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通过养生咨询指导、按摩、熏洗、艾灸、贴敷、拔罐、刮痧等一些传统保健服务防止疾病的发生发展,体现中医“治未病”的核心理念。
随着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也日益受到关注。目前由于相关行业标准缺失、卫生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领域市场混乱,管理困难。为了解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现况,以便加强行政管理,促进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标准,保护服务人群的身体健康,课题组于2012年6 -9月对全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进行了一次全覆盖的排摸调查。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1212家机构进行了全覆盖调查,根据主营项目将其分为足浴类、美容美发类、沐浴类、其他( 包括减肥、健康咨询等) 共4类。
1.2 调查方法
采用普查的方法,统一使用自制的《浦东新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场所) 调查评估表》,由经过培训的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人员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协管人员,对辖区内所有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上门进行实地走访调查。调查主要内容包括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基本情况如现有的服务内容、服务场所、服务人员、服务设施配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技师资质管理情况、养生保健服务宣传或服务项目违规情况等。调查结束,由项目组成员对调查表进行审核,对有错漏项的调查表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并随机抽取5% 的调查表,采用电话回访的方式进行重复调查。重复抽查问题错误率大于10%,则该社区所有调查表退回进行重新核实回访。
1.3 统计学方法
用 epidata3.1软件进行编程,并将所有调查数据进行录入和整理,采用 SPSS15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部分调查结果分析的评判标准参照2011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
2 结果
2.1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类别与地域分布情况本次调查的1212家机构中足浴类机构共807家,占66. 58%; 美容美发类机构共263家,占21. 70%; 沐浴类机构121家,占9. 98%; 其他21家,占1. 73%。机构所处位置具体情况见表1。【表1】
2.2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营业面积浦东新区1212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中营业面积最小为15平方米,最大为6000平方米,营业面积的中位数为300平方米,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规定“经营服务场所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各类服务机构中,以沐浴类服务机构平均营业面积最大,见表2。【表2】
2.3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情况各类机构中,以其他类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最多,美容美发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平均从业人员最少。而达到《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基本标准( 试用稿) 》“从业人员不少于3”要求的990家,占总数的81. 7%。
在各类机构中,以美容美发和其他类别机构持证上岗率较高,超过20%; 而沐浴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最低,只有0. 9%,见表3。【表3】
2.4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开展服务项目及违规情况在咨询、按摩、熏洗、艾灸、敷贴、拔罐、刮痧等服务项目中,浦东新区只单独开展1项服务内容的机构有527家,占43. 5%; 开展2项服务内容的306家,占25. 2% ; 开展3项服务内容的263家,占21. 7% ; 开展4项以上服务内容的116家,占9. 6%。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文件,我们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行为违规定义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涉嫌开展非法行医或违规开展相关宣传等行为,具体表现为在招牌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业术语,或者在宣传治疗作用的情况下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浦东新区1212家服务机构中,发现违规单位104家,总体违规率为8. 6%。按地域划分,城区机构发现违规行为单位53家,违规率为8. 6%; 城郊违规机构37家,违规率为9. 0%; 远郊违规单位15家,违规率为7. 6%。按机构类别划分,足浴类机构违规72家,违规率为8. 9%; 美容美发类机构违规25家,违规率为9. 5%; 沐浴类机构违规3家,违规率为2. 5%; 其他类别机构违规4家,违规率为19. 1%。
3 讨论
3.1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与中医医疗机构及一般服务行业不同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是指运用中医养生保健的理论、理念、方法和手段,开展保养身体、减少疾病、增进健康、延年益寿等服务活动,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非医疗性质的独立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不同于中医医疗机构,隶属健康服务业范畴。其服务人群、服务项目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行为直接关系到接受服务者的健康安全,由此决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不同于其他的服务业。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中医理论知识水平,受过专业的技能培训,才能开展养生保健工作。
3.2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及监管法律法规缺失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目前开办一家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只需要经工商行政部门的审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不需要卫生行政部门的前置审批。据深圳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在3964家养生保健机构中,持有卫生许可证的养生保健机构497家,仅占调查总数的12. 5%。由于缺乏必要的机构准入、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导致卫生行政部门难以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严把准入关。在其后续的服务过程中,也无法针对养生保健技术、行业标准、人员资质配备、广告宣传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管,从而导致该行业鱼龙混杂,服务水平高低不一,损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事情时有发生。加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行业准入及保健服务行为监管,是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
3.3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硬件条件不达标本次调查发现辖区内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硬件条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营业面积一项,1212家机构中达到标准的仅占总数的48. 1%。营业场所面积不达标一方面是由于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准入标准缺失,另一方面是由于目前开展中医养生保健的机构有很大一部分是从其他类型场所( 如足浴店、美容店) 转型而来,标准不同导致硬件条件不达标。营业面积不达标会导致服务环境相对较差、室内微小气候不能达到公共场所基本标准等问题的出现,对服务人群产生不良影响。
3.4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低庞大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数量导致了从业人员数量巨大,而调查发现从业人员的持证率相对较低。没有强制性的准入标准对从业人员做出限制,且国家在中医养生保健从业人员的培养、资质认定方面尚存在不足,同时也缺乏持续、有效的日常监管。从业人员持证率低难以保证必要的保健服务技能,更难以保证服务质量与安全。
3.5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行为不规范调查发现,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较为常见,总体违规率为接近10%。
违规行为大体分为2类: 一类为宣传册、宣传折页中涉嫌违规发布宣传医疗服务的医疗广告; 另一类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涉嫌开展非法行医活动。由此可见,在监管缺失的条件下,很多机构往往夸大养生保健、调理效果,过度宣传治疗效果,以此招徕顾客; 更有甚者打着中医养生保健的幌子,非法开展中医诊疗、医疗美容等医疗服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3.6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尚未建立目前国家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未融入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养生保健产业发展规模小,服务水平较低,没有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生保健服务需求。
4 建议
为解决目前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存在的问题,促进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学者认为,政府作为主导部门应对该行业进行监管并制定中医养生师执业条例,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与管理,设置中医养生师资格考试与执业资格注册等措施,以提高该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控制中医养生师进入门槛,只让有相应资质的合格申请者进入该行业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保障。但在目前政策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建议从以下方面加强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的管理。①加强宣传,提高居民的科学养生保健意识和认知,引导居民选择管理规范、服务技能良好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以市场经济手段促使相关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自发地提高软硬件管理水平。②加强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
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医学院校、中医院等单位利用本身的师资条件,积极开办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技能培训班。③加强日常违规行为监督,规范中医养生服务市场。卫生监督部门应积极加强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及时曝光不良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机构,对于涉嫌非法行医的机构加强打击力度。④积极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对于符合条件并自愿进行申请的企业与机构给予挂牌,以起示范作用。⑤建立完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体系,组建中医养生保健行业协会,加强中医养生学的研究,积极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学习和交流活动。
国内中医养生市场并不成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只有加强科学研究,去其糟粕,存其精华,才能促进中医养生保健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使中医养生保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参考文献
[1]刘莎,张秀敏. 中医“治未病”理念与现代生活习惯病防治[J]. 医学与社会,2010,23( 9) : 9 -11.
[2]曾立维,刘堃,张洪,等. 养生保健机构现状调研及涉嫌非法行医监管思路[J]. 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12,19( 6) : 584 -597.
[3]司富春,宋雪杰,高燕. 我国中医养生保健发展的现况及思考[J]. 中医研究,2013,26( 7) : 1 -3.
[4]符美玲,冯泽永,杨丹. 中医在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从“张悟本”现象谈起[J]. 医学与哲学,2011,32( 11) :71 -73.
[5]杨雅琪,蒲川. 中医养生执业现状及对策初探[J]. 医学与社会,2012,25( 6) : 52 -54.
[6]李锦辉. 我国职业资格考试的行政许可规制问题探析[J]. 行政法与法,2011( 4) : 83 -86.
[7]郑志坚. 中医养生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思考[J]. 中国临床保健杂志,2011,14( 1) : 111 -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