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交通事故现场血痕的意义与作用
由于交通事故现场发生在开放性环境中,血痕受自然因素 (天气因素,痕迹物证本身的性质等) 或人为因素 (肇事者主动破坏、对伤员施救过程中无意破坏) 的影响较大,交通民警在事故现场在发现、提取遗留血痕时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难,一些核心血痕物质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案件的侦破结果,因此科学、准确、规范的发现提取交通事故现场遗留血痕,对血痕进行全面、细致、严谨的鉴定,并将鉴定结论加以准确合理的运用便成为侦破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重要举措和关键所在。
(一) 确定交通事故的性质
道路上人身伤亡的事件不一定全都是交通事故。因此,民警在到达交通事故现场后判断人身伤亡事件的性质是处理各类案件的前提。通过对案件现场遗留的血痕的位置、状态、性质、类别的初步检验,可以较为准确地判断发生在道路上的人身伤亡事件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
(二) 排除嫌疑车辆,缩小侦查范围
在一些道路交通事故侦破排查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嫌疑车辆类型高度相似,这样会导致民警错误的划分嫌疑车辆类型排查范围,因此利用血痕可以有效地排除嫌疑车辆类型、缩小对嫌疑车辆类型的侦查范围、提高侦破案件的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 为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提供证据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通过对血痕的检验鉴定,可以判断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形成机理,在一些复杂的交通事故中,通过对血痕的鉴定可以准确地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相对位置进行定位,这对于分析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提供了准确依据。
(四) 为查找肇事车辆提供有效证据
在确定嫌疑车辆类型的基础上,对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进行唯一性认定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环节,因此利用嫌疑车辆遗留的微量血痕,通过比对检验和鉴定,就可以迅速准确地判断出肇事逃逸车辆,这也是确定交通肇事嫌疑人的前提。
(五) 为确定肇事者提供依据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肇事者多为汽车驾驶人。因此,通过驾驶室内血痕的发现提取及检验鉴定将是确认肇事者的有力证据。但是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出现过肇事车辆乘员顶替肇事驾驶人的情况,因此血痕也是防止交通事故肇事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重要手段。
二、交通事故现场血痕的发现和提取
(一) 血痕的概念
血液在体外干燥后形成的斑迹称为血痕或血迹。它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物证之一。在交通事故中它分布在车辆、道路或受害人与嫌疑人的衣物上。现场中血痕的种类、形态、数量各不相同,有针尖大小的喷溅血点、有擦蹭的淡薄斑痕、有衣物透印后遗留的微薄血痕。血痕的附着体亦可以是泥土、木质、金属、油污等不同质色的物品。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现场、尤其是较为隐蔽的地方发现血痕的难度较大,特别是生锈较重的金属及深色物体上的微量血痕因存在地点隐蔽或量少颜色相近很不易被发现。此外在对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勘查侦破时,由于肇事车辆被清洗或现场遭破坏的情况较为常见,血痕的发现和提取就显得更加困难,因此,针对不同的交通事故的特征要依照具体案情和现场勘查的具体情况,认真仔细、科学全面的进行排查寻找。
(二) 交通事故现场发现提取血痕的特点
交通事故的特点是相对运动车辆间或车辆与行人之间存在速度差,因此速度差在短时间内的变化便形成了较大的加速度,加速度的大小直接影响着车辆之间或车辆与行人之间的作用力大小,在交通事故中通常理解为碰撞力,根据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原理,发生碰撞的车辆之间或车辆与驾驶人之间均要受到碰撞力的作用,受到强烈碰撞力作用的物体会产生形体的改变和物质的转移,这是交通肇事案件物证的理论依据。在交通事故现场,肇事车辆与人体会在车体上或接触面、碰撞面或路面上留下血痕。因此血痕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重要的作用。具体总结有以下三个特点:
1. 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血痕发现提取较为困难
血痕的检验鉴定技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人员重大伤亡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者为逃避法律制裁以及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离事故现场,一些肇事逃逸驾驶人故意破坏、毁灭现场遗留血痕物证,逃逸后迅速清除车体遗留血痕微量物质,这给交通民警勘查事故现场、确定嫌疑车辆、发现提取血痕物证造成了巨大困难。
2. 交通事故现场开放性给血痕的发现提取带来困难
交通事故发生后即便快速及时报案,交通事故处理民警赶到现场也需数分钟,一些边远地区的民警赶到现场甚至需要数小时。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整个现场完全呈开放状态,受到围观群众的因素、受伤人员自救的因素、围观群众抢救伤员的因素、天气变化的因素和现场保护不力的因素的影响,交通事故现场血痕很容易遭到破坏。因此交通事故现场立体开放性的特点使得交通事故中的血痕的提取比一般性案件更加困难。
3. 交通事故遗留血痕分布广泛给血痕的发现提取带来困难
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事故双方在运动中相接触,产生很大的撞击力和擦划力,双方的接触客体在力的作用下变形受损。根据洛卡德交换原理,甲乙两物质发生交换,甲物体部分被乙带走的同时乙物体则有部分残留于甲物体上,也就是说交通事故发生中,只要人体与车辆之间、人体与公路之间、人体与公路旁植物及其他物质之间存在力的接触,就会发生物质交换,就可能在双方客体上留下血痕。因此全面发现分布广泛的交通事故血痕,同时对每一处遗留血痕进行细致提取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
(三) 血痕的发现和提取
1. 血痕发现、提取前器材的准备
提取血痕的器材应尽量选用一次性器材,如果不能满足一次性使用的需要,需多次使用时应注意每次使用后应认真清洗 (清洗后的器具联苯胺试验应为阴性) 、灭菌。以免造成检材之间的污染。器具主要包括: 一次性注射器; 5ml 带塞试管; 手术刀柄、刀片; 手术剪刀、镊子; 蒸馏水瓶; 抗凝剂 (EDTA) ; 医用纱布; 包装品; 不同规格的包装袋或不同规格的容器; 不同规格的标签纸; 低温保温瓶; 血痕的发现; 地面血痕;要注意车体与和人体倒卧位置的关系。例如,轮胎拖印和尸体的关系,血泊的形成及有无车轮从血迹上压过的痕迹。
(1) 车体血痕
车辆在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相互接触时会造成车辆上黏附血痕。
(2) 人体血痕
人体在与其他车辆、人体、物体相互接触时会留在伤亡人员体表和衣着上喷溅、滴落的血痕。
(四) 血痕的发现方法
1. 直接观察法
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中血痕体积较大,在可见光范围内能够被肉眼直接所观察。在良好的正面光或侧面光照射条件下,用肉眼直接观察。
2. 放大镜观察法
放大镜是利用凸透镜放大成像的原理,使被观察的物体放大,进入人的视野。操作时可将衣服等被检查的血痕载体放在一张干净的白纸上,加大背景反差,利用放大镜分别检验。
3. 透射光照法透射光照法
是指光线从物体的背面投射,人眼从物体正面观察。这是由于痕迹处与承受客体两者透明度的差距,从而呈现反差来发现血痕。
4. 反射光照射法
它是指光线与视线从两个相对方向或其他方向投射于承受客体表面,由于痕迹处与承受客体反射光线的能力不同,因而呈现出两者的反差而发现血痕的方法。
5. 紫外线照射法
不同的物质在紫外线照射下发光的颜色不同,利用紫外线的这一特性,可以将在可见光下看不见或看不清的血痕显现出来,如借助紫外线灯发现衣服上被洗过的微量血迹。
6. 红外线照射法
不同的物质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与对可见光的反射能力不同,而有一些看上去颜色相同的物质,由于其组成的成分不同,对红外线的反射能力也不一样。利用红外线的这一特性,可以显示肉眼无法看清的血痕。如渗透在嫌疑人红色衣服纤维中的微量血迹。
7. 化学方法
化学法是一种利用物质与物质之间的化学反应来发现微量物质的方法。现场勘查过程中,化学方法可用来发现那些可疑为血痕的物质。
(五) 血痕的提取
1. 血痕可以与附着的载体物一同取下的(如血迹附着在轮胎上、车座坐垫上、顶棚上等) ,要连同载体一起取下。如将染有血痕的轮胎胶皮切割下来、将染有血痕的坐垫布剪下来等。
2. 血痕附着在车身、车厢板等固定物载体上,如血量多或形成血痂的,可以将血痕或血痂刮下来; 如血量较少,可以用小块用生理盐水浸润的干净纱布 (或几根纱线) 将血痕擦下来;并以相同的方法提取相应无血痕部位的检材作为空白对照物,在室温下晾干后分别包装送检。
3. 衣物上血痕的提取。
(1) 被血浸湿的衣物应立即让其自然风干。
(2) 将衣物上可疑的斑迹用记号笔标示。
(3) 用干净的衬纸将可疑斑迹衬垫好后再折叠衣物,以免使不同部位检材之间发生污染。
(4) 将衣物检材装入透气的袋内封装,防止检材霉变。
(5) 衣物检材以原始状态保存为妥,以免有价值的血痕形状破裂。
4. 现场液体血的提取。
(1) 新鲜液体状的血应用干净的注射器吸取到装有抗凝剂 (EDTA) 的具塞试管内,低温存放 (4 摄氏度) 。
(2) 新鲜半凝固的血可加入适量的生理盐水,以保留没有凝集的红细胞。
(3) 上述两种检材需同时用干净的医用纱布粘取适量液态血液自然风干后保存。
5. 现场地面上血痕的提取。
(1) 附着在柏油马路面上的血痕量多的可以刮取,量少的可以用生理盐水浸润的小块纱布擦取。
(2) 附着在土地上的血痕,可以将浸有血痕的土块提取出来,并以相同的方法提取相应无血痕部分的检材作为空白对照物,分别包装送检。
6. 冰面、雪地上血痕的提取应将血痕连同雪或冰一同取下,放在干净的容器中,在室温下自行融化后,再以少量的干净医用纱布吸收液体,在室温下晾干后保存、备检。
(六) 血痕发现提取的注意事项
1. 对血痕的收集,要尽可能地详尽,拓宽视野。
2. 提取前要对发现血痕的位置提取前的形状、与周围物体的关系进行照相或录像,把血痕的大小、形状、花纹等特征配上标尺拍摄清楚,注意拍出的照片不变形。
3. 详细记录血痕提取时间、地点、发现人、见证人,准确记录血痕发现部位、数量、形状、大小和提取方法。
4. 快速、准确提取,防止变形、损坏和消失,尽量保持其原始形态,同时也应提取受害人或可疑肇事者的血样品作对比检验。
5. 对可疑血痕,可采用隐血试纸或联苯胺试剂进行初步试验,但千万不可手摸,以免污染影响检验。
(七) 提高血痕发现、提取工作的规范性,提高血痕发现率和提取率的成功率
1. 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增强办案人员利用血痕的理念(1) 对于微量物证的要牢固树立 “证据第一”的思想,充分认识血痕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随着近年来 DNA 鉴定技术的广泛运用,对血痕进行 DNA 检验鉴定对于排除嫌疑、缩小侦查范围、明确重点嫌疑对象有着重要价值。
(2) 要加强对血痕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和现场勘查中加强对血痕的发现提取的重要性的认识。只有发现它,才谈得上利用它,只有得到没有被污染和破坏的血痕,才能保证检验的顺利进行,保证检验结果的正确与可信。
(3) 现场勘查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全面勘查好每一个现场,正确对待原始现场与变动、破坏、伪装现场的关系。争取多发现、少遗漏。要细致分析每一处可疑血痕与肇事行为的关系,使提取到的微量物质有利用价值。
2. 进一步加强对现场勘查技术人员的血痕发现提取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血痕检验鉴定技术人员作为现场勘查的主力军,必须切实担负起发现提取血痕的职责,要善于发现、分析识别与交通肇事有关的血痕,并做到提取方法正确、检材包装规范。
3. 逐年增加大对各类检验鉴定勘查器材的投入加大技术人员特别是一线力量的投入,使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勘查好现场; 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设备经费,更新、添置先进实用的现场勘查设备、器材,努力提高血痕发现提取方法中的科技含量。
(八) 血痕的送检及检验
1. 血痕的送检。
(1)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尚不具备检验鉴定的条件下,可将所提取的血痕送当地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也可送当地具有资质的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如遇疑难案件可送公安部第二研究所或公安部直属院校进行检验鉴定。
(2) 血痕的送检工作应由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或熟悉情况的人员承担。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不宜参与送检工作。
(3) 送检人员必须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情况及所提血痕样品的全部情况。
(4) 所提取的血痕样品,必须尽快送检。暂时不便送检的血痕样品,应放冰箱内低温保存,防止腐败变质。
(5) 在送检血痕样品的同时,必须送检血痕所在部位附近的载体物质和空白对照样品,以便进行比对检验。
(6) 送检时应出具公函及委托鉴定书,其上应注明事故情况及列出送检样品清单。
(7) 检验后剩余检材应全部从检验部门取出,继续妥善保存,以备事故处理及进行诉讼查证时所用。
2. 血痕的检验
交通事故现场血痕是常见的一种痕迹,按其遗留状态,可分为喷溅血痕、新附血痕。现场路面上的血痕多为喷溅血痕,肇事车车体上多为喷溅血痕或新附血痕。寻找和发现血痕要掌握血痕颜色的变化规律。新鲜血痕呈红色或暗红色,以后随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变成暗红色、褐色、棕色。腐败的血痕呈淡绿色。血色的变化还受环境、温度、气候、光照等因素的影响,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检验,对上述几种颜色的可疑斑痕都需要进行检查鉴定。陈旧血痕检验远比新鲜血液的检验困难和复杂,血痕越陈旧,检验越困难。因此应当及时发现和采取血痕进行检验,交通事故现场的血痕可能因日晒、雨淋而变淡,甚至难以认出,深色衣服上的血痕易被疏忽而遗漏,此外有许多有色物质如油漆、颜料、酱料、泥土等,也可以在衣物上染成褐色斑痕,易与血痕混淆。需要强调的是动物血与人血在形态上并无两样,所以现场上肉眼观察一般不易判断。一些类似的痕迹是否血痕,必须进行一系列的检验。
3. 血痕检验的运用
(1) 血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物证一样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大多血痕检验为事故处理提供证据证实事故发生过程、证实肇事车辆、证实肇事驾驶人。血痕检验在此作用上是比较强有力的,有时甚至是常规物证不能比拟的。
(2) 血痕检验主要是比对检验。利用勘查现场中提取的血痕与死者血痕与肇事车上可疑血痕进行提纯比对,从而得出准确的认定。无论什么样的肇事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得出准确的结论。
(3) 目前,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虽然肇事者能破坏和隐藏一些宏观物证,但总会忽略细小、微量的血痕,只要我们对每一个现场一丝不苟,总会找到有价值的血痕。加上过得硬的检验技术和现代化精密仪器,就会更加充分体现出血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4. 血痕检验的步骤
血痕的检验鉴定相对于新鲜血液的检验鉴定要复杂困难得多。血痕越陈旧,量越少,检验的难度就越大,可供检验的项目就越少,其结论的证据价值也越小。因此,及时发现迅速送检是十分必要的。血痕检验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 肉眼检查。寻找可疑血痕,观察血痕的大小、形状、颜色、分布状态、混杂物情况等。
(2) 血痕预试验。判断有无血痕存在的可能。
(3) 确认试验。证实是否为血痕。
(4) 唯一性鉴定。利用 DNA 技术对血痕进行鉴定,可以对肇事嫌疑人进行唯一性认定。随着 DNA 技术检验鉴定费用的降低,唯一性鉴定将在交通肇事逃逸事故中发挥巨大作用。
三、血痕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应用
(一) 利用血痕确定交通事故驾乘关系
在涉及驾乘人员的交通事故中,不管有无死亡、有无目击证人、损伤如何,交通民警在处理事故时务必尽快客观地确定驾乘关系,不能凭主观经验,防止事后因赔偿及责任划分问题解释不清造成错误的判断,进入诉讼程序因证据不足或证据错误进行重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会给交通民警自身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由此可见,在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时,要详细、全面、及时地提取有价值的血痕并及时进行血痕的检验。驾乘关系一旦明确,办案人员处理交通事故时面临的问题就迎刃而解,这样也杜绝了交通事故案件因责任划分不公或赔偿不明确造成的其他社会问题的隐患。
(二) 利用血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者
在交通事故中,由于车辆、人体或者其他物体之间发生强力擦刮或碰撞,造成人体伤亡,所以现场必然存在大量人体痕迹。在肇事汽车内,驾驶员操作驾驶车辆时不可避免地会触物留痕。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时,要注意观察发现提取驾驶室内的血痕及其他物证,并研究它们的形成及相互关系,经过检验鉴定得出科学结论,将血痕的检验与其他物证组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使之成为认定肇事者直接有效的证据。特别对于是酒后驾车、无照驾车等由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后,幸存的驾乘人员往往从利己出发,隐瞒真情、推卸责任,因此对于乘坐者死亡而驾驶人幸存的情况,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要准确找出肇事者,杜绝 “顶包”案件发生。
(三) 利用血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在交通事故处理的过程中,一个非常必要的环节便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形象、影响到受害人的利益,也将决定肇事者是否能得到法律的制裁。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受害的一方有可能处于其他因素诱发交通事故,在道路上发生的许多碰瓷案件、故意杀人案件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但其性质已经转换为刑事案件,这就要求交通民警在利用血痕认定责任时做到细之又细,防止出现错案。因此,在解决一些疑难案件的过程中,结合实际交通事故具体情况,全面合理地利用血痕,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这样处理的交通事故即经得起时间和法律的考验,也经得起群众的监督。
(四) 利用血痕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
在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时经常提起一个经验,越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物质其物证价值就越小,反之越是特殊的物质其物证价值就越大。因此,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提取有价值的血痕往往在认定肇事车辆时起到重要的作用。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经常在肇事后迅速洗车、改漆、维修受损部位以达到毁灭罪证的作用。但一般情况下由于肇事者逃逸后心情紧张恐惧,往往只注意毁灭表面和易于发现的物证,而忽视或来不及毁灭隐蔽处 (如车架、车底盘狭缝处) 的人体组织 (如血迹、毛发、脑浆等) 和其他物证,而能够迅速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车辆的血痕往往就隐藏在车辆的这些部位。因此,交通民警在办案时注意发现提取和利用这些隐蔽处的血痕,对于认定肇事车辆,侦破交通肇事案件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五) 利用血痕认定缩小案件侦查范围
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提取的有价值的血痕与嫌疑车辆上提取的血痕进行比对检验,可以有效地缩小排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一般情况下,机动车辆在未改装的情况下其车身的材质与表面油漆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将交通事故现场遗留的血痕物质交换和机动车外部油漆脱落物联合检验鉴定确定结果是否异同,即可排除肇事嫌疑车辆的嫌疑。因此利用交通事故血痕可以为查明交通事故事实真相提供有效的科学鉴定依据,从而为侦破案件提供方向线索,缩小了侦查范围。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日益增进和公民法治理念的逐步深入,交通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的正确性显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我们对交通事故特别是肇事逃逸案件的认定要及时准确。血痕作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重要物证之一,应该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处理一些疑难案件,只有重视血痕的证据作用,才能为交通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随着 DNA 检验鉴定技术在公安机关的普及运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利用血痕处理交通事故的意识,提高广大交通民警处理交通事故的工作效能,树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良好的执法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