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证据的收集过程是一个考察侦查员洞察力和缜密度的工作,尤其是现场证据更要求侦查员有更全面的证据意识,在侦办案件的每一步都能及时的发现证据,围绕证据寻找侦查线索。
一、贩毒案件中主要的证据种类
从广义上讲,能够证明嫌疑人贩毒行为的一切事实,都是贩毒的证据。从实践中看,贩毒案件的主要证据包括:
( 一) 物证。包括查获得毒品和交易毒品使用的交通工具。
( 二) 书证。包括贩毒使用的记账凭证、收据、欠条、信件以及公安机关上缴毒资开具的票据、公安机关上缴毒品的称重票据。
( 三) 证人证言。包括知情者证言、缉毒民警证言以及购买毒品者的证言。
(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 五) 鉴定结论。包括毒品的定性鉴定、毒品的定量鉴定等。
( 六) 勘验、检查笔录。
( 七) 视听资料。主要包括通话录音、卡口录像、照片等。
二、贩毒现场证据的收集过程
实践中,虽然对收集案件证据的程序没有特别要求,但是合理的、有条不紊的操作过程,对于贩毒现场来说是十分有必要的,加之贩毒现场证据的收集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多加注意就会遗忘微小证据或损坏现场必要证据。
首先,要求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接到预警时,应及时的向禁毒部门负责人报告毒贩的具体情况及交易的具体位置,由部门负责人部署抓捕任务。出警前需要准备现场必要的法律文书,包括传唤证、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同时,取证所需的照相机、摄像机以及尿检板、电子称等。由于现阶段女性贩毒情况严重,通常情况下要配一至两名女民警参与。到达抓捕现场后,应听从领导的命令,适时进行抓捕。抓捕过程中,侦查人员要告知嫌疑人身份,合法使用管制器械予以约束,同时口头核实被抓捕人员身份。这样的操作过程是保证与嫌疑人交涉过程的正当性。
其次,对嫌疑人进行隔离搜查。主要包括对嫌疑人的人身搜查、车辆搜查。贩毒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必须要保证足够的警力把买卖双方隔离起来,对其进行人身搜查,搜查前口头告知其搜查内容,并出示搜查证。要将嫌疑人身上所有物品清理出来,尤其是尖锐的利器,对于女性贩毒者要由女民警对其进行人身搜查,同时,要特别注意女性贩毒者长发中的发卡及金属配饰。对女性贩毒者身上有可能藏匿毒品的地方予以针对性核查。搜查结束,将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罗列摆放,必要时拍照固定,并登记扣押物品清单。
对于查获的毒品要做到当场称重、当场固定拍照、当场询问、当场记录。当场称重,把带包装的毒品准确称重,读出毒品重量后,要求嫌疑人指认毒品并当场拍照固定,同时也要求侦查员对毒品的外包装、颜色、形状进行具体的拍照固定。当场记录查获毒品的位置,并拍照固定查获毒品所在的位置,同时对嫌疑人所驾驶的车辆要进行拍照固定,并当场询问双方嫌疑人。一般来说,现场收集的犯罪证据是最具有证明力的,抓获的现行犯对于现场收集的证据最无力辩解,因此,收集好现场证据才能为案件的证据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其他贩毒证据的收集过程
贩毒现行的现场证据为整个证据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接下来的询问和讯问工作就需要围绕现场证据展开。
首先,讯问笔录要求向卖方嫌疑人对毒品的来源和去向、包装、重量、种类予以一一核实,同时对买方身份( 有可能是吸毒人员也有可能是贩毒者) 加以对证。讯问的内容还包括毒品交易的发起原因、毒品交易的发起人是谁、双方如何获得联系、毒品交易地点的选择、毒品价格的确定以及贩毒的非法收益等都应一一讯问清楚。这对于形成证据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询问笔录要求向买方询问交易过程,确定买方的身份是否是吸毒人员或下行贩毒者。对于吸毒人员要取其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对下行贩毒者要积极下挖线索,并讯问其下线交易情况。
接下来,对查获的毒品展开的证据收集。其中包括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定性是要确定毒品的种类,定量则是确定毒品的含量,一般对大宗毒品进行定量分析。将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毒品定性定量分析报告作为鉴定结论,列入证据卷中。对毒品的上缴,需要将毒品去皮称净重,取得收缴部门开具的称重收缴收据,作为书证列入证据卷。对收缴的毒资,要上缴财政,并将收到的财政票据作为书证列入证据卷。
最后,对需要调取的监控录像、抓捕嫌疑人的现场录像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民警的证人证言都要一一调取。涉及到资金账户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冻结账户的相关文书到银行办理账户冻结。贩毒证据的收集过程是侦查工作的一部分,虽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程序性,但在实践工作中却有一定的顺序性,尤其是时效性,如果需要现场提取的证据却遗忘了,那么证据链就会受到影响。证据收集的过程就是侦查人员在编制证据链的过程,证据的环环相扣才能有说服力和证明力,如果证据扎实有力,即时嫌疑人当庭翻供,有力的证据也能让其认罪伏法,可若是证据出现断链或损坏,证据审查时被列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那么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是残缺的,对于整个侦查环节来说更是失败的。
[ 参 考 文 献 ]
[1]张义荣。 禁毒学[M].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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