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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侦查思维在打击经济犯罪中的应用

来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作者:潘振生,王宏玉,张娟
发布于:2021-11-25 共5912字

  摘    要: 大数据的运用极大地提高了公安经侦部门打击经济犯罪的战斗力。从当前大数据的运用实践来看,大数据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数据、技术、组织架构等方面的挑战,归根到底是要革新思维以适应新型的经济犯罪侦查方式。随着科技强警、大数据警务战略的开展,既要大力推进实践的发展,也要创新理论研究,立足人才培养,树立数据观念,更新侦查思维,坚持实事求是,树立底线思维,最终实现打击经济犯罪的大数据侦查思维。

  关键词 :     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思维;科技兴警;大数据警务战略;

  Abstract: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has greatly improved the combat effectiveness of the 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in combating economic crimes. From the current application practice of big data, they not only bring opportunities, but also bring a lot of challenges in data, technology,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and other aspects. In the final analysis, it is necessary to innovate thinking to adapt to the new way of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o strengthen police and big data police strategy, we should not only vigorous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actice, but also innovate theoretical research, based on talent training, set up data concept, update the thinking of investigation, adhere to seeking truth from facts, set up the bottom line thinking, and finally realize the big data investigation thinking of combating economic crimes.

  Keyword: economic crime; big data investigation thinking; rejuvenate police throu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ig data policing strategy;

  2019年5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助推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1]大数据的应用在经侦工作中方兴未艾,已经深刻影响到犯罪和侦查的消长,对二者都起到了加强升级的作用。近年来,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以下简称经侦部门)率先运用大数据,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同时也面临着数据、技术方面的挑战。如何更好运用经济犯罪的大数据侦查思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大数据侦查思维的内涵

  关于大数据,迄今为止,并未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这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在实际中常常将其与大数据技术或者大数据思维混同使用。狭义的大数据最初是指需要处理的信息量过大,已经超出了一般电脑在处理数据时所能使用的内存量,因此需要工程师们必须改进处理数据的工具。[2]广义的大数据则涵盖了狭义的大数据,同时包括了大数据技术与大数据思维。关于大数据技术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分析是根据数据生成机制,对数据进行广泛的采集与存储,并对数据进行格式化清洗,以大数据分析模型为依据,在集成化大数据分析平台的支撑下,运用云计算技术调度计算分析资源,最终挖掘出大数据背后的模式或规律的数据分析过程。[3]

  关于大数据思维,有的学者认为,大数据思维就是人类通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和可视化等大数据技术手段来解决客观问题时产生的一种思维态度和逻辑范畴。[4]而大数据侦查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等科技手段采集、储存、共享、验证、比对和分析虚拟空间和实体空间当中的数据资源,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信息,缉获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模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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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而言之,大数据侦查思维是大数据思维在侦查这一领域的具体形态,是指侦查人员所应具有的从海量数据中挖掘出更多的信息,刻画犯罪现象,解释犯罪规律,从而实现犯罪控制与预测的意识和思考维度。

  二、运用大数据侦查思维打击经济犯罪的机遇与挑战

  (一)运用大数据侦查思维打击经济犯罪的机遇

  1.提高经侦战斗力,推进警务实战化。

  大数据思维在经侦实战中挖掘隐秘线索的作用突出,大大提高了经侦战斗力。例如,2019年7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以数据实战为引领,从证据灭失的移送线索入手,成功捣毁了一个以投资教育为名非法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犯罪团伙,有力打击了严重破坏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行为,保护了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6]这来之不易的光辉成绩,得益于近年来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大数据思维的开拓和大数据实战警务的建设。

  2.整合经侦资源,促进队伍专业化。

  2015年7月,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提出“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全新发展战略,要求全国各级经侦部门牢固树立“数据就是战斗力,得数据者得天下,得数据者胜天下”的意识,将数据理念渗透到血液里。经过两年的探索和建设,基本建成了各种大数据实战应用平台,通过部局顶层设计和统一部署,破获了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了一批职业化犯罪团伙,由此开启了数据密集型侦查模式,[4]这是大数据思维在促进队伍专业化方面的具体体现。

  3.服务经济大局,实现侦查主动化。

  经侦部门不仅是打击经济犯罪的主战力量,还是多维度经济数据的集成研判单位,不仅能够通过数据化情报导侦,发现大量经济犯罪“隐案”“未案”,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对经济社会进行监测、分析的能力。[8]在未来的工作中,经侦部门将站在经侦工作升级转型的历史起点,强化大数据侦查思维,打造大数据警务,向各类经济犯罪亮出利剑,服务经济大局,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确保金融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运用大数据侦查思维打击经济犯罪的挑战

  1.外部挑战。

  犯罪本源论指出,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动力的存在,犯罪产生的本质在于内因与外因的综合作用。[9]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利用比特币和区块链等概念实施的网络传销、非法集资和地下钱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十分猖獗。[10]经济犯罪借助大数据实现了犯罪升级。首先,大数据使个人信息的获取更为便捷,降低了犯罪成本。其次,以伪基站、网络电话、海外服务器等为依托的犯罪踪迹难寻,只有市级以上或者有足够人力物力的经侦部门才能侦破危害严重的特大案件。在大数据时代,一个网络传销案件动辄几亿、数十亿,给人民群众带来的损失巨大,案发后,极易形成舆论漩涡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如e租宝、善心汇等案,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

  2.内部挑战。

  当前,大数据在经侦领域的应用存在着数据、技术和思维三个方面的问题。数据和技术属于物质方面,思维属于意识范畴。数据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数据收集不系统、存在数据壁垒。当前,侦查过程中用到的数据来源大致包括:交通出行、物流货运、交通违章、社保养老基金、医疗健康、税务工商、资金往来、供暖水电燃气、固话宽带、人员信息、购物娱乐、保险理赔、土地房产车辆、信用记录等等。这些数据产生分散,仅有部分是公安系统自行收集,大部分的数据需要跨系统查询调取,而经侦、网安、治安等警种和各地市自行建立的数据库,彼此互不相通,影响了打击的整体性。技术方面的突出问题是技术不完善、专业人才匮乏。传统警务是基于有限的“小数据”探寻犯罪的因果关系,研究犯罪的内在机制和法定构成,以完成侦破“犯罪案件”的核心目标,[11]随着各地大数据平台陆续建立,在数据技术都具备的情况下,部分侦查人员却反应面对新的利器感到无所适从,经常发生按照传统的思路办案却效率不高的情况,归根到底是经侦部门及其警务人员缺乏大数据侦查思维,亟待一场思维的革新。

  三、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思维的实现方式

  (一)推进实践发展,加快实战转化

  1.建立大数据平台,实现共建共享。

  大数据侦查思维强调整体性,包括数据的整体性和打击的整体性。数据整体性的实现依赖部、省两级的顶层设计,形成云端打击平台,唯有如此,才能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数据整体性是打击整体性的基础,打击整体性的实现,则需要消除机构壁垒,实行大部制机构改革。这是大数据对组织层级的影响在公安系统的体现,大数据的发展让科层制组织向网络化组织发展,公安机关需要进一步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组织管理模式,赋予作战单元以更大的自主性。

  2.加快研判模型的推广应用。

  经过2017、2018、2019三次经侦“论剑”大比武和近几年的不懈探索,全国公安经侦部门的数据化情报导侦能力显着提升,研究出了许多类罪模型,不仅在比赛中取得了优异成绩,还取得了一定实战效果。接下来要做的,是将成熟的类罪模型进行列装,加快实战转化,形成可推广的应用系统,依托云端打击平台,实现类罪模型共建共享,构建全经侦创新、全经侦受益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顶层设计,创新理论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伟大时代呼唤伟大理论。社会科学要及时对实践进行总结提炼,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公安部经侦局高峰局长呼吁经济犯罪数据学的研究,就是希望从经济犯罪这一极端经济形态入手,深入研究非法经济生态的总体规模、形势特点和规律趋势,宏观研判其对国家经济政策措施及实际运行的影响,形成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的研究成果。[8]学者程小白认为,经济犯罪数据学脱胎于侦查学理论,是侦查学、犯罪学与数据科学的交叉学科,是在经侦领域如火如荼地进行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背景下提出的理论总结。[13]可见,随着经侦对大数据的不断应用,对数据和技术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这就需要思维的引导和拓展。经济犯罪数据学就是经济犯罪大数据侦查思维的学科载体,这一学科的产生、发展与繁荣必将促进大数据侦查思维的深入人心。

  (三)实施科技兴警,立足人才培养

  2010年,公安部召开全国第三次经侦工作会议,提出打击经济犯罪人才要“懂业务、懂经济、懂法律,会侦查破案、会做群众工作”。2017年,公安部经侦局党委又提出了“用两年打造全新警种”的转型目标。“全新的警种”是拥有大数据侦查思维、掌握大数据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队伍,需要配套相应的人才培养模式。

  1.加强在职培训,加快人才引进,完善激励机制。

  在职培训包括对经验丰富的在职经侦民警的技术和思维培训,注重青年经侦民警的培训,使经侦队伍向年轻化方向发展。大力引进大数据人才,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解决大数据研发及应用的问题。奖励激励具有技术革新和技战法贡献的经侦带头人,发挥技术特长的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带动更多的民警参与技术实战的创新。

  2.改革公安院校教学模式。

  在“论道2020”全国经济犯罪侦查理论暨经济犯罪数据学研讨会上,公安部经侦局局长高峰强调要开展部局与院校合作。具体来讲,就是要突破当前教学与实战严重脱节的局面。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落实实战教官制度,例如中国刑警学院和江西警察学院让“一线民警进课堂”,由实战部门的专家直接走进课堂进行课堂的传授,带给学生最新的侦查理念。二是让学生参与实战走进实践,例如山东警察学院数据导侦社和广东警察学院的数据社,这样往往能培养出能力突出的经侦人才。

  (四)树立数据观念,更新侦查思维

  1.由经验思维向客观思维转变。

  传统侦查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人的主观能动性,特别是老侦查员的经验,因此侦查成功与否因人而异,与侦查人员素质密切相关,这决定了传统侦查思维难免陷入经验主义的窠臼。而大数据思维是让数据“发声”,让事实“说话”,只要以事实为依据,按照一定的技术方法和程序流程,一个新晋岗位的侦查人员也能发现重要线索,这就减少了侦查中人的主观影响,从而增强侦查的程序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破案效率。

  2.由抽样分析向系统分析转变。

  在传统统计方法中,人们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处理能力有限,因此采用样本估计整体的方法。虽然取样方法越来越科学,但终究是无奈之举。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强大的数据收集和处理能力使我们可以同时处理大量的数据,这样就使得样本无限接近于总体,颠覆了传统的侦查思维。例如,涉众型经济犯罪知识图谱能够为资金交易分析实现语义化理解和知识化转化,提供快速检索和语义搜索支持,挖掘隐性资金交易,从而为资金查控提供决策支持。[14]

  3.由因果关系向相关关系转变。

  大数据侦查思维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只找到相关关系就可以解决问题,而不需要知其所以然。但是,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一环,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人,需要高标准的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因果认定,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而相关性证据达不到这一标准。因此,在发现犯罪和立案初期,要使用相关思维,寻找一切线索,在认证犯罪和侦查终结时则要始终坚持因果思维,确保正确使用法律,避免错案冤案。

  (五)坚持实事求是,避免数据盲从

  现如今大数据正在发挥威力,大数据成了经侦办案的法宝,有着多年经验的侦查人员也从一开始的部分抵触到欢迎甚至崇拜这个新鲜事物,但“让数据发声”并不意味着让数据决定一切,我们对数据不可以盲目相信,不能抛弃人类理性的思考与感性的体验。我们反对侦查过程中的经验主义,追求客观性,但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避免对数据的盲从。

  (六)提高法律意识,培养底线思维

  大数据提高了侦查人员的能力,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挑战:一是数据收集、使用中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隐私问题;二是认定犯罪事实时的间接性证据使用问题。当前,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加强,保护用户隐私也成为各行各业的共识。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过程中,要树立底线思维,对涉案人员隐私信息进行保护。对于间接证据的使用问题,在认定犯罪事实和侦查终结时,对定罪标准的要求不能因为掌握了大量相关证据而降低,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认定要永远坚持对因果关系(高强度相关关系)的追求。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坚持政治建警改革强警科技兴警从严治警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职责使命[EB/OL]新华社,

  [2]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M]盛杨燕,周涛,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2013.

  [3]官思发,鍪,李宗洁,等大数据分析研究现状、问题与对策[J]情报杂志, 2015(5).

  [4] [7]程科.经济犯罪侦查中的大数据思维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

  [5]张可大数据侦查之程序控制:从行政逻辑迈向司法逻辑[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2).

  [6]刘哲2019年度全国十大经济犯罪典型案[EB/OL].中国警察网.

  [8] [1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论道2018经侦理论研究的“头脑风暴"N].人民公安报, 2019-01-24.

  [9]李晓明犯罪本源犯罪起源:犯罪本质一犯罪观理论的三大支柱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 2000(5).

  [10]张娟涉众型经济犯罪及其治理研究一以山东省为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7(2).

  [11]吕雪梅大数据思维语境下的犯罪情报分析:内涵、外延与环节[J]情报杂志. 2017(3).

  [13]程小白, 程科关于建立经济犯罪数据学的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0(5).

  [14]杨阳基于知识图谱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知识建模与情报分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20(2)-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山东警察学院
原文出处:潘振生,王宏玉,张娟.浅析经济犯罪中的大数据侦查思维[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34(04):6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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