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医疗水平,缓解人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卫生部的指导思想和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了医学检验和检查互认工作.从就医患者方面证明,医学检验与检查互认确实是一项惠民政策.
但从实际工作中,也因为双方沟通较少或医生的水平有限未尽到合理的义务,导致与患者发生纠纷[1].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作为医务人员在实施医学检验与检查互认过程中应该以卫生部门的文件为指导,严格执行医学检验与检查结果互认,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使互认的效果真正发挥到实处.
审查互认资料应尽到高度的重视义务
医务人员的重视义务指的是医师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时刻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避免在医学检验与检查互认过程中与患者发生医疗纠纷.这就要求医务人员在施行医疗行为的过程中应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利益保持高度责任心,对每一个环节所具有的风险加以重视.因此,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各地卫生部门的规定对患者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审查资料的"合法性":根据卫生部办公厅通知精神,通常情况下互认只适用于同一区域下二级及以上的医院之间,互认项目必须在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互认范围之内.超越此范围之外的,在互认中可以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患者所提供的检查资料、检验报告能不能满足临床需要,还要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如一些影像学(CT、B超、放射摄片等)检查,不仅要出示诊断报告,还必须是检查部位完整、图像清晰、胶片有效.
审查资料的"关联性":审查资料的关联性是审查过程中的核心步骤.我认为在审查过程中应采取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双重审查标准:形式审查指医师在审查患者所提供的资料反映的内容是否与本次诊断相关;实质审查是医师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来判断患者所提供的资料与临床表现是否相似.在医学检验与检查互认过程中,患者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标准才可互认.但如果患者急救或者要做重大手术前等一些特殊情况,不予互认.
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将患者的病情状况、所采取的医疗手段、医疗过程中可能的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这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医疗机构的道德义务.因此,医疗告知是医生或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程序.只有在医生充分告知上述情况后,患者才有可能做出合适的选择.
在实际诊疗过程中,医疗措施应该遵从患者内心的真实意愿.因此,医生针对患者所提供的外院检验、检查资料审核后,告知患者该资料是否适用.对于适用的,要征得其同意后实施互认;对于不适用的,要及时告知患者,并说明理由和告知其风险,建议重新检查.
如果患者拒绝重新检查,应在病历中明确标明,并由患者签字.医务人员应当相信患者所提供的检查资料的真事性,但是也不能排除出具检查资料的医院可能的失误性[2].通过多年对纠纷案的总结,在采信外院的检验、检查资料前要充分告知可能潜在的风险,在征得患者同意并签署相关医疗风险责任书的前提下,可以实施.若患者的就诊时间短,人流量过大,使得工作任务繁重,可以不签署告知书,在病例中加以描述即可.对于需要重新检查的患者,要求经治医师重新检查疾病,若拒绝,医生要将对疾病的重新检查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拒绝后的风险和可能后果进行告知,在征得其同意后重新检查.
合理保护患者的隐私
法律规定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范围,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逐步增强,对于患者的隐私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医务人员不论是从法律上还是道德层面上,都负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医学检验和检查互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公开患者相关情况.因为,医学检验、检查报告是对患者本身情况的具体反映,应当属于隐私权的范围.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隐私权是一种绝对的公民权利.任何一个公民包括患者,对隐私权内容享有支配权.而且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任何一个公民的隐私.医生在诊治过程中,不可以因为是互认,而认为可以对患者的隐私享有支配权[3].
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患者临床检验与检查报告是病案的重要内容,为医师在临床治疗上提供重要的医学参考,在医疗纠纷以及医疗事故鉴定方面更是重要的依据.在临床工作中,医师在对患者提供的检验、检查资料进行审核并决定采用后必须将该检验、检查结果存在病案中,同时在患者病程记录上详细记录检验(查)时间、检验(查)单的来源、检验(查)单审核者、检验(查)单详细内容等信息(门诊病历都是由患者自己保管,因此只需作好相关记录就行)[4-5].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医务人员只在病历中对患者的病情作了简单的描述,并没有将检查、检验单保留在病历中,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常常对医疗机构的举证产生不利影响.
结 语
医学检验与检查结果互认,避免产生很多没有必要的检验与检查,减轻了患病的负担,同时也简化了就医流程,节省了就诊时间,提高了效率.在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应该发挥其专业优势,严格审查患者资料的合理性,充分与患者进行沟通,在征得患者与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互认.我认为医务人员只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认真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有效避免医疗纠纷.卫生主管部门与医务人员必须把互认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宗健阳,田健美,王晓东.加强病案管理防范医患纠纷 [J]. 现代医院管理,2011,(1):61-62.
[2] 刘鑫,张宝珠,陈特.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条文深度解读与案例分析[M].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10:59.
[3] 李静,赵振国,王艳君.病案复印中精神科患者的隐私与权利[J].中国病案,2010,11(10):56.
[4] 王芙蓉,王进庆,黄岩,等.加强病案保密制度与保护患者隐私权的探讨[J].中国病案,2010,11(11):3.
[5] 岳靓,李洁.医患关系中侵权责任探讨-以医院告知义务与患者知情权为视角[J].青年科学,2010,(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