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就是请别人帮忙购买所需要的东西,原因可能是消费者所处的地方无他想要的商品,或同样品牌的商品其他地方的卖价要低得多,又或者是因为消费者对想要购买的商品不了解,只好委托代购服务提供者代买。当代购和便捷的互联网结合时,便体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按照商品所在的地域分,代购分国内代购和海外代购。同样一件品牌的衣服在国内一线城市因为竞争激烈早已达到 3 至 4 折的时候,二三线城市还是不打折或只打 8 至 9 折,悬殊的价格使得消费者转而请托身处一线城市的熟人或直接在网上的专业代购服务商家购买,这种代购属于国内代购,因其并没有货物的进出境,也没有偷逃税款,不涉及走私行为,是合法行为,因此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我们只重点讨论海外代购中的走私犯罪问题。
一、网络海外代购的涵义和现状
网络海外代购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属于电子商务的一个分支,依托国际物流,为购买者提供代理购买海外产品并从中赚取代理费等相关费用的服务。网络海外代购分为现货代购和非现货代购。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服务提供者已经从海外购得货物,在网上店铺或专门的代购网站可以随时向消费者发货。非现货代购,是指代购服务提供者并未从海外购得货物,而是将国外商品的图片或海外购物网站罗列链接在网上,由消费者自己浏览国外购物网站并作出选择。在模式上,网络海外代购包括了 B2C ( Business to Customer) 、C2C ( Consumer to Consumer) 、论坛代购三种模式,即商家直接建立的专业 B2C 代购网站 ( 如美国代购网、美妆时尚代购网) 和依附于大型购物网站的私人代购 C2C 网店 ( 如淘宝网、易趣网的海外代购店铺) 及在大型的代购论坛 ( 如 YOKA 时尚论坛、洋码头海外代购论坛) 上发布代购信息。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品牌都有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外的一些奢侈品纷纷降价,国内外差价悬殊,加上部分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持续下跌,大大激发了消费者对于国外优质商品的需求。随着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贸易的支付体系日益完善,海外代购行业克服了进出口法规限制、外汇管制、国际信用卡结算、通关速度、外语读写能力、资金安全、国境限制、国际物流等方面的壁垒而蓬勃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 100EC. CN) 发布的 《2012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2 年中国海外代购市场交易规模达 483 亿元,较 2011 年涨幅 82. 2%,2013 年海外代购的交易规模将有望达 744 亿元。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跟踪支付宝监测数据显示,2012 年,中国境内消费者仅通过支付宝这一支付平台,实现 “海淘”消费的规模就同比增长 117%,远远高于国内网购 64. 7% 的增长速度。
①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十大代购品为: 化妆品、奶粉、箱包、鞋帽、服装、电子产品、高档手表饰品、食品、个人运动器材、海外特产等。
二、网络海外代购品的进境方式
根据 《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的分类包括 “货物”、 “物品”等, “物品”又可以分为 “行李物品”和 “邮寄物品”,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目前,代购品主要有三种进境方式:
( 一) 一般贸易方式货物进境
这种贸易不享受国家的关税优惠,一次性完成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货物进口后,不再接受海关监管。采用一般贸易货物进境,税收征管有严格的流程,货物一般要缴纳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因此以这种方式通关与国内的同种进口货物相比不会形成价格优势。大型的代购网站往往采用这种进境方式,利润来自于国外零售商或品牌商家的长期大额交易的优惠和海关对于一般贸易报关进口取代快件进口方式的抵税、退税及大批量进口的运费优惠。此种进境方式中的走私行为还属于传统一般贸易走私,如伪报品名和伪报数量、藏匿等。
( 二) 邮递物品进境
这种进境方式是指将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通过邮寄方式通关。物品与货物入境根本区别是,邮寄对象限于 “自用”、“合理数量”的货物,在规定额度内是不用缴纳关税的。根据海关总署 2010 年 《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我国个人邮寄进境物品以1000 元为限,超过 1000 元当做 “货物”,且应征进口税,免税额由过去的 500 元以内调整为 50元 ( 含 50 元) 以下。这使通过个人邮递进境的代购品几乎都需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缴纳关税,价格优势荡然无存,代购网店纷纷涨价,因此网络代购商们转而通过个人携带物品进境。
( 三) 携带个人物品进境
这种进境方式也称真人代购,是指进境旅客携带自用、合理数量的物品入境。现实中,真人代购者主要是常有机会出国的外贸从业人员、导游、空姐、海员、留学生、记者或者在国外有朋友的大学生及职业 “水客”。海关总署2010 年第54 号公告,个人携带行李物品价值小于5000 元的无需缴税,超出 5000 元的超出部分征税。许多代购者就利用 5000 元的免税额度,采用俗称的“客带货”方式通关,逃避关税。
三、网络海外代购中的走私手段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本条规定了一般贸易②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根据 《刑法》的规定,走私偷逃应缴税额达到 5 万元的,才构成走私罪; 未达到这一数额标准的,属于一般走私违法行为。现实中海外代购中的走私手法主要有:
( 一) 伪报品名
国际代购品必须征收关税、增值税 ( 有些奢侈品要征收消费税) 才能进境,所有商品通过国际物流入关,网站办理一切纳税手续。而国内的绝大多数 C2C 网站想方设法躲避检查。据业内人士透露,无论是邮递物品进境还是个人携带物品进境,为了逃避检查,代购者在入境时会把商品包装拆掉,表面的标记纸也撕光,只有自己知道商品是什么或什么品牌,海关很难知道价格,因此很难确定是否应该缴税及缴纳多少税; 或是代购者直接通过随身携带目标小、价值巨大的奢侈品或者将奢侈品分装于不同进关者的行李箱中,企图利用海关抽查机制蒙混过关。
( 二) 冲关
个人携带物品进境,俗称 “散客”带货,是很多代购品进入中国的途径之一。以奶粉为例,这些 “散客”从香港带奶粉入关每天往返多次,常常采用同一时间成群结队 “冲关”方式入境。
每班海关执法人员人数基本保持在 3—5 名,在此时人流量增大,并非每一件行李物品海关人员都能清楚检验,而检测机仅有一台,既要保持通关顺畅又要做到从上百件行李物品中寻出可疑货品,让执法人员应接不暇。物品通过检查机器后,通关者即刻拿起行李物品纷纷出关。这些物品流入内地市场的成本非常低,上网后以网络代购商品形式销售。2012 年,深圳海关破获的淘宝第一大数码网店——— “蓝优”数码走私案中,其销售的大部分产品都是用 “水客”冲关的方式走私来的 “水货”,仅 2011 年就销售走私 iPhone 手机、iPad 等电子产品 10 余万台,案值超过 5亿元人民币,最终确定被告 25 人,共涉及 5 个走私团伙。由此可见,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进行的走私行为,正越来越引起缉私部门的重视和查处。
③( 三) 绕关
2010 年海关总署规定邮递物品进境应征进口税税额在 50 元 ( 含 50 元) 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 此前,应征进口税税额在 500 元以内,海关予以免税) ,这使通过个人邮递进境的代购品几乎都需要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缴纳关税,这种代购成本增加,而个人携带 5000 元以下的物品是免税的。因此,一些代购商家转而使用新的手段绕开这一政策,对于单价较高、体积较小的代购品如化妆品、奶粉,从欧美、日本、韩国进货,再寄往香港,找熟人或职业 “水客”带入内地,通过国内快递运送至消费者手中,逃避税收。
( 四) 伪报贸易性质
这是指将实际贸易方式伪报成其他贸易方式以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制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的目的。通关的走私行为 ( 伪报) 职业个人代购者中,将 “货物贸易”伪报成 “物品”进境,不法分子将需进境的代购产品拆分成多票,并伪报为货样、广告品或个人物品进行邮递或携带入境,从而享受个人物品免税额优惠政策,节省代购成本。2012 年 4 月 10 日、8 月 22 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的一起两名 80 后淘宝店主境外代购大量商品偷逃税款的走私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乘航班先后从韩国首尔飞抵上海,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查检,海关旅检人员从犯罪嫌疑人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化妆品、手表、光疗仪、包等共计 718 件,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将明显具有 “贸易性质”的 “货物”伪报成私人 “物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分别为 9. 9 万余元及 8 万余元。
④( 五) 准走私行为 ( 间接走私)
《海关法》八十三条规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是走私行为,属于间接走私。很多网络代购卖家自己并未参与通关环节的走私,但明知是走私来的物品而收购的,也会涉嫌走私。如 2012 年北京海关查获的前空姐代购案中,此空姐在自己亲自前往韩国代购之前在网上销售的化妆品都是多次从国内的其它代购店里进货的,法院认为其明知这些代购店的商品是走私而来还购买,也属走私行为。
四、网络海外代购中走私案件的特点
( 一) 攫取暴利
代购品和正规进口货物相比,偷逃了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成本低廉,可谓一本万利。如国内一位专门从事某奢侈品代购的卖家称,“一款香奈儿包,国内售价 3 万元人民币,国外专柜卖2. 4 万至2. 5 万元人民币,一般打7 折至8 折,折后1. 68 万至2 万元购入,卖家一般卖2. 5 万至 2. 6 万元。和一个空姐合作,空姐 1 周至 2 周去一次法国巴黎,每次带回 10 个至 20 个路易·威登或香奈儿包,一次就有 2 万至 4 万元的利润,两个人五五分成,每人就能获得差不多每月 4万、每年 40 万的利润”。按此计算,利率超过 50%。
( 二) 行政从属性
行政从属性是指依据 《刑法》条文的规定,某种行为是否应当接受处罚,取决于行政法或基于该法所颁布的行政规章。走私罪是典型的行政犯,具有行政从属性,《刑法》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是与海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密切相关的,如 2010 年海关总署颁布的第 15号、43 号、54 号公告均对海外代购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在使 《刑法》对代购涉嫌走私罪的行为进行追究有了明确的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依据的同时,也使海外代购行为面临前所未有的法律风险。网络海外代购走私首先违反的是变动性、灵活性相对较强的行政法规,其犯罪性可能随着国家贸易政策的调整、法规的修改而发生变化。
( 三) 公众的犯罪可感性低
走私罪作为一种法定犯,不像杀人、抢劫等自然犯那样赤裸裸、明火执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众所熟知的行为规则,社会公众能够明确地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并表现出深恶痛绝的态度。海外代购的社会危害性是潜在的和隐形的,它使得国家丧失了巨额的税收并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冲击,扰乱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但代购者和消费者却从中获得益处。因此公众在对它的认识以及是否需要 《刑法》去调整的问题上,往往会出现较大的认识分歧。2012 年 9 月 3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离职空姐李某在淘宝网开店代购韩国化妆品,偷逃税款高达113 万余元,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罚金 50 万元。之后人民网推出的“你怎么看待空姐李某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的调查显示,表示 “震惊、量刑过重”的网民占到 95. 7%; 表示 “认同”的网民只有 3. 2%,而表示 “不够、量刑过轻”的网民仅有 1. 1%。从公众反应可以看出,人们似乎并没有意识到海外代购偷逃税收达到一定数额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也未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
( 四) 税收损失巨大
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范畴,关税具有财政收入职能、调节经济职能、政治外交职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权、国家税收收入以及维护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和民族产业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根据我国法律,当进口商品被认定为货物时,税款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予以计核; 当进口商品被认定为物品时,则要依据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予以计核。网络海外代购中主要是以 “物品”的名义入境,未经过正式的海关入境渠道,必然引发国家税收流失,国家利用关税和数量措施限制基本消费品进口的手段也被削弱,使我国的本土产业很难得到相应的保护。在关税上,占海外代购首位的化妆品要征收 50%的进口税,数码产品、手表类征收 30% 的进口税,金银首饰及文化用品等商品征收的税率最低为 10%。除了进口关税,这些产品进入流通环节要收取 17% 的增值税,某些奢侈品还要征收消费税。而我国大部分的网络代购商都存在逃税、避税行为,被查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多数个人代购网站上都有类似于 “只有在被海关查出需要缴税时,买方需支付税金”的提示和约定。由于私人代购准入门槛低,占据了大量市场,这部分税收损失巨大。在 2009 年深圳海关查获的一起代购销售走私案件中,偷逃税款高达 500 多万元人民币。
五、网络海外代购中走私案件的侦防措施
( 一) 从网络购物平台入手获取线索,溯根寻源,查找犯罪嫌疑人和作案窝点
海外代购来的商品绝大多数通过网络购物平台销售,因此缉私人员应通过网络查询,积极发现线索。如有的电子产品并未在中国内地上市,网上就有商家在售卖,且网店成交量巨大,价格也偏低; 有的产品的网上价格已低于商品国外售价 + 关税价格 + 增值税的价格,甚至低于国外售价 + 行邮税的价格,这明显涉嫌利用 “水客”走私进境; 有的网店在购物网页里写道 “只有被海关查获时才需缴税”、 “全网最低、渠道可靠、正品保证”,等等。在摸清网店货物的来源后,海关面临的首要任务是: 尽快查清货源,将走私的通关环节与网上销货联系起来,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涉嫌走私的网店的供货商进行摸底排查,从中找出供应走私货的货主,进而发现其走私流程。
( 二) 加大查验力度,查缉走私货物
目前海关对旅客行李只采取抽检,被抽检的概率因地而异,上海被抽到的概率大约为 50%,北京、深圳、广州等地的概率相对较低,约 30% 左右,大量的私人代购者抱着侥幸心理,采用“人肉包裹”的方式,走无申报通道。海关应加强监管力度和检查范围,提高旅检现场安全门、金属探测仪等科技设备的利用效能,通过复查复验和机动查缉等方式加大抽检力度,对每箱货物都要开箱逐一对数,如果发现是大量同一商品,涉嫌超过个人使用范围,不予通关。对邮递物品,利用计算机全面录入重点邮件的详细信息数据,再对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分析,对明显具有代购性质和商业用途倾向的邮件重点监控。如邮件的包裹单或包装箱上印有国外网购公司的标志,或存在固定的收寄情形,或物品在 1 件至 2 件左右,价值多在 1000 元上下,符合海关总署2010 年第 43 号公告中 1000 元的限值要求等。
( 三) 调查取证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从现实来看,海外代购走私多属于集团犯罪,形成国外组织货源———邮递或真人携带过关( 偷逃税款) ———重新包装或储存———网上销售牟利的 “购、运、储、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
因此,仅凭某个部门、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的力量难以对其有效打击,应该采取协同作战的总体性策略,采取多部门、多地区、多国家综合打击、协同作战的方式。首先,开展部门合作。海外代购中的走私成败关键是走私来的货物或物品能否在市场得到 “合法”收购及上网销售,电商平台、海关邮办处、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可疑的代购网店或网站,口岸、工商、税务、边检等相关单位应联合开展综合治理活动,与出入境管理电子系统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单,找出口岸周边地区的店铺、交易点、藏匿私货场等,以打击 “水客”头、幕后策划者和货主为目标,捣毁走私网、斩断走私链,彻底销毁走私分子的窝点,从根本上堵住海外代购走私违法活动的源头。
其次,注重区际经侦协作。区际协作主要针对大陆与香港海关缉私部门协作打击粤港两地的“水客”走私。“水客”走私是海外代购网络销售的一个重要渠道,粤港两地缉私部门应成立专项行动联合指挥组,利用 “深港热线”、“点对点”沟通等方式,在现场监控、信息交流、缉捕犯罪嫌疑人、口岸现场秩序治理等多方面开展合作。再次,开展国际经侦合作。有相当数量的个人代购者位于我国境外的其他国家,他们主要是以侨民、留学生等长期旅居国外的人为主。他们在国外购物网上购物而后开辟网络代购或转运服务或直接经营代购网站,因为对于所在国法律不熟悉而导致在代购过程偷逃税款或代购违禁品,涉嫌双重违法。我国警方可与所在国警方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或公安部与所在国内政部的途径,就网络代购中的走私问题代为调查取证,对代购人采取通缉、查控、引渡、遣返,移交赃款、赃物及证据。
( 四) 鼓励行业转型及创新,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于通过走私代购的商家而言,铤而走险的原因在于逃避税收的缴纳,利用境内外物价差获取高额利润,其刑事犯罪的风险越来越高。但整个代购产业的存在并不完全依赖走私,部分海外产品在国内的稀缺性及品牌商在国内外市场的差异化定价也给代购以存在的理由。作为行业未来发展的主力军,专业海外代购网站需以长远的战略目光,建立专业采购渠道、与品牌供货商达成战略合作,在保证稳定货源的情况下,积极创新。海外代购若要长期健康发展,一定要在差异化和服务上下功夫,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集中报关等方式尽量减少成本。如 “美国购物网”在 2010 年海关政策改革中受到的影响较小,主要由于其通过 “薄利多销”的策略,与长期合作的海外快递公司积极配合,在满足国内用户的需求同时保证了网站的良性运营。而对于个人海外代购商,则应积极寻求企业发展机会,如在国内寻找多个利益相关的合作伙伴,通过合作,加大采购量,降低采购成本; 或是努力寻求海外优质商品资源,为顾客提供更多商品选择,通过加大产品差异化积累属于自己的忠实消费群。参与海外代购的企业和个体商,应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认识行业风险和规范要求; 结合企业自身条件和特点,寻找合法又合适的运营模式,努力创造有益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跨国合作机会,推动海外代购行业健康持久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