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时代, 经济犯罪手段逐步呈现出涉众性、高科技性、复合性、虚拟性等多元特点, 严重危害国家经济秩序与人民财产安全, 因此, 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刻不容缓。文章结合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就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优势加以分析, 并重点探讨了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创新策略, 以探寻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新思维、新方法。
关键词:大数据; 经济犯罪侦查; 创新;
作者简介: 姚烨君, 硕士,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犯罪学。;
大数据时代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随着经济改革的日趋深入,人、财、物、信息等资源高速流动,经济犯罪案件居高不下,犯罪手段与规模迅速发展。为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充分借助大数据应用优势,全面促进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创新,构建起高效、科学的侦查机制,打破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瓶颈,促进经济犯罪侦查效能的稳步提升。
一、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的特点
(一)虚拟性
大数据时代,与传统刑事案件不同,经济犯罪逐步与互联网高度融合,犯罪形态日趋新颖、多元,这种借助虚拟时空作为犯罪场所的案件,借助网络非法集资、赌博等多重形式开展犯罪活动,无需与被害人正面接触,仅需电话、短信、网络等即可对被害人的财产实施侵害,这赋予经济犯罪全新的特点,即犯罪人员、犯罪空间、犯罪时间等的虚拟性。
(二)高科技性
大数据时代的经济犯罪,大多是借助互联网对受害人进行筛选、诈骗。近年来,经济犯罪开始借合法公司为虚壳,打着高收益、高回报的幌子,以冗杂的算法掩饰犯罪本质。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现如今的犯罪分子的学历水平不断提升,其借助高新技术手段,遥控指挥各区域团伙实施不法行为,并借互联网锁定侵害目标,借助隐匿手法、强烈的欺诈行为,无需与被害者直接接触,甚至不涉及物证、书证等有力证据,即可实施犯罪行为。此类犯罪手法的高科技性使得犯罪行为更隐蔽,侦破难度更大。
(三)涉众性
大数据时代,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经济犯罪通常严重危害群众的财产安全,直接干扰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数据传播范围不断扩大,部分不法分子抓住群众普遍的趋利心理,将目标锁定在群众的存款等方面,利用集资等不法模式不断吸收资金,由此引发了涉众类案件数量、参与集资人数的持续上升,涉案金额更高达千亿,经济犯罪的涉众性特点严重危害了公众的切身利益,极大干扰了社会的稳定。
(四)复合性
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无论是目的、手段还是难度均与传统经济犯罪行为大相径庭,专业技能与优势资源的支持使传统单一化的经济犯罪开始呈现出复合犯罪的特征。如,部分不法分子借公权力强化经济犯罪行为,因而除了涉及经济犯罪以外,还牵扯出职务犯罪、贪污腐败等不法行为。受权利、资本的影响,经济犯罪大肆蔓延,也赋予众多案件强烈的共性,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矛盾,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1
二、大数据在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优势分析
(一)化恣意侦查为科学侦查
通常而言,立案即意味着诉讼的开端。在国人语境下,经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材料的审核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之时,应予以立案,若有必要实施逮捕,则需有力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美国法原则上以“相当理由”作为搜查、扣押、逮捕等行为的发动原因,但无论是侦查机关“认为”这一表述,还是“相当理由”的论述,其实均反映了侦查活动中难以避免的主观因素,此即侦查恣意性的来源。而在大数据的支持下,侦查机关可极大地增强决策科学性、精准性,较人脑决策的恣意与无序,大数据以预设算法与赋权为基础,可在短时间内迅速给出指示,为侦查机关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大数据算法以统计学为基础,因而被视为数学逻辑、统计批判、计算机科学的交集。通过预先设定,可有效规避个别侦查者可能出现的恣意与偏见。从小数据到大数据的转型,有助于提升经济犯罪侦查效率,保障经济犯罪侦查的公平性。2
(二)化事后打击为事前预防
国内侦查多采用的是回溯型侦查,也就是从侦查伊始到最终结果,强调犯罪的行为和事实,为完成诉讼程序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但随着犯罪手段的日趋隐匿化,传统事后打击已经无益于控制犯罪行为。较其他案件不同,涉众经济案件对于防范预警的需求更高,而以追诉及惩罚为宗旨的事后打击无法提前预知风险可能引发的危害,因此,要求经侦工作中必须逐步朝着共时监控、事前预防转变。大数据的应用,促进了国家、公民间关联结构的形成,有助于预见风险发生,为侦查机关采取措施防范风险实化为灾害提供了依据。
(三)化被动回应为主动侦查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息技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作用已经突破传统的工具性特征,而逐步朝着犯罪空间方向发展。若信息技术被视为不法分子的工具时,表明其仅为不法行为的构成元素,而不会改变犯罪结构,一旦其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空间、场所,则互联网便成为经济犯罪的直接诱因,由此显露的现实性与虚拟性深度互动,成为催生犯罪的温床。大数据背景下,由于空间作用地域、对象确定或相对确定与传统侦查截然不同,这要求现代经济侦查必须打破传统局限性、迟滞性与场景性要求,通过犯罪资源数据库的应用,弥合现实、虚拟双重世界的鸿沟,促进被动回应向主动侦查升级,使经济侦查工作能够发挥前瞻效应,科学预见危害,并及时止损。3
三、大数据背景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创新策略分析
(一)创新侦查思维,以大数据引导侦查方向
大数据背景下,侦查人员要不断创新侦查思维,树立相关性思维,以大数据引导侦查方向。一方面,树立相关性思维。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数据分析研判所获取数据多为相关关系,而非传统的因果关系,因此,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可依托大数据深度挖掘线索,以理性思维代替主观思维,避免侦查的恣意性。另一方面,要以大数据作为引导侦查的方向。公安机关要不断加强推广、深化监督,在案例的指引之下,将大数据引导侦查的基本理念深入到每个侦查人员的内心,促进其逐步由传统的依靠经验侦查转变为依循数据侦查,使侦查人员将大数据作为经侦突破口,通过强推进、严要求,打破思维惯性,中期重引导,形成想数据、用数据、爱数据的思维模式,后期疏通经侦渠道,打破数据壁垒,最终达到线上线下,信息数据等经侦模式的全面融合。4
(二)构建联动机制,统筹经侦大数据系统建设
针对经济犯罪涉众性、地域广、影响面大等特点,侦查机关要打破传统“闭门造车”的局面,全面突破地域界限,冲破条块格局,构建各地区、各部门整体联动机制,统筹经侦大数据系统建设。纵向层面看,要着重处理好上下级间的分工协作,加快网络政务、数据惠民等服务系统建设,并将其拓展至社区、农村等基层。作为大数据最终的汇集点,公安机关要在平台开发中积极征询一线执法干警意见,以促进技术与业务的完美契合,将一线执法信息转变为系统标准数据,并录入大数据系统,从而充分发挥大数据搜索统计、轨迹对比、背景联查等多重作用,为理清案件脉络、构建嫌疑人数据模型提供助力。横向层面而言,各地区、各条线都要全面打破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等思想,解除大数据系统应用封锁,突破各区域、警种之间的数据壁垒,深化警务资源共享,开辟上下、公安“一盘棋”的良好格局。
(三)构建预警机制,以大数据预测防范犯罪
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加快构建预警机制,强化公众的保护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预警机制的构建离不开大数据的支持,为此,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大数据系统,充分掌握涉案信息,如资金流、人流及其他动向,确保对涉案信息进行全局把控,依循经济犯罪涉众性特点,开展精准侦查,获取侦查主动权。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群众自我防范意识,特别是妇女、老人、学生等易受害群体,使之提高辨别真伪的能力,揭穿虚假宣传骗局,避免更多人陷入经济犯罪骗局之中。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将大数据预测犯罪作为工作要点。侦查人员要深化企业与公安、质监部门的协作,联合防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行为,构建完善的经济犯罪预警机制,在大数据技术的支持下强化分析与研判,彻底摸清经济犯罪的规律与特点,对犯罪易发领域、时间、空间等分别加以预测,为公安机关提前采取防范措施提供依据,促进经侦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5
(四)赋能经侦队伍,加快涉案财物追缴退赔
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借助大数据赋能经侦队伍建设,通过集中培训、岗位自学等多重途径,强化侦查人员的实战技能,提升其大数据运用水平,使大数据切实发挥其功效。具体而言,公安机关要加强基层经侦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其大数据侦查思维,借海量数据全面、多视角、全景化侦查案件,预测犯罪行为的趋势、明确犯罪的概率。同时,公安机关要注重培养复合型优秀侦查人才,要求其既懂法律、经济、侦查,又熟悉大数据使用,将其培养成为侦查的中坚力量,撑起全面深入推进大数据侦查的良好格局。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深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和追缴,做到“以毒攻毒”,提升办案效率,最大程度地降低群众损失,将赃物赃款追缴退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开展,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6
四、结语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可能性,也带来了一系列风险与挑战。作为新生事物,大数据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体制、刑事正当程序、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仍有待磨合。为此,公安机关要将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积极探索现代化侦查工作机制,全面调动公安机关内部资源,协调好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汇聚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的合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注释
1 冯姣.大数据与犯罪侦查:机遇、挑战及应对[J].兰州学刊, 2019 (05) :112-123。
2 秦侨琦, 宗帅斌.初论大数据时代经济犯罪侦查的变革之路[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9 (02) :139-143。
3 戴丽, 吴逸轩, 杨柳.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要素变革[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8, 31 (05) :41-46。
4 江南.论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中的大数据问题[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8, 30 (05) :79-85。
5 崔岱瑶.在大数据化经侦的背景下侦查网络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机制[J].法制博览, 2017 (36) :79-80。
6 任怡.论大数据背景下涉众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机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32 (02) :117-122。