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经常会面临一个难题:即犯罪嫌疑人关于“发生了什么”的叙述到底是否真实。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某人所讲述的内容与相关物证或者来自其他第三方可靠的信息相比较来识别谎言。然而,在侦查讯问中,尤其是在初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往往缺乏足够的实物证据或者可靠的言词证据来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说谎。这一难题解决的不当,一方面容易导致有罪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说谎来对抗审讯进而影响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另一方面又容易导致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错误地认定为有罪进而为司法误判埋下隐患。
①大体上看,侦查讯问中识别谎言的方法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技术为导向的谎言识别方法,一种是以技巧为导向的谎言识别方法。前者主要是指传统的测谎仪测谎———也即通过心理测试仪测试讯问对象在回答问题时的心跳、呼吸、皮肤电阻等生理指标来识别谎言;后者则主要是指本文将要探讨的行为分析技术,这种方法通过分析讯问对象的语言内容、语言风格、声音特征以及面部表情和身体语言等非语言行为来识别谎言。与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所不同的是,行为分析技术主要依赖于侦查人员的肉眼观察,它具有非侵入性的特点,使用起来非常方便,事先无需征得讯问对象的同意且不易被讯问对象察觉。
尽管行为分析技术的上述种种优点使得其在侦查讯问中具有更广阔的应用前景,然而现实中诸多影响行为分析准确性的障碍因素却不容忽视。客观地讲,这些障碍性因素既可能来自于讯问对象 (如欺骗动机的强度、欺骗的经验、自信程度、有无计划等) 和讯问情境 (如讯问产生的压力),也可能来自于侦查人员自身 (如对讯问对象的怀疑程度、侦查人员的经验以及自身的讯问行为等)。但是,在笔者看来,侦查人员对谎言及其行为线索之间关系的认知偏差才是影响行为分析准确性的最为重要的因素。在实践中,许多侦查人员往往依据自己对谎言行为线索的定义来进行行为分析 (例如,当讯问对象说谎时其会有意避免与侦查人员进行目光接触),实际上这些谎言行为线索通常只是存在于影视媒体或者一些专业教科书中的一些传闻,而“绝大多数侦查人员其实并非确切地了解讯问对象说谎和说真话时的行为表现”。不仅如此,绝大多数侦查人员通常还会把讯问对象的某些行为线索看做是说谎的普遍线索,在他们看来只要这些行为线索出现,那么就意味着讯问对象必然是在说谎,而很少考虑讯问对象的其他可能性。易言之,侦查人员在进行行为分析时,通常缺乏批判性的思维方式,存在把谎言行为线索绝对化的倾向,而很少去检验和重复检验据此得出分析结论的正确性。侦查人员的上述认知偏差不仅严重影响着行为分析结论的准确性而且还极易导致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恶果。
由此可见,谎言及其行为线索的关系问题不仅是行为分析技术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关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关键性问题。如何有效防范行为分析技术的潜在风险不仅具有紧迫性和重大现实意义,更是侦查讯问理论与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二、谎言行为线索产生的相关学说
(一) 多因素理论
埃克曼 (Ekman) 以及迪波洛 (Depaulo)、罗森塔尔 (Rosentha)l、维吉 (Vri)j 等人认为:说谎者之所以能够显示出欺骗的迹象是由说谎行为所引发的情绪、说谎内容复杂化以及说谎者试图控制说谎过程等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结果。
首先,人们在说谎时通常会产生三种不同的情绪: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因说谎而产生的罪恶感以及说谎成功产生的快感。
其次,说谎行为本身是一项复杂的认知活动。说谎者为了使自己的谎言更加可信不但需要避免自相矛盾而且还需要不断监控自己所说的内容以免吐露真相。另外,说谎者还需要记住自己所讲的谎言以免在复述自己编造的内容时出现前后不一致的现象。当说谎者在执行上述复杂的认知任务时,往往会出现口吃、口误、语速缓慢、停顿较多等现象。当说谎者的认知负担过重时,他们甚至还会出现肢体动作减少的现象。
最后,说谎者可能会认识到别人会通过观察他们的行为和情绪来发现其是否说谎,因此,说谎者通常会产生一种控制他们行为的紧迫感,以便使他们的行为显得诚实可信。尽管说谎者往往比说实话者更加努力使自己显得诚实可信,但是,无论其如何努力,总是会有一些行为线索能够暴露其说谎行为。这是因为,一方面说谎者对其身体语言的监控能力是有限度的,并且有些非语言行为 (例如声调是由自主神经系统控制的) 超出了说谎者监控的能力范围;另一方面说谎者的监控行为本身也会留下监控的痕迹 (例如,说谎者刻意监控身体动作,反而会导致身体僵硬、身体动作过少等异常情况)。
说谎者能否实际体验到上述三个过程,主要取决于说谎时的具体情境和说谎者的个性特征。
例如,当说谎者试图通过说谎逃避的事项对说谎者十分重要时,说谎者更容易体验到害怕谎言被识破的恐惧感。因为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面临的风险通常较大,因此其也更容易体验到这种不被信任的恐惧感。此外,说谎者的恐惧感也会受到抓谎者权威的影响。当说谎者对抓谎者识别谎言的能力敬畏时,他们对于自己能否通过说谎逃脱更为恐惧。说谎者的个性特征也与说谎者担心被识破的恐惧感密切相关。例如,与缺乏经验的说谎者相比,那些有过成功逃谎经历的说谎者往往在说谎时更加自信而且体验到的恐惧感更少。
而说谎能力的需求一般取决于谎言的类型。完全编造一个谎言通常要比隐瞒信息占用说谎者更多的认知资源。同样,说谎者编造一个内容详细的谎言显然要比仅仅回答“是”或者“不是”所占用的认知资源要多得多。个体差别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善于言辞的人通常要比那些不善言辞的人更具备说谎的能力。当说谎的风险增大时,说谎者主动控制自己行为的动机水平和努力程度也会随之增加。
(二) 人际欺骗理论
另外一个关于谎言线索产生的 理论是布勒(Bulle)r 和伯古(Burgoon)等人的人际欺骗理论。
人际欺骗理论除了也将情绪、说谎内容复杂化以及试图控制说谎行为等多种因素视为说谎线索出现的基本原因外,该理论还强调在人际互动背景下说谎并非仅是一个单向的行为。实际上,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都参与了谎言的构建过程。具体来讲侦查人员影响犯罪嫌疑人说谎的方式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影响,一种是间接影响。当人们在进行面对面的沟通时,交谈双方的行为会发生匹配和同步的现象,他们不仅会彼此反射对方的身体姿势,而且在讲话的声调上也会趋于相同。易言之,侦查人员的行为会对犯罪嫌疑人产生直接的影响,反之亦然。非直接性影响主要与侦查人员提供的反馈信息相关。
当犯罪嫌疑人说谎时,如果侦查人员给出负面的语言评论或者通过非语言行为 (如回避目光接触、身体后倾或者将身体扭向一边等等) 表露出对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缺乏兴趣,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会意识到自己所说的谎言缺乏可信性,进而会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减轻侦查人员对自己的怀疑。
(三) 自我陈述理论
第三种关于谎言线索产生方面的理论是迪波洛 (Depaulo) 的自我陈述理论。该理论认为说谎者与说真话者在自我陈述行为中存在一定的相似性。迪波洛认为说真话者与说谎者一样,也可能会在交谈中体验到某种情感,产生认知需求和试图控制自己的行为。自我陈述理论的基础在于显示欺骗的非语言行为线索通常是比较微妙而且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即使无辜的犯罪嫌疑人也会希望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来减轻侦查人员对自己的怀疑,或者会对侦查人员的不信任产生恐惧感。该理论认为:在侦查讯问中几乎所有的说谎者都会声称自己是诚实的,然而,这一特征并非说谎者与说真话者之间的真正的区别,二者真正的区别在于:其一,说谎者声称自己是诚实的不具有合法性;其二,欺骗性的自我陈述中包含的可信性成分较少 (例如说谎者在陈述中通常缺乏必要的情感因素或者缺乏令人信服的知识和体验经历);其三,说谎者通常并不认为自己的陈述具有当然的可信性,因此他们在使自己的陈述显示出可信性方面会表现出更为强烈的故意感。
三、行为分析的理论模型
上述关于谎言线索产生的理论清晰地表明,说谎和说谎行为线索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
一个人在说谎时表现出的行为线索不仅与说谎的情境、说谎事件的性质以及该人的个性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这些说谎线索也并非专属于说谎者所有,一个人在讲真话时也可能会引发某种情感或者产生认知方面的需求。而一个人经过有意控制而表现出的最终的说谎行为,则主要取决于他关于什么样的行为才构成一个可信的非语言行为的理解以及其表现出这种可信的非语言行为的能力。不仅如此,在侦查讯问的场合,犯罪嫌疑人显示出的说谎行为线索甚至还会受到侦查人员行为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尽管说谎和说谎行为线索之间并不具有必然的直接联系,然而,有一点我们却可以十分肯定:即当一个人所讲的谎言或者真相影响或者改变了他的心理状态后,他的这种心理上的变化,无论是情绪上的还是认知方面的,就必然会导致一个结果———即行为上的泄露。以该结论为基础我们可以构建出行为分析的理论模型,如图 1 所示:【图1】
(一) 说谎动机
谎言通常被定义为在没有预先告知的情况下有意误导他人。可见关于什么是谎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说谎者的动机。这一事实表明,谎言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引发说谎的事件以及说谎当时的背景情况。显然,你对朋友的新发型说谎要比对警察指控你涉嫌谋杀说谎所引发的情感和认知变化要小得多。同理,当你因为一个违法行为向同事说谎也会与向警察说谎有着很大的差别。
易言之,一个人的说谎动机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是选择讲出真相还是选择编造谎言,而且同时还决定着揭露其谎言的难易程度。
基于上述原因,在行为分析时,我们对侦查讯问的目的提出三个基本假设:其一,任何讯问的目的都是为了发现真相,并且所谓的真相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认为的真实。将侦查讯问的目的从获取供述转变为发现真相会使侦查人员更加注重信息的收集而不是简单地提出一个判断 (例如,犯罪嫌疑人有罪)。其二,侦查人员除了要知道犯罪嫌疑人认为什么是真实外,知道其为什么会认为这是真实的也同样重要。易言之,侦查人员不仅应当了解犯罪嫌疑人作出了一个什么样的陈述,还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接收和处理信息的过程加以关注。其三,犯罪嫌疑人提供的其认为是真实的信息有可能是不准确的。导致犯罪嫌疑人提供错误信息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包括记忆错误、虚假记忆以及说谎。侦查人员应当将谎言与前两种错误区别开来。当侦查人员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发现真相,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任何试图隐瞒、歪曲或者编造信息的行为都将被明确地界定为说谎。
(二) 观察通道
根据行为科学家们的研究,在人际沟通中,人们交流的信息约有 65%是通过身体语言来传递,7%是通过言辞来传递,12%是通过声音来传递,剩余的 16%则是通过多方面特征的混合 (例如化学变化、气味以及一些难以识别的细小、微妙的信号) 来传递。侦查讯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际沟通行为。当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和认知发生改变时,这些变化会通过其面部表情、身体动作、声音质量、语言内容及风格等信息传递通道泄露出来。我们之所以选择上述信息传递通道作为行为分析观察的对象,不仅因为它们是经过实证检验的、可靠的情绪和认知反应泄露指标,而且因为这些指标无需使用任何技术或设备就能很容易地被观察到。
然而,侦查人员通过行为分析来识别谎言绝非易事,问题就出在信息千头万绪上。犯罪嫌疑人在说谎时传递的细节信息数不胜数:面部表情、身体动作、音调、音量以及言辞等来源传递的信息,不是说来就来同时涌现,就是转瞬即逝彼此交叠。所幸的是侦查人员并不需要全神贯注于听到或看到的每一个信息,因为上述信息并非全都是可靠的,它们对于行为分析的价值也并非完全是相同的。囿于认知资源的有限性,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不可能成功地控制从脚尖到头发梢的一切部位而不漏出丝毫的破绽。一般来讲犯罪嫌疑人隐瞒或者伪装的重点往往是他认为侦查人员最可能关注的地方,因此,犯罪嫌疑人疏漏的地方,才是我们应当重点关注的地方。
在日常的交谈中,语言往往受到较多的关注。
语言是我们最为有效、最不易产生误解的表达方式,它能够同时向外界传递不同层面的大量信息。
语言能够显示出讲话者的情感状态,讲话者当时感受到的情绪类型、情绪的强度和深度以及包括听觉和潜意识层面的无数的心理信息。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不但知道侦查人员会注意这一信息来源,而且也明确地知道与表情、声音和行为相比自己会对语言担负更多的责任。因此,语言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伪装的首要目标。从心理层面上讲,犯罪嫌疑人在说谎时通常会不断地从心理上审视其所要谈论的语言内容及其意义,避免出现语言失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言谈及其所传递的某些信息而带来遭受惩罚的风险。
面部不仅是一个人的自我标志和符号,而且通常也是情绪显现的主要部位,较多地承受着他人的关注。例如,“表哥”“笑懊”江湖的悲剧就是缘于别人在人群中多看了他一眼。因此,面部表情通常也是犯罪嫌疑人重点关注的部位。然而,与语言相比面部表情更不容易被控制。易言之,面部表情通常比语言能向我们提供更多的谎言线索。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情绪信号系统具有自动性和即时性的特点。
指导情绪化反应的中枢系统是由我们大脑中的自动评估体系群控制的,当某种情绪被唤醒时,情绪的变化就会不请自来,而我们往往不能主动选择体验某种情绪或者随意中断某种情绪的反应。
另外,情绪对外界环境的估量也是非常迅速的,它往往在第一时间产生,就面部表情而言其变化发生的时间不足 1 秒。其二,人们对于情绪信号的感知具有渐进性的特点。一般来讲,情绪只有强烈到一定的程度才会进入我们的意识系统,才会被我们所感知,因此,当情绪处于较低水平时,犯罪嫌疑人通常难以察觉自己的表情,并且也无法获得自己表情的反馈信息,而此时旁观者却可以察觉。正是基于上述原因,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微表情或者碎表情来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表情变化。
与语言和面部表情相比,人们对于声音和身体行为的关注则少得可怜。从侦查的角度来讲,上述两个方面显然应当是侦查人员重点关注的内容。声音与表情一样,直接与大脑中涉及情绪的区域相关联。当某种情绪产生时,隐瞒声音的变化就显得极其困难。然而与表情所不同的是,声音是一种可以间断的信号系统,在我们希望的时候完全可以将其关闭。例如,当犯罪嫌疑人沉默不语时,我们无法收集其声音信号,但是其细微的情绪变化却会流露出来。
身体语言 (也称身体行为) 通常是指人们在沟通过程中通过面部肌肉、眼部肌肉、瞳孔、四肢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的运动表现出的一些可视化的行为。根据功能身体行为可以分为符号性行为、解释性行为以及调适性行为 (也有学者称为零碎动作) 三类。符号性行为是指那些本身即代表一定含义的行为。符号性行为虽然具有较大的文化差异,但是它们却能够准确地表达讲话者的真实思想 (例如,竖大拇指表示赞成,摇头表示否定等)。解释性行为是指那些用来帮助听众理解讲话者所谈内容的行为 (例如,在列举要点时依次伸出的手指)。调适性行为是指那些非但不能帮助听众理解讲话者的言语内容反而会对听众的理解能力造成干扰的姿势或者手势 (例如,讲话的时候用手摸一下喉咙)。与符号性行为所不同的是,调适性行为和解释性行为是行为人的身体对其潜在的心理状态或者特定沟通内容的反应,一般来讲,这两种类型的行为很少受到犯罪嫌疑人有意识的监控,因此也最容易反映出犯罪嫌疑人诚实与否。
(三) 基线行为
基于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犯罪嫌疑人无论是讲真话还是说谎,其情绪和认知反应的信号均能通过其行为泄露出来。因此,为了准确地识别什么是谎言,我们必须准确地了解什么是真实。
易言之,我们只有了解一个人在说真话时的行为模式以及影响其说真话时心理状态的相关因素时,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或者说识别他说谎时的行为泄露。行为分析的基本方法就是将犯罪嫌疑人说真话时的行为模式与说谎时的行为模式相比较,从而根据其行为模式的变化来识别谎言。
所谓的基线行为就是指一个人在讲真话时的正常的行为模式。在此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所谈的基线行为并非普遍意义上的人的正常行为模式(如在通常情况下人们在回忆时眼睛会向左看),也并非侦查人员理解意义上的人的正常行为模式(如侦查人员通常认为当一个人在说真话时通常会与他人保持目光接触),而是指处于讯问环境中的特定的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行为模式。之所以这样考虑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个体差异和文化因素对行为分析准确性的影响。例如,虽然大多数人在回忆时眼睛会向左看,但是也有部分人在回忆时眼睛是向右看;在欧洲文化中强调交谈时要保持目光接触,而在土着美洲人和西班牙文化中则把直视对方的眼睛视为一种不礼貌的行为。因此,要想对犯罪嫌疑人的基线行为模式作出正确的解读,侦查人员必须了解特定讯问对象的背景因素、文化因素以及个体差异情况,而不能凭一般人的正常行为模式和自己理解中的正常行为模式来作出判断。
我们虽然是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的改变来识别谎言,但这绝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的任何一个变化均是证明其说谎的线索。
这主要是因为引发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发生改变的原因是多样的,说谎仅是其中的一种。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小侦查人员在行为分析时的失误,我们建议把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的改变称为“热点”而不是“说谎线索”。热点的出现仅仅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所谈论的话题产生了明显的情绪或者认知反应,而不一定表明其就是在说谎。
要确定该热点的确切含义,侦查人员需要充分考虑引发该热点的各种替代性假设。实际上,侦查人员只有运用批判性思维对观察到的信息进行重复评估以验证替代性的假设,才能有效地消除偏见和对直觉的依赖并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
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的变化既可以出现在某一单独的信息交流通道内,也可以同时出现在多个信息交流通道之中。一般来讲,后者往往是行为分析关注的重要热点,这是因为当一个人讲真话时,他根本无需努力就能轻而易举地使一个或者多个交流通道相互协调并传递出一致的信息,而当一个人说谎时,其监控多个交流通道使其相互协调并传递一致的信息显然要比监控某一个交流通道要费力得多。因此,在侦查讯问中,当犯罪嫌疑人多个交流通道传递的信息出现不一致时,尤其是当这种不一致多次重复出现时,这种热点对我们侦查来讲具有重大意义:因为它表明犯罪嫌疑人基线行为的改变绝不是偶然的,而且显然是侦查人员当前谈论的话题给其带来了重大的心理冲突。
四、行为分析的基本原则
基于前面关于谎言及其行为线索关系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行为分析的基本原则:
第一,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语言或者非语言行为,能够单独证明犯罪嫌疑人是诚实还是欺骗。常识和智慧告诉我们,目前还不存在任何一个单一的、普遍的人类行为线索,能够像匹诺曹的鼻子一样,准确地告诉我们一个人是在讲真话还是在说谎。几乎同样可以肯定的是,某些行为线索只会出现在一少部分人身上,而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讲则是一种例外。人类的行为千变万化,过分强调某一种行为的重要性,不过是一种鲁莽的行为。为了提高行为分析的准确性,我们建议侦查人员应当将自己的分析结论建立在对行为群而不是单个行为的分析之上。
第二,侦查人员必须确定每一个特定犯罪嫌疑人的正常行为模式。这是因为在人际沟通中不同的人会表现出不同的行为反应。例如,有的人在交谈中倾向于做出较多的身体动作;而有的人却并非如此;有的人在交谈中会将目光移开,而有的人则不是这样。为了控制上述个体差异对行为分析准确性的影响,侦查人员必须确立特定犯罪嫌疑人的基线行为。
第三,重要的行为变化必须是即时出现的行为。在讯问中只有侦查人员提问刺激所引发的行为变化才是行为分析可靠的指标。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提问之前出现的任何行为反应都应当排除在评价范围之外。另外,当犯罪嫌疑人识别出侦查人员提问中的威胁并对之作出反应后,其身体马上又会从防卫模式恢复到正常的功能水平,并可能对其他刺激源作出新的反应。因此,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正常后又做出的行为也不应当在行为分析的评价范围之内。
第四,当相同的刺激重复出现时,犯罪嫌疑人对该刺激的行为反应应当相对一致。在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类型的随机性行为,其中有些随机性行为还可能会被侦查人员误认为是欺骗的信号。为了减小行为分析的误差,侦查人员应当对引发犯罪嫌疑人行为热点出现的话题重复进行提问。
第五,侦查人员应当在讯问中监控自己的行为以免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污染。当我们观察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犯罪嫌疑人也正在观察着我们,此时侦查人员一个大的声音、手指的指向、夸大的面部表情、辱骂以及其他相类似的行为均会引起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反应。另外,当侦查人员通过语言、面部表情泄露出其对相关问题得出的结论时,会使犯罪嫌疑人对行为分析技术产生警觉,进而采取反侦查行为,有意控制自己身体的自然反应。因此,在行为分析时最正确的做法是侦查人员应当将注意力集中在观察上,并且同时保持一张面无表情的“扑克脸”。
第六,行为分析的对象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智力存在缺陷的人群在侦查讯问中做出的回答并非必然是真实的,他们往往会出于取悦侦查人员而做出虚假的供述。青少年的身体正处于发育时期,在体内荷尔蒙剧烈变化的影响下,他们可能会产生大量的随机性的身体动作。精神病患者通常对自己行为的意义及行为后果没有任何认识,并可能会在视觉、听觉方面产生错觉、妄想或幻觉。而那些仍处于毒品或者酒精影响之中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在对空间和时间的感知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功能性障碍。上述几类特殊人群在讯问中的行为表现会与一般人群有所不同,因此,上述人群不应当列入行为分析的对象范围。
第七,在得出最终的行为分析结论之前,侦查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存在有罪、无罪但了解谈论的话题、无罪等多种可能性。侦查人员只有运用批判性思维对观察到的谎言行为线索进行重复评估以验证替代性的假设,才能有效地消除偏见和对直觉的依赖并最终得出正确的结论。需要强调的是,正如其他类型的评估一样,行为分析评估的最终结论也应当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因为,一个没有证据能够固定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是毫无价值的。笔者认为,证据的重要性应当超越行为,因为毕竟最终是有力的证据而非讯问对象所表现出的行为来认定讯问对象是诚实还是说谎。
【参 考 文 献】
[1]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73-182.
[2]【英】Alder Vrij.说谎心理学[M].郑红丽,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7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