司社会责任一词有不同定义角度和方式,但也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 社会责任是对公司以盈利为唯一目的的传统经营理念的修正,企业在追求自身利润获取的同时当维护其他利益群体的权益是社会责任的本质所在。笔者认为,在全球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公司的发展尤其是大企业的平稳持续发展越来越取决于其社会责任的承担,即公众形象。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讨论中对于性质的界定也有多种观点。最传统的“经济责任论”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对自由市场经济的破坏,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所说: “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其次是“道德责任论”,主张企业的社会责任完全属于道德范畴,是否践行取决于公司的自律。然后是“法律责任论”,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公司须因未践行社会责任的行为而承担法律上的否定后果。这一观点把社会责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狭义的社会责任仅指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部分,广义的社会责任是公司于个人的关系问题,属于道德化的社会责任。狭义的社会责任涉及到当地住民利益、政府税收和环保等方面,应由法律加以规定,确保公司严格遵守。法律化的社会责任即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义务,在损害公共利益时应当承担法律的谴责和制裁。最后是“综合责任论”,即将社会责任分为四类: 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伦理责任和慈善责任,对公司的责任要求也据此依次递减。
社会责任性质的不同认定也是我们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对企业定位的不断修正,这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所以一味坚持传统经济理论、否认公司的社会责任显然不利于公司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壮大。因此笔者持“法律责任、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并存”的观点,这也是比较符合当前法律不完备和社会需求实际的。首先,对于已有法律明文规定的社会责任理应根据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进行贯彻实施,是为法律责任; 其次,对于未有强行性规定但法律给出了原则性的指引,是为软法责任; 最后,对于违背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只是通过一些社会组织的规范或者纯粹道德的指向,对公司只有提倡和引导作用,是为广义的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是否由国家强制实施,与社会责任的定性息息相关。对性质的正确的分析认定有利于找到更为合适的适用机制,也便于进行社会责任承担的正当性分析。
三、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
从现今企业的社会表现看,公司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根源是不甚明确的。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并非可有可无,反而是竞争中取胜的关键。违反了法律化的社会责任还将受到法律上的谴责承担巨大的法律代价和经济损失。从三聚氰胺开始暴露的大范围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在汶川雅安地震中援灾的积极形象,从反面和正面共同论证了社会责任对于企业发展的作用,侧面反映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确性和该当性。
(一) 从公司的社会性和营利本质角度分析
就经营目的而言,不可否认,作为主要的经济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也应当是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的。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债权人利益都是以盈利为出发点的举措。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我们应该看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
首先,公司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生存发展壮大都离不开众多利益相关者。员工是构成企业的细胞,是与企业同进退的生死战友; 债权债务人是企业的合作伙伴和交易相对人,维持企业生存的血液; 消费者是企业的赖以生存的基础,使得企业价值得以实现。竞争对手是企业保持活力的必备要素,促使企业不断完善。企业社会性的本质决定了其发展壮大、经营水平提升、营利能力增强都离不开与其相关的利益群体。不同群体不同层面的正面或负面的事件都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几年频繁出现的食品安全事件让企业发展受阻前途堪忧甚至直接破产消亡的实例中可看出缺乏责任感的企业是不会得到社会宽待的,不仅其直接受害者—消费者的谴责,社会各界对此都多有诟病,企业完全处于“失道寡助”的境地。
其次,可持续发展是目前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也是谋求发展的企业之题中之义。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应当是其赖以生存的环境的可持续,所以环境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任何社会主体的生存与发展都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且,研究表明,从长期来看,企业履行环境责任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获得持续发展。如,美国马萨诸塞州一家珠宝公司安装了一个闭环废水处理和回收系统后,一年内节约了7.1 万美元,设备投资成本在两年内全部收回; 3M 公司的3Ps 计划(Pollution Prevention Pays。即预防污染将得到回报) 于 1975 年推出,至2003 年为止,为公司节约了 5000 多亿美元,并减少了 10 亿磅(约 4. 5亿公斤) 的污染物。
由此可见,追求可持续发展不仅可以使企业与社会进步并行,获得相应的更大发展空间,同时还能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
最后,为实现企业营利的目的,践行社会责任甚至是绝佳的实现手段。企业是社会中的个体,尤其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影响力,所以企业形象是竞争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文章首段提到的《社会责任报告》都越来越成为企业树立自身形象,更好地推向社会大众的方式。这也恰恰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社会评价。而优良的评价形象的塑造在于履行社会责任的行动。
(二) 从法律的规定和指向性角度分析
目前我国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明确规定只有第五条的原则性规定,虽然无法直接在案件中适用做出判决,但这确是我国公司法上大的进步。总括性的规定固然是有欠缺的,但我们可以从中对公司法发展的趋势和法律制定者的意图。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立法说明中强调: “……公司的运作行为不仅关系股东、职工等内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也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在追逐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这意味着我国开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以及将社会责任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内。这向企业传达信息是最大限度营利固然没错,但企业也必须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关注到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并加以维护。社会责任已不是可为可不为的自由选择,而是受法律规制的行为。
正如文章对社会责任性质的分析,法律责任部分是企业必须承担的,否则将受到法律的谴责甚至惩罚。而软法责任和道德责任也需要企业积极践行,同时它们也在法律的不断完善中以更合理的方式逐步转化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